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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調查:台灣首宗「陸生共諜」周泓旭案,所為何來?

80後的遼寧男生在台灣做了四年陸生,畢業返陸後再來台「經商」,就捲入國家安全案件,成了被捕入獄的「共諜」。這是證據確鑿的司法審判,還是政治事件?台灣前情報軍官、國安專家意見不一。記者五度探訪周泓旭本人,同時訪談律師、調查局、外交部,試圖還原新「保密防諜」時代的一角。

2017年9月15日,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政大畢業陸生周泓旭被控擔任共諜、刺探台灣外交機密一案;法院於早上約11時半宣判,裁定周泓旭違反《國家安全法》,判囚14個月。

2017年9月15日,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政大畢業陸生周泓旭被控擔任共諜、刺探台灣外交機密一案;法院於早上約11時半宣判,裁定周泓旭違反《國家安全法》,判囚14個月。攝:張國耀/端傳媒

端傳媒記者 陳虹瑾 發自台北

刊登於 2017-11-01

#周泓旭案

寒露霜降交替之際,台北下了一週的雨。土城看守所擠滿受刑人家屬,他們閃過屋內滴答的漏水,繞過散置一地、用以接漏的水桶,拎著熟食和保暖衣物,魚貫來探。

報上周泓旭的姓名和編號。一旁提著雞腿的阿姨提醒,會見收容人無須名字,只報出編號即可。

沒有多少人記得周泓旭。2017年3月,家鄉在中國遼寧的他被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收押禁見,9月15日被依違反《國安法》為大陸地區黨務機關發展組織未遂罪判1年2個月、解除禁見至今。宣判後,周泓旭認為自己無罪,提起上訴,檢方也上訴,目前案件未確定。

這罪名讓周泓旭在台灣擁有一個響亮的「頭銜」:共諜。他曾在台讀書四年多,雖被捕時已是投資經營管理者的經商身份,但周案仍被稱為台灣第一起「陸生共諜案」。

隔著玻璃窗,周泓旭出現在記者眼前。他身穿薄長袖,臉上戴著口罩,拿起話筒,便氣急敗壞地要辯白:「我不是『共諜』,我是『被共諜』。」說到激動處,止不住咳。不過話鋒一轉,又神色輕鬆起來:「那個,跟我關在一起的是『古董張』耶!(編者按:即台灣股市聞人張世傑,因唐鋒炒股案面臨徒刑與鉅額民事賠償)我跟他挺聊得來的。他也知道我,說看報紙有看到我認罪。說我傻傻的。」「我現在過得比較好,以前跟兄弟關在一起,不好過。有次跟吸安非他命的關在一起,半夜他毒癮犯了,就抱住我。很可怕,我就把他推開。」

除了台灣的兩組律師和曾一起關押的獄友,7個多月來,沒有家人來探望周泓旭。

周泓旭是誰?周泓旭案又是怎麼一回事?什麼讓他被台灣情治及司法機關認定為「諜」?

看守所裏的周泓旭

周泓旭出生於1987年。今年10月1日,也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當天,他在獄中迎來而立之年。他在看守所借了幾本金庸小說,打發掉了這一天。

時間回到2009年,周泓旭就讀浙江大學期間,以交換生身份赴台,在淡江大學度過兩個月。共諜案發生後,媒體翻出他當時寫下的網誌:「第一次看海、第一次宿營、第一次夜沖(衝),第一次、第一次,太多的人生第一次填滿了我的台灣記憶,我不知道該從何說起,也不懂究竟要怎樣忘懷……怕我自己拙劣的言辭說不盡伊(台灣)的美好。」

周泓旭表示,當初因為喜歡台灣,所以想念台灣的研究所。2012年,他報考台大落榜,但同一年,政大企管所(MBA)以陸生正取第一名錄取了他。碩士,一念就是四年。問他何以耗上四年拿一個碩士學位?他答:「因為我比較懶散,加上一直找不到感興趣的論文主題。」

周泓旭說自己特別關注新媒體產業,原本想要研究台灣網紅谷阿莫,談談谷阿莫現象,但約不到受訪者,最終選定的碩士題是:「互聯網時代以IP為主的自媒體營運策略——以《鬼島那些事》為例」。

身為家中獨子,周泓旭對美好台灣的嚮往,並沒有獲得父母支持。他說:「爸媽長期觀看央視的《海峽兩岸》報導,看到好多台灣亂象,以為台灣很亂,很擔心。但我至今感謝他們支持我的任何選擇。」

