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台北地檢署在6月13日依違反《國家安全法》起訴新黨青年軍王炳忠、侯漢廷、林明正以及王炳忠的父親王進步,罪名是「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機構發展組織」。
這起案件是台灣檢調機關日前偵辦政大畢業陸生、日前在台經商的周泓旭被控涉嫌「共諜案」的延續。《端傳媒》在北檢起訴四人並公布案情後,再度訪問目前獲釋在外的「共諜」周泓旭。依據訪問內容及目前公開的所有訊息,對照端傳媒先前的報導,藉著梳理出七個問題,呈現這起案件迄今的完整樣貌。
一、周泓旭和王炳忠等被告的關係是什麼?
周泓旭和王炳忠受訪時都提到,兩人相識於2014年4月,那時周泓旭尚在台就讀碩士班,王炳忠則忙於選舉,兩人在競選活動場合結識。2016年9月,周泓旭取得政大學位後,返回中國,2017年2月,再度以「台灣詠銘國際公司」董事身份申請來台,3月就被捕。
周泓旭在獄中時,王炳忠曾進入看守所探視,對外更不諱言兩人是好友,多次發表文章聲援周。
但台灣檢調單位認定,周、王之間的「好友」關係,是發展組織,進行諜報工作的上下線。起訴書中指稱,2014年5月起,周泓旭陸續認識王炳忠、林明正、侯漢廷。2014年12月,四人受國台辦政黨局副處長崔趙輝、上海市對外聯絡辦公室官員趙超的指示,共同組成「新中華兒女學會4人核心決策小組」與「星火秘密小組」,在台發展組織。
檢調單位表示,調查局從周泓旭的電腦復原出相關資料:「星火秘密小組」是由王炳忠、林明正、侯漢廷、周泓旭共同成立,別名分別為「卜正」、「明正」、「遠山」、「甫辰」;也用代稱「一號」、「二號」、「三號」、「四號」。
「星火T計劃」計畫書中載明:「宗旨原則:為配合完成中央整體規劃,經上級機關指示,星火小組準備實施有計劃、分步驟的以台軍現役官兵為主的心戰行動,代號:T計劃。」「為了更好的實現小組對軍方思想滲透與物色發展重點對象的職能,小組對現有軍方人脈資源進行梳化整理,預計以網路數據庫挖掘、現有人脈的深化、軍武主題活動、學術研究報告四大活動為主。」
前述計畫裏的「中央」和「上級機關」,究竟所指為何?根據台北地檢署起訴書,四人發展組織的思想心得、工作企劃、預算與其他「成果」,皆由「窗口」周泓旭向「國台辦政黨局」及「上海市對外聯絡辦公室」彙報。
重要物證之一,是檢調認定為周泓旭所寫、一份署名「甫辰」的「2015年終工作總結報告」。報告提及,「建議舉辦核心小組集體的受戒儀式,以思想層面團結大家,促進合作,也為具體的各個平台分工合作賦予更高層次的精神意義。並以此為契機,充分賦予核心小組在島內發展組織,開展獨立鬥爭的自主性。「從中央對台大規模政治、軍事鬥爭的戰 略高度出發,培養一支『平時可用、戰時管用』的統派核心力量,確保反獨促統鬥爭的實質進展。」
回應檢調的指控,周泓旭受訪時對記者稱,自己不識崔趙輝,但的確透過王炳忠認識了趙超。「我見過他(趙超)三、五次。」他回憶,王炳忠在2014年選舉過後,開了一個團去大陸玩,帶了一些王炳忠的義工和朋友,當時在台灣就讀的周泓旭放寒假,也應邀前往,「大家認識一些大陸的朋友,吃一頓飯,陪玩一個下午,這很正常。」「趙超就跟大家見了幾次,印象中有加微信。」
至於檢調從他電腦中復原出的「2015年終工作總結報告」等文件,周泓旭受訪時僅僅簡短重複三句話:「不是我寫的。」「我沒看過。」「都是在調查站第一次看到。」
但周泓旭又主動提及:「我的電腦曾被拿去當播PPT的公用電腦……。」「我三月就被抓了。檢方能不能解釋,三到五月之間發生了什麼?」記者追問,此話是否暗示電腦中的資料來源可疑?他爽快答:「對。我覺得我是被栽(贓)的。」「有可能是別人跟我交往過程放進去(電腦)的。」
「不是我寫的。」「我沒看過。」「都是在調查站第一次看到。」
對於周泓旭電腦中,有一份學經歷看似與王炳忠相仿的「入黨志願書」,周泓旭重複與他無關,並如此辯解:「我入過(共產)黨。入黨志願書是要手寫的。沒有人在用打字的。」至於被問及起訴書裏表示,周泓旭曾以「bill」檔名,彙整90餘名新黨青年軍交付的青年與支持者名單與會面紀錄,周卻反問記者:「bill?什麼是bill?我不知道。那是excel表格嗎?」
王炳忠並在被起訴後,對媒體發布聲明,認為檢調所言皆為「各種穿鑿附會」,例如新黨青年軍成立的燎原新聞網、新中華兒女學會、台大中華復興社等,應屬憲法保障的正當結社。他更強調,中華民國憲法「和平統一、保障台灣」的理念,是受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
二、發展組織或收集機密,幾乎都有金錢交付,本案的「金流」在哪裏?
