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方志信:612清場,香港警察的戰略和戰術失當

從各大媒體的報道可見,612示威當天警方的清場行動可謂相當暴力,絕非如警務處處長盧偉聰和特首林鄭月娥所說般克制。究竟,警方612清場在戰略和戰術上出現了甚麼問題?
2019年6月12日,警方進行金鐘夏慤道的清場行動。攝:林振東/端傳媒

數月以來,《逃犯條例》修訂在香港掀起極大的爭議。繼6月9號的百萬人上街,數以萬計的示威者於三日後堵塞了金鐘附近的街道,意圖阻止立法會審議相關條例草案。從各大媒體的報道可見,當天警方的清場行動可謂相當暴力,絕非如警務處處長盧偉聰和特首林鄭月娥所說般克制,更引來了坊間不少非議。究竟,6月12日警方的清場在戰略和戰術上出現了甚麼問題,以致出現612的場面?

香港警方應對抗爭的戰略風格

學術界就警隊如何應對抗爭提出了不少分析框架,其中最著名的是學者Donatella della Porta提出的七項分類法:

  1. 暴力(brutal) 對溫和(Lenient)──指暴力的使用程度
  2. 鎮壓(repressive)對容忍(tolerant)──指被禁止行為的數量
  3. 廣泛(diffused)對針對(selective)──指鎮壓的群體的數量
  4. 非法(illegal)對合法 (legal) ──指對法律的尊重
  5. 回應(reactive)對預防(preventive)──指干預的時機
  6. 對抗(confrontational)對共識(consensual)──指和示威者之間的溝通
  7. 僵化(rigid)對靈活(flexible)──指對示威形勢的適應程度

換言之,左方代表的是強硬路線,警方會採用武力大規模鎮壓示威者,且態度強硬拒絕溝通;右方代表的是懷柔路線,只針對小部分激進的違法行為,注重和示威者溝通。現實上,這些分類是一個連續的光譜,並非簡單的二分,而警隊處理抗爭的風格往往在光譜的兩端搖擺。

那麼,警隊處理抗爭的戰略風格受到甚麼因素影響?按研究大致可以歸納為兩類:第一是動機說,包括示威活動對政權的顛覆性和對警隊的威脅;第二是權力說,即警權越大,處理示威時警隊可以越高壓和受到越少的監管。權力說較容易理解,但讀者可能對動機說感到疑惑──難道警隊不是按照法律和情況,使用最低武力來處理示威嗎?

大家不要忘記,人不是機械,下決定會受到各種主觀因素影響,而法例也往往有不少可操作的空間。哪怕是在歐美成熟的民主國家,警隊處理抗爭的風格也會受到政治因素的影響,例如政黨政治的影響(管轄警隊的內政部直接施壓或者員警高層爭取繼續被任命),以及警隊集體或個別警員對他們自身處境的理解(例如對示威者的觀感和預計所受到的威脅)。Donatella della Porta參與的一個研究就發現,意大利員警在2001年7月處理熱那亞的反G8示威時採取了較高壓的手段,其中一個原因居然是情報部門提供了錯誤的情報,指出示威者意圖在市內散播愛滋病毒和劫持警員。

總體而言,各地警隊處理抗爭的手法從強硬慢慢趨向懷柔路線,特別是在歐美社會。原因很簡單,早期的集體抗爭往往被視為對政權的挑戰,而在沒有普選的年代,集體抗爭又是平民唯一挑戰政權的方法。然而隨著民主化浪潮的興起,民眾不需要使用過分激烈的手段表達意見,和平示威也被社會接受為公民表達意見的手段。

將這些理論套用到香港的情況,我們便不難理解為甚麼警隊會傾向高壓手段處理612示威。

2019年6月12日,警方進行金鐘夏慤道的清場行動。
2019年6月12日,警方進行金鐘夏慤道的清場行動。

從動機論說,自前特首梁振英上台,政府一直對政治異見分子態度強硬。而在缺乏民主政制的香港,市民根本對保安局局長或者警隊高層的任命沒有任何影響力。反之,局長和警察高層需要靠攏特首甚至是中央政府的路線,以獲得特首提名和中央任命。另一方面,從媒體的報道和網絡上流傳出的資訊可見,一般的員警對示威者亦甚無好感。這點也不難理解,從集體的層面看,警隊本來就是建制的一部分,對政府和現有的秩序有天然的支持傾向;從個人層面來看,前線的員佐級警員學歷一般不高(註一),而過去大量的香港民調均證明學歷較低的市民會傾向支持政府。加上警隊內部強大的回音壁和領導層的強硬作風,前線警員對示威民眾的集體敵視就是這樣形成的。

從權力說來看,今天的香港雖然比殖民地年代民主,但市民的集會自由依然受到1967年修訂的《公安條例》的不合理限制,而警權也缺乏足夠的監管。

所以,從戰略層面來看,香港政府和警隊在處理示威活動時只會傾向強硬,而這個戰略層面的失誤是任何戰術上的勝利也不能彌補的。市民的訴求一天沒有得到正視,示威活動就會繼續出現,而越強硬的打壓,也越容易激發市民的怒火。

「暴民」社會學:防暴戰術的目標和武器使用

談完戰略,現在來談防暴戰術和具體的武器使用。現代的防暴戰術目標主要圍繞著如何驅散人群,而這個戰術背後的理念被一些學者稱之為「暴民社會學」(mob sociology)。所謂的「暴民社會學」,是指示威者的違法和暴力行為源於個體進入群體之中時,感受到集體的力量和身處集體帶來的不可見性,因而做出違法行為。而示威者失控的程度,又受到抗爭領袖和警方行為的影響。面對這些「失控」的群眾,警隊需要保持強硬,喚醒示威者的恐懼,同時需要把示威者打散和找出領袖或激烈的抵抗者,從根源上把個體抽離出集體。

