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湾因发生酒驾撞死烘培师事件,再次引起民众对于酒驾的热议,甚至有部分人主张用鞭刑治酒驾,其理由多略为:一、立法委员不敢修法用鞭刑,是因为怕鞭到自家委员、政府高官;二、如果鞭刑会让人失去工作、受到羞辱,那酒驾用鞭刑会让民众更加思考严重后果;三、用鞭刑的缺点只有对喜欢被鞭的人无效;四、用鞭刑作为刑罚的成本比自由刑来得低;五、用鞭刑没有侵害人权问题。据报载,因超过1万人在“公共政策网路参与平台”对酒驾累犯用鞭刑的提案附议已顺利成案,法务部表示行政院政务委员将于今年12月1日召开协作会议,讨论对酒驾案件是否增加鞭刑作为处罚手段。目前该提案附议人数已超过25000人。
行政部门积极回应,展现政府愿意倾听民意而非将之排拒于门外,固然立意甚佳。不过,若回顾台湾针对酒驾行为的刑事处罚(刑法第185条之3),历来每当媒体大力放送酒驾撞死民众的报导,激起民怨,台湾政府都会以加重刑罚作为消弭民怨、回复民意的手段。因此,立法者分别于2008年、2011年、2013年间逐次回应民意,持续地采取重罚化的策略,并于2013年“提高该规定的法定刑度上限及下限”、“删除原有罚金、拘役”、“调降成立犯罪之门槛”。然而,迄今仍未能大幅减少台湾民众酒后驾车的案件发生,此情况众所皆知。相较于部分人主张用重刑治酒驾的看法,专家学者则对屡屡加重刑罚的修法策略提出质疑,甚至认为这样的策略已是黔驴技穷。
重罚化修法无明显预防效用
从以上统计数据可知,2013年修法后人数上升虽或许是因犯罪成立的门槛下降所致,但即便立法者分别在2008年、2011年、2013年加重对酒驾行为人的刑罚,宣示采取重刑化的修法态势,但2014年至2016年间的酒驾案件数量及人数始终居高不下。立法者或者是支持治酒驾用重典的民众,往往以加重刑罚后酒驾造成死伤的人数有所降低,作为主要论据,但这样的说法不仅曾被学者认为统计方式有问题,必须投入更多研究及更精致的分析才能实证(注一);仔细思考亦不难察觉:这几年台湾警方有非常多全国同步取缔酒驾专案,以及有不定期酒驾大执法来加强第一线执法强度,可预见死伤人数会相应下降,但这其实是员警取缔严格所致,而与立法者宣示重刑化的修法态度未必有很大关联。
对一般人而言,自是希望重刑化后不会再有酒驾事件发生,才能确保用路人的安全。如果立法者历次重刑化的修法宣示能有效阻吓,且在员警零容忍地执勤的前提下,酒驾案件数目及人数应该会大幅下降。然而,自2014年至2016年间数据虽有略微下降,但没有呈现明显、大幅下降的趋势,可见此重刑化策略无明显预防效用,应该寻求其他方法。
“酒驾”涵盖类型有别,不应一概而论
社会上一般人对酒驾案件深恶痛绝,泰半来自媒体揭露酒驾者撞死他人的新闻。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只要想像一下自己深爱或重视的人遭逢酒驾而发生不幸事故,自不难理解那伤痛欲绝之情绪。但也因此刑法第185条之3第2项“不能安全驾驶致人死伤罪”才会规定:致人于死者“3年以上、10年以下”;致人重伤者“1年以上、7年以下”。
然而,所谓“酒驾”的类型并不仅限于此。
如观察各县市政府统计数据,以台北市员警取缔酒后驾车件数为例,2012年:汽车1229件、机车2631件;2013年:汽车1416件、机车4160件;2014年1月至11月间:汽车1675件、机车4781件;2015年1月至11月间:汽车2170件、机车4897件;2016年1月至11月间:汽车2262件、机车4569件。
