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之后、外遇之前:台湾离通奸除罪化还有多远?

推动同婚合法化后,大法官再次于台湾婚家制度的宪法时刻现身,并挑战社会争议议题:《刑法》通奸罪。在法学菁英多数支持除罪、但八成民众稳定反对的情形下,大法官会怎么做?
3月31日上午九点,台湾宪法法庭就刑法239条(通奸罪)与刑事诉讼法239条(俗称元配撤告配偶条款)是否合宪展开辩论。
台湾 性别暴力

继大法官解释推动“同婚合法化”历程后,台湾为“通奸除罪化”议题再开宪法法庭辩论庭,预计将再做成释字,或为现行的婚姻、家庭制度与性自主权内涵再发生重大影响。今次辩论争点,环绕在《刑法》239条的通奸罪,与《刑事诉讼法》239条,俗称的“元配撤告配偶条款”是否合宪。

根据台湾现行《刑法》239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相奸者,即婚姻中的外遇对象。而《刑事诉讼法》239条规定,“告诉乃论之罪,对于共犯之一人告诉或撤回告诉者,其效力及于其他共犯。但刑法第239条之罪,对于配偶撤回告诉者,其效力不及于相奸人。”这条法规在实务中,常常成为“丈夫浪子回头、与妻子一同控告婚外女友”的法律来源。

2020年3月31日上午九点,宪法法庭辩论准时开始。受2019冠状病毒疫情所及,庭内的旁观、记者席都必须戴口罩并维持安全距离,辩论全程开窗,多数的参与者也都戴着口罩进行辩论。15位大法官鱼贯入庭、离庭时,法庭内全员参与者被要求起立致敬。这是自大法官748号解释(同婚合法化)后,几乎同一批大法官再次于台湾婚家制度的宪法时刻现身,并挑战社会争议议题。

事实上,这不是台湾第一次对通奸罪进行合宪性审查。在2002年时,当时的大法官曾就此议题做出释字554号,认定通奸罪相关规定并不违宪。

在31日的宪法法庭辩论中,无论是声请人、相关机关或法庭之友,都将554号设定为台湾宪政史上关于婚姻、家庭与性自主权辩论的重要路标。在554号之后已过17年,台湾社会是否已经改变?是否需要新的“婚姻”定义与秩序?在554号与此刻之间,台湾的“婚家与性”史又经历了哪些宪政时刻?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后,台湾对“婚外性”的规范意识有所改变吗?以下将疏理辩论中被提及的数号释字,一一说明。

法律层次的台湾性史考据

自19世纪开始,婚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由维系家族的核心目的,渐渐与“真爱”连结。“因爱成婚”成为性权力的核心。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也开始对新时代的婚姻制度立下游戏规则,首度将“通奸罪”写入法条。当时日占期间的台湾,受日本“大正民主”风潮影响,不但争取各式公民权利,也开始谈论“自由恋爱”的可能。

但与此同时,彼岸的中华民国刑法,也开始发展自己的婚姻家庭秩序。1928年,《刑法》规定通奸罪仅处罚“有夫之妇”和“与人通奸者”:第256条,“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这样的《刑法》规定,因沿袭旧律,带有浓浓的“以夫为纲”的色彩。本次辩论鉴定人、台大法律系教授王皇玉在意见书中指出,传统中国律法中,“无夫奸”(未结婚之妇女与男子奸淫者)与“和奸有夫之妇”均受刑法处罚,但主要是以侵害“夫权”作为处罚之核心。

根据王皇玉考据,相关条文虽然没有明说谁可以提出告诉,但1929年的司法院解释直接以“本夫”为告诉权人,且是“专属告诉权”,确实是以男性为主体来思考相关法令。1935年版本的中华民国刑法,将通奸罪在第 239 条修正为,“有配偶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这一法理跟随中华民国政权主体从中国大陆迁移至台湾,依然生效。

通奸罪法条第一次受到挑战,是在2002年,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叶启洲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刑法》中的通奸罪直接限制人民自由权与财产权,又间接限制人民之性自主权,非追求幸福婚姻的有效手段,无助于规范目的(即立法者保护婚姻的初衷)之实现,因此提出释宪声请。

随后,当年的大法官发布554号解释文,论述并认定通奸罪符合宪法:

“婚姻与家庭为社会形成与发展之基础,受宪法制度性保障。婚姻制度植基于人格自由,具有维护人伦秩序、男女平等、养育子女等社会性功能,国家为确保婚姻制度之存续与圆满,自得制定相关规范,约束夫妻双方互负忠诚义务。”

