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香港大学一名法律系男学生被指控以免费网上 AI 软件,在未获受当事人同意下,将多位女性的照片生成裸露色情照片。按受害人表示,涉事的合成照及素材照片多达700张、受害女性为20至30人,事件引起各界关注。
7月12日,Instagram 帐号“hku.nfolderincident”以三名受害者的名义发表事件的简述,指控该男学生在今年2月被发现手提电脑存有多张女性的裸露色情照片。他承认以受害人的人像照片为素材,以网上免费 AI 软件生成色情照,素材照片主要截图自受害人的社交媒体。
受害人向校方表达不满,但港大教职员引述律师指男生的行为“未触及纪律委员会可处理的任何罪行”。另一教职员则提议在男学生的个人学生档案存档警告信作内部参考,并作口头惩戒。校方最终仅以存档警告信和要求道歉处理事件。
目前,香港现行法例只规管未经同意而发布的 AI 生成私密影像,而生成行为本身则未被刑事化。受害者指,她们未能透过香港刑事法律体系令该男生得以惩处。
事件曝光后,港大当晚发声明回应,指一直根据《香港大学条例》、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估和处理事件,又与受影响同学沟通,就课堂作适当安排。就被投诉的男学生,“校方已向其发出警告信,并要求该学生向受影响同学正式道歉。”港大又指将审视事件细节,“必要时采取进一步行动”,不过未有阐述是什么行动。
近年,AI 深伪(Deepfake)技术以惊人速度发展和渐趋普及,埋下数位性罪行的隐忧。在香港,去年多位立法会议员曾收到诈骗电邮,附上其样貌和裸女合照的疑似 AI 合成图,但事件未唤起社会重大回响。是次港大法律系男学生制作合成色情相片,再将 AI 深伪的性暴力问题带到台面,引伸公众对香港法律保障的讨论。
端传媒整理受害者所敍述的事件脉络、港大及政府回应,并透过访问港大法律系的女学生,疏理目前学生的想法和学系的气氛。另一方面,报导聚焦受害人无法诉诸刑事法的关键争议,访问法律评论者黄启旸,并放观国际,以台湾近年经历的“小玉事件”、韩国去年揭发大规模 deepfake 性剥削罪案为例,比较海外的司法制度如何订立法律,打击相关行为。

时间线:事件曝光到港大回应
受害者公开事件前一天,港大法律系学生 Chelchel 在 Threads 上发布帖文,内容影射是次事件;帖文至今获近3000次互动。她写道,其朋友的相片被男性朋友以 AI 生成裸照,素材包括生活照、拍拖相片和“庄相(学会照片)”。她指校方暂未完全处理事件,有同学不知情,“唔 aware (没有留意到)学校入面有这样的人和我们日日擦身而过。”
“时间并未令这件事发酵,反而给学校冷处理和当事人潜水的机会。难道我们不值得拥有知情权,以及保护自己的机会吗?”她反问道,“难道不是助纣为虐,令受害者暴露在明,保护加害者在暗的做法吗?”

