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義戰、私了、裝修⋯⋯「勇武」的可與不可

合符道德並且正義的反抗方式包括武力抗爭,但這不等同於所有武力抗爭都能在道德上被證成。
2019年10月5日,示威者闖入第一城站,並破壞站內設施。

這個夏天,相信所有對社會正義和香港有所關懷的朋友都憂心忡忡。尤其在十月四日,香港政府宣佈透過《緊急法》來訂立《蒙面法》這一筆者認為極其錯誤的政治判斷後,我們看到被激起的民憤所導致的局勢升溫——武力抗爭的手段與範圍都進一步擴展。

在政治理論中,很多理論家(包括在公民抗命理論中被廣泛引中的羅爾斯),都認為即便法律不公,都不等於公民沒有義務遵守。但大部份的政治理論家都認為,當法律明顯否定個體的自由與平等的地位時,去遵從這些法律的政治義務便不再存在。戴密斯(Candice Delmas)更進一步提出,「對正義的義務」(the duty to justice)除了指我們應當服務公正的法律及體制外,更指當公正的法律和體制不存在時,我們有道德義務去積極協助建立它們。建立公正的法律和體制包括反抗現存的不義法制,而可接受的反抗手段包括和平及武力的手段。

戴密斯指,建立公正的法律和體制包括反抗現存的不義法制,而可接受的反抗手段包括和平及武力的手段。

合符道德並且正義的反抗方式包括武力抗爭,但這不等同於所有武力抗爭都能在道德上被證成 (justifiable)。能在道德上被證成的,只能是有原則性的(principled)武力抗爭,而這些原則背後都需要有充份的理由去說明。本文將提出一些初步的想法以供討論。

2019年8月26日,示威者佔領荃灣楊屋道的馬路,警方施放催涙彈驅散示威者。
2019年8月26日,示威者佔領荃灣楊屋道的馬路,警方施放催涙彈驅散示威者。

義戰理論

假若連戰爭都有相應的道德原則規範,那麼這些原則至少也應部份適用於抗爭之中。

在武力抗爭的原則上,我們不妨先參考華沙(Michael Walzer)的經典《正義與不義之戰》(Just and Unjust Wars)裡面所提出的義戰理論(Just War Theory)。我並無意指抗爭與戰爭相同,而是想指出,假若連戰爭都有相應的道德原則規範,那麼這些原則至少也應部份適用於抗爭之中,去區分道德上站得住腳和站不住腳的勇武抗爭。

華沙的義戰理論主要分為兩部份,第一部份稱為「戰前正義」(Jus ad bellum),意即在什麼條件下可以宣戰並使用武力,第二部份稱為「戰爭中的正義」(Jus in bello),意即在戰爭當中的行為有何具體限制。

「戰前正義」有六條原則:

正義的原因:戰爭的原因必須是為了建立和平與正義的秩序

正確的意圖:武力的使用必須是由正義的原因所驅動

適切的發起機關:戰爭只能由公共的機關所發起

最後手段:武力應在當且僅當其他非武力手段都無效時才能使用

有效性原則:使用武力必須有合理的機會能達到目的

比例性原則:使用的武力必須與意圖消除的不公義的程度對等

「戰爭中的正義」則有五條原則:

區分原則:戰爭的雙方必須區分參戰的人和非參戰的人,並盡量避傷害非參戰者

仁慈原則:即便對待傷兵及戰犯,也必須尊重他們作為人的基本權利

雙重效果原則:只有正當的軍事行為所帶來的非意圖的無辜傷亡才是有可能被接受的

比例性原則:武力的運用所導致的不公和混亂必須要少於戰爭要消除的邪惡本身會導致的不公與混亂。

本質邪惡的手段(mala in se):即便在戰爭中也不能使用任何本質上是邪惡的手段,例如種族清洗。

在香港的處境中,我認為1.1-2, 1.5-6 以及2.1-5都是相關而且有討論價值。為簡便緣故,我約略將這九條原則放進抗爭的語境(context)中簡化為五條原則

正義動機原則:武力的使用必須是為了建立正義的秩序。

有效性原則:勇武抗爭必須要有可能達到它所追求的正義目的。

比例性原則:武力的使用必須合乎比例而且對等。

區分原則:武力的使用理應避免傷害無辜。

手段限制原則:不應使用超越人類道德底線可能接受的武力方式。

簡單而言,正義的勇武抗爭,必須能夠解釋:

(1) 武力背後追求的目的為何是正當的,而所使用的武力與追求的目的之間的因果關係又是什麼。這點便可能會排除一些只為復仇而行使的武力,除非該復仇行為與整個武力抗爭背後所追求的正義秩序有密切關係。

(2) 抗爭者亦需要思考及說明,所採用的武力的程度為何會有可能令政權退讓。這個要求並不是一個嚴格的論證要求,因為往往由於時間及資訊限制,以及人在認知能力上的限制,我們很難在事前有對各種因素之間的互動有清楚了解,因此往往也很難得出一個對於武力抗爭的具體後果的事前圖像。於是這項條件的重點在「可能」成功。這條原則其實是在於要求使用武力的抗爭者去思考武力對其他社會群體所帶來的影響及他們的潛在反應。

(3) 抗爭者亦應採用合乎比例的武力去進行抗爭。何謂合乎比例是相對困難的問題。但以武力自衛為例,合乎比例的武力可以指在不令自身受傷害的情況下的最低度武力。

(4) 抗爭者應區分涉事的人和非涉事的人。於是武力的應用,不論是在財產上或人身上,都首先要求比較準確的資訊。例如抗爭者有責任去說明為何所破壞的財產是與不公體制的維護者有關。這條原則基本上排除了任何形式不論是對人還是財產的無差別攻擊。

(5) 任何基於人道理由不能接受的武力,都不應在正義的勇武抗爭中出現。

2019年9月7日旺角,一班示威者追趕一名疑似攻擊他們的男人。
2019年9月7日旺角,一班示威者追趕一名疑似攻擊他們的男人。

談完從義戰理論延伸出來的抽象原則後,假若我們假定勇武抗爭在特定條件下是可接受的,而勇武抗爭中有分為正義的勇武(符合以上原則限制)和不正義的勇武(不符合以上原則的限制),在具體議題上,我們怎樣判斷呢?文章餘下的部份會約略談「私了」和「裝修」這兩種抗爭方式。談這兩種抗爭方式是由於兩者包括了兩種主要的武力使用類別,前者是對人的,後者是對物的。

「私了」

假若勇武抗爭的目的是建立正義的秩序,而正義的秩序是指一個各人的基本權利都能得到保障的秩序,那麼在抗爭中對人使用的武力便應該只在維護個人基本權利時才應被許可。

對人的武力只有在自衛時才屬正當。甚麼是自衛?一種是他人有明顯攻擊意圖,為了阻止這攻擊行為而行使的武力;另一種是他人已進行攻擊,而為了阻嚇這類行為而作出的「對等」還擊;再另一種是集體自衛,亦即透過自行組織團體來保衛成員間的人身安全。在近代的抗爭史中,亦不是沒有出現過以私了自衛的團體。在美國黑人民權運動期間的團體「守衛與正義執事」(Deacons of Defense and Justice)便是由黑人自組的武力自衛組織。在1960年代中期,由於3K黨對黑人使用武力壓逼,但同時美國的警政系統並不能有效保護黑人(因為不少白人警察自己也同時是3K黨成員),於是為了保障最基本的人身安全,黑人便只能透過集體武力自衛。

即便在法制正常的社會中,使用武力自衛也一般是合法的。原因在於人身安全這一權利所有其他權利的基礎,而有些情況下只有透過武力自衛才能有效去保障這一權利。在不公正的法制中,當個人的人身安全沒法得到確切的制度保障,人身安全的權利便會延伸出透過個人自行使用武力以作自我保障的許可。

換句話說,假若勇武抗爭的目的是建立正義的秩序,而正義的秩序是指一個各人的基本權利都能得到保障的秩序,那麼在抗爭中對人使用的武力便應該只在維護個人基本權利時才應被許可。只有自衛時使用的武力才屬於維護個人權利的武力。亦因此,只有自衛的武力才屬於正當的武力。