“性行为自由与个人之人格有不可分离之关系,固得自主决定是否及与何人发生性行为,惟依宪法第22条规定,于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是性行为之自由,自应受婚姻与家庭制度之制约。”

“婚姻共同生活基础之维持,原应出于夫妻双方之情感及信赖等关系,以刑罚手段限制有配偶之人与第三人间之性行为自由,乃不得已之手段。然刑法所具『一般预防功能』,于信守夫妻忠诚义务使之成为社会生活之基本规范,进而增强人民对婚姻尊重之法意识,及维护婚姻与家庭制度之伦理价值,仍有其一定功效。”

白话而言,当年的大法官认为,当时的台湾社会共识是夫妻间应负有忠诚义务,并可以期待人民遵守这项义务,所以法律只是“以刑罚手段达到预防通奸、维系婚姻”的目的,且加上“告诉乃论、经配偶纵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诉”等规定,已经将通奸行为的处罚范围缩小,例如只要配偶不想提告,通奸者就不会被处罚。因此与《宪法》规定并没有相牴触。

在554号解释后,另有一例与通奸罪看似不直接相关、却与性自主权相关的释字,即关乎性工作者工作权的释字666号。2009年,大法官针对当时《社会秩序维护法》中“罚娼不罚嫖”规定进行违宪审查,最后宣告其违反平等权规定而违宪。

在666号大法官叶百修的协同意见书中,引用2002年南非宪法法庭S. v. Jordan and Others一案,论证“此种(性工作)污名化的原因是性交易行为成为女性得自主决定其性关系,而与传统上女性之性关系须于婚姻、家庭、繁衍后代等『固有性行为』(civil sex)之目的不符。”

即便以今日眼光观之,叶百修对于女性性自主权的论证、对“固有性行为”的批判检视都可谓相当基进。在2020年这一次关于通奸的宪法法庭辩论中,释字666号被鉴定人、台大法律系教授张文贞一度提及,用以说明过往宪法历程中曾对性别平等进行的相关论释。

不只释字666号,于辩论过程中,多个与婚姻、家庭相关的大法官解释,在此次通奸除罪的辩论过程中,分别被正方与反方援引,作为支持己方论述的依据。而较特别的是释字748号——也就是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释宪条文,在此次辩论中,无论正反双方,都曾援引此条,作为支持己方论述的依据。

748号:同婚冲击通奸罪,还是通奸罪纳入同婚?

本次的宪法法庭言词辩论共有18名法官提出声请,由何効钢、吴志强、张渊森、林孟皇和施育杰五位法官代表发言。值得一提的是,在司法院刑事厅事前提出的意见书中,为了论证通奸罪或已不合时宜,竟特别引用一公式说明,只是法律语言原本就不易懂、再以公式阐释之,一位旁听的学生忍不住笑称,“很用心,但越解释越看不懂。”

作为声请人,法官何効钢发言时指出,释字554号当中对婚姻的论述,仍可见其承载较多的社会功能,但到了748号同婚释宪时,却论述“婚姻自由是人格发展与尊严维护”的必要权利,已带有较强的个人色彩。何効钢认为,这表示大法官也观察到台湾的婚姻观念发生了由“社会”向“个人”的典范转移,因此重新审视释字554号关于婚姻与通奸的定义,乃是必要的。

在事先提出的意见书中,何効钢主张,宪法对性自主决定权的保障乃是因为“性行为自由与个人人格有不可分离之关系”,一个人应该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发生、与谁发生性行为,性行为是人格权保障的一环,也是个人对于亲密关系社会连结的重要决定。如果对其进行积极干涉,会高度危害个人自主人格发展程度,应该严格审查或完全禁止。

何効钢发言称,由于目前通奸罪的规定意指“国家禁止已婚国民与任何配偶以外的人发生性行为”,这一禁止范围太大,已经对基本权利构成积极干涉。

而因台湾离婚采“消极破绽主义”,即双方都需对婚姻无法维持负责时,只有责任较轻的一方可以向责任较重的一方请求离婚,实务上造成许多一方无意维持、一方却坚持不离的案例。在此情形下,何効钢认为:“(通奸罪)对性自主权的剥夺,可能是『永无终期』的。”