根據這種邏輯,現代的防暴戰術可以分為三大步:第一是圍堵,利用盾牌方陣和障礙物守住陣地,以消耗示威者的體力和限制示威者的活動範圍;第二是驅散,以打擊性(警棍、橡膠子彈、水炮等)或生化性(催淚彈、胡椒噴霧等)等殺傷力較低的武器驅散人群;第三是「斬首」,把領袖和激烈反抗者拘捕。在612的清場行動中,警方的行動也離不開這三類戰術的混合──先以鐵馬和方陣守住重要防線,然後發射催淚彈驅散人群,再派速龍小隊(特別戰術小隊)以警棍開路讓方陣前進,最後拘捕落單者。然而,在使用武器達到戰術目的方面,警方的確犯下不少錯誤,特別是在使用警棍和催淚武器方面。

揮動警棍衝鋒:發洩還是推進?

警棍是常見的防暴武器,用作近距離驅散人群,並為後來的大部隊清空推進的通道。一般情況下,「警棍衝鋒」(Baton charge)戰術會配合使用其他遠距離投射武器,如催淚彈和水炮。隊伍中的指揮官會先評估情況,再決定使用投射武器,然後方陣前方的防暴員警放棄盾陣衝鋒,驅趕在方陣前沒被影響或者是在後方受投射武器打擊但沒有離開的示威者,然後重新組織方陣。警棍衝鋒的另一種版本,是方陣沒有解散,而是放開通道,讓沒有裝備長盾的快速打擊部隊──例如警隊速龍小隊──快速推進,讓盾陣尾隨。

然而,無論是哪一種版本,揮動警棍衝鋒的目的是為了清空指定區域,而非傷害示威者。因此,員警揮動警棍時毋須攻擊示威者要害,只要讓示威者感到受威脅後主動後退即可(註二)。然而,香港警方的速龍小隊在清場行動中多次被拍到毆打沒有武器和舉起雙手的示威者(註三),完全違反了以上的原則。

首先,這是使用了不對等和不必要的武力,讓人不禁懷疑這是出於發洩而非實際需要;更重要的是,當區域已經被清空的情況下,作為先鋒部隊的警察應該繼續推進,哪怕是要拘捕或者對付個別激烈的示威者,也應該由後續部隊處理。可是從影片所見,不僅帶頭衝鋒的幾名警員停下腳步對付落單的示威者,後來的看到同僚被記者圍觀後,竟然也選擇在原地結圓陣,放棄繼續推進的機會,實在讓人費解。究竟,警員對示威者有多恨,可以連自身的戰術素養都放棄?

2019年6月12日,警方進行金鐘夏慤道的清場行動。
2019年6月12日,警方進行金鐘夏慤道的清場行動。

催淚武器:國際公約禁止的可致命化學武器

催淚氣體、胡椒噴霧、胡椒水、胡椒球槍,嚴格來說都屬於催淚化學武器,是一系列國際公約中明文禁止在戰爭中使用的。然而,不少國家卻堂而皇之以此對付示威者,極不合理。這些所謂的非致命武器雖然殺傷力較低,但還是足以致命。因此,各國在使用這些武器時均訂立嚴格準則。可是,人類總是要犯錯誤的,而當日警隊在使用這些催淚武器時根本沒有充分考慮到現場環境和這些武器的特性。

第一,催淚武器的彈殼會造成物理傷害。催淚武器如催淚氣體一般儲存於金屬罐內,以散彈槍或來福槍射出,發射時彈身會帶有強大的動能。自催淚彈被引入防暴武器後,在各地均有不少示威者受到催淚彈的打擊而受重傷(例如腦震盪、內出血和失明),甚至死亡。而在612當日,就有不少傳媒拍到有警員以散彈槍平射出催淚彈,而非向天發射以減少傷害。

第二,催淚武器有易燃的化學成分,投放在不當的地方會引起火災。美國曾經有案例是由於特警在狹窄的環境投放催淚彈而引發室內火災。而在612當天,警方就曾經發射催淚彈到救護站。這不但違反戰爭法,而且容易造成火災,因為救護站內有不少雜物和易燃的醫療品。

第三,催淚性武器的化學成分會導致各種症狀,如流淚、皮膚灼痛、噁心、嘔吐等等,甚至對肺部造成永久傷害、引起心臟衰竭和損害肝功能。事實上,科學界一直有聲音質疑經常被各國政府引用的《Himsworth報告書》(Report of the enquiry into the medical and toxicological aspects of o-chlorobenzylidene malononitrile)不夠客觀和全面。此報告書由英國政府指派的專家團隊撰寫,用以調查催淚氣體對健康的影響。報告書出現的背景是1969年北愛爾蘭德里市博格賽德地區(Bogside area of Derry)的騷亂,當地的警隊在36小時內釋放了多達1100枚催淚彈,在社區內造成嚴重的恐慌並使大量居民身體不適。

由近百名英國著名科學家,包括多名諾貝爾獎得主在內組成的英國科學社會責任協會(British Society for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Science)曾經建議委員會不要只考慮臨床醫學的報告,而應該以流行病學的角度,從身心兩方面調查整體德利居民長時間暴露在催淚氣體後的健康狀況,留意整體社區環境在事件中受到的影響。然而,委員會的主席Harold Himsworth認為當時的德利沒有大量的正式求醫紀錄(因為大部分患者均沒有接受正式的救治),而且事後才調查難免會使得數據不可靠,因此否決了這群科學家的建議。至今,我們依然沒有關於催淚氣體對健康影響的大型非臨床研究,催淚氣體依然被各國政府認定為是安全的防暴工具。