我们可以发现,台北市员警取缔酒后驾车的机车件数远高于汽车件数。然而,从内政部警政署统计数据中,我们却无法清楚得知各县市员警取缔酒驾件数中,不同类型车辆的比例为多少。警政署应有这些资料,但在统计表上没有再加以区分。而没有区分的原因或是:以统合各种车辆的酒驾案件数据,可让民众感受数量之庞大,以及警方取缔酒驾的执行决心;但也有可能是员警执行取缔酒驾勤务上,不论是取缔汽车、货车、大型车辆、机车、电动机车、电动自行车的绩效或积分点数均相同,所以没有进一步区分。
然而,司法实务所谓的“酒驾”(即酒后驾驶动力交通工具)所包含之样貌、行为类型,不仅有一般人直观上可以想到的,饮酒后驾驶自用小客货车、大型客货车,其实还包括普通轻、重型机车、电动机车、电动自行车。由于台湾汽车价位因进口关税而远高于其他国家,仍有许多人使用各类机车或电动自行车。另一方面,部分位于偏乡的地区,大众交通运输网络的建设没办法与都会区相提并论,很多人外出工作、就学几近别无选择,仅能使用机车或是电动机车、电动自行车代步。
一般人认为“酒驾”须一律重判的想法,不仅忽略了“酒驾”概念所能够涵盖的类型及射程范围,也忽略了刑法第57条所要考量的,第1款到第10款的量刑因素(注二);更可能是因为新闻媒体对酒驾致人死伤案件(刑法第185条之3第2项)集中的报导,使得一般人产生“体感治安”恶化的主观感觉,即见闻酒驾致人死伤案件,感到自身的脆弱不安,而要求安定及安全感,并因为这样的不安感,引导出违反罪刑相当原则的直观想法。
除司法量刑应依地域不同、动力交通工具种类不同等情形,而有不同的量刑抉择外,第一线员警执法层面亦须检讨,是否取缔电动自行车、(电动或普通)机车的绩效点数,与取缔汽车、货车的绩效点数相同。毕竟,倘绩效点数相同,基于人性观点,将导致员警执法上难免侧重易查缉、危险性较低的机车、电动自行车。但酒后驾驶自用小客货车、大型客货车,造成死亡或重伤的情形远高于酒后骑乘机车、电动自行车。从预防观点来看,反而更需着重酒后驾驶自用小客货车、大型客货车的取缔工作。
想看高官富少被鞭,或会非常失望
制订法律规范,除了要参考比较法之外,自身历史脉络亦不能轻忽。台湾并非未曾经历鞭笞刑的年代,除清国时期外,在日治殖民时期的1904年,台湾总督府颁布“罚金及笞刑处分例”即有之。而当日本本土以文明开化为由,于1920年废止鞭笞刑,作为殖民地的台湾迟至隔年才废止。以进步为名、主张人权起家的本土政权如在执政期间试图恢复过往受到殖民时的鞭笞刑,殊难想像,野蛮的身体刑也将减损台湾在世界上证立自身价值的机会。
当然,用“基本人权”、“国际潮流”、“减损国际地位”等字眼,想必是无法说服支持鞭笞刑的部分民众,但该部分人基于热切期望而引进鞭笞刑的真正问题点,实是如同尼采在《善恶的彼岸》中所说的:
“与怪物战斗的人,应当小心自己不要成为怪物;当你远远凝视深渊时,深渊也在凝视你。”
我在地方法院处理酒驾案件的经验,其中有很高的比例是酒驾未肇事的案件(刑法第185条之3第1项),而非第2项“酒驾致人死伤”的案例,而当中酒后骑机车的案件又占了大部分。骑乘普通机车、电动机车或电动自行车者,其经济实力往往比汽车驾驶人低,属于中低阶层生活水平者比比皆是,在偏乡地区更多是打零工、以临时工为生之人民。
今日如引进鞭刑,经济能力尚佳者或白领阶级,可委请司机代劳或找代客驾驶等方式,避开酒后自行驾驶的困境;位处大众交通运输工具发达的都会区民众,有更多替代方案可供选择,如完善的公车网络、四通八达的捷运路线,但在大众交通工具不发达的偏乡地区怎么办?