Chelchel 以文字讯息接受端传媒访问,表示发帖文是因为“睇唔过眼”(看不过眼)——“愤怒法律系学生走漏洞,却无人知晓。”
她说跟该男同学属不同年级,也不认识该人,但有共同朋友。几个月前,她从受害人口中得知事件,初时只有少部份同学知悉,“因为相信学校会处理好。”不过她知道男学生其后交出“不满100字”的道歉信,觉得“毫无诚意”。
及后,三名受害人在社交媒体曝光更多细节。根据受害人的简述,被发现的照片以受害者名字命名的文件夹分类,受害女性包括男学生的朋友或大学同学、学姐、小学同学和中学师长。部分人与他关系亲近友好,有的是点头之交,有的只见过一面。简述又指,男学生向当中两位受害人当面道歉、讲述事件时,称仅有5名受害女性。
受害人指在2025年3月中旬联络校方求助,希望透过《香港大学条例》规程XXXI 第2(o)段“胡闹”为原则,将事件呈交纪律委员会审理。直到3月下旬,校方约见受害者,其中两名受害者、两名港大教职员和揭发事件的男学生友人出席会议。不过,港大教职员指律师认为男学生的行为不触及委员会的罪行,难以转介事件。
简述又指,2025年4月中旬,教职员联络其中一名受害人,指校方经已存档警告信,并向她发送由男学生撰写的道歉信,但字数只有60余字,“大部分受害者亦认为港大的应对行为不足以惩处 X (事件中的男学生)。”受害者指因种种原因未能作出更多行动,事件由此沉寂至今。
受害者批评,部分受害者与男学生在该学期出席同一导修课,因此曾要求学校通报导师并作调课安排,不过校方迟迟未有行动。直到学期末的最后一节导修课前,校方才让两名受害同学出席其他课节,解释原因是“受害人数遍布各导修组别”。但此前受害同学已与男学生一同于课堂共处最少4次。

事件曝光后翌日,港大法律学院院长傅华伶向学生发内部电邮,形容该行为是“冒犯、侮辱和恶劣”。他指法学院会向受事件影响和感到不安的学生提供全力支援,而且跟法律学会、受影响学生及其他学生组织举行会议,探讨后续行动。7月14日,傅华伶在法律学院的学位颁授典礼上亦谴责事件,指大学会继续调查。
港大于7月17日再度回应事件,指近期再与有关同学联系,知悉有受影响的同学已接触校内平等机会事务处,而该男同学“深感悔意”,已主动退出下学年的海外学术交流。港大又澄清,发出警告信和男同学正式道歉不代表大学已就投诉结案,“由于男同学承认其涉嫌行为,校方因此以严肃的态度对待投诉,并在进行任何强制性调查之前实施阻吓措施。”
没有“发布”,“生成”不违法?
事件迅速上升至政府层面。7月15日,身为港大校监的行政长官李家超在行政会议前见记者提及事件。他指大学有责任严肃处理学生的行为问题,除了以校规处理缺德行为外,如果涉及违法,“该向执法部门举报,以儆效尤”、“大学亦应该报警处理。”
李家超又指,大部分的现行法例适用于网络世界,包括《刑事罪行条例》下,未经同意下而发布或威胁发布私密影像的罪行、不诚实取用电脑罪行,以及《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不过港大事件胶著的原因之一,正是因为香港法律上仅有针对“发布” AI 合成色情影像的条文,但没有针对“制作”的条文。现时所公开的资料显示,该男学生并没有发布相片,没有明确构成刑事罪行。
“刑事的法例,应该都不适用。”法律评论员黄启旸对端传媒表示,“现在几条会有可能适用的刑事罪行,都是以‘发布’作为一个要件。就表面来看,它不会符合到这些刑事罪行的元素。”
首先是在2021年新订立的《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59AAE条 ——“未经同意下发布私密影像,或威胁如此行事。”当中列明,如果该人在未经他人同意下“发布”或“威胁发布”他人的私密影像,而有意图或罔顾该发布会带来羞辱和痛苦,即属犯罪,可判监禁5年。私密影像包括“经修改的影像”。

另外,黄启旸提及2021年刑事化的“起底罪”,即未经他人同意下在披露其个人资料、有使其及其家人受伤的意图等,定罪最高可处监禁5年。他指容貌属个人资料之一,如该披露造成心理伤害和滋扰,能构成控罪。而在事件曝光后,私隐专员公署在7月15日表示已就事件展开刑事调查,未有进一步评论。
不过黄启旸说,以上两条条例的盲点在于,“要证明到发布这个行为才行。”