無論如何,避免在封閉區域和空氣不流通的地方釋放催淚彈,必定可以減少催淚氣體對人體的直接傷害和降低踩踏事故的機率。然而,警隊在612行動中多次違反這一原則,例如在狹窄和空氣不流通的地點(如立法會示威區),或者在沒有充分考慮示威者退路(例如在被包圍的中信大廈大台)的情況下釋放催淚彈。

加強制度監管之必要

看到最後,你可能會問,我們不滿又如何?我們可以改變甚麼嗎?你能期望一個非民主體制下的警隊對你客氣嗎?

雖然筆者設想不到香港在短期內會實現全面民主化,但至少我們可以利用香港僅餘的法治和制度,爭取一個更有力的警隊監察制度。雖然我們不可能從動機方面減少政權對我們的敵意,但至少可以從制度上限制他們權力,讓他們不敢肆意打壓市民的示威活動。

一方面,我們需要加強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的民主成分和權力。現時,監警會所有委員均由行政長官委任,我們可以爭取讓立法會委任部分委員,以加強對警隊的監管。另一方面,我們需要爭取擴大監警會的編制,並長遠爭取監警會可以有獨立於警隊投訴及內部調查科的直接調查權力,甚至是檢控警員不當行為的權力。

最後,我們需要限制警隊的權力,例如爭取廢除遊行需要申請「不反對通知書」的制度。同時,我們可以爭取警方開放《員警通例》讓市民查閱,至少是有關使用槍械和武力的準則,讓市民可以判斷究竟員警在行使武力時是否適當。

(方志信,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教學助理)

註一:例如網媒《香港01》的報道就指近五年只有不足兩成的新聘警員有大學學歷,而根據2018年統計處估計,香港15歲及以上人口中有25.4%擁有大學學位,如果考慮近年大學學位的大幅增加,差距會更大。

註二:可參考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2xNk3wM7ro

註三: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lCjRTvKlDQ
https://www.facebook.com/hk.nextmedia/videos/1140898209445246/

讀者評論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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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從權力說來看,今天的香港雖然比殖民地年代民主,但市民的集會自由依然受到1967年修訂的《公安條例》的不合理限制,而警權也缺乏足夠的監管。
    請闡述論據支持上述一點,並舉出其他國家的相關法律支持。
    及防暴戰術方面的參考資料為何?在參考一欄,我見只有youtube 片段。

  2. @程爌
    第一点,根据维基,我所举例的人是瑞典籍,十几年前在内地经商,而犯下交通肇事罪,被判二缓二,缓刑期间逃出境。此后约十年,他买下香港铜锣湾书店,次年被从泰国强行抓捕,回内地后自称是自行投案。服刑两年期满后,继续面临非法经营罪以及从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控诉。
    这个案子因为距抓捕时声称的罪名(交通肇事)发生时隔十年,所以显得比较昭然若揭。若非如此,要判断未必容易,也许人们就相信真是单纯引渡回去服这两年刑,此后的罪名是另一件事。我不知道逃犯条例能不能阻止这种事,假如他确实犯了一种可以被引渡的罪,他确实被引渡回去服刑,但他服完刑出狱,人还在内地,条例可以阻止内地再起诉他其他罪名吗,若他在内地期间又犯罪或服刑期间又查出来其他罪呢?即使规定服完刑必须送回港府,我所引用的例子中的人不停重复他自愿留在大陆,甚至从泰国被捉回去后都称是自愿投案,总不能违背他的“自愿”。我不知道会不会拒绝第二次引渡,但这件事已经做出来了,大概这也是为什么一些人想直接拒绝第一次引渡的原因。
    我从不觉得条例只威胁到从不回内地的异见者,所以第二点无法回答。我认为它可能包括曾在大陆生活过的港人,也可能包括向香港寻求政治避难的大陆人。既然在大陆生活过,卷入各种事情当然都有可能,这个人也不需要是异见者。比如说有港商担忧多年前潜规则下行贿的行为被追究,这就与异见毫无关系。至于为什么他行过贿后(也许)还去过大陆,却又反送中?因为大陆经常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你可以同时既违法又安全,但这个安全又是有条件的。也许他希望一旦有什么发生,只需要回到香港就安全;也许他希望日后结束生意回香港,可以无需担心做出什么得罪大陆的事情而被追究行贿。这可以解释你后面提到的问题。
    第三,你认为只要证据不完美,香港法庭与香港市民就能发现并反对。但是逃犯条例要求的只是确认表面证据,并不要求具体查实证据产生的程序完全可靠,或是实地查证证据是真实有效的。证据是否只有“完美”与“存在重大缺陷、极度荒谬、可以被一眼认出”这两种?而不需要经过立法会审议、行政机关权力过大,也是此次的爆点之一。
    其实我也相信这件事大陆没有什么特别意图,这个条例主要还是用于移交正常嫌犯的,主要需要担心的是被告人权问题。但是大陆实在前科累累,也无人能担保它不会滥用条例,有任何操作空间都会给人带来恐惧,也非常合理。

  3. 內地向來不以政治罪行入罪,它最擅長的是安一個普通罪名在你身上,但其實是政治罪。
    這個條例的結果就是寒蟬效應,非但是撇除什麼恐懼,而是製造白色恐怖。另外這個條例的動機是好的?你是林鄭月娥內閣還是你有做情報工作?遑論動機好不好,你看它的效果就是兩百萬人上街。