除了何効钢之外,其余声请人也以基层法官身分,对婚姻、家庭与性提出了新的社会观察与法律见解。

法官吴志强陈述时表示,在学理与实务见解上来说,通奸罪保障“夫妻婚姻之圆满不可侵犯性”,也就是“婚姻之神圣性”。但这样说来,通奸罪所保障是抽象的“社会善良风俗”或传统道德观感,根本上无法通过比例原则之“目的合宪性”检视。

目的合宪性,意即审查“该法规采取差别待遇之目的为何?是否合宪?”吴志强认为,通奸罪宣称要保护的概念过于模糊、不能具体化,有违宪之虞。吴志强还引用了香港歌星陈奕迅名曲〈爱情转移〉歌词,“感情是用来浏览,还是用来珍藏”,他主张,感情观是每个国民的价值选择,国家不该以刑相绳。

另一外法官张渊森直指,“危害婚姻的要素甚多,牙膏怎么挤也可以危害婚姻,难道要一一入刑?”看似戏谑,实则向下展开重要论辩。张渊森指出,婚姻中的痛苦非常多,通奸只是其中一种,“通奸罪只是满足报复欲望”,且通奸行为对婚姻之外的其他人并无损害,“难道隔壁老王通奸,对我会有损害吗?并不会。”张渊森更进一步指出,配偶之间的忠诚义务事实上与第三者无关,他反对以相关法令限制婚外第三者的性自主权。

而本次论辩中,对通奸除罪采取相对保守立场的法务部,多次强调,通奸保护的是制度而不是婚姻幸福。法务部次长蔡碧仲同样援引释字748号称,748号也再次宣示,婚姻就是排他的。

退休法官许幸惠同样反对通奸除罪,她并认为应该尽速修法,将同性婚姻也纳入通奸罪处理范围。

作为这次辩论中立场鲜明的反对派,许幸惠在意见书中主张了一夫一妻制的“群体获益效应(group-beneficial effects)”:一夫一妻制婚姻因减少未婚男子人数,而降低社会犯罪率,配偶年龄差距缩小,降低性别不平等现象。而且,该制度将男性努力的焦点从“寻找妻子”转移到“做一个父亲的投资”上,减少家庭内部冲突,降低了对孩子的忽视、虐待、意外死亡和凶杀的发生率。此外,还能促进储蓄的增加、增加对孩子的投资并大幅提高GDP。

许幸惠在庭上主张,除非社会针对此一议题已存在共识、台湾对婚姻家庭观念有重大变更,否则不应更改保障婚姻信赖与忠诚义务的通奸罪,否则形同伤害家庭,而家庭是国家的基石。

许幸惠称,同婚者追求伴侣关系稳定,经营共同生活之渴望,约束双方成立具有亲密即排他性永久结合等,与异性婚姻结婚互负忠诚义务彼此信赖之目的相同。“刑法239应该将同性婚姻纳入,他们更需要安定,他们也居然晓得要安定,跟异性婚姻一样,应该尽早纳入通奸罪的适用范围。”

法务部次长蔡碧仲则主张,释字554号并无变更解释之必要,通奸罪相关规定若要变更,“应该交给民意机关,即立法院、按照民意来处理。”

他指出,在台湾释宪历史上,以后一解释变更前一解释的案例甚少,只有五次。而台湾司法院也甚少就刑罚存在本身宣告违宪,“根据释字554号可以说明,刑法239条其实是『立法形成自由』的一环。”

蔡碧仲援引的立法形成自由,是美国宪政实务上的重要概念,意指在三权分立的架构下,代表司法权的法院会对于立法权或行政权所作决定有所遵从(deference)。

若按照蔡碧仲建议,交由立法院决定《刑法》通奸罪存废,结果又将如何?

蔡碧仲指出,法务部近年曾做过两次民调,反对废除通奸罪的台湾民众比例高达82%、77%,于2015年使用Join公众政策网路参与平台调查时,反对者仍高达85%。法务部相关人员亦提醒,虽然许多国家都已不再以《刑法》处罚通奸,但在美国,仍有18州保留通奸罪刑罚规定,包含了2011年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纽约州在内。

通奸罪的最争议条款:夫妻联手告小三?加剧Metoo的隐患?