但同時,即便是自衛的武力,也要符合上述的正義武力原則。其中最重要的便是「比例」原則。抗爭者批評警暴,主要在於警方使用了不合乎比例的武力。這代表了抗爭者其實都認同不合比例的武力本身是道德上有誤的。假若沒有比例性的限制,任何來自他人的任何程度的攻擊都會導致抗爭者可用任何程度的武力還擊。而我相信大部份人的道德直覺都會否定這點。至於在現場情況下,甚麼才算是一種合乎比例的武力還擊,這其實涉及一定的主觀判斷。但同時,它不是完全主觀的,例如當抗爭者受到他人掌摑而現有的制度途徑不可能為抗爭者提供保護時,基於人身安全的權利,抗爭者是可以使用武力強行制止攻擊者的行為,例如數人將其制服,或者以掌摑回應以阻嚇進一步的同類行為。但這卻不意味抗爭者可以透過武力嚴重傷害攻擊者以達致阻嚇效果,因為這種程度的武力並不合乎比例。

另外,正義的武力抗爭會否容許將武力延伸到壓逼者的親屬上,或俗稱的「禍必及妻兒」(「禍必及妻兒」有多種形式,我這裡只談武力的)?我認為不能,主要是由於區分原則要求武力的應用要在可能的情況下嚴格區分涉事與無辜的人。一:親屬關係不等同個人立場;二:個人立場是言論自由一部份,而言論自由不應被武力阻嚇。只要他們沒有親自參與在武力攻擊抗爭者的行動中,在武力的層面而論,他們就是無辜的;三:武力層面的禍必及妻兒很難說成是自衛所必須的。這些原因,都令武力層面上的「禍必及妻兒」很難有充份的道德理據。

「裝修」(編註:指勇武派針對某些店鋪、中資銀行等的破壞)

對物的武力一般較對人的武力的道德限制較為寬鬆。

對物的武力一般較對人的武力的道德限制較為寬鬆,主要原因是物件本身不是道德主體(moral agent),而傷害物件本身只屬對個人私有財產權的影響,不直接涉及對人身的攻擊。有好些物件亦不是由個人擁有,而是由公共機構或商業機構所持有。

儘管我認為「裝修」的道德限制會較私了為少,但原則1-4仍是適用的。正義動機原則會要求抗爭者提供一個合理解釋去說明為何某某建築物或某公司會成為被破壞的對象,而這與整場運動的目的有何關係;有效性原則會要求抗爭者解釋該武力的舉動到底是讓整場運動更接近還是遠離抗爭的目的;比例性原則會要求抗爭者使用的武力要與物件擁有人所犯的不義舉動對等。較輕微的惡行可能只足以支持塗鴉而不足以支持物理破壞;區分原則會要求抗爭者在行動前查清對象是否無辜。

2019年10月7日,示威者佔領銅鑼灣馬路並焚燒雜物,以阻擋警方衝進。
2019年10月7日,示威者佔領銅鑼灣馬路並焚燒雜物,以阻擋警方衝進。

道德限制的重要

我相信勇武的抗爭者都認為自己是在追求一種道德上能證成的勇武,如果是這樣,那我們便有理由去探討行為的底線與背後的道德原則,並去導守相關的限制。

這些限制為何重要呢?從實際的後果而言,勇武要成功便必須要取得非勇武的支持。回想8月26日,當勇武抗爭者回到沙田新城市廣場時,市民夾道歡迎並拍掌致謝,這代表了什麼?這代表了:一,市民不懼怕勇武示威者,因為清楚他們是有原則,非亂用武力的人;二,市民都認同勇武行動背後隱含的原則;三,市民由衷佩服勇武為香港的付出和勇氣。勇武抗爭要成功,就必須要有充份理由支持,而因此清楚勾勒行動的原則,至關重要。

從分化的憂慮而言,假若勇武都沒有底線,而抗爭者間也不去清楚勾勒底線。那麼有一天有卧底假扮成抗爭者去做一些超越人類底線的武力傷害他人行為,而抗爭者沒有足夠的證據能夠證明這類卧底的身份,再加上「核彈都唔割」,抗爭會否走向極大的內耗?