  4. @deanna
    「可能以非政治罪名要求引渡,引渡回去再起訴其它政治罪」
    這是不可能的,逃犯條例規定了不可以。若真的發生了這樣的事,應該不容許再有第二次引渡吧?
    「證據並不是非得憑空捏造」
    你所說幾個例子均是內地人,對比從不回內地的異見者,無論是憑空捏造證據,抑或是你所指的非憑空,均容易很多。注意,我並非指出並不可能製造表證來誣陷從不回內地的異見者,只是指出有難度,而且麻煩,倒不如直接捉上去誣陷。所謂條例能名正言順引渡異見者,這種說法要不假定了香港市民是易騙的,可以輕易被表證說服,亦低估了異見者在新媒體上的發聲力量;要不假定了中央竟然能製造出接近完美的證據,令香港人普遍相信偽造出來的證據。
    「法庭的權力問題」
    如果真的如你所說,即使證據何等的荒謬,法庭也無權拒絕引渡,我承認這是一個隱憂。
    條例是否能賦予法庭更大的權力,讓其可以像新西蘭的法庭一樣,考慮請求引渡方的人權狀況呢?若可以,那就代表繼續完善修訂是可行的選項。需要這樣的話,修訂後的逃犯條例可能使引渡接近不可能,但應該也有一定阻嚇性,令犯罪者不敢以香港為窩藏地吧,總是聊勝於無
    「所以,反送中的人不只是擔心。。。」
    雖然大陸不容許高調批評政權,但似乎沒有跡象會於短期內以同樣方式對待香港(這是本人對短期趨勢的研判,不認同我亦理解)。即使會,也最可能是以23條作工具,而不是這條例。不少反送中的人,他們的擔心心態是有矛盾的,他們擔心會因批評政權而被引渡,但他們卻安心回內地飲喜茶、吃海底撈(本人身邊不少參與遊行的朋友均是這樣,相信具有普遍性),這不是自立危牆之下嗎?
    最後,重申本人觀點:
    我是基於對中央政府的對港思路、是次修法的動機及以此法引渡政治犯的可能性之研判,而認為修例動機是相對純粹的,故不反對修例
    本人認同香港市民應繼續享有言論自由,良心犯亦不宜引渡回內地。
    若條例通過,且的確出現引渡政治犯,本人及其它持相近意見之人,絕對有道德義務阻止。

  5. @peeves 起碼能撇除一些不必要的恐懼
    即使依然反對,也是建基於更為可靠的論據
    有什麽不必要的恐懼?例如有反對修訂者聲稱內地可以直接以政治罪引渡港人回去;又例如有不少人指出造謠於內地可以判7年,所以亂說話有可能被引渡

  6. @程爌 你一直说诬陷,但逃犯条例的问题不仅仅在可能出现诬陷。
    不过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拿到两地都判七年以上的证据才引渡,而是有证据证明其犯了两地最高刑期都不低于七年的罪就引渡。引渡审核不是法庭质证,不可能判断具体会判几年,最高刑期七年不意味着需要能够判足七年。被告律师还没开口,怎么判断能判七年?
    除诬陷外:
    可能以非政治罪名要求引渡,引渡回去后再起诉其他政治罪,参照桂敏海;
    可能对“普遍违法,选择性执法”的罪名进行选择性执法,实则是不公正的打击异己,如行贿受贿罪,参照徐豪元;
    即使以充足理由引渡回去,被告的权利依然得不到保障,逼供、虐待、见不到律师等情节普遍存在,参照《我住进了全世界最拥挤的群租房》。
    我不知道你会不会把郭利勒索案、贵州医生诈骗案之类看作是伪造证据诬陷。维权者常常被以非政治罪名起诉,证据有些获取程序不合法(如逼供诱供),有些鉴定不公正(如贵州医生的诊断准确率,不同机构做出来不一样),有些可能断章取义(比如只提供某一次的电话录音),并不是非得凭空捏造。这也是为什么需要庭审质证才能定罪。
    如楼下所说,逃犯条例下,香港法庭能做的本就不多,既是法定权力问题,也是异地调查的能力问题。引渡协议本就建立在双方信任的基础上,这也是为什么往往要求对方的司法和人权达到一定水准。如果对申请引渡方缺乏信任,要靠香港法庭去异地查清证据是否有问题,充当被告律师的职责去质疑每个证据,并保障每个有问题的案件都能找出合理的理由来拒绝,这不仅超出了条例许可的权力范围,也是完全不现实的。更何况,逃犯条例中行政机关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而港人也有充分理由对港府的独立性缺乏信心。
    所以,反送中的人并不只是担心大陆最高法院会凭空捏造能够在香港判足七年的证据来要求引渡,也不只是想要保护反共人士。禁书店老板、深圳维权工人反共吗?
    非专业人士,欢迎指出错误。

  7. 修訂條例特首也在不停地提出“完善”,如果“完善”能打消一百萬香港市民的疑慮,那就不會上街了。網友要想說服這麼多人他們對條例尚未有足夠了解,我很好奇是否真的相信澄清內容就可證明這是法律問題而不是政治問題。

  8. @大員乃一國
    另外,謝謝你提供資料
    之前,我真的沒有看過大律師公會全文
    因為太多人引述了,令我以為已大概掌握內容
    昨晚初步看了一篇,內容是挺豐富的,也具說服力得多,遠勝於社交媒體流傳的那些內容
    但初步看後,感覺條例修訂並非不可,應有可能修訂得更完善,以滿足大眾需求
    稍後我會再用心細看的