在众人对《刑法》239条进行过一轮讨论后,与大法官同属司法院刑事厅的代表,则就《刑事诉讼法》239条进行讨论。

刑诉239条采告诉乃论,意指检察官并不会主动侦办通奸罪,必须等“犯罪人”配偶提告才会进入诉讼程序。但在过程当中,只要配偶愿意原谅自己的配偶,便可以撤告,但撤告的效力却不会做作用于通奸罪里的“共犯”,即婚姻关系中的第三者。

这一条文不但让通奸罪成为台湾法律上“告诉不可分”原则(即要告就全告、不可指定对特定共犯撤告)的唯一例外,在现实中,也常常演变为夫妻联手控告外遇对象的局面,又或者成为丈夫获得妻子肯认回头的“投名状”,引发极大争议。“有些妻子的态度就是,你说愿意回归家庭?那先跟我一起告小三,证明你已经不爱她了。”一位地方法院的法官如此观察。

台湾通奸罪侦查及审判阶段被告性别比。
台湾通奸罪侦查及审判阶段被告性别比。

这特殊的规定,究竟从何而来?奇的是,就连司法院刑事厅都回答不出来。刑事厅厅长彭幸鸣说,他们内部翻过几次修法记录,都遍寻不着当初的立法理由,最后只能回到台湾刑法泰斗韩忠谟、林山田的著作中寻找,多方推论归纳出该条的初衷应为“顾全夫妻情谊、隐私与避免婚姻破裂”,故允许对自己配偶撤告。

辩论中,大法官谢铭洋曾在询问法务部时指出,相奸人(第三者)对通奸人家庭并不负有义务,“拿掉相奸,是否就不违宪了?”鉴定人、台大法律系教授张文贞也多次提醒,婚姻虽是排他性亲密关系,但只有承诺进入婚姻的双方才必须遵守,既然第三者并没有对婚姻做出任何承诺,第三者的隐私权应不受侵害。

司法院刑事厅厅长彭幸鸣直指,这样的规定看似是性别中立的,妻子可以对外遇丈夫撤告而坚持对女性第三者提告,男方也可以对外遇妻子撤告而坚持对男性第三者提告,但从过往经验上看来,实质上却造成对特别性别的不平等,“应该检视是否含有歧视、优厚男性配偶而不利女性”的问题。

彭幸鸣说,若该条法令是为了保留撤告余地、保护婚姻,但在通奸之外,可能伤害婚姻的犯罪样态非常多,例如丈夫可能伙同其他共犯一同对妻子犯下伤害、妨害名誉等罪行,却没有办法指定“只告外人伤害、独对丈夫撤告”,而独独在通奸罪有相关规定,这显然是“以性别为基础的差别待遇”,无法通过相关法律原则的检验。

事实上,台湾开始出现“通奸除罪化”的呼声,便正由这一不平等现象而起。

以“法庭之友”身分出席的纪惠容,提起一起台湾女权史上的重要案件:1994年,台湾发生知名的“师大女学生案”,时任师大的教授黎建寰被女学生控诉性侵,事后,黎却主张与女学生是合意性交,双方对簿公堂。在本案的连串诉讼过程中,黎建寰的妻子反告女学生通奸与妨害家庭,历经审理,最后罪成,女学生需赔偿黎建寰夫妇50万元台币。

“所有的妇女团体都非常错愕,女学生身心具疲,也没有办法工作,已经出现一些精神的状况。最后我们是大家一起出钱,替她还掉这笔钱,我也是出钱的其中之一。”纪惠容坦言,当年的自己,对《刑事诉讼法》239条的“应用”方式十分震撼,“没有想过还可以被这样使用的。”毫无意外地,纪惠容亦在今日庭上主张,相关法律应及早去刑罚化,以《民法》处理相关争议即可。

台湾同志婚姻法案重要推手、前立法委员尤美女,正是当年这位师大女学生的辩护律师。事隔多年,她接受《端传媒》采访时,也提起这一案例。基于保护当事人原则,她并未透露细节,但身为律师眼见当事人多年后仍深受本案影响,身心状况不佳,“在这样的恶法被修正之前,我们律师能做的其实只有陪伴她,在法律上帮不了她。”多年来,尤美女本人亦对通奸除罪化采取支持立场。

而本次的声请人之一、法官林孟皇,则从一个与尤美女完全迥异的视角,开始质疑通奸罪存在的必要性。林孟皇在庭上进行最后陈述时,提及自己曾经承审一起知名职棒球星的通奸案,为了确认双方“性器官是否接合”,而必须勘验两人的全裸照片,“我当时想,谁给我这么大的权限,去观看他人这最隐私、最私密的部分?”