改不掉酒驾习惯的人,有部分可能因为劳工阶层周遭的工作环境、可能因为其罹患的心理、生理疾病,亦可能因长期生活的困苦而改不掉饮酒惯习(注三)。在引进鞭笞刑后,想要看政府高官、民意代表、富少爷、有钱人被鞭的部分群众会非常失望,因为所见到被鞭笞者很有可能大部分是中低阶层的人民,而鞭笞刑实际上执行将会等同“阶级刑罚”。
试想,此一基于部分民众情绪、不安感而提出的立法对案,如实行后没效果,鞭笞刑此种刑罚不足以畏其意,难道要引进更多、更残忍的身体刑吗?
酒精锁及酒测钥匙可替代鞭刑
法律规范的产出与落实,势必经过“立法”、“司法”的阶段,而如果能够观察到历年来重刑化无法达成原本期望的明显预防效果的话,民众也应该转身去注意隐身在“立法”、“司法”之外的“行政”系统,检讨它们这些年来除了宣导、取缔、矫治外,还能够做些什么。
任何重刑严罚都仅能说是事后处理机制,如果真的要“预防”,应该是要防患于未然,从根本阻止饮酒者顺利启动动力交通工具。在这方面,安装在点火装置内的“酒精锁”(呼气酒精点火自动锁定装置;Ignition interlock device;I.I.D.)或“酒测钥匙”(Alcokey)的技术早已开发,且许多国家已有施行,而行政院也曾于2012年第3321次院会决议表示,汽车加装酒精锁技术上已经可行。现阶段“行政系统”能够做的,应该是积极思考让“酒精锁”或“酒测钥匙”的技术设备能够全国普及化,至少先成为每辆自用小客货车、大型客货车的标准配备(而非民众自行选配),进而推广到机车、电动车,“阻绝饮酒者于上路之前”,才能真正有效地预防、杜绝酒驾发生。
除了行政系统应积极开发“酒测钥匙”或者“酒精锁”的技术设备外,警政署亦应重新确认统计方式,让社会大众更能了解酒后驾车的类型,并确认是否因警政署绩效计分方式而让员警执法密度有别,若有则宜修正、调整。
至于立法系统,亦须检视历年来挟民意而积极地将加重刑罚作为解决社会问题工具的立法态势,针对刑法第185条之3第1项的错误修法加以修正,并考量城乡情况、动力交通工具有别,于刑法第185条之3第1项规定恢复罚金、拘役之
刑种。
立法系统如执迷于惩罚阻吓,也未必要引入残虐、野蛮的身体刑。基于台湾民情及民众的特性,纵现行学说及实务认为不能没收酒驾行为人的车辆,但立法者也可以制定独立条文规定,来没收酒驾的动力交通工具,而当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或不宜没收时,追征该动力交通工具的价额,亦未尝不可,而且此举或许比身体刑来得更让民众感受深刻。
然而,“没收、追征”形式上虽非刑罚或保安处分,但对于中低阶层的民众实际感受而言,无疑仍是一种惩罚,且对他们来说,没有改变饮酒(包含饮用酒精成分的饮料,如保力达B)文化、饮宴时的劝酒文化(此对一般人亦有之)、客观环境没有增设普及、便宜利用的大众交通运输工具时,能达到多少的预防效果仍值得存疑。
“最好的刑事政策是社会政策”
若“最好的刑事政策其实是社会政策”时,政府应当尽力改善中低阶层民众所身处的环境,才是一劳永逸的解决方式。
部分人直觉认为,刑罚加重、引进鞭刑可令民众因畏惧而不再酒驾。这种理性成本抉择的想法,并不能说完全错误,但前提是这个人在社会中有充分的悬念(例如:工作、人际关系、社会中有其想做之事或喜爱的人、事、物),让他会为了避免失去这些悬念,而放弃选择酒驾的侥幸心态。这些悬念才是刑罚能够发挥预防、吓阻效果的原因。但这些悬念来自社会结构之中,而非存在刑罚规范之中。如果一个人在社会当中欠缺充分悬念,或者囿于心理、生理疾病,又或者其周遭工作、生活环境的影响大于其自我理性判断的能力,则无论多重或多严厉的刑罚,对他也是发挥不了作用的,而这些人大多是前面所提的“中低阶层人民”。反而,深具悬念的政府高官、民意代表或白领阶级,则会倾向采取避险的措施,避免受到鞭刑的处罚。
再者,认为鞭刑没有侵害人权的想法,其实有着很大的问题。如果执政者可以因民众热望而对酒驾采取鞭刑,一旦鞭成习惯,将来在其他民众热望的议题上,鞭刑也可能被执政者操作,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道具。