  9. @大員乃大國
    謝謝你收回攻擊言論
    我是承認香港、內地,以至台灣依然有很多問題,離理想社會依然很遠很遠
    人民應該擁有更好的生活
    我跟你爭論的,只是事實判斷,而不是價值判斷
    請不要當我敵人
    我會繼續為大家共同追求的那些美好東西努力
    也請你一起把對現實的不滿化為爭取改變的動力

  10. 此外,我每次看到反送中事件都感到非常错位。我支持你们的诉求和行动,但你们的恐惧正是我们的日常生活;我理解也同意你们对香港警方的批评,但你们日渐滥权的香港警察仍然是中国想象都不能的“文明”;纵然微弱,当然我希望你们是一盏吹不灭的烛光🕯️,只因为我们已然长夜漫漫。

  11. 我唯愿本文底下为《逃犯条例》修例辩护的中国朋友,一生不与或“被”与中国法律体系打交道。因为我唯唯诺诺、谨言慎行至今,仍常恐惧动辄得咎。

  12. 最後回應就香港大律師公會的說明
    19. 處理引渡要求時,法庭的角色是什麼?
    裁判官的在處理移交申請的職責是確保申請引渡的國家提出的要求符合程序要
    求,並核實該案沒有充分理由拒絕移交。裁判官不得審查被要求移交的人實質上
    有否干犯相關罪行(《逃犯條例》第 23 條 3 項)。同樣地,裁判官不得審查逃
    犯被移交後能否享有一定的司法水平。如果引渡申請基本上符合相關程序要求,
    並且法庭沒有充分理由拒絕請求,地方法官必須交付逃犯。
    香港法院只能形式審查,證據是否可疑或證據力有無這種實質審理不再其中。
    然後向樓下網友致歉,就口出惡言此點。

  13. 但這場風波,我看到某些中國網友。
    指責這是民粹,西方優越思想。
    讓我覺得憤慨,明明中國司法有這麼多沉痾卻不願正視。
    好比證據部分,被告自白不能做為唯一證據,有非法取得自白也無證據力。
    中國直到2013年修法才納入,之前都是訓示性規定。
    而就算修法現在,實務上,非法取得自白這部分有時候竟要要由被告負舉證。甚至非法自白很難去舉證,因為中國律師在法庭上並沒有充分獲得武器平等。

  14. 杜氏案子詬病很大,學界都有撻伐。
    台灣司法制度有很多問題,所以前年才在司法國是議。
    甚至近年,英國拒絕引渡在台灣撞死人的嫌疑犯,因為台灣獄政現況。
    我們認為台灣法律人是無時無刻在檢討本國法律。當然和民眾要求的方向有落差,這也是需要對話的。

  15. 我比較好奇,既然你聲稱那案件的證據出現問題,為何依然出現這樣判決?是你們司法制度出問題?

  16. 所以諸多疑點的證據也能表證成立,從而啟動引渡嗎?
    如果的確有不少香港法律人士肯定地答是,我願意承認我的判斷有嚴重問題

  17. 簡直對牛彈琴
    你爭執點在於誣陷兩字
    提出刑事控告的是中國地檢署 中國公安,而香港法院是被動接受審查
    請問大眾要怎麼確認或者安心一個號稱司法不用獨立所做出的刑事告訴
    不講書商案,台灣近期還有一個有名的杜氏兄弟案,拿到中國公安所提供的證據就判死刑。
    (檢察官提出上訴後,拿出中國公安所提出的證據,包括證人筆錄、鑑定報告及案發現場所拍攝的照片,以及三人未通過測謊的理由,本案經歷六次更審,訴訟歷時十年後,最高法院認定三人有罪。因為杜清水因病過世在看守所,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被告死亡之事由,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因此最高法院判處杜明郎、杜明雄死刑定讞。
    由於我國檢察官現實上難到中國蒐集證據,只能依中國公安的筆錄起訴杜清水三人。惟從中國公安提出的證據有諸多疑點,不僅未依偵辦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進行,也沒有做應該要做的鑑定程序和證據調查,例如證人的證詞前後不一、凶刀的刀械比對鑑定沒有做,中國公安說有做被害人指甲上的DNA鑑定、但卻看不到這份DNA鑑定報告。但我國檢察官竟然可以中國公安提供之瑕疵證據作為認定杜清水三人有罪,法院竟然也接受檢察官提出的這種證據,實在過於輕率。)

  18. 明白,原來法制化,反而更容易誣陷罪名
    那,香港是法制化的地方,而香港政府是土共,你怎麽反而不怕被誣陷?

  19. 管理員要刪要禁言,請便。
    我只是看不慣某些立場鮮明的,還要裝中立裝清高。當他們和平示威,溫言婉轉的對話時,充耳不聞。當他們憤怒以對時,欸你怎麼不和平理性。
    呸,好人都給你們當。
    你們如果肯把精力對準自己國內司法的沉屙,今天中國司法會這樣糟人質疑嗎
    今年一月的時候,中國司法界說出這番話時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北京對一些法官發表講話時說,「要堅決抵制西方『憲政民主』、『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等錯誤思潮影響,旗幟鮮明,敢於亮劍。」
    那些網友,你們可站出來指責過半句。
    而當今天歸因中國司法問題時,檢討別人到是比誰都大聲。