未来可能有释宪重点?大法官询问见端倪

历经三个小时辩论后,众人最关心的,还是15位大法官最后究竟会如何进行审查?如果有一号关于通奸罪的新解释出现,它可能是什么方向?这些问题,或可从大法官对正反双方与相关机关的提问可以窥见端倪。

在最后阶段,大法官黄昭元询问鉴定人,“性别不平等究竟是《刑法》239条问题,或是《刑诉》239条(元配得对配偶撤告)问题?假如《刑诉》239条修正,是否《刑法》239条便不存在(性别)差异的问题?”对此,鉴定人李念祖、张文贞均给了否定答案,亦即通奸罪本身即存在性别不平等与歧视问题,即便修正了《刑事诉讼法》,依然无法解决问题。

另一位大法官吕太郎则向法务部提问,在历年的通奸判决确定后,“夫妻还能维持婚姻关系的案例有多少?”这当中的提问思路,乃是因通奸罪当初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婚姻,那究竟有多少对夫妻能历经通奸讼累后还能重修旧好?

对此问题,法务部相关人员回答并无实证分析。蔡碧仲则举手补充,“通奸是否能挽救婚姻,只是其中目的之一。我们将通奸罪悬诸立镜,在于吓阻通奸行为,并让民众有不能通奸的法律观念。”在其后的问答环节中,蔡碧仲又强调了一次,通奸罪与个别婚姻的幸福与否,并无很大关系,“其对制度的维护,多于当事人主观的幸福。”“婚姻存在不表示一定幸福,但却是社会安定的基石。”

大法官黄虹霞在发问时则感叹,在过往通奸案例中,往往看到妻子站在丈夫身边力挺、原谅出轨行为,“但好像未曾见过先生力挺太太的案子。”黄虹霞询问法务部,通奸罪是否造成实质不平等?而法庭之友、台北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官晓薇在意见书中曾有实证研究,论证通奸罪对女性并不平等,黄虹霞询问法务部是否看过这份资料?“你们对这份资料正确性与看法为何?”

警政单位获报的通奸受害人性别比例。
警政单位获报的通奸受害人性别比例。
台湾通奸罪与相奸罪被告性别比。
台湾通奸罪与相奸罪被告性别比。

对此,法务部代表林锦村的总体询答策略是,在某些情形中,仍有男性被告多于女性、或者统计数据上没有显著差别的情形。检察官朱富美则补充,她认为通奸本来就是男性比较容易犯的罪行,因为“生理结构、主动性等原因,就像暴力、毒品案件,也是男性犯案比较多”,朱富美反驳,这并不能直接证明当中存在性别不平等。

辩论终结后,本次的审判长、大法官许宗力宣布,将于一个月内公布提出相关释字的时程。在同志加入了婚姻制度行列之后,台湾婚姻内涵已非以家族繁衍为唯一目的,而确实更往“个人人格发展、与伴侣共同经营生活”的个人视角而去,在这新时代中,宪法审查者会如何将他们对社会的观察融入释字中,进而为台湾的婚姻、家庭、性与亲密写下属于宪法的语言?很快将见分晓。

读者评论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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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看到反对通奸罪罪除的一方所给出的理由包括“是社会安定的基石”等,不禁感慨:假如婚姻不过是一种社会强加的制度枷锁,那又何必“喜结连理”呢

  2. 實在太有趣了,謝謝。

  3. 49% 的人參與投票,即認同這一贏者全拿的規則,否則可以棄票不投。

  4. 脫歐付諸公投原因我先理解屬國家將政治決策交由國民決定。然而通姦罪是判定個人罪責,在許多方面侵犯個人隱私及性自主權。在侵犯個人自由這方面,廣大民意應該凌駕法理?情感問題應回歸於個人抉擇還是集體利益?

  5. 林「山」田

  6. 此案民意是壓倒性反對。脫歐案眾所周知51比49,少數服從多數,49%之民意遭受違背,49%之民權人權又何如

  7. 聲請人的名字應該是:何「効」鋼
    請參考: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contents/show/32aqtnyhuphqhdb5

  8. 此處提出一個學術問題:法律與民意,兩者何為重!
    世界各國制度與法律均是由民意所選之人制定,每當法官裁定有違民意之案件,該如何?民意有大多數來自於媒體,媒體均是私人財團才可創辦,此民意又何以為真。

  9. 補充閱讀https://www.google.com/amp/s/www.storm.mg/amparticle/271201
    二十年來民調一直維持同樣的八成反對,有點不可思議,這樣的數據是得於簡單的一問一答?抑或採樣對象已閱讀詳細的正反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