至于“不诚实取用电脑罪”,他则认为“几肯定是不会适用在这个情况”,因为2019年终审法院在“协和小学试题外泄案”裁定,任何人使用“自己的电脑”而不是他人的电脑,则不构成罪行。
而《性别歧视条例》不涉及刑事罪行,对于其中“性骚扰”的罪行,黄启旸指定义主要为“在受害者面前发生,令到受害者主观上感受到不受欢迎,或者有一个敌意的环境。”在这语境下,他指伪造色情照的行为未有“物理上”影响受害者,同样未必适用。
不过受害人仍可以寻求民事诉讼。以诽谤罪而言,虽然“发布”同为控罪的前设之一,但黄启旸指民事诉讼的门槛较低,如上课时不小心在电脑显示照片,或能合乎“发布”的民事标准。另外,男学生被指以受害人在社交媒体的照片作为深伪色情照的素材,黄启旸认为或构成《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中“滥用私人资料”的侵权行为。
“但是,当然,民事最大的问题是,你要受害人去进行一些法律程序,当中牵涉的资源时间都不是可以轻视的问题。”他说。
即使法律手段有难度,亦不代表港大没法处理。黄启旸指校内应有性别歧视或性骚扰相关的政策,校方也应该有措施保护受害者,例如将她们和男学生分隔上课。他说校方和学生存在“合约”关系,校方有责任提供安全和适当的环境,“它似乎没有履行到这个责任。”
而根据《香港大学条例》对“胡闹”的定义,即“羞辱另一名学生或使其受嘲弄;或干扰另一名学生在不受骚扰下享用其特权、利益、权利或设施”—— 黄启旸认为男生的行为在民事上可构成侵权,似乎符合“胡闹”的定义。“因为他侵犯了、违反了,或者干扰了那几位女学生的法律权利,甚至是非法律的权利——作为学生应该可以安全学习的权利,都可以讲得通。”

“没理由要没做错的女生让步”
事件曝光后,港大法律系二年级生的 A 接受端传媒文字访问时表示,自己把许多社交媒体上的相片封存(archive),不对外公开。她先是对事件感到呕心,随之是意识到自己有机会成为受害人。虽然没有对男同学没有多了戒心,但她说交往时会小心。
A 说,“作为 law students 的他和我都知道,其实他是在 exploit 现在香港法例的 loophole(漏洞)。”
她认识一两位受害者,但未曾接触该名男学生。她身边有非修读法律的朋友问 A 为何不构成犯罪,也开始忧虑自己有机会被盗图和用以制作深伪影像。A 对港大的“inaction(不作为)”感到无奈,以为事件会被“更紧急处理”,又对缺乏补救和纪律措施感失望。
“如果今天这件事没有闹得那么大,其实(学校)是想受害者讲了、学校 kind of 回答了他们,就算了。”另一位港大法律系女学生 B 则对记者表示,“法律还法律,但是学生在中学做错事,也会记小过大过。你做错事,不一定是犯罪,才可以令学校采取行动。”
B 表示早在3月听闻事件,不了解规模,她也跟其他同学分享消息,“大家都需要知道有这样的事情存在”,亦一起讨论当中的法律问题。B 跟该男学生非同一级别,没有见过面,而她不知道受害者的身份,“我们又比较理性,重点不应该是受害者那边。”
B 没有因事件而对身边人存有恐惧或戒心,她相信事件是个别例子,而不是男女的对立,“因为大家都知道不应该这样做”。至于社交媒体上的图片,她说会留意有没有走光,但若然被他人取用,“我又真的没有办法控制太多。”
Chelchel 认为,男学生的行为无耻和卑劣,滥用女同学的信任,但最叫她失望的,是校方的处理手法。“这最少要有一段时间的 suspension(停课),他却可以大摇大摆,仿佛他的前途和成绩可以凌驾于道德及他人的感受上。”她说,“学校没有保护好这些受害者,放任他们一起上堂简直是二次伤害。”
而帖文公开后,Chelchel 说有女同学表示震惊,并对学校没有发公告提醒她们感到意外。
端传媒去信港大,查询校方自4月中旬以及事件近日曝光后采取了什么行动;为何未有将受害者和该男学生分隔上课,或让男学生停课等,港大回复仅表示可参阅近日两则校方声明。
Chelchel 明言,她不会因事件而停用社交媒体。她认为被取用照片是“防不胜防”,“他连拍拖相、庄相这些正经相都会用,那我出街都可能被他影到、中招的。”不过,她说会对男生保持戒心。
“(停用社交媒体)只会进一步剥削我们身为女仔应有的自由和权益,造成更多不平等。没理由因为这个男仔的这种心态,就要没做错的女生让步。”她说。

数位性暴力扩散,韩、英、美的深伪相关法例