在檢方公布的事證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金流。台北地檢署在記者會上公開展示所查扣的外幣,折合新台幣共1525萬餘元(折合港幣約393萬,或人民幣328萬),被認定是「中國資助」王炳忠等人在台灣發展組織的證據。周泓旭則被控「協助提供組織所需資金」給王炳忠。
起訴書指出,王炳忠2015年起收取國台辦、上海市對外聯絡辦公室的資金並負責管理、分配運用。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周士榆指出,通訊紀錄可以佐證,王炳忠等人在收取運用資金過程中,皆給予幣別代稱。王炳忠以「書」、「本」分別作為幣別及以「萬」為單位的暗號。比如:「美國書」指的是美元,「香港書」即為港幣;而「美國書一本」就是「一萬美元」。
周泓旭坦言:「(金額)比我想像中的多。」他又兩次強調:「這些錢統統跟我沒關係。」
起訴書並指,取款模式方面,王炳忠出境前往中國收取外幣現鈔,將所收的外幣現鈔攜帶返台,再指示父親王進步和曾姓會計向地下換匯業者「同泰精品公司」換匯,換成新台幣後,由王炳忠個人運用。其中,部分款項被用來購置「燎原新聞網」組織據點,以及支付房屋貸款、架設網站、維護網站、稿費等開支,其餘款項則被存入「中華代天文教拓展協會」帳戶。而王炳忠的父親王進步,正是該協會理事長。
針對檢調公布金流和金額,周泓旭坦言:「(金額)比我想像中的多。」他又兩次強調:「這些錢統統跟我沒關係。」
至於是否知悉共產黨資助王炳忠?「這個故事我沒有聽過……。他們父子交談都講台語,我聽不懂。」過了一會兒,他又說,「他(王炳忠)的錢,我統統不知道。即便是真的(有拿陸方的錢),我也要為他辯護。他主張統一,去大陸賺點錢,怎麼了?」
為什麼要替王炳忠辯護?周泓旭振振有詞:「大陸諜報部門拿錢給炳忠破壞中華民國,或趙超如果拿錢給炳忠認識軍人、讓他顛覆中華民國這是一回事。但如果大陸支持贊成統一的人士,贊同他理念,拿一些資金支持、讓利一些給你,那(王炳忠)有罪嗎?」談到發展組織,周泓旭又說:「搞政治的,在台灣就是要發展組織啊。」
三:除了電腦檔案,這起案件還有哪些「成文證據」?