在台就讀期間,周泓旭收到不少台灣同學、在台灣的外國留學生送的美食和小禮物,他想吃,又忍住,把台灣零嘴和歐洲巧克力統統攢起來。27歲的他想著,只要不過期,都要留給父母吃。

父母曾兩度飛到台灣看周泓旭。他拿出那些尚未過期的美食,帶著父母去綠島、九份、日月潭。終於,爸媽對台灣的印象愈來愈好了,「他們說台灣好山好水好空氣,退休之後想來台灣。除了食物太甜之外,他們覺得台灣什麼都好。」

台灣真的什麼都好嗎?2014年,周泓旭開始公開質疑台灣的民主。太陽花學運爆發,他認為這是對民主體制的破壞。他主動告訴記者,自己曾以「台灣,今夜我為你哭泣—一位在台陸生的觀察」為題,批評學生運動。

周泓旭回憶,自己就讀企管所期間,全班70個人,超過60人前往立法院,他是少數沒參與者。因為曾公開表達支持統一、反對台獨,他說自己遭到同學言語攻擊,轉而向相同立場的人取暖。「學運時,教授也很偏頗。好幾個教授說你只要去立法院打卡就可以不用來點名。欸,我們是學商的耶!這可是自由貿易協定(指兩岸服貿協議)耶!」

周泓旭於2016年畢業回到大陸,今年2月19日再度入境台灣。這次,他的身份不再是陸生,而是以經商身份入台。他在「詠銘國際有限公司」擔任董事,根據公開資料,他的唯一合夥人是廈門的商人。只是,事發至今,外界始終無法得知這個帳面上的「二人公司」來台究竟做何種貿易?周泓旭這個「董事」在台灣的業務又是什麼?

他對自己侃侃而談。但當記者向他求證,來台設立公司時,資本額大概有多少?資金從哪來的?做哪方面的貿易?做了哪些調研?他皆表示「不想講」。當記者再追問原因,他只含糊回答:「我對不起他。我給他惹麻煩。我給他惹麻煩已經夠多了。」

至於為何想來台經商?周泓旭這樣解釋:「一開始我只是來讀書。後來我覺得兩岸未來隨著經貿開放,會有無限商機。我覺得,每個時代都有它的利基。我想要搭上這個時代的利基。我想要儘早插上一腳。完全沒有預估其他事會發生。」

2017年3月8日,他記得自己失眠,跟朋友聊微信到9日凌晨四點。六點多,還躺在床上時,就聽到有人敲門。「我開門之後,十多人衝進來,三台攝像機對著我的臉拍。」周泓旭回憶,「那天,他們從早上8點問到晚上11點,除了吃飯上廁所,中間幾乎沒休息。」而自己「基本上處於發呆狀態」。

記者透過會客程序,一共與周泓旭見面五次,每次15分鐘。最後一次見面,會面終止後,話筒再也傳不出聲音。周泓旭起身,隔著玻璃,雙手比劃著,嘴巴還在奮力說話。最後幾秒,我讀出了他不停重複的那幾個字:「寫信給我,寫信給我。」

透過五次的對話,以及對台灣外交部、調查局、周的律師、兩位台灣前資深國安人員、一位國安專業學者的採訪,我們試圖整理:這台灣第一樁「陸生共諜案」究竟是怎麼回事?

周泓旭案關鍵1:「A男」是誰?

據台北地方法院於9月15日發佈的新聞稿,認定「周泓旭意圖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之規定,未遂,處有期徒刑1年2月(即被告周泓旭意圖危害安全,為大陸地區黨務機關發展組織未遂)。」

犯罪事實部分,台北地院認定:周泓旭於2014年在上海市參加兩岸交流活動時結識大陸地區黨務機構李姓人員,之後陸續在上海市接受李姓人員餐敘招待。新聞稿這樣敘述:「期間李姓人員屢次向被告周泓旭允諾將提供金錢報酬,指示其利用在台就學及經商期間,物色、引介我國政府單位人員及其他具社會影響力之人士出國與之見面,以發展、建立其組織,屆時將由大陸地區官員招待全程旅遊所需費用,另將提供工作報酬予吸收對象。」

這裏的關鍵情節是,法院判定,因存在對「政府單位人員」的利誘拉攏,所以「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結果未發生,所以「未遂」。