随著人工智能浪潮来袭,数位性暴力罪行在世界各地扩散,当中包括“数码脱衣”应用程式(nudification apps,又称 nudify apps)和网页的冒起。它们利用深伪技术移除图片中的衣服、让图中人物移动,或将头部合成在裸体上。
一份2023年的报告指出,深伪色情中,99%的目标对象为女性;同时,现时以一张清晰头像制造一段60秒的深伪色情片段,需时少于25分钟,不用花费。

韩国2020年传出轰动社会的“N 号房事件”,当时已发现一些深伪的不雅照,而去年再爆出大型的 Deepfake 色情罪案。当中受害人包括老师和未成年的学生,甚至有女军人,多达500间学校受影响。其中一个深伪色情影像的 Telegram 频道人数多达22万人。
事件曝光以来,韩国的女性社群被不安和恐惧笼罩,许多人删除社交媒体上的照片,甚至关闭帐号,又有老师拒绝将自己的照片放进学校年刊。
“N 号房事件”后,韩国先在2020年通过针对深伪色情的《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修正案,以发布和贩卖等为目的制作深伪影像,最高可被判处5年刑期;而以营利为目的者,可处最高7年刑期。去年深伪事件被揭发后,韩国再推法案,罪行不再仅限于制作及有意图散布者——任何人购买、持有和观看深伪色情影像,可被判监3年或3000万韩元,制作和散布的最高刑期亦提高至7年。
不过,订立法例后,执法仍然遇阻,有指 Telegram 不愿意提供资讯,亦有意见批评执法部门被动。根据 CNN 在今年4月报导,2024年1月至10月期间,韩国警方共接获964宗深伪相关的性罪行案件,但只有23人被拘捕。
另一方面,英国在上月将制作深伪色情刑事化,而散布和威胁散布的行为已于2023年刑事化。
在美国,2025年5月19日,总统特朗普签署跨党派的《TAKE IT DOWN Act》法案,将未经同意发布(publish)亲密影像(包含所谓的“报复式色情”和深度伪造的性影像)定为犯罪。违法者将面临刑事罚款、最高两年有期徒刑;若涉及未成年人影像,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该法案同时规定,社群媒体与网路平台须在一年内建立通报机制,在接获受害者通报后48小时内删除未经同意发布的亲密影像。此外,平台也有责任“做出合理的努力,识别并移除任何已知的相同影像副本”。
尽管美国许多州都已对报复性色情和深度伪造性影像设有相关法律,《TAKE IT DOWN Act》是首部联邦层级的专法,并授权联邦监管机构介入,对让性影像得以大规模传播的科技公司施加限制。
然而,民主党人批评,该法案的执行仰赖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这个机构却正在被特朗普政府削弱。今年3月,特朗普开除了FTC两位民主党籍委员,动摇了该机构的政治独立性。民主党人警告,如果缺乏一个有力的FTC监督科技公司是否建立通报机制、回应删除请求,该法案将形同虚设。

“小玉事件”后,台湾推动针对 Deepfake 的修法
2020年至2021年期间,台湾 YouTube 网红“小玉”(本名朱玉宸)与助理庄炘睿,利用 AI 深伪技术,将多位艺人、网红、政治人物及素人的脸部合成进色情影片,并贩售牟利。全案119名受害者绝大多数为女性,非法获利超过千万新台币。
2021年10月,台湾刑事局逮捕小玉及其助理,依涉嫌散布猥亵物、妨害名誉等罪名移送地检署侦办。2023年12月,二审台湾高等法院依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判处朱玉宸有期徒刑5年,不得易科罚金,以及有期徒刑1年8月,得易科罚金。隔年5月,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朱玉宸于当月入监服刑。
当年朱玉宸案亦在台湾社会掀起 Deepfake 性犯罪“无法可管”的讨论。警方最初将朱玉宸移送地检署时,其法律依据为《刑法》第235条“散布猥亵物品罪”和《刑法》第310条“诽谤罪”,但这两项罪名的最重刑度都仅有2年,且多可以易科罚金,无法有效防范犯罪。