王進步同是「南鯤鯓代天府板橋玉旨代天堂」負責人,他開設的代天堂,供奉了一尊「王爺」,常有信徒來問事。王家人自己遇有疑難雜症,也會請示「王爺」。
在早先對周泓旭案的報導中,端傳媒曾經披露「王炳忠和家人被搜索的當天,先前累積在王進步照看的廟宇中的王爺案前「問事單」都被調查局帶走了。也包括王炳忠先前頻繁「問事」,關於大陸創業的「諮詢紀錄」。這些「問事單」,會否也成為共諜案的關鍵卷證?」
而據北檢目前公開的訊息,王炳忠父子向「王爺」問事的紀錄,如今果真成了檢調徹查王炳忠、周泓旭與中共官員之間關係的鑰匙:
檢調在厚厚一疊問事單中,赫見王炳忠親筆寫下如下字句:
「弟子日前在廈門,和上海趙超見面談到成立公司構想,趙超(上海市對外聯絡辦公室官員)先是覺得完全登記許芝會(王炳忠中國籍女友)名字最好,後又覺得有弟子名字,也能用來作為弟子有一定營利收入或金錢流動的正當理由。請問王爺怎麼看?日後此公司成立,是否可作為上海趙超方面資助學會運作的金流管道?」
「弟子日前在廈門,與趙超在房裏密會,趙超對弟子提到,國台辦政黨局局長王育文和他說,覺得弟子與林明正、侯漢廷的團隊工作太分散了,這樣下去未來不確定是否再支持弟子,趙超則對他解釋我們是各自用不同方式發展,但仍會呼應同一方針,且弟子是團隊的核心。」
甚至,問事單裏,還涉及中共官員對新黨青年軍瑜亮情結的「關切」:
「趙超告訴弟子,侯漢廷想要自己單飛做媒體人,還向他要求補助他自己成立網站。但侯也表示了他走自己的路,不會和炳忠爭領導權。趙超建議弟子,不用硬要把侯抓在身邊做部屬,也不用與侯爭媒體人氣,而是表演好弟子才是路線制定者、情勢分析定調者的角色,抓住這個角色,侯最後宣傳的成果還是可以為弟子收割。」
接著王炳忠請示了三個問題:「1、請示王爺:國台辦政黨局是否的確對弟子的支持有所動搖?2、趙超的策略是否可行?3、如何處理侯的關係?」
6月13日,北檢記者會結束後沒多久,王炳忠、侯漢廷、林明正就在新黨召開記者會,反擊北檢。但當媒體問及證據包括向王爺問事等紀錄,王炳忠如是回應記者:「他現在這麼講,我沒有看到那個原件……,所以我沒辦法直接回答他指的是什麼。」他也反問:「我們向神明祈福的東西,也能成為破壞國安的罪證嗎?」
他並稱,同泰公司匯兌案與國安法案是被「惡意混在一起」,中華代天文教拓展協會原本就有經費收入,與地下匯兌無關,並非中共黨政軍資助之「組織經費」。至於所謂來自中方的資金,王炳忠口徑始終一致:「從未有中共黨政軍機關給予本人任何資金。」
四、王炳忠等人被起訴,這和周泓旭前一案有什麼關係?
2017年3月,周泓旭在台北市的住處遭搜索、被捕;9月,被北檢指控受中共「台灣民主自治同盟」上海市委員會連絡部副部長李彬指示,前往台灣接觸外交官「A男」,承諾每季給A男1萬美元報酬,建議A男自行前往新加坡、日本交易情報,再安排中國官員與他會面。但A男出面檢舉,周泓旭任務失敗,吸收諜員未遂,遭台北地方法院宣判違反國家安全法判處1年2月徒刑。
2017年12月,周泓旭被羈押於在看守所期間,檢方大動作搜索王炳忠等新黨青年軍住處,原因是檢調從周泓旭隨身硬碟裏,復原出12份文件,發現他曾企圖吸收王炳忠等三人,證據包括蒐集台灣軍方方人士個資、訂定分級獎金制度的「價目表」等。
檢調去年12月查出周泓旭涉嫌吸收新黨青年軍王炳忠等人,認為該案與周泓旭吸收外交官「A男」未遂一案有「裁判上一罪」的關係,移請高院併案審理。不料,高院於今年4月裁定駁回,理由是周泓旭涉及的「接觸我國官員」和「欲透過新黨青年軍在台發展組織」兩案的「上線」不同,犯罪時間、模式亦迥異,認定後案是新案,與「A男」事件無關,並不存在「裁判上一罪」關係,退回北檢另行偵辦。高檢署認為周泓旭歷審均否認犯行,又涉吸收新黨青年,1年2個月判太輕,向最高法院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今年5月8日,周泓旭刑滿後被釋放,法院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應撤銷羈押。高院裁定周泓旭限制出境、出海、住居,且責付給律師,須每天向信義分局六張犂派出所報到。
五、如果周泓旭和新黨青年軍是共諜,那麼誰是「上線」?