  20. 捉你回內地誣陷你罪名容易,還是經香港司法程序來引渡你回去容易?
    關於這個我可以跟你說,經香港司法程序來引渡你回去,最容易,因為法制化,就是有理有據。
    而捉你回內地,你是沒看到書商案鬧的沸沸揚揚。
    這個例子可以套用在威瑪共和國末期,強如希特勒也要製造國會縱火案來修法抓人,你怎麼不去對蓋世太保說,欸你們直接抓人就好啦
    幹麼國會還要立法呢
    然後何謂泛泛之談,把自己不想看見的都叫泛泛之談吧

  21. 管理員,惡意粗言穢語是要被刪留言的吧?
    請看看@大國的一員 的留言
    P.S 本來也不想投訴的,不過最近看到很多「黃絲」一邊聲稱言論自由,一邊玩滅聲,那我也參與一下吧

  22. @大員乃一國
    你根本沒有回應我的疑問
    你說的那些論述,從來都是泛泛而談
    只是不斷重覆說大陸有構築罪名的例子
    但我尚未看到一個被引用的例子,可以套用於是次修訂
    你所引的書店例子,也只是重申大陸有誣陷的前科,並無法說明用這條例引渡政治犯的可行性
    另外,只用答我一個問題:
    捉你回內地誣陷你罪名容易,還是經香港司法程序來引渡你回去容易?
    最後,既然你承認了訴諸恐懼,那我上邊的文字你都不用看了,我贊成你的觀點:)

  23. 希望有法律專家能出來講解
    那幾十條可被引渡的罪行
    哪幾條最容易誣陷不回內地的反共人士
    需要偽造什麼證據才能讓香港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一直以來看到的論述都是:
    因為是政治任務>用來引渡政治犯>所以即使條例有多少修訂,中央也有辦法誣陷
    但如果從技術上說,根本極難操作,又或極不efficient,那就證明上述論證無效,僅是訴諸恐懼情緒而已

  24. 不知道是不是因為是面相大眾的時事評論,作者對動機論的介紹和結合事件的分析都有點過於簡單了。這篇文章給我在如何結合自己的專業(社會學)評論事實上還蠻有啟發的。

  25. @bluefall 我完全明白为什么港人会对大陆司法没信心,我也完全支持港人拒绝被置于这样的恐惧之下。这些天我是在为香港加油的。
    大陆人也不是“因自己不是政治犯活动家而漠视他人权益受到威胁”。说句实话,大陆权益受到威胁的人,远远不止是政治犯活动家。它包括印刷个人志出售的作者;包括在自己的朋友圈骂交警的普通人;包括因为业务需要翻墙的外贸公司,和其他一切“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人;包括在网上质疑消防制度的小透明网民;包括以国民党抗日为题材的电影;包括反对广告进入校园而用革命先烈调侃了一句的网络节目(以及节目公司那个因此无法在大陆上映的电影);包括频繁跳槽的人;包括转发了一下朱军性骚扰新闻就炸微博号的人(和因为其他各种原因被炸号的人);包括所有习惯使用拼音字母缩写的网民;包括各种被炸的公众号;包括没有北京户口而在北京工作多年、孩子连私立学校都不能读、上网抱怨而被官方媒体点名的人;包括有任何维权诉求的人…这个名单会很长。至于大陆人为什么没有聚集起来反抗,甚至多数人还纷纷拥护这些对他人权利的侵害,这是一件太悲哀的事,我也不想多说。
    但我依然希望报道能有多方的视角,分析文章能有正反两方面的分析。我见到对台湾陆委会港澳处长的采访,讲到了不修例如何解决陈同佳案。但归根到底,港人反的是送中而不是送台,即使与台湾顺利对接,也不意味着与大陆能用相似方式解决。现在修改过后的条例,显然仍不能让港人放心,那么要怎样的保障才能让港人接受呢?抑或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

  26. 喜欢这篇的分析,写的很清晰明了。以及@Tautou 推荐的这篇很有帮助~结合起来一起看,算得上全面了吧。

  27. @sakra 可以的,你一邊看端,一邊看星島日報or 大公or文匯差不多就get到80%的全面報導

  28. 1)為何支持修例的聲勢遠遠不及反對修例的?
    因為大多數支持/不反對修例的,只是認為修例有好處,而反對條例的,是認為修例有「極大」壞處
    2)為何支持/不反對修例?
    首先,是真的認為犯罪的人應該接受懲罰及避免香港成為窩藏罪犯的地方(已犯罪的人,的確可能於修例前已逃走,但條例更大作用在於預防)
    然後:
    有部分人是相信中央政府不會引渡政治犯;
    有部分人是不相信中央政府不會引渡政治犯,卻認為修例的諸多修訂,令中央即使想以此條例引渡政治犯,卻有操作上的困難,即使成功,也是愚蠢的方法
    一個從不回內地的反共人士,要偽造證據,去誣陷他犯了兩地均判7年以上的罪,談何容易?(還未看到有人能具體說出做法)
    這不是否認陷害的可行性,而是想指出困難度極大,偽造的證據可能不足以構成表面證供而令香港法庭拒絕移交,加上屆時「證據」將會暴露於公眾眼前,程序亦需時,容易醞釀上有規模的示威,那倒不如直接洗頭艇送上內地或某些殘忍方式。
    最後,鑑於身份,我可以近距離觀察建制派,亦了解建制派,我認為這次修例不太可能是政治任務。既然不是政治任務,中央政府以此來引渡政治犯的可能性更少