旨在防范数位性暴力的“数位女力联盟”秘书长张凯强接受采访时指出,由于两项罪名没有达到最轻刑度3年以上的条件,不适用《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11-1条,警方因此无法声请调阅犯罪者通信纪录,严重影响办案效果。
前最高检察署主任检察官蔡碧玉则指出,从法律所欲保护之利益的角度观之,诽谤罪旨在保护名誉权,但数位性犯罪受害者所受到的身心伤害,并非名誉权可以概括;散布猥亵物品罪保护的是所谓的“社会善良风俗”,与受害者无关,且由于“猥亵”一词带有的负面意涵,“对被换脸的被害人而言,适用此一法条无异二度伤害,更谈不上有对数位性暴力行为处罚的意旨”。
最终,朱玉宸及其助理依《个人资料保护法》判刑。高等法院判决书称,被告两人搜集受害者之人脸特征及姓名暱称,“使浏览影片之人得与其他资料对照、连结而识别特定个人”,且“该等影像目的系在于凸显淫秽、不雅之猥亵行为,用以刺激、满足或挑起他人之性欲”,进而“毁损或贬抑被害人等之人格名誉及社会评价”。朱玉宸行为构成“非公务机关未于搜集之特定目的必要范围内利用个人资料罪”,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41条,判处有期徒刑5年,为该罪名所能科处的最重刑度。

然而,在国际法律实务中,以《个人资料保护法》处理 Deepfake 性犯罪的案例极为罕见。蔡碧玉便指出,朱玉宸案依个资法判刑,其实是在现有法律有缺陷的状况下“勉为适用”的结果,目的是弥补法律漏洞或避免刑罚过轻;要妥善防治数位性犯罪,仍需在刑法中增订专门罪名。
朱玉宸案爆发后不久,同为案件受害者的时任台湾总统蔡英文,也在社群媒体上发文指出,政府正在针对 Deepfake 性犯罪等多种类型的网路性暴力,研拟并推动修法工作。
相关修法于2023年1月经立法院三读通过。2023年2月10日,台湾正式实行新修订的《刑法》第28-1章“妨害性隐私及不实性影像罪”,其中第319-4条为:
意图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以电脑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制作关于他人不实之性影像,足以生损害于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前项性影像,足以生损害于他人者,亦同。
意图营利而犯前二项之罪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七十万元以下罚金。贩卖前二项性影像者,亦同。
根据立法理由,第一项所称的“其他科技方法”,便涵盖“以深度伪造技术,将被害人脸部移接于他人性影像”的情形。新增的“不实性影像罪”属于非告诉乃论,无论被害人是否主动追究,检察官或警察机关都必须介入调查,若掌握到犯罪的相关证据和资讯,有义务提起告诉。
截至目前,台湾尚未出现依第319-4条判刑的案例。若台湾发生类似近期港大的案件,即一名成年男性从社群媒体上截取照片,运用 AI 技术制作同学的裸照,但并未传播,该男性是否会遭到判刑,仍存在不确定因素。比较法学研究者赖宜欣告诉端传媒:“如能证明该男大生制作时有散布意图,也足以对女生造成损害,那么即使他还没传出去,仍是可能成立319-4的。”换句话说,行为需同时满足“意图散布、传播、交付、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的构成要件和客观上“足生损害于他人”,才会受到《刑法》第319-4条的惩处。
哈佛法学院博士候选人蔡惟安则告诉端传媒:“《刑法》里面要证明主观意图永远是最难的,可能还是只能看客观证据。如果制作的同时他在跟别人对话,谈到制作完成后要拿去恐吓被害人,那可能他的意图就只是要‘恐吓’;但如果是有一个犯罪集团交代他这个任务,那就比较能证明他的意图是要放到色情网站上营利。”前者以 AI 性影像“恐吓”他人的行为,不适用第319-4条,但可能构成恐吓罪或其他刑责;后者贩售 AI 性影像的行为,则是第319-4条主要针对的目标(即小玉案件),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法例内外,如何对应科技性暴力?