北檢認為,周泓旭涉及的案件目前共分兩部分:
第一部分,接受李彬指示,意圖接觸台灣外交部官員。
第二,周泓旭被控同時受到國台辦與上海市人民政府對外聯絡辦公室的指示,發展新黨青年軍成為他的下線、並提供金流,在台發展組織。
從檢調目前資料來看,他至少替三個「上線」辦事:台盟、國台辦、上海市人民政府。
這三個「上線」中,較不為人知的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對外聯絡辦公室」,檢調披露,這是隸屬於中共人民解放軍「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對外聯絡局」,負有搜集台灣政治軍事情報、策反國軍、對國軍宣傳「一國兩制、和平統一」的任務。
但對於檢調認定的這種「上下線」關係,台灣前國安局退休上校李天鐸說得直接:「我不認為他們(大陸)會笨到讓國台辦做情報發展工作。」他解釋,中國大陸視情報為高度專業,龐大的情報機器中,又大致劃分為軍方和國安部系統,「我很少聽說國台辦要做情報。對專業情報員來講,這是一個基本sense:他(國台辦)明明是做交流的,如果大陸希望順利交流,怎會讓國台辦做種事呢?」
「這三個(機構)的主要任務、工作對象和隸屬關係,北檢也沒搞清楚嘛,」李天鐸指出,情報工作最大忌諱就是橫向聯繫,「你如果是上海第七辦公室的人,就不能跟國台辦走在一起;你是國台辦的人,就不可能跟台盟在一起。」
「真正的派遣,上級單位不可能重複。」李天鐸分析,情報工作皆講究「單一、直線」的聯繫管道:情報員只能和自己的直屬上、下線聯絡。這種「行規」的脈絡在於,唯有單線聯繫能確保情報員安全;出任務時,若有不明人士前來接觸,代表身份可能暴露,能立即反應、回報上線,中止或轉換任務。
「我查過共諜案。那是前前後後查,當時連大陸報紙曾經寫他(共諜)的任何新聞,都調出來看。」他回憶,數十年前偵辦共諜案,當時將對方隸屬的單位、擁有的軍階、入職時間、受訓科目、曾出過的任務、曾和誰人見面,乃至於所有經手過的金流,都查得一清二楚。
台灣軍事情報局退役少將、前軍情局副處長陳虎門的看法與李天鐸一致。
「如果情報員同時接受兩邊派遣,那被發現的話,那這個人的忠誠度就有問題了。通常會有一邊要斷掉(聯繫)。」
陳虎門指出,一般而言,國台辦不做統戰工作,「台辦不是直接做(情報),他也不能直接做。」他解釋,被安插在各外館的軍事武官、情報局派遣人員的確被允許進行情報搜集,但在使館裏,正式的外交人員「絕對不能做這個」。他並提及,中共軍方在各軍區有各軍區的情報組織,政戰部在各地有自己的辦公室,另外國安部也有自己的部署——這些人才是真正的情報員。
至於「多重上線」的情況,陳虎門指出,幾乎不可能有情報員同時接受兩個單位的指揮。「假如我是國安部,我用你,別的單位就不能用。如果你同時接受兩邊派遣,那被發現的話,那這個人的忠誠度就有問題了。通常會有一邊要斷掉(聯繫)。」
陳虎門分析,若王炳忠等人真的拿了「兩個單位」的錢,還有一種「贊助」的可能——新黨主張兩岸統一、旗幟鮮明,中共見其與之統戰目的相符,以資助名義私下金援,則不無可能——而這種「贊助」,難以直接和諜報畫上等號。
「王炳忠的資金來源,具體上是要用來做什麼?我們也很想知道。」李天鐸認為,就現有資料看來,也不排除「被贊助」的可能。但他認為檢調應該提供更明確的方向:「國台辦和上海局的資金,到底和新黨有沒有關係?更具體來說,錢是給新黨?還是給王炳忠個人?」
「一個『諜』能有三個上線,這當然可能!」中央警察大學公共安全系教授董立文與前述兩位專家看法不同,認為中共進行對台工作時,每個單位都有績效壓力,搶績效、互相「踩線」的可能性高——這裏的「踩線」,指的是不同單位吸收到同一人作為諜員。
「這單位吸收的人,不會跟另一單位講,就會發生踩線。」他解釋,這種情形在各國情報工作都很普遍,若被發現一人有兩個以上的「上線」,高層會出面進行內部協調,評估該諜員的作用和價值。可能出現的結果有兩種,第一,諜員主動與其中一方斷絕聯繫;第二,上級機關砸更多錢,俗稱「搶線」。
「一個『諜』能有三個上線,這當然可能!」
他又說,不只是「搶線」,情報工作中甚至存在雙面諜、甚至三面諜的狀況。兩岸之間亦然,「不只是不同系統用同一個人,還曾有『同一個人同時被兩岸政府所用』。」「這是一個秘密的世界,什麼都可能發生。」
六、王炳忠等人被國安法起訴,專業情報人員認為還有什麼疑點?
