支聯會、李卓人、鄒幸彤被判「煽動顛覆罪」成立
8月21日,高等法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姬就「支聯會案」宣布裁決,支聯會、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及前副主席鄒幸彤被裁定「煽動顛覆罪」罪名成立。另一被告、支聯會前副主席何俊仁早前已認罪。
判詞指出,三位法官認定《中國憲法》及香港《基本法》共同確立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前者雖非整部法律在港實施,但部份條文直接適用於香港,包括第一條(當中指出:「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及第三十三條(當中指出:「任何(中國)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判詞續指,根據《港區國安法》有關顛覆罪的第22條,「推翻」某個制度一般是指一個劇烈、根本性的改變,使其失去原有的秩序或地位,相關改變非制度內自發、而是由外力促成的。《中國憲法》序言和第一條則指明,「中共領導」是「根本制度」不可或缺的元素,中國各民主黨派只「參加」中共領導的愛國統一戰線,由此可見《中國憲法》確立和保證中共作為執政黨的領導地位,不存在「西方式政黨輪替」的可能。三位法官由此認定,在現行《中國憲法》下,「推翻」或「破壞」中共領導地位,等同於《港區國安法》顛覆罪所指的「推翻」或「破壞」《中國憲法》確立之「根本制度」。
三位法官認為,控方已經證明支聯會五大綱領中的「結束一黨專政」,是指結束中共領導。判詞解釋,該綱領針對中共,目的是要結束中共在《中國憲法》下的領導地位,而且「結束」帶有「推翻」和「破壞」的意思。此外,三位法官認為,控方已證明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都對中共及其領導的中央政府懷有敵意,且堅持對中央政府進行抗爭、絕不妥協的路線。
判詞續指,本案證據證明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仍不斷鼓吹及傳揚「結束一黨專政」,雖然李、鄒二人否認煽動別人將「結束一黨專政」付諸行動,但實際上他們是在鼓勵其他港人學習中國內地抗爭者的經驗和榜樣,堅持抗爭。法官認定,三人均意圖及相信,若受唆使者按照他們的唆使行事,將會行使違反《中國憲法》和《港區國安法》的非法手段,並且是以顛覆中共領導的國家政權為目的,因此裁定李、鄒二人罪名成立。
法庭於8月28日處理求情。李卓人、何俊仁一方主張本案不及「泛民47人案」嚴重,應屬《港區國安法》煽動顛覆罪兩級刑罰中「情節較輕」的一級,理由是涉案行為只是宣傳、叫口號,而從未提出具體計劃、指引、路線圖和時間表,現在回看「結束一黨專政」只是「空洞的口號」。
自辯的鄒幸彤則表明不會「求情」,並稱如果法庭裁定追求「結束一黨專政」屬違憲及性質嚴重,她會視之為「讚美」。鄒表明會繼續為「平反六四」、「結束專政」而努力,指那是自己公開作出過的承諾,也是對亡靈作出的誓言。
法庭將於9月11日早上1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泛民47人案:11名被告獲批准「終極上訴」
「泛民47人案」上訴失敗的11名被告早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8月10日獲上訴庭批准。
11名被告為楊雪盈、鄒家成、黃碧雲、余慧明、林卓廷、吳政亨、鄭達鴻、何桂藍、何啟明、陳志全及梁國雄。
處理今次上訴申請的法官譚耀豪在書面判詞指出,就今次上訴申請考慮雙方陳詞後,認為判決涉及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判詞解釋,判決觸及顛覆控罪元素中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兩個層面,而且跟立法會議員履行職能,包括議員審核預算案、觸發《基本法》第50至52條等相關。而且,本案是原訟庭審理顛覆罪的首宗案件,上述法律論點值得交由終審法院考慮。
最終,法官就五個議題批出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
- 按照《國安法》第22條的正確詮釋,何謂「其他非法手段」,尤其是:(a) 同類詮釋原則是否適用,即「其他非法手段」一詞只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及 (b) 是否限於刑事行為;
- 該判案書內界定的「謀劃」是否構成《國安法》第22條所指的非法手段;
- 該判案書內界定的「連串行為」是否《國安法》第22(3)條所指的被禁行為;
- 不干預原則在本案是否適用;及
- 若一名被告為了該謀劃及該連串行為的目的而意圖觸發《基本法》第 50 至 52 條所訂機制及其帶來的後果,他是否懷有特定的顛覆意圖。

