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灣因發生酒駕撞死烘培師事件,再次引起民眾對於酒駕的熱議,甚至有部分人主張用鞭刑治酒駕,其理由多略為:一、立法委員不敢修法用鞭刑,是因為怕鞭到自家委員、政府高官;二、如果鞭刑會讓人失去工作、受到羞辱,那酒駕用鞭刑會讓民眾更加思考嚴重後果;三、用鞭刑的缺點只有對喜歡被鞭的人無效;四、用鞭刑作為刑罰的成本比自由刑來得低;五、用鞭刑沒有侵害人權問題。據報載,因超過1萬人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對酒駕累犯用鞭刑的提案附議已順利成案,法務部表示行政院政務委員將於今年12月1日召開協作會議,討論對酒駕案件是否增加鞭刑作為處罰手段。目前該提案附議人數已超過25000人。
行政部門積極回應,展現政府願意傾聽民意而非將之排拒於門外,固然立意甚佳。不過,若回顧台灣針對酒駕行為的刑事處罰(刑法第185條之3),歷來每當媒體大力放送酒駕撞死民眾的報導,激起民怨,台灣政府都會以加重刑罰作為消弭民怨、回覆民意的手段。因此,立法者分別於2008年、2011年、2013年間逐次回應民意,持續地採取重罰化的策略,並於2013年「提高該規定的法定刑度上限及下限」、「刪除原有罰金、拘役」、「調降成立犯罪之門檻」。然而,迄今仍未能大幅減少台灣民眾酒後駕車的案件發生,此情況眾所皆知。相較於部分人主張用重刑治酒駕的看法,專家學者則對屢屢加重刑罰的修法策略提出質疑,甚至認為這樣的策略已是黔驢技窮。
重罰化修法無明顯預防效用
從以上統計數據可知,2013年修法後人數上升雖或許是因犯罪成立的門檻下降所致,但即便立法者分別在2008年、2011年、2013年加重對酒駕行為人的刑罰,宣示採取重刑化的修法態勢,但2014年至2016年間的酒駕案件數量及人數始終居高不下。立法者或者是支持治酒駕用重典的民眾,往往以加重刑罰後酒駕造成死傷的人數有所降低,作為主要論據,但這樣的說法不僅曾被學者認為統計方式有問題,必須投入更多研究及更精緻的分析才能實證(註一);仔細思考亦不難察覺:這幾年台灣警方有非常多全國同步取締酒駕專案,以及有不定期酒駕大執法來加強第一線執法強度,可預見死傷人數會相應下降,但這其實是員警取締嚴格所致,而與立法者宣示重刑化的修法態度未必有很大關聯。
對一般人而言,自是希望重刑化後不會再有酒駕事件發生,才能確保用路人的安全。如果立法者歷次重刑化的修法宣示能有效阻嚇,且在員警零容忍地執勤的前提下,酒駕案件數目及人數應該會大幅下降。然而,自2014年至2016年間數據雖有略微下降,但沒有呈現明顯、大幅下降的趨勢,可見此重刑化策略無明顯預防效用,應該尋求其他方法。
「酒駕」涵蓋類型有別,不應一概而論
社會上一般人對酒駕案件深惡痛絕,泰半來自媒體揭露酒駕者撞死他人的新聞。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只要想像一下自己深愛或重視的人遭逢酒駕而發生不幸事故,自不難理解那傷痛欲絕之情緒。但也因此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死傷罪」才會規定:致人於死者「3年以上、10年以下」;致人重傷者「1年以上、7年以下」。
然而,所謂「酒駕」的類型並不僅限於此。
如觀察各縣市政府統計數據,以台北市員警取締酒後駕車件數為例,2012年:汽車1229件、機車2631件;2013年:汽車1416件、機車4160件;2014年1月至11月間:汽車1675件、機車4781件;2015年1月至11月間:汽車2170件、機車4897件;2016年1月至11月間:汽車2262件、機車4569件。