「王炳忠、周泓旭到底有沒有接受任務?我們也不曉得。」陳虎門認為,以目前的物證、人證來看,證據仍然不足。人證部分,他認為,尚待釐清的是「星火小組」具體吸收了哪些成員?進行了哪些訓練?訓練時是否說了「效忠共產黨」等言論?「如果王炳忠訓練時說出『效忠共產黨』,這就是證據了。」
「周泓旭是外圍的、被中共情治單位運用的。這有可能。」
金流方面,陳虎門指出,檢調大可安排周泓旭和王炳忠等人當場對質,釐清周泓旭是否擔任上線,參與金流的進出。「如果承認了,他們就跑不掉了。」他並質疑,為何檢調至今不公開審判?
「工作計畫在誰手上?」這是另一處陳虎門認為不符專業情報手法的地方:「假設我們今天在泉州要建立一個工作據點,我們要提計畫。完整計畫是在後方、中央的人所掌握的,不會是執行者訂定的……。」「全世界都一樣,從實際運作到諜報片、電影也好,這種『計畫』是握在後方的的人手上,派遣的(間諜)只有執行。你有看過執行(間諜任務)的人手上握有完整的工作計畫嗎?」
「他(周泓旭)是外圍的、被(中共)情治單位運用的。這有可能。」陳虎門就現有資訊推測,中共國安部、各軍區人員等「基本同志」如今已不敢直接來台,「被運用」的人才在台灣。這些人沒有軍階,甚至未必受過完整訓練。
李天鐸曾在接受端傳媒訪問時,提出共諜的「構成要件」。包括:諜員是誰派來的?來台的目的?主要通聯方式?如何回報消息和情資?接觸的對象是誰?接觸對象之後,要求對方搜集何種特定情報?是否掌握確切對價關係?對價關係是否落實?
至於就周泓旭、王炳忠案目前看得到的資訊,這些要件是否具足了?
李天鐸說:「具體的證據還是弱了一點!」例如,檢調指稱國台辦和上海對外聯絡辦公室支持王炳忠等人在台的計畫,那麼,已經「實際接觸」了多少人?既然有計劃,就一定有施行細則;那麼細則是什麼?給的年度工作經費是多少?目前出現了金流,這筆錢確實來自中國的話,確切拿來做什麼?「我不認為周泓旭是一個受過很好訓練真正的間諜。」綜上所述,他如此總結。
「路線、對象、接觸目標一定要很清楚,」李天鐸舉例,若組織給予的目標是「查出台灣中科院三所裏面所有的編制,現階段他們在做什麼?成員有誰?他們發展的飛彈對大陸威脅到哪而?薪資多少?」便是明確的諜報目標。
中共把情報發展重點放在四大領域:國防、高科技、學術界、商界。
外界關切,未來王炳忠等人會不會被判有罪?董立文說:「(機率)一半一半,不好推測。」從現有金流來看,他認為證據仍不夠顯示「錢是國台辦直接給的」。但反過來說,王炳忠堅稱這筆錢是出版書籍的費用,那也必須提出確切、金額吻合的證據,「如果檢方、辯方各執一詞,卻都沒有確切證據,會造成法官判定時出現困難。」
董立文並援引美國FBI、CIA已公開的案例和報告指出,過去20年內,中共發展情報組織是「全方位」進行:任何可能性、所有社會階層都不放過。其中,中共更把情報發展重點放在四大特定領域:國防、高科技、學術界(包含學生)、商界。
董立文指出,針對台灣,前述中共對美情報作業的邏輯顯然適用——周泓旭先前的陸生身份,讓他成了中共「被運用人員」,但不至於成為受過訓練的正規情報員。周泓旭在台行徑過於粗躁,看起來更像中共情治機關讓外圍人員「亂槍打鳥」的結果,很容易被破獲。
一名不願具名的法界人士則說,就目前已知資訊,周泓旭尚不能算是共諜,「他頂多就是個買辦,而且還是個失敗的買辦。買辦訓練成這樣,還第一次出手就出包,能有什麼能耐?」至於「買辦」的標的是什麼?這名人士說:「兩岸交流這麼密切,多少人想要買賣人脈,從中撈一些好處?」
七、一般國家處理類似案件,大都是以「內亂」、「外患」或者「間諜」等罪名論罪,為什麼王炳忠、周泓旭依據「違反國安法」起訴?