外交部回應:「關於『A男』乙事,外交部並無所悉。本案相關案情建議逕洽調查局。」

法院新聞稿中,將這名被利誘的「政府單位人員」稱作A男。如此敘述:「周泓旭答應後,於2016年間透過共同友人之介紹認識A男,並得知A男任職於我國政府單位後,認為A男之任職單位符合李姓人員計畫物色吸收對象之條件,被告周泓旭與A男即於兩人多次單獨見面或電話聊天時,因聽聞A男表示目前在我國政府單位任職前景不佳,遂建議A男續留原職務,並向A男表明若同意為大陸地區官員工作,將可獲得每季約1萬美元左右之報酬,若A男同意為大陸地區官員工作,將可代為引介並建議A男以自由行模式出境赴日本及新加坡等國家旅遊,並安排大陸地區官員於當地與A 男洽談詳細工作內容及合作模式,並支付全程旅宿費用,並指導A男赴國外與大陸地區官員會晤應注意細節及後續工作報酬給付等內容,然始終未獲A男同意而未遂。」

「A男」是誰?法務部調查局對外表示,是一名外交部年輕官員。記者幾次向外交部求證,是否清楚有「A男」任職、並實際向上級單位舉報周泓旭為共諜?外交部回應:「關於『A男』乙事,外交部並無所悉。本案相關案情建議逕洽調查局。」

調查局判斷周泓旭涉嫌策動行為的重大證據之一,是周泓旭與A男的對話。

接受端傳媒訪問時,周泓旭不諱言,他曾對A男說明「合作模式」,比如提供和A男原單位一樣的月薪,並每季發放。不過他堅持是A男多次主動要求他介紹認識大陸官員,而他對A男主張,上述「合作模式」,是交朋友的一種方式;許多「我們的朋友」都來自A男的「公司」。

周泓旭向記者解釋,他曾給這「合作模式」附帶許多承諾,但都是編造的。他曾在電話中不停向對方解釋,合作前期雙方最重要的就是培養信任,例如會向A男打聽蔡英文與川普通話之後,「你們公司(指外交部)」有何作為、是否影響未來政策之類的問題。而至於A男問到的酬勞問題,他回應說,自己必須抽時間去北京協助打點。A男問他是否會在日本見到國台辦人員,周泓旭則主動回答,不是國台辦,而是(全國政協主席)俞正聲身邊的人。

周泓旭出生於1987年,曾以陸生身份在台灣生活,近期又因投資緣由赴台,在台灣的歲月前後加起來大約5年。
周泓旭出生於1987年,曾以陸生身份在台灣生活,近期又因投資緣由赴台,在台灣的歲月前後加起來大約5年。

如今,隔著玻璃窗,周泓旭反復說:「我真的是吹牛。我吹太大。我跟他認識一年,他(A男)主動邀約我,要我給他介紹大陸官員認識。我說可以。到了今年三月,我有點吹不下去。我有點想跟他說,我沒能力幫你介紹朋友。」

「我不想承認我無能,這樣很沒面子。所以我跟他說,這次我來台灣身分敏感,我有被國安局關注。我希望A男因此感到害怕,不要來找我。我想要把事情拖延掉,又不會沒面子。但他還是來找我。A男給我很多恩惠,常常請我吃飯、送我小禮物,還主動說要幫我搬家。我覺得我虧欠他。」

在記者再三追問下,周也無法確認A男的全名,但他說:「他是我在台灣非常熟的朋友,我非常信任他。」

周泓旭回憶:「去年5月,他跟我認識,他說他是政大碩士生,也在外交部收發室工作,自稱要寫關於一帶一路的論文。他說他不想在外交部做了,想去大陸做生意。說在外交部沒錢,又沒前途。我說好呀,沒問題。我還從微信發了一些大陸政府對於中小台商減免稅相關政策的新聞給他。」

「去年8月底、9月初,他跟我說要認識大陸商界朋友,後來又說要認識當官的朋友,然後要一直約我見面。我跟他見了8到9次。前幾次聚會,都是很多人聚會。我們見面那麼多次,我只付過一次錢請他,其他都他出錢。那次是我太不好意思,趁他上廁所時偷偷把錢付掉。 」

「去年,他透過微信跟我講說,有聖普斷交的機密,問我想不想知道?我就用微信回覆說:『我不想知道,你不要再問我,你不要在微信上跟我說這些。』我有拒絕。這些是微信上用文字打字的訊息,這都有紀錄的。我希望調查局能公布這些紀錄。只要把文字內容恢復就好。我一直要求他們公布。」