我們可以發現,台北市員警取締酒後駕車的機車件數遠高於汽車件數。然而,從內政部警政署統計數據中,我們卻無法清楚得知各縣市員警取締酒駕件數中,不同類型車輛的比例為多少。警政署應有這些資料,但在統計表上沒有再加以區分。而沒有區分的原因或是:以統合各種車輛的酒駕案件數據,可讓民眾感受數量之龐大,以及警方取締酒駕的執行決心;但也有可能是員警執行取締酒駕勤務上,不論是取締汽車、貨車、大型車輛、機車、電動機車、電動自行車的績效或積分點數均相同,所以沒有進一步區分。
然而,司法實務所謂的「酒駕」(即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所包含之樣貌、行為類型,不僅有一般人直觀上可以想到的,飲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貨車、大型客貨車,其實還包括普通輕、重型機車、電動機車、電動自行車。由於台灣汽車價位因進口關稅而遠高於其他國家,仍有許多人使用各類機車或電動自行車。另一方面,部分位於偏鄉的地區,大眾交通運輸網絡的建設沒辦法與都會區相提並論,很多人外出工作、就學幾近別無選擇,僅能使用機車或是電動機車、電動自行車代步。
一般人認為「酒駕」須一律重判的想法,不僅忽略了「酒駕」概念所能夠涵蓋的類型及射程範圍,也忽略了刑法第57條所要考量的,第1款到第10款的量刑因素(註二);更可能是因為新聞媒體對酒駕致人死傷案件(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集中的報導,使得一般人產生「體感治安」惡化的主觀感覺,即見聞酒駕致人死傷案件,感到自身的脆弱不安,而要求安定及安全感,並因為這樣的不安感,引導出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的直觀想法。
除司法量刑應依地域不同、動力交通工具種類不同等情形,而有不同的量刑抉擇外,第一線員警執法層面亦須檢討,是否取締電動自行車、(電動或普通)機車的績效點數,與取締汽車、貨車的績效點數相同。畢竟,倘績效點數相同,基於人性觀點,將導致員警執法上難免側重易查緝、危險性較低的機車、電動自行車。但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貨車、大型客貨車,造成死亡或重傷的情形遠高於酒後騎乘機車、電動自行車。從預防觀點來看,反而更需着重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貨車、大型客貨車的取締工作。
想看高官富少被鞭,或會非常失望
制訂法律規範,除了要參考比較法之外,自身歷史脈絡亦不能輕忽。台灣並非未曾經歷鞭笞刑的年代,除清國時期外,在日治殖民時期的1904年,台灣總督府頒布「罰金及笞刑處分例」即有之。而當日本本土以文明開化為由,於1920年廢止鞭笞刑,作為殖民地的台灣遲至隔年才廢止。以進步為名、主張人權起家的本土政權如在執政期間試圖恢復過往受到殖民時的鞭笞刑,殊難想像,野蠻的身體刑也將減損台灣在世界上證立自身價值的機會。
當然,用「基本人權」、「國際潮流」、「減損國際地位」等字眼,想必是無法說服支持鞭笞刑的部分民眾,但該部分人基於熱切期望而引進鞭笞刑的真正問題點,實是如同尼采在《善惡的彼岸》中所說的:
「與怪物戰鬥的人,應當小心自己不要成為怪物;當你遠遠凝視深淵時,深淵也在凝視你。」
我在地方法院處理酒駕案件的經驗,其中有很高的比例是酒駕未肇事的案件(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而非第2項「酒駕致人死傷」的案例,而當中酒後騎機車的案件又佔了大部分。騎乘普通機車、電動機車或電動自行車者,其經濟實力往往比汽車駕駛人低,屬於中低階層生活水平者比比皆是,在偏鄉地區更多是打零工、以臨時工為生之人民。
今日如引進鞭刑,經濟能力尚佳者或白領階級,可委請司機代勞或找代客駕駛等方式,避開酒後自行駕駛的困境;位處大眾交通運輸工具發達的都會區民眾,有更多替代方案可供選擇,如完善的公車網絡、四通八達的捷運路線,但在大眾交通工具不發達的偏鄉地區怎麼辦?