回顧台灣近年來的類似案件,不同時期和身份人士以不同的法律追訴:台灣軍官羅賢哲被對岸吸收變節,是依照《陸海空軍刑法》「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罪」判處無期徒刑。但中國大陸籍人士鎮小江在台灣發展間諜網,他自己和被吸收的台灣退役將領則是以《國家安全法》2-1條「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機構發展組織」論罪,和王炳忠等人被控罪名相同。
前法務部長馬英九:「兩岸關係上,敵友關係不確定,好像忽敵忽友、時敵時友、亦敵亦友,狀況很混沌。」
而中華民國刑法中確實訂有「內亂」、「外患」罪,但尷尬之處是依照中華民國法律體系,由中共統治的中國不是「外國」,因此來自中國大陸的間諜行為,並不觸犯「『外』患罪」,而必須另訂法律處理,也就是《國家安全法》。而在1995年倡議訂定《國家安全法》2-1條者,就是後來出任總統的馬英九。當時他擔任法務部長。
當時這項條款被媒體、立委稱為「間諜條款」;馬英九說自政府解除戒嚴之後,《懲治叛亂條例》及《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相繼被廢,國內對於為中共當局蒐集、交付「國防秘密」以外的「公務秘密」行為,已無法律依據可供起訴、判刑。提出《國安法》修法,是為了要把法律漏洞「補起來」。
1995年10月18日,立法院內政、國防委員會聯席會審查通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當時的這項草案,對於一般的「匪諜」行為,做了較清楚的定義:「幫大陸地區黨、政、軍等機構,刺探、搜集、交付或傳遞公務秘密,或發展組織,意圖危害國家安定或社會安定者,將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翻開立法院公報,1995年10月18日,馬英九在立法院被立委邱連輝問道:「請教部長,目前中華民國的敵人是誰?」「如何讓國人在實際情況上分辨雙方何時是敵?何時是友?」
馬英九答:「(前略)……在兩岸關係上,敵友關係不確定,好像忽敵忽友、時敵時友、亦敵亦友,狀況很混沌。……訂這條文(國安法2-1條)就是要畫出一條線來。你說去一趟大陸就是親共、出賣台灣,這未免太嚴重了。若真的為中共搜集情報、發展組織,而說未危害我們的安全,那就要調查瞭解了。訂此條文的好處及在分清楚敵我,畫出一條較明確的界線。」
馬英九也說:「有此條文後,我不敢說所有的漏洞、盲點和死角皆可補起來,但至少會比現在的情況好,因為至少我們已經掌握的某些行為在到達某種狀況時,我們就可處理了,否則只有眼睜睜的看著他而無法處理。」
20多年前,馬英九的一句「眼睜睜的看著他而無法處理」,似乎預告了台灣檢調如今的處境。
1995年參與這場委員會、曾與馬英九有一番攻防的的民進黨籍前立委林濁水表示,國安法的立法,其實是「正常法理和國民黨意識形態的一種折衷」。
林濁水回憶,馬英九當時所提出「違反國家安全」,精確定義其實就是間諜行為,「他(馬英九)當時不使用『間諜罪』這名詞,與他自己的意識形態有關。另外他應該是怕對兩岸產生負面影響吧!」
「請問替中共當間諜應該算『內亂』還是『外患』?」
林濁水指出,任何國家之間都可能有間諜工作,世界各國大使館都有武官,大部分武官從事情報工作;就算友好如美國、以色列,也常有間諜相互潛伏。「美國在台灣也派了武官,日本、北京都有間諜在台灣;但日本間諜的危險程度當然不如北京!」他強調,間諜罪嫌的刑度理應依照「政治實體的敵意強弱」來區分;但在台灣,卻因國家認同問題,來自中方的間諜長久不能適用刑法外患罪,僅以現行的國安法加以輕判,「明知中共對台造成最大的危害,他們的間諜卻得判得最輕。這很怪異、不符比例原則。」