周泓旭說,自己跟A男講了很多,「有其他人在場時,我們講話都比較收斂,只在我們兩人喝酒的時候,我就敢講。反正出我的嘴,入他的耳,沒有第三人知道、聽到嘛。」

但如何解釋他聲稱的「俞正聲」相關訊息?周泓旭反復聲明是吹牛。「我本來還要吹習近平咧!但那時覺得,這樣(官階)吹得太大了。但更小的(官員)我又不認識……,所以我就吹俞正聲。」但,為什麼是俞正聲?具體怎麼吹的?面對記者追問,周泓旭說,自己當時喝了酒,記不清了。

「他努力施恩於我,又只拜託我這一件事情,問我能不能幫他引薦一些人認識?這讓我下不了台。所以我就覺得我要說謊。那時候我回大陸了,我又不知道以後要不要再回台灣,所以就這樣跟他說。我就用一個謊,去圓另外一個謊。」「現在我覺得,他是專業人士,這一年,他一再誘導我。」周泓旭反復說。

「你覺得什麼是共諜?怎樣構成共諜?」「如果我收下那包東西,帶走。那我就是。」

「我今年2月底回台灣,3月7日,A男請我吃飯,當面跟我說他有台日漁業協議的機密資料,一邊從包包裏拿一包東西要給我。我說,不要不要不要,我不要知道,你不要給我。我完全不感興趣。我現在想起來,覺得這是構陷,如果當時我再喝醉一些,拿過來看看,我就真的完了。但這件事情,他(A男)當庭否認。」

「去年,他透過微信跟我講說,有聖普斷交(台灣和聖多美普林西比(Sao Tome and Principe)斷交事件)的機密,問我想不想知道?我就用微信回覆說:『我不想知道,你不要再問我,你不要在微信上跟我說這些。』我有拒絕。這些是微信上用文字打字的訊息,這都有紀錄的。我希望調查局能公布這些紀錄。只要把文字內容恢復就好。我一直要求他們公布。

記者問周泓旭:「你覺得什麼是共諜?怎樣構成共諜?」

他回答:「如果我收下那包東西,帶走。那我就是。」

周泓旭並稱,A男介紹「高中同學」給周認識,後來周竟在國安站看到此人,認為他是化妝的特務。周又指控,他的合夥人遞件到投審會,遭調查局跟監。

對於周的解釋和他對「A男」身份的懷疑,長期進行國家安全研究的中央警察大學教授、台灣智庫諮詢委員董立文認為,周泓旭受訪時的說詞皆為單方面說法,不可信、且完全沒有依據。

「所有犯罪嫌疑人都會幫自己辯護,周泓旭認罪又翻供、反咬檢察單位,這在台灣也不是新聞,犯罪的人都會有這種動作。」 董立文說。他認為,判斷周泓旭的涉案程度,必須審視周泓旭與A男接觸過程中,哪一方處於主動、哪一方被動?中間存在灰色地帶,可能牽涉量刑。

但周泓旭「畢竟有做那些事」,言談對象涉及政府公務人員,更涉及機密書面資料與報酬,「很明顯,這是違法,這是無法推翻的事實,」他說。「台灣是民主法治社會,司法體制是可以信任的,偵訊過程相信是有紀錄的,」董立文指出,周泓旭是否為諜,應回歸檢調偵查過程以及法官認定。

全球諜戰,常見「釣魚式辦案」

台灣軍事情報局退役少將、曾因江南案入獄的資深情報軍官陳虎門接受端傳媒訪問時表示,若周泓旭所述為真,極可能是落入調查局佈下的「釣魚」、遇上反情報工作人員。

他指出,兩岸諜報互相「釣魚」,實屬常見。「釣」所附帶之「餌」,最常見的即是給錢、給保障;前者是提供經濟支援,後者是承諾照顧諜員家人,承諾「你替我做事,我把你的子女送到美國、日本」等。

所謂「釣魚式執法」或「釣魚式辦案」,英美法稱為「執法圈套」(entrapment),在香港稱為「放蛇」。「釣魚」指的是執法者故意隱去身份,藉機引誘被執法人萌生犯意,甚至做出違法行為,而後將其抓捕。這種執法方式常用於掃黃、偵辦色情交易等,雖有效,但一直存在爭議。由「釣魚」所取得的證據合法性,近年也屢屢受到質疑。

至於如何看待這種執法方式?陳虎門答,這是全球諜報工作一直運用的方法之一,是各國推展保防工作的必要手段。只不過,依據周泓旭受訪時的說法,該案被鎖定的對象並未上鉤——畢竟,認定「匪諜」的犯罪構成關鍵,就在於這條「魚」,是否收下了「釣方」的金錢或情報資料。

「在國家安全上,你更該釣魚!」

至於A男,如果的確有特殊專業身份,這樣的偵查過程會否構成「釣魚式辦案」?