  29. @Deanna 港人之所以對大陸司法冇信心,皆因過去諸多政治犯受到的不公審訊,以及在牢獄中的極差待遇,從多年前的李旺陽到近年的劉曉波,以及許多不甚出名的維權人士。例如,去年夏天深圳工人的維權事件,工運人士及前來支援的北大中大女學生等人至今下落不明。僅僅是一河之隔的深圳尚且如此,更遠的內地呢?廣州醫生被內蒙警方跨省拘捕,貴陽醫生被非法拘禁一年無任何道歉賠償⋯⋯太多案例了。
    香港人可貴之處在於,我們互相守望,我們不因自己不是政治犯活動家而漠視他人權益受到威脅。在強權面前,我們不能只掃門前雪,我們不能成為一盤只顧個人利益的散沙。如果你有海外工作生活過,會知即使在海外,各國華人社團中最活躍的也是港人社團。這是香港人幾百年來在各路政權碰撞中學會的生存之道。

  30. @K_f_W 你們這種人就只會懂得拿美國的弊處出來說嘴,美國制度的好處則絕口不提。美警濫權會被告,有機會要大額賠償和入獄,警察再黑民眾也有訴訟機制,中國呢?香港呢?這麼多暴力警察只得一個朱經緯有被判處,監警會和警察內部調查只是走程序。美國英國自然不是典範國家,但制度比起你中國爹要好太多倍,起碼你不用翻牆才能寫這些廢話。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40328/340326.htm?fbclid=IwAR2lXYvLnd3QXNv6s8Ihmjw8I_78junFDkoX7d9w7FgAqseRmyL7otk2AYQ

  31. 在端這平台討論的質素只流於英爹英爹的亂罵嗎?共匪實在太看輕文明的力量吧?

  32. 这次的修法在两岸三地司法管辖权出现竞合的情况下,显得尤为敏感。港府要好好考虑一下,作为修法原因提出的陈同佳案,究竟要怎样实现个案正义。

  33. 我不會虛偽地在這兒假裝持平,一句話,不想港府助紂為虐地合法化類似林榮基事件。

  34. 我不認為媒體應該保持「中立」,只要有「人」,就沒有中立;又,誰來決定「中立」的標準?但我認同媒體應盡可能的「全面」。
    我當然可以去多方閱讀,但務實一點吧,很少人有資源(能力、時間、意願)去爬梳多家媒體。可以的話,我能在一兩家媒體裡看到80%的全面報導就夠了。

  35. 有些細微末節,只有身在現場的人能感受。警方的質變,要比年來的不同操作才能感知。

  36. @K_f_W 你可以先去看一下每年 G20 那群人是怎麼抗議先,香港可是連個小時頭都沒丟; 美國警察亂揍人是會被起訴的

  37. 言報導不平衡,我也覺得該讓幾個支持送中的人出來說說,他們為什麼送中,能不能講清楚條例的內容。(有留言者經常拿來語塞反送中者的標準。)

  38. 我想有一點內地朋友沒有留意,陳同佳案中的被害者家屬匯同建制議員出來開記者會,要求港府主持公道,才為這次送中拉開序幕,讓特府借機修訂引渡條例,威脅其餘七百萬市民的基本政治權利。但由始至終,沒有一個上街的人遷怒過他們。這說明,我們都認為懲罰兇手是「天公地義」的。但在台灣當局多次主動接觸特府視而不見,卻在香港單方面一意推行否定台灣政治地位的一中條例時,我們就該明白知道,特區政府意在沛公。明修法律問題的道,暗渡的是政治問題。陳同佳案根本不是他們的first priority。

  39. @Tautou 谢谢,这篇很有帮助。

  40. @鐵路 谢谢你回答了我对于警察声音稀缺的疑问。假如这是因为警方自身拒绝向媒体详细解释,那就是另一回事了。我见到对警方的批评很多,但警方的回应很少。但我很怀疑支持修例的观点只存在于香港政府和大陆学者的判断,也不认可另一位回复者“要看反方观点去看其他媒体”的说法。一个媒体只报一方观点,结果就是双方只看自己喜欢的,裂痕加重,破坏民主协商的根基。
    另外,现在港人的诉求是彻底放弃修例,这已经与讨论时间短没什么关系了。反对的不是仓促修例或者缺乏讨论,而是修例本身。不过也可能是因为民众对港府失去信心,害怕某日静悄悄不经讨论给修了。

  41. @k_f_w, 怎樣技術放水?你當日在現場嗎?還是你是警察?請詳細用事實和細節說明,別在這裡說空話大話。

  42. 还战术失当??!
    这是赤裸裸的战术放水!!

  43. 另外, 看到冲在最前面的头铁娃被港警虐得很舒服, 我心里也莫名地舒服, 港警不能手软, 该用什么武器就用!!