「請問替中共當間諜應該算『內亂』還是『外患』?還是這種行為甚至不算間諜?這問題至今講不清楚。」林濁水建議,共諜罪適用《刑法》外患罪或制定《反間諜法》,都應是未來的立法方向。但他更建議直接將共諜行為列入《刑法》外患罪。至於「外」的定義,他說:「國民黨不願說中共是『外國』,那就把定義放寬:『涉外』或『台灣以外的政治實體』,都能稱為『外患』。」
「最根本的關鍵還是在於我們國家的法律不夠明確,尤其『什麼叫發展組織?』」「法律寫得根本不清楚,蒐證過程會非常辛苦!」一向疾呼台灣應制定《反間諜法》的董立文指出,現有版本的《國安法》裏,唯一觸及間諜罪嫌的部分,僅有2-1條文;以周泓旭、王炳忠案來看,法律定義的不明確,足以造成舉證的爭議。「新黨青年軍和周泓旭大家約一約、請客吃飯,這是交朋友呢?還是發展組織?」
「美國、中國都有《反間諜法》,人家都寫得仔仔細細;澳洲國會去年也審查《反間諜法》與《外國不當干預法》,」董立文呼籲,台灣身為民主國家,受到專制和敵對國家的真實威脅,應秉著民主法治精神捍衛國安。具體作法方面,他建議政府參考美國、韓國等民主國家的經驗與反間諜法條,制定更嚴謹、明確的法律。
台灣身為民主政體卻因為國族問題而無法成為正常的國家,非身在其中可能就無法理解那種意識狀態。容許集黨結社,但偏偏這群人公開宣稱最大的潛在敵國才是宗主,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之際卻又要捍衛憲法所賦予他們的所有權利,身為一個台灣人,這是很尷尬又很悲哀的。所以端這題才帶出特別是面對中國,你國家安全和憲法人權的界線在哪,這點是連被認為是統派的馬英九都認知到的。
另外,新黨和統促黨之流在台灣社會早已淪為笑柄或類賣國者的角色,民間對他們是毫無同情。能理解對岸網友對他們懷有期待,但台灣民間主流統獨意識我認為這幾年來已有定論了,有機會可以來走一趟逛一圈
給雨農軒主人
諜有多種等級,有走狗到高階如汪精衛般,文中有說明周僅是買辦 手法粗糙的買辦。
你請如法炮製,找一位中國解放軍官,說願意一季給他一萬美元,委託交付軍中資訊予台灣公部門,再跟端友人們說說你會不會被中國法院告……………..我猜測沒到法院前,你就會消失於地球
給樓下中國人,就是法治社會,無罪推定。所以周才被放出來,只是禁止出境。
在三審定讞前,周都可以上訴。
建議了解一下別國司法制度吧。
新党那几个在台湾非主流的年轻人竟然可以当间谍,那我要说共产党太幼稚好呢,还是台湾相关部门的人蠢好呢?要当间谍,也不能是这几个统派的人好吗,最起码也应该在民进党内部当间谍啊。这就好比见到黑社会就打的人跑到黑社会当卧底,这个逻辑很凌乱啊。这么明显政府铲除异己的举动都说得这么一套一套,我还真看不出这跟共产党有什么区别。法治社会的无罪推定原则呢?把人抓了这么久,屁都没查出来就放了,还好意思说民主法治人权?嘴不软么?
多看就會懂啦,至少比英文容易吧。端友人都很好的,一一解惑也不是什麼難事。
邱立自己就是共谍
可以拍个纪录片了。
但如果大陸支持贊成統一的人士,贊同他理念,拿一些資金支持、讓利一些給你,那(王炳忠)有罪嗎?」談到發展組織,周泓旭又說:「搞政治的,在台灣就是要發展組織啊。」
———————————————————–
依照我國法律 統一只有中華民國收復大陸這種形式
宣傳討論其他種形式的 某種程度上算是…….?
我看得很凌乱,很多表述台湾的和我们的都不一样。语言系统需要重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