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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傳媒記錄了黎智英自辯起始的所有內容。包括:主問作供的27天聆訊內容、盤問和覆問階段25天聆訊內容、結案陳詞綜合報導、罪名成立當日報導及法庭判詞分析、及該案所有被告的求情內容。歡迎讀者收藏這些歷史檔案。
本文最後更新截至香港時間2月9日上午7時
黎智英及《蘋果日報》案今日(2026年2月9日)上午10時將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去年底,香港高等法院裁定黎智英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一項「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罪名全部成立。同案被告則於2021及2022年陸續認罪。至今,9名被告已遭還押在獄4至5年。
《蘋果日報》高層、黎智英、蘋果三間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煽動罪」等案件今終判刑,案件自2023年底開審,庭審至今已超過兩年。這也是香港首宗「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罪成並判刑,其判詞及量刑考慮對後續類似案件具有判例作用。
本案是2019年香港爆發反修例運動、2020年6月30日北京深夜頒佈實施《港區國安法》以「止暴制亂」後,香港警方國安處啟動的第一宗大案。2020年8月10日,超過200名警察掃蕩位於香港將軍澳的《蘋果日報》大樓,同日拘捕黎智英及其他9人,拉開此案序幕。
案中兩名重光團隊(Stand With Hong Kong, SWHK)成員認罪、六名《蘋果》前高層認罪,而一直關押在獄中、不認罪的黎智英,則於2024年11月下旬首次出庭自辯,歷時52日,於2025年3月6日始完成所有作供。休庭約5個月後,2025年8月,案件進行結案陳詞。
2025年12月15日,法庭裁定黎智英及蘋果三公司罪名成立。2026年1月該案所有被告在庭上作求情。及後一個月,法庭再突然宣佈今日判刑,案件至此終了。
本報導將持續更新法庭現場的最新狀況。
量刑分級及減刑求情回顧
《港區國安法》第29條列明,「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僅有兩檔量刑級別:「罪行重大」的處10年以上有期至無期徒刑,一般罪行處3-10年有期徒刑。至於「煽動罪」,原最高刑罰為2年監禁,在2024年3月23日香港自行訂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俗稱「23條」)後,最高刑罰可至7年監禁;如涉及勾結外國勢力,可加刑至10年監禁。
因此,被告是否屬「罪行重大」(great nature)是量刑起點的主要考慮;另外,控方曾指「涉外國元素」(foreign element)應屬加刑因素。
案件中有5名從犯證人(陳沛敏、楊清奇、張劍虹、陳梓華及李宇軒)。根據《國安法》第33條,被告可因自動放棄犯罪、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等「從輕、減輕處罰」。控方同意5人都符合《國安法》第33條的寬免條件獲得減刑,但主張他們都不符合能減刑三分之二的超級金手指(supergrass),因為他們都僅為一宗案件作供。
辯方就量刑起點及減刑考慮的回顧如下,其中5名從犯證人的律師主張減刑50%到三分二:
黎智英沒有求情信,代表律師僅向法庭表示,黎年紀大、健康狀況不佳,單獨囚禁徒增牢苦。
陳梓華擔任從犯證人,律師同意本案屬「罪行重大」,但主張陳並非主腦,主張陳的量刑起點應在12至15年;陳應屬「超級金手指」,可獲50%減刑至低於10年刑期,不受「最低刑期」限制。
李宇軒擔任從犯證人,律師指李並非案件主腦,主張李的量刑起點為10年;又指他為警方大力提供協助,應獲50%減刑,不過不會爭辯李屬「超級金手指」。
張劍虹擔任從犯證人,律師主張張應採取3-10年的量刑起點;協助警方應獲50%減刑,另因他從計劃中抽身而應考慮額外5%減刑,主張總體上張應獲接近三分二的減刑。法庭曾指律師的提議不切實際。
陳沛敏擔任從犯證人,律師指若法庭認為陳屬「罪行重大」,亦希望考慮陳的角色有限,以10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再加上陳認罪和向控方提供協助,可扣減50%刑期。
羅偉光沒有擔任從犯證人,律師無提及量刑起點,希望法庭在「認罪」扣減外,再考慮羅的慈善參與給予額外扣減。
林文宗沒有擔任從犯證人,律師建議定於較低的量刑級別。律師並指出,若法庭判斷林屬「罪行重大」並判處最低的10年監禁,因受制於10年刑罰的下限,林將無法獲得全數認罪扣減。
馮偉光沒有擔任從犯證人,律師指不認為馮可獲33條減刑,因此量刑起點至關重要,馮應屬於較低的刑罰級別。若法庭不接納,則本案應無被告屬「罪行重大」。
楊清奇擔任從犯證人,律師指楊只是中層員工,不屬公司董事局,應被分類為層級和罪責上的最低級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