在香港,官方暂时未有对事件引发的法律争议作出回应。7月14日,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在 Facebook 发表帖文,指出香港法律未有涵盖“未经同意下制作看似他人的私密影像”,而现今制作深伪的性暴力内容十分容易。协会又指,影像对当事人的影响深远,而宣传和标榜“nudify”的工具会侵蚀大众的安全感、威胁个人身体自主权。
帖文呼吁,“政府当局、校园等社会各界应更积极考虑法例内外层面的应对,与时并进地制定对策回应科技促致的性暴力。”
停滞不前的香港性罪行改革,一直备受关注。香港的性罪行被纳入《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18至128条,包括强奸、肛交、严重猥亵行为等其他非法性行为。这些罪行多数以1956年英格兰法例所订立的相类条文为根据,被批不合时宜。
直到2006年,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设立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就法律提出改革建议,并先后在2019年和2022年发表《检讨实质的性罪行》报告书和最终建议报告书。经过20年的进程,政府终在2025年内就法例修订建议进⾏公众咨询。
两份报告共列出70多项建议,例如就涉及性的行为订立“同意”一词的法定定义、摒弃“强奸”一词等等。而法改会在2019年发表有关“窥淫罪”的报告书,建议新增窥淫罪等。
“未经同意下发布或威胁发布私密影像”罪行与“窥淫罪”等一同在2021年订立,保安局建议参考新加坡《刑法典》中有关私密影像的定义,涵盖“移花接木”影像,以应对科技发展。而其他立法建议中,则未见 AI 相关的内容。
“其实世界上,不是很多国家将单纯制作 deepfake 刑事化。”黄启旸说,“因为很明显的一个说法——‘它没有影响到其他人’。如果自用的话,法律是不是要真的要规管呢?”

他解释,天平一面是制作者的权利、“私人行为”,另一面是受害女性的权利,英国的民主议会平衡两者,决定将行为刑事化。但香港缺乏反映民意的机制去作相关讨论,“我们的情况有点尴尬,很容易会有被公权力滥用的风险。”
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则认为,或有声音认为深伪影像性暴力内容只制作而不发布属无伤大雅,但其实影响网络空间的平等使用权利,例如韩国女性因恐惧而关闭社交平台,类似氛围让公众、尤其女性未能安心使用网络空间,造成不公义的现象。
值得留意的是,刑事法缺位下,有平台已主动就深伪色情内容在香港提出民事诉讼。2025年6月,Meta 入禀香港区域法院,起诉香港公司“Joy Timeline HK Limited”,指其自前年起在 FB 及 IG 投放广告,宣传 AI 生成裸照程式 CrushAI﹐宣传内容有以 AI 生成、未经他人同意的裸露影像。
入禀状指,Meta 的使用条款和政策订明,商户或个人宣传中,不得含有裸露内容或情色活动。但Meta 近年发现 FB 和 IG 出现大量裸露或未经同意的亲密影像广告,与“Joy Timeline HK Limited”相关。Meta 要求赔偿损失约30万元美金。
深伪在香港仍是新议题。黄启旸说,他周遭的法律界人士对事件还没有太多讨论和定论。“到底法律是不是应该要追上这个科技的发展呢?这是一个值得讨论,或者需要讨论的事。”
(尊重受访者意愿,Chelchel、A 和 B 均为化名。)
只是自用不应该入刑,但应该好好保管不被发现。他已经被发现了,已经影响了他人,情况还是稍微不同。应该有一些校规和民事上的处置。
@kes 其實文中有講:
7月14日,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在 Facebook 發表帖文,指出香港法律未有涵蓋「未經同意下製作看似他人的私密影像」
唉。假設我是一名很出色的畫家,用了朋友的照片畫成裸體畫,作私人欣賞,這行為犯法嗎?
而且運用她人照片生成裸照,只要自己保存得宜不外洩,這件事到底算是私人領域還是公共領域呢? 我覺得這是這次事件與先前所述的小玉事件等生成傳播AI色情物品非常不同的地方,只是重複討論ai色情的背景和討論我覺得有點浪費了這個議題。
用女性照片在未經女性同意下製作裸照,社會上大多數人都會認為這是不道德的,但如果是用女性的姓名製作色情文學又或者是運用生成色情對話呢?如果也是不道德的,那肖戰事件中的同人文怎麼算?
但比較可惜都是沒能在以下這一點上做出更多的討論與更深層次的思考。
「其實世界上,不是很多國家將單純製作 deepfake 刑事化。」黃啟暘說,「因為很明顯的一個說法——『它沒有影響到其他人』。如果自用的話,法律是不是要真的要規管呢?」
非常好的報道,能做到採訪到涉事一方並詳細轉達其觀點與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