董立文毫不猶豫的說:「在國家安全上,你更該釣魚!」他解釋,釣魚式辦案以往常見於掃黃場合,警方喬裝辦案,誘使性工作者要求性交易,願者上鉤。縱使手段仍有爭議,但,「國家安全比掃黃重要得多了吧?」

周泓旭曾與國父遺像合照。
周泓旭曾與國父遺像合照。

周泓旭案關鍵2:「諜」的構成要件

「間諜罪,最重要就是拿到證據。如果大陸吸收我成功了,我在台灣有什麼資料、有什麼東西拿給大陸,被我們的監控單位擷取了,我這罪名就跑不掉,」陳虎門表示,過去台灣曾有案例,一名離職情報人員在超商複印機密文件,傳真給陸方,「當場被抓到,這就是證據。」

陳虎門憶述,自己派駐國外做情報工作時,常有友人介紹結識新朋友、需要應酬。當時,每當有人來刺探,要求陳虎門「幫他工作」,他一律口頭允諾「有機會我一定幫忙」。

「如果周泓旭是共諜,那我們是否有證據,他是否擁有階級?他的階級是什麼?他否領有薪資?」

他說,依周泓旭被起訴的邏輯,這種「口頭」的允諾,是否構成犯罪?「我怎麼知道對方是什麼單位的?難道我去跟別人吃個飯,我就有罪?」

這是令陳虎門覺得周案仍有很多疑點之處:缺少證據。此外,他質疑:「如果周泓旭是共諜,那我們是否有證據,他是否擁有階級?他的階級是什麼?他否領有薪資?」

「幹我們這行的,如果周泓旭真的是共諜,絕對不會抓起來,會『養』,」他解釋,不止台灣和大陸,各國情報系統亦如此運作:若掌握真正的諜員,非但不會收網,還傾向持續監控、令其成為活棋,藉以勾出背後組織。甚至,情報人員常對諜員進行策反遊說,威逼利誘,要求其「將功折罪」、轉而替己方效力。

「從專業角度來看,周泓旭案更像是政治事件;就現有資訊來看,並不構成所謂的間諜。」台灣前國安局退休上校李天鐸也指出,一般而言,若情報機關發現諜員,「不太可能立刻抓」。

李天鐸歸納,一般而言,若認定特定人士有諜員之嫌,情報單位必須從被監控對象身上,找出足以構成「諜」的七大要素:第一,他是誰派來的?第二,來台的目的?第三,主要通聯方式是什麼?如何回報消息和情資?第四,他接觸的對象是誰?第五,接觸對象之後,要求對方搜集何種特定情報?第六,是否掌握確切對價關係?第七,對價關係是否落實?若落實,則必須掌握資金的流向。

「即便前述蒐證都已經完整,我們會思考,該不該抓此人?如何運用他?」李天鐸說,兩岸「諜對諜」已逢數十載;若抓到對方諜員,常策動其回原單位做「反間」。或者,利用這層關係,故意放出假情報,一來追查情報流向;二來試探假情報效果。「層層牽涉龐大情報作業和手段,這樣才叫國家情報,」李天鐸說。

「抓他(周泓旭)就是發現沒東西嘛。兩個意義,一個就是抓給大陸看,另外是抓給台灣人看。」陳虎門觀察,今年3月初,調查局正研議推動保防法,抓了共諜,政治意義大於保防意義。他認為,以目前揭露的訊息來看,國安法判周泓旭一年兩個月,不符比例原則。

若周泓旭並非真「諜」,又該如何解釋調查局先前掌握的資料,以及所謂的「吹牛」?陳虎門認為,有兩種可能,其一,遊走兩岸之間的「吹牛者」多,將「我老闆是某某某、我代表誰」掛在嘴邊,例如早期很多台灣人赴大陸經商,老是自稱與蔣家過從甚密,用於彰顯自己身分。其二,他認為,周泓旭可能是大陸某單位的「外圍再外圍」,換言之,可能是邊緣單位的「運用人員」,可能希望未來加入情報工作,但顯然沒受過訓練。