改不掉酒駕習慣的人,有部分可能因為勞工階層週遭的工作環境、可能因為其罹患的心理、生理疾病,亦可能因長期生活的困苦而改不掉飲酒慣習(註三)。在引進鞭笞刑後,想要看政府高官、民意代表、富少爺、有錢人被鞭的部分群眾會非常失望,因為所見到被鞭笞者很有可能大部分是中低階層的人民,而鞭笞刑實際上執行將會等同「階級刑罰」。
試想,此一基於部分民眾情緒、不安感而提出的立法對案,如實行後沒效果,鞭笞刑此種刑罰不足以畏其意,難道要引進更多、更殘忍的身體刑嗎?
酒精鎖及酒測鑰匙可替代鞭刑
法律規範的產出與落實,勢必經過「立法」、「司法」的階段,而如果能夠觀察到歷年來重刑化無法達成原本期望的明顯預防效果的話,民眾也應該轉身去注意隱身在「立法」、「司法」之外的「行政」系統,檢討它們這些年來除了宣導、取締、矯治外,還能夠做些什麼。
任何重刑嚴罰都僅能說是事後處理機制,如果真的要「預防」,應該是要防患於未然,從根本阻止飲酒者順利啟動動力交通工具。在這方面,安裝在點火裝置內的「酒精鎖」(呼氣酒精點火自動鎖定裝置;Ignition interlock device;I.I.D.)或「酒測鑰匙」(Alcokey)的技術早已開發,且許多國家已有施行,而行政院也曾於2012年第3321次院會決議表示,汽車加裝酒精鎖技術上已經可行。現階段「行政系統」能夠做的,應該是積極思考讓「酒精鎖」或「酒測鑰匙」的技術設備能夠全國普及化,至少先成為每輛自用小客貨車、大型客貨車的標準配備(而非民眾自行選配),進而推廣到機車、電動車,「阻絕飲酒者於上路之前」,才能真正有效地預防、杜絕酒駕發生。
除了行政系統應積極開發「酒測鑰匙」或者「酒精鎖」的技術設備外,警政署亦應重新確認統計方式,讓社會大眾更能了解酒後駕車的類型,並確認是否因警政署績效計分方式而讓員警執法密度有別,若有則宜修正、調整。
至於立法系統,亦須檢視歷年來挾民意而積極地將加重刑罰作為解決社會問題工具的立法態勢,針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的錯誤修法加以修正,並考量城鄉情況、動力交通工具有別,於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恢復罰金、拘役之
刑種。
立法系統如執迷於懲罰阻嚇,也未必要引入殘虐、野蠻的身體刑。基於台灣民情及民眾的特性,縱現行學說及實務認為不能沒收酒駕行為人的車輛,但立法者也可以制定獨立條文規定,來沒收酒駕的動力交通工具,而當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該動力交通工具的價額,亦未嘗不可,而且此舉或許比身體刑來得更讓民眾感受深刻。
然而,「沒收、追徵」形式上雖非刑罰或保安處分,但對於中低階層的民眾實際感受而言,無疑仍是一種懲罰,且對他們來說,沒有改變飲酒(包含飲用酒精成分的飲料,如保力達B)文化、飲宴時的勸酒文化(此對一般人亦有之)、客觀環境沒有增設普及、便宜利用的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時,能達到多少的預防效果仍值得存疑。
「最好的刑事政策是社會政策」
若「最好的刑事政策其實是社會政策」時,政府應當盡力改善中低階層民眾所身處的環境,才是一勞永逸的解決方式。