針對吳靄儀「行為失當」投訴不成立,大律師公會執委提司法覆核
立法會前議員、已退休的大律師吳靄儀因2019年參與「818民陣流水式集會」,被裁定「未經批准集結罪」罪成,判緩刑。今年6月,大律師紀律審裁組就針對吳靄儀「行為失當」的投訴,以大比數裁定不成立。8月7日,大律師公會執委會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審裁組的裁決,指示審裁組向吳靄儀發出訓誡信。
覆核申請方在入稟狀指,審裁組的裁決在根本上錯誤,認為單憑刑事案裁決已可裁定投訴成立,構成專業失當。申請方指,審裁組認為吳靄儀的行為並非可恥、不應受到道德譴責,裁決與刑事案判決存在矛盾,這種情況不被允許。
申請方認為,吳靄儀的不當行為向公眾傳遞了錯誤信息,令公眾誤以為大律師接受公然藐視法律的行為。申請方指,在政治局勢高度緊張的時期,審裁組的裁決無疑給港人、尤其那些認同吳靄儀政治觀點的人樹立不良榜樣。
粉嶺高球場環評案:上訴庭駁回港府兩部門的上訴申請
港府年前計劃收回粉嶺高爾夫球場的部份用地,改用於興建公屋。香港哥爾夫球會就環評報告程序提出司法覆核獲判勝訴,政府環境保護署及土木工程拓展署分別提出上訴。8月31日,上訴庭駁回兩個部門的上訴申請,裁定兩個部門須支付哥爾夫球會一方的訟費。
2024年12月,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裁定香港哥爾夫球會勝訴。當日判詞指出,土拓署的環評報告忽視古樹名林,另欠缺對瀕危物種水松的分析。此外,土拓署與哥爾夫球會對於蝙蝠及飛蛾物種數量的研究結果有差異,但環保署沒有解釋為何只考慮土拓署的研究。判詞指,環評報告只進行一次公眾諮詢,報告應盡可能全面,若有補充資料則應重新諮詢,但環保署沒有。
上訴方在今次司法覆核申請中提出,受《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的法定期限限制,政府部門沒有時間再作諮詢。上訴庭駁回這種主張,強調若法律規定只能進行一次公眾諮詢,則報告完整尤為重要;欠缺補充資料下,公眾獲得的資訊不完整,諮詢程序即屬不公。上訴庭指出,哥爾夫球會在8個工作天內完成補充資料回應,則重新諮詢在法定的30天規限時間內完全可行。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的裁決正確,指署長當日施加修改建築物高度等條件之下批准環評報告,做法是變相剝奪公眾諮詢,更加超出了法定權限。

恒大清盤人提司法覆核,質疑證監會第三方協議越權
中國恒大集團年前被香港高等法院頒令清盤,另涉財務報表造假。今年4月,證監會與當年負責核數的羅兵咸永道香港(PwC HK)達成秘密協議,同意羅兵咸在毋須承認法律責任下預留10億元補償合資格的恒大少數股東。恒大清盤人質疑證監會做法涉嫌越權、欠缺透明度,提出司法覆核,案件於8月19日展開聆訊。
恒大清盤人一方指,證監會與羅兵咸達成的並非普通的第三方協議,而是備受挑戰的協議;證監會只跟羅兵咸達成協議,無視羅兵咸承擔賠款的責任與恒大承擔的債務是息息相關的,效果儼如公然「插隊」,未有顧及債權人的利益。
清盤人一方指出,今次是證監會成立超過30年以來,首次與第三方簽署和解協議,但協議條款不公開、不受司法監督,是史無前例。
不過,證監會一方認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獲賦廣泛酌情權,可以在符合公眾利益或投資者利益的情況下,跟任何機構達成和解。證監會一方指,法例沒有明文禁止證監會簽訂和解協議,法律程序仍然會由法庭把關,因此證監會的做法不涉及越權。
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押後至10月底前頒布裁決。

男保安員在 Facebook 帖文留言籲投白票,認罪判囚2個月、緩刑3年
一名38歲男保安員被指在2025年立法會選舉期間,在《集誌社》的 Facebook 專頁刊載的報道下留言,包括「投白票,唔好登記做選民」等,被控一項「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罪」。8月3日,他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監禁2個月、緩刑3年。
案情指,2025年10月24日至12月7日為立法會選舉期,10月28日《集誌社》在 Facebook 刊登有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提醒市民,煽惑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或投無效票屬違法行為的報道。被告當日晚上在報道帖文下留言,包括「投白票,唔好登記做選民」、「其實唔投都無錯,而家投唔投都無分別」及「開個 POST 勸人投,結果留言個個話唔 L 7 投,唔通拉 7 晒 D 留言者」。12月4日,三則留言仍然設定為公開,被告當日被捕。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三則留言之目的是向公眾分享其觀點。
被告一方對法庭求情,指被告在案發前不知相關留言會對社會構成深遠影響,感到非常後悔,承諾不會再犯。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判刑,指被告的犯案時間相對短,其帳戶的追蹤人士不多,相關留言的措辭並非最差、欠缺深度,因此以監禁3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而扣減三分之一刑期,終判被告監禁2個月、緩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