台灣地院新聞稿曾提及:「周泓旭於2014年在上海市參加兩岸交流活動時結識大陸地區黨務機構李姓人員」,後檢調機關搜出這位李姓秘書名片,可證所指是台盟上海市委聯絡部副部長李彬。不過,在接受端傳媒詢問時,周泓旭表示自己因為交流活動認識李彬,但否認與他進一步有涉及情報收集工作的任何交流。

「如果他是諜,那大陸太笨了,怎麼訓練的?這麼莽撞的人,敢派出來?」陳虎門如是評論。

何謂莽撞?陳虎門說,周泓旭直到今日,若連A男確切姓名都無法掌握,這顯然外行。以情報專業人員作法,欲吸收一個人,必定查到對方戶籍資料,歷經重重驗證。甚至,情報員與人約在餐廳見面,地點往往換了又換,以防跟蹤。

李天鐸也強調,依照情報人員的訓練,若欲吸收一人,必定經過長期觀察、重重驗證對方身分。「如果我要吸收你,我會到你家去看,甚至找到你老家,拜訪你的父母,全部核實完,再考慮要不要吸收你。」他強調,「核實身分」,僅僅是情報工作的基本訓練。

熟悉情報工作的軍情局退役少將陳虎門說,「釣魚」全球諜報工作一直運用的方法之一,是各國推展保防工作的必要手段。圖為陳虎門近期出席中華民國滇邊聯誼會餐敘致詞,出席者多為退役情報員。
熟悉情報工作的軍情局退役少將陳虎門說,「釣魚」全球諜報工作一直運用的方法之一,是各國推展保防工作的必要手段。圖為陳虎門近期出席中華民國滇邊聯誼會餐敘致詞,出席者多為退役情報員。

周泓旭案關鍵3:為何認罪之後又翻供?

調查局指出,周泓旭在檢、調偵查時曾自白認罪,但到了法院卻翻供,辯稱是調查局利誘他對追求自由的渴求心理,才聽從調查員、律師的勸告而自白認罪。

但是,合議庭傳喚訊問周的調查局人員,以及周在偵查時的選任辯護人林則奘作證,作出以下認定:「偵訊過程中並未受到任何不正利誘,全程都有選任辯護人陪同,足以提供法律諮詢意見,周自白的全部內容,均是出於接受選任律師的意見,分析討論相關事實和法律關係後所做的決定,因此認定周在偵查中的自白陳述,並未違反周的自由意志。」

9月15日,周泓旭被解除禁見。9月18日,周泓旭給母親的親筆信寫道:「媽,林律師很壞,在法庭上講我的壞話,他找到的律師也不管我的死活,我缺錢已經快一個月了,多虧王律師、劉律師來看我。不知道哪裏出了問題,請盡快解決。兒子周泓旭  2017/9/18」

周泓旭案爆發後,共有兩名律師在替他奔走。其中一人,是揚塵綜合法律事務所創辦人、兩岸法律交流協會秘書長林則奘,另一名律師則是國際法律事務所創辦人、常經手人權案件的王可富。

周泓旭說,他與林則奘在看守所起了爭執,解除了對這位律師的委任。與此同時,周泓旭告訴檢察官,在台唸書期間,曾在電視、報紙上對人權律師王可富頗有印象,要求委任王可富。

林則奘接受端傳媒採訪時表示,最初,是周泓旭的母親透過友人欲委任他,因為自己在大陸有執業。「周媽媽非常理性,完全沒有敵視我,也沒有認定這政治案件。」林則奘說,在周母同意之下,他替周泓旭準備了委任狀,由周泓旭自行簽名。

林則奘表示,三月上旬,他與周泓旭第一次見面是在看守所。周泓旭當時已在調查站口頭自白,坦言自己所作所為,但確信自己沒罪,強調自己沒有要竊取情資,要求林則奘代為收集很多有利證據。林則奘聞言,對他說:「弟弟,我聽了你講,我也認為你沒犯罪。別怕,你在台灣沒親人,我會幫你拚到底。」