從「問責性」而言,抗爭者為了保護自己要蒙面,而蒙面的抗爭者基本上是沒有責任性(unaccountable)的,也因此,若抗爭者在使用武力前不審慎查證及審議,無辜的人事後是沒法向任何人問責的,而武力一旦使用,便是不可逆轉的。在對物的武力上,抗爭者理應對自己的資訊完整度及因果解釋較審慎及有較高的要求。

從道德原則的角度而言,我相信勇武的抗爭者都認為自己是在追求一種道德上能證成的勇武,如果是這樣,那我們便有理由去探討行為的底線與背後的道德原則,並去導守相關的限制。

總括而言,以上所列舉的原則是嘗試從義戰理論當中提取並嘗試應用在抗爭的語境當中。它們或多或少在是彈性的原則,因為例如正義動機原則、有效性原則和比例性原則,其實都存在比較大的詮釋空間。這些原則的重點是提供一個大綱去粗略界定到底正義與不義的武力界線在哪裡,而進行勇武抗爭的時候,假若希望符合正義的要求,要思考的因素有哪些。由於這些原則的具體內空是開放的,因此它們只能為勇武抗爭的討論提供一個審議的基本框架,並不是一些絕對的律令。

(哲思筆記)

參考書目:

Delmas, C. (2018). A duty to resist: When disobedience should be uncivil.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Walzer, M. (2006). Just and unjust wars: A moral argument with historical illustrations. New York: Basic Books.

讀者評論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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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理客中厉害啊 还搁这fair play呢?你是不是还想说抗议也要遵循程序正义,要是输了就乖乖认输,你当这是代议制民主体系下的党争?还是西方民主制度框架下的合法游行?清流扯淡有一手的。整个赖以生存的制度都快完蛋了,还想着用正义理论去限制受害者,施暴者有考虑过这些吗?人家还有无限的人员物资补给,有整个制度去报复敢于反抗的受害者,跟利维坦玩正义游戏是不是搞笑了一点?HK人已经无比温良恭俭让,守规矩和克制的程度举世罕见,说起正义,还有比他们更清白的完美受害者吗

  2. “原因在于人身安全这一权利所有其他权利的基础”中间是不是漏了一个“是”。

  3. 要挑战流氓极权完全靠和理非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你可以以理性与正义的标准来衡量勇武派的斗争,但是一定要求他们的斗争必须符合正义与理性未免也太强人所难了。

  4. 為了正義和崇高目標,勇武要努力打砸親中商店吖,殺人放火如果能達到五大訴求也行啊能不能去衝擊駐港部隊他們才是真正的極權,我們這些和理非會在背後默默支持和夾道歡迎你們回來,對了還會做好文宣“cover番”

  5. 回楼下,和理非的坚持有利于运动的长期发展,现在就想看到效果未免太过着急。不管怎么说,和理非的好处有二:保证舆论优势、利于运动成功后秩序的恢复。

  6. 你们没完没了地挑勇武毛病,挑到现在勇武一个坏人也没打死,反倒是“非勇武”被吓得从两百万人出街变成几千人出街了。古人是秀才造反三年不成,今人是秀才说嘴把事搅黄。就你们聪明,先给自己的聪明找个用场行吗。你们解决什么问题了。

  7. 恕我直言,如果他们意图消除的是极权,那么所有的比例性可能都无法泯灭其正义性。

  8. 这样的讨论非常有意义,是不是认为目标正义(这个也有待商榷,因为到底什么是目标,以及目标是不是正义,有时候都还含混不清),就可以采取任何行为,主张“权利”。答案应该是否定的。本文的讨论在当下非常有必要和有意义。

  9. 正義,抗爭者忽略了他們必須爭取別人認同這是正義,出師有名。這是無底線、不割席的代價。

  10. 就事論事,難得的好文章

  11. 好文章,說得很好。

  12. “若抗争者在使用武力前不审慎查证及审议,无辜的人事后是没法向任何人问责的,而武力一旦使用,便是不可逆转的。”

  13. 赞同。
    当勇武把抗争对象变成中小商户时,无论其观点如何,我觉得都已经跨线了。

  14. 斗争的扩大,组织的分裂与失控会加剧偏见。
    最开始的那些示威的人(protester)绝不会想到现在已经变成动乱(riot)
    我其实不喜欢用倾向性的词汇,就像这次事件我一直说香港危机 Hong Kong crisis,而不是北京的“香港暴乱”或者部分人士说的“香港民主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