部分人直覺認為,刑罰加重、引進鞭刑可令民眾因畏懼而不再酒駕。這種理性成本抉擇的想法,並不能說完全錯誤,但前提是這個人在社會中有充分的懸念(例如:工作、人際關係、社會中有其想做之事或喜愛的人、事、物),讓他會為了避免失去這些懸念,而放棄選擇酒駕的僥倖心態。這些懸念才是刑罰能夠發揮預防、嚇阻效果的原因。但這些懸念來自社會結構之中,而非存在刑罰規範之中。如果一個人在社會當中欠缺充分懸念,或者囿於心理、生理疾病,又或者其週遭工作、生活環境的影響大於其自我理性判斷的能力,則無論多重或多嚴厲的刑罰,對他也是發揮不了作用的,而這些人大多是前面所提的「中低階層人民」。反而,深具懸念的政府高官、民意代表或白領階級,則會傾向採取避險的措施,避免受到鞭刑的處罰。
再者,認為鞭刑沒有侵害人權的想法,其實有着很大的問題。如果執政者可以因民眾熱望而對酒駕採取鞭刑,一旦鞭成習慣,將來在其他民眾熱望的議題上,鞭刑也可能被執政者操作,作為解決社會問題的道具。
最後也是最需要提醒的一點,台灣遠離殖民統治、威權統治已久,每個心中對這片土地有所熱愛,而不忍見台灣傾敗的人,都應該要避免選擇用殘虐的身體刑作為消弭心中不安、維繫秩序的手段。這片土地需要更有效處理問題的方法,與其讓鞭刑淪為因人而異的階級刑罰,真正想要解決問題、關心這個議題的民眾應選擇更有效、更公平的預防酒駕的手段。
(吳志強,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生)
註一:李佳玟,「治酒駕用重典-一個實證的考察」,第150頁至第152頁,月旦法學雜誌第223期,2013年12月。
註二: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註三:有文獻曾研究當經濟壓力過大時,會造成較多的人利用飲酒來抒解壓力,甚至會用酗酒來逃避經濟壓力;而相關研究資料也指出,為減少酒駕行為發生,面對高風險個案須有配套措施,才有可能降低酒後駕車行為的發生,例如針對歸因方式設計酒駕生命教育及個別輔導認知方向、對於酒駕防治工作要考慮人口變項(勞動階級、失婚者等),並針對相關身心適應狀況進行協助改變。請參照呂謂正、鄭明琪、陳頌威、陳以青、李奇姜、彭郁茹、陳世哲,「歸因方式、自我效能與飲酒行為對酒駕次數的影響:新竹市男性酒駕者之個案對照研究」,第36頁、第45頁,犯罪與刑事司法研究第24期,2015年12月。
对民众立鞭刑的出发点是想看高管被打看戏太偏颇了吧….
不夠重? 那不如直接出死刑好不好? 這樣是否可以斷絕所有酒駕?
雖然我同意作者想要引導出「重刑無法解決酒駕頻出」的觀點,需有配套措施與環境來導正行為,但說目前台灣刑罰過重或階級意識導致此言論就失真了。
酒駕對其它人如不定時炸彈,沒有人想要擔心下次被酒駕者傷害的是自己或家人,所以想要快速遏止這種行為,就算是低層勞工犯罪也不會得到同情。至於高官權貴為何犯罪會更討人厭,因為通常他們有較多資源去討避應負責任與刑罰。
會覺得鞭刑可以預防酒駕的想法未免太天真,這種思維往往認為「會痛就不會敢做,如果敢做,那是因為不夠痛」,然而罰錢坐牢真的不夠痛嗎?從理性人的出發點來看,我喝酒開車要換來罰錢跟懲罰,怎樣看都不是理性選擇,但就是有人會酒駕,說到底原因很簡單,不是不怕被抓到被罰,不過就是願意拿自己的命,拿別人的命來賭不會出事不會被抓。這種人根本不會考慮真的出事的嚴重性,就算酒駕一律處死刑,我不相信酒駕問題就能顯著解決,因為永遠有人願意賭一把。鞭刑不過是想要處理無能解決問題下發洩懲罰的慾望而已。懲罰的成本很高,邊際效益卻非常低,其實現在的台灣已經是世界排名很高的重刑化國度了,但人們對治安的不安感有比其他國家低嗎?到底要重刑到什麼程度才叫足夠?有被滿足的那一天嗎?
真是天真的想法
很明顯的是現行罰則不夠重,用鞭刑以加重罰再看看還有沒有人敢酒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