3月中旬,林則奘第二次前往調查站執行職務,「那時後,我才發現調查局辦周泓旭的是『發展組織』,而非『刺探情報』。」林則奘說。

林則奘說,隔天他前往看守所向周確認:「弟弟,你在調查站講的話,是真的還是假的?」周表示所述為真。

林則奘表示:「我說:『弟弟,你是讀書人,我跟你研究一下法條。如果你講的那些情形是真的,會被國安法認定為吸收成員,吸收成員就是最末端的發展組織。』」周看了法條,問林則奘該怎麼辦?他對周泓旭分析,如果認罪、態度良好,可能會獲得輕判。

周泓旭在被羈押4個月後,今年7月,當庭認罪並供出犯行自白,因此北檢依違反《國安法》中的「為大陸地區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發展組織未遂罪」,將他起訴。

林則奘記得,周泓旭一直對認罪無異議,希望能快回大陸。直到5月左右,兩人在律見時,周泓旭顯得憂心忡忡,不停問他,希望自己可以翻供。因為那幾天,許多獄友告訴他:「你被抓了之後,有一個台灣人在大陸也被抓了,如果認罪,這一定會變成政治事件,你也會被當成政治的籌碼!」

今年3月19日,台灣NGO工作者李明哲從廣東珠海市拱北口岸進入中國大陸時,旋即「被失蹤」,半年後遭公開審訊、並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起訴。

記者向林則奘求證,周泓旭提到的台灣人是誰,林則奘表示不記得。而一次訪談中,周本人亦向端傳媒記者問及「我被抓之後,你們是不是也有台灣人被抓?」但他表示「不知道」這個台灣人具體是誰。

「延押庭的時候,法官讓他開口講話,他第一句話就翻供了。法官都發飆了,問他:『你之前不是認罪嗎?』」林則奘回憶,後來的庭審,周泓旭持續維持翻供基調,堅稱自己是被誘導入罪。

林則奘表示,自己與周泓旭律見十多次,皆是建議周,如果自認有錯就要認,自認沒錯就別認;強調自己並未「說服周泓旭認罪」,而是說服周泓旭「不要翻供」。

林則奘說,他曾對周泓旭表示,認罪後,便能替周爭取降低刑度、從輕發落,然而,周當庭翻供,於是「這個案子我(林則奘)就不能辦了」。「法官說對我說:『林律師,你是辯護人,但你希望從輕發落,好像和被告主張不一樣?』於是,我只能退庭。我很遺憾。」他說。

周泓旭則告訴記者,自己不信任林則奘,因為他自稱是父母委任,卻沒有拿出父母親筆信,更不停勸他認罪。

「以我個人想法,我能理解周泓旭就是吹牛吹過頭。但你行為外觀上看起來就很容易被誤會是吸收成員啊。你跟人家說的群體,可能事實上不存在,但你掰得跟真的一樣。那都是你自己講的啊。他跟人家講這個東西很秘密,要去國外、每個月要付多少都講了,人家錄到音就是這樣。」林則奘說。

此外,雖至今不知A男究竟是誰,但根據周泓旭所述,林則奘推測A男應該是外交部官員。此外,他知道周泓旭與A男對話被錄音內容,「(證據)非常死,不管對周泓旭或是A男有利,當事人都賴不掉。」

戒嚴時期的台灣,經常可以看到「保密防諜,人人有責」的標語,提醒人民「小心!匪諜就在你身邊」,要求人民主動檢舉匪諜,因此台灣社會將「匪諜」、「共匪」視為禁忌。
戒嚴時期的台灣,經常可以看到「保密防諜,人人有責」的標語,提醒人民「小心!匪諜就在你身邊」,要求人民主動檢舉匪諜,因此台灣社會將「匪諜」、「共匪」視為禁忌。

周泓旭的第二位律師王可富,在接受端傳媒訪問時表示,原先與周泓旭素不相識,自己是收到檢察官通知周泓旭欲委任,才成為了周泓旭的辯護人。

為了周案,92歲的王可富於今年7月飛到上海,找到台盟與李彬本人。王可富憶述:「我跟他們講,不管周泓旭是不是你們(台盟)派去的,站在台盟的立場,是不是應該聲明一下啊?聲明你們的任務不是在搞情報啊!我也聯絡了統戰部和國台辦。結果他們(台盟、統戰部、國台辦)好像沒有這回事一樣,都沒人幫這個小孩(周泓旭)講話。這小孩好像就人間蒸發一樣,沒人要關心!」

回到台灣,王可富也透過關係打聽A男真實身分。「我查過了,外交部沒有這個人,」他為此感到不平,認為周泓旭很可能掉進了情治單位預先設下的「局」。「我很了解兩岸情報工作,這小孩連A男的名字都搞不清楚,還敢用微信跟人講『機密』,怎麼可能是匪諜?」

兩岸新環境下,如何「保密防諜」?