  44. 港警已然相当仁慈

  45. 克不克制是相对的, 麻烦对比下美国的警方面对过分的示威者是怎样的, 再对比下你们英爹的, 示威群众的死伤那是司空见惯

  46. 我并没兴趣看环球之类的观点,要是我会去觉得只有罪犯才反送中,我也就不会在这里了。不过如果哪里有对警察个体的采访,还是想看看。
    之所以提到个案,是因为新西兰的那个个案被驳回了。不可否认,提到的存在逼供、司法不独立等问题确实存在,且并不稀少,甚至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其他问题,比如一些老法官的法律素养很差、不少时候辩护律师见嫌疑人都很难之类。因此新西兰方的疑虑可以理解,甚至让人觉得大陆许多倒行逆施的行为招致信任破产,简直活该。
    但是,我们在讨论的是一个个涉及活生生的人的个案。中国是一个很大的国家,其中有较为开明的地区,也有较为落后的地区,案子本身“敏感”与否,也会有所影响。新西兰的那个案子,涉及杀人这样的重罪,亦无任何说法表明它与政治有关,且将在上海这样最为开明的城市审理,连这种案子都因为不信任而被驳回,假如香港也认同这个判断的话,那么难免让人担忧,个案引渡是100%无可能的。担忧无论有再多的证据,无论案件是否无关政治,无论中方如何做出承诺,无论是否仅仅针对一个个案,都会拒绝引渡。哪怕这是因为大陆信用破产,但受伤害的将是日后的受害者,总也该有一个解决方式。我见到许多说法,都是说香港和台湾之间可以好好谈,新西兰做得好。那么如果不是台湾而是大陆呢,就比照新西兰的做法吗?一句“不信任”是否就足够?新西兰很遥远,逃过去也不容易,香港就不一样了。
    至于说之前那么久也没什么后果,可见不会有恶果的。新西兰的那个案子,若非因为这个时机,基本也不会有什么人关注。受害者家属所承受的,当然也就不会被认为是什么恶果。以常理而论,我无法相信大陆和香港之间没发生过这种重罪嫌疑犯潜逃的事情,当然如果认为不处理就是好结果,我也无话可说。

  47. 希望端能保持相對中立,能夠採訪一下警察、支持修例的人,雖然目前主流意識是反對修例,但是喜歡端就是因為端相對其他媒體,意見更加中肯,不過不失,希望評論報導更加全面

  48. @Deanna 這是你不了解香港和媒體運作所產生的扣帽子疑問。
    首先,警方作為政府的暴力機關,你覺得他們會有/能有/被允許有/即便有會被允許向公眾說明自己的觀點嗎?當然不會。這不是傳媒失衡,這是可預料的無採訪機會及無料可爆。想看警方被允許發表的態度,看看他們的表現和警察老大盧偉聰的發言就好了。具體參見端的早晚報。
    第二,想看支持修例者的想法。支持修例者在這麼多天裡,一共只有網上一個聲稱七十萬人的聯署,而且被質疑計算方法有問題,甚至被質疑早在2017年就開始了。同時,除了連署發起人一個人去政府請願之外,並沒有普通市民再走出來發表言論,也沒有任何遊行。這不是傳媒失衡,而是無採訪對象可尋,及因觀點可預料而沒有必要。若想看修例的「必要性」上,真正有話事權、參考價值的只有港府、中央和北京系的學者、官員意見。請參考端早晚報。
    第三,不修法有什麼問題?你要先看到的是,這個法過去幾十年都沒有修過,卻要在政府主導下突然提上議程,不經過充分討論,「期望」在短時間內通過。很明顯,後者的問題嚴重得多。假如說,政府所謂的「無法向台灣移交逃犯」的說辭就是「漏洞」本人,那麼請注意,漏洞本人(台灣)拒絕接受政府的修改版本。與大陸的罪犯交換,是在這套說辭下「順便」被囊括進入的,這在司法上不是隨隨便便的事情,需要考慮現在反對者,包括反對的司法工作者所提出的一系列問題。具體參考端之前的報道和評論。想要無國界地打擊罪犯是一種理想的、脫離現實的簡單化想法,因為每個地方的司法環境不同,執法情況不同,懲罰手段不同,甚至基本的人權觀也不同,這些都是修法過程中需要考慮的。
    你在期望一種「偽平衡」,把正反雙方想象成一場辯論,一來一回,理性討論,各自表述,媒體引用,是在你看來的平衡。但現實不是這樣。這是一場捲入了許多政治利益和決定的事件,政府、支持者屬於實際的政治權力去主導及改變,擁有國家暴力機關,擁有中央支持,但反對者不是。反對者只有反對者自己。在這種情況下,力量的對比本身就是非常不對等的,媒體這時若套用「每人都要說一點」的僵化標準,實際上就並沒有給予反對者充分的表達權。媒體不去選擇性報道,追蹤基本的事實,照常發佈支持方消息,已經是在做媒體該做的事。其他的,有的是現階段不可能做,有的是根本沒有必要。
    不要助紂為虐,這是在權力對比極其懸殊的現實中,媒體及所有自稱「中立者」都要記住的事情。
    不平衡的典型,請看大公報。

  49. Reply @Deanna:
    1. “某些报道说的几十万人联署”那玩意儿大陆都能填,假得很;
    2. 端是有倾向的,看看大公报目前的模样才算“倾向强”,想看反方意见,诏安媒体多的很;
    3. 凶杀案如若发生在大陆,我觉得个案协商也不是没可能,总不至于如此是非不分。

  50. 目前端有采访被催泪弹驱逐的示威者,有采访反送中的各个人群(学生,罢工老板,学界),但我印象里并没有详细采访支持修例的人,这感觉报道很不平衡。我想知道释放催泪弹的警察会如何描述现场和他的动机而不是靠这篇文章这样来推断他们对群众不满、为职位听命政府、因学历低支持修例,想知道支持修例的人有多少、有没有联合发声,某些报道说的几十万人联署支持修例是怎么回事,想知道支持修例的人是完全信任大陆司法还是有所权衡、权衡的顾虑是什么,想知道不修例的话会不会有不良后果,比如导致法律有漏洞,倘若这次的案子不是发生在台湾而是大陆,是不是连就个案协商都不可能,是不是凶手就100%逍遥法外?简言之,只见反对声音以及弊端分析,感觉太失衡、倾向性太强了。

  51. 長知識了,謝謝

  52. 写的很好,感谢作者

  53. 作者是我那宿舍那层的RT😂写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