最后也是最需要提醒的一点,台湾远离殖民统治、威权统治已久,每个心中对这片土地有所热爱,而不忍见台湾倾败的人,都应该要避免选择用残虐的身体刑作为消弭心中不安、维系秩序的手段。这片土地需要更有效处理问题的方法,与其让鞭刑沦为因人而异的阶级刑罚,真正想要解决问题、关心这个议题的民众应选择更有效、更公平的预防酒驾的手段。
(吴志强,花莲地方法院法官、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博士生)
注一:李佳玟,“治酒驾用重典-一个实证的考察”,第150页至第152页,月旦法学杂志第223期,2013年12月。
注二:刑法第57条规定:“科刑时应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并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 为科刑轻重之标准:一、犯罪之动机、目的。二、犯罪时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为人之生活状况。五、犯罪行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为人之智识程度。七、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关系。八、犯罪行为人违反义务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险或损害。 十犯罪后之态度。”
注三:有文献曾研究当经济压力过大时,会造成较多的人利用饮酒来抒解压力,甚至会用酗酒来逃避经济压力;而相关研究资料也指出,为减少酒驾行为发生,面对高风险个案须有配套措施,才有可能降低酒后驾车行为的发生,例如针对归因方式设计酒驾生命教育及个别辅导认知方向、对于酒驾防治工作要考虑人口变项(劳动阶级、失婚者等),并针对相关身心适应状况进行协助改变。请参照吕谓正、郑明琪、陈颂威、陈以青、李奇姜、彭郁茹、陈世哲,“归因方式、自我效能与饮酒行为对酒驾次数的影响:新竹市男性酒驾者之个案对照研究”,第36页、第45页,犯罪与刑事司法研究第24期,2015年12月。
对民众立鞭刑的出发点是想看高管被打看戏太偏颇了吧....
不夠重? 那不如直接出死刑好不好? 這樣是否可以斷絕所有酒駕?
雖然我同意作者想要引導出「重刑無法解決酒駕頻出」的觀點,需有配套措施與環境來導正行為,但說目前台灣刑罰過重或階級意識導致此言論就失真了。
酒駕對其它人如不定時炸彈,沒有人想要擔心下次被酒駕者傷害的是自己或家人,所以想要快速遏止這種行為,就算是低層勞工犯罪也不會得到同情。至於高官權貴為何犯罪會更討人厭,因為通常他們有較多資源去討避應負責任與刑罰。
會覺得鞭刑可以預防酒駕的想法未免太天真,這種思維往往認為「會痛就不會敢做,如果敢做,那是因為不夠痛」,然而罰錢坐牢真的不夠痛嗎?從理性人的出發點來看,我喝酒開車要換來罰錢跟懲罰,怎樣看都不是理性選擇,但就是有人會酒駕,說到底原因很簡單,不是不怕被抓到被罰,不過就是願意拿自己的命,拿別人的命來賭不會出事不會被抓。這種人根本不會考慮真的出事的嚴重性,就算酒駕一律處死刑,我不相信酒駕問題就能顯著解決,因為永遠有人願意賭一把。鞭刑不過是想要處理無能解決問題下發洩懲罰的慾望而已。懲罰的成本很高,邊際效益卻非常低,其實現在的台灣已經是世界排名很高的重刑化國度了,但人們對治安的不安感有比其他國家低嗎?到底要重刑到什麼程度才叫足夠?有被滿足的那一天嗎?
真是天真的想法
很明顯的是現行罰則不夠重,用鞭刑以加重罰再看看還有沒有人敢酒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