總統蔡英文就任後,宣示重建國家反情報體系,調查局於今年初提出台灣首部《國家保防工作法》草案,卻遭遇強烈阻力,陳報行政院後被退回。主要阻力在於,外界質疑草案賦予保防工作人員的裁量權太大,台灣恐重回警總時代、白色恐怖再現。

不願具名的現任國安系統的官員對端傳媒表示,周泓旭案的確與調查局推動保防法有關。他說:「保防法現在應該是推不動了......,其實當初就算不抓周泓旭,那時候(今年3月)應該還是會另外抓人,只是代換掉周泓旭的名字.....。」

但中央警察大學教授、台灣智庫諮詢委員董立文認為,「保防法」的推動,涉及中共對台滲透乃至於統戰,「保密防諜」不是口號,而是急需落實的作為。外界認為周泓旭案與調查局急欲推動保防法有關,他則持保留看法。

「英美早就有反間諜法,中國2005年也訂定反間諜法,還從重量刑,台灣沒有理由不做。」

他指出,前總統馬英九執政八年,兩岸在「大交流」的環境裏,產生許多國安疑慮。馬英九時代,就曾公開表示要加強保防工作,民進黨政府只是想把保防工作法制化。「其實,法制化會更保障人權,但這次推行過程引起國人誤解,短時間內,(保防法)不可能推得動,」他評估。

他並建議,政府應該訂定「反間諜法」,及早定義間諜行為、範圍、機密標準以及相關罰則。此外,反間諜行動符合國際標準和趨勢,「英美早就有反間諜法,中國2005年也訂定反間諜法,還從重量刑,台灣沒有理由不做。」董立文如是強調。

兩岸之間,諜影重重,早已不是秘密。2015年,兩岸首度換俘、歷史性的主角一、前中華民國軍情局上校李志豪,便是中共長期潛伏台灣的間諜。他出生於大陸,真實身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國安廳培養的特工,1980年代游泳至香港,以僑生身份來台求學,中華民國國防部特情室(後併入軍事情報局)吸收他為特務;1996年,他將台海危機導彈機密送到大陸;1999年被發現真實身分,在台被誘捕;遭判無期徒刑。

這場歷史性換俘的另外兩名主角,是近年台灣被中國大陸逮捕階級最高的兩名情報員,前軍情局四處副處長朱恭訓上校、組長徐章國上校。2015年10月,他們在大陸關押9年多後獲假釋釋並搭機返台。台灣方面於10月底同意釋放李志豪。

不完全統計顯示,從2002年至今,中華民國政府破獲的共諜案有60件;另據台灣媒體近期報導,過去15年台灣破獲的共諜案,幾乎都集中在軍事機構,涉及一般行政機構的僅6件。

周泓旭案,因他曾象徵著兩岸和平交流的陸生及平民身份,以及「保防」話題引發熱議,備受關注。諜影仍重重,「保密防諜」的年代並未遠去;可以預見的是,兩岸「諜」案也會愈發重重。

附錄:

針對周泓旭案,調查局於截稿前夕發出回應稿,全文照登如下:

有關本局偵辦之「周泓旭涉嫌國家安全法案」,目前由被告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尚未判決確定,本局書面回應如下:

一、106年3月9日本局報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偵辦「周泓旭涉嫌國家安全法案」(下稱本案), 106年9月15日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依違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第5條之1(為大陸地區黨務機構人員發展組織) 未遂,判處周員有期徒刑1年2個月,目前由被告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二、本案自立案調查到報請台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偵辦,均全力配合檢察官指揮,完成搜索扣押及後續偵辦移送作業。偵辦期間本局謹守偵查不公開、行政中立及證據法則,秉持「證據到哪就辦到哪」之辦案原則,兼顧國家安全及當事人權益。絕無派員喬裝、與被告辯護律師誘使被告入罪之情事;亦無派員跟監詠銘國際有限公司人員之情事。

三、本局從未針對本案發布任何訊息,有關媒體報導及傳聞臆測,本局無從配合說明。

四、本案證人真實身分及案情內容等資訊,基於本案判決書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列為機密卷宗及依照證人保護相關規定,本局不便對外說明。

五、感謝貴媒體重視新聞平衡報導的用心,給予本局說明澄清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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