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香港法庭:反恐二案主控罪判無罪;同性伴侶登記制遭否決;女同志覆核親子關係勝訴

特首同意「再度任命」李義為終審法院常任法官;議員施駿興涉非禮及與未成年少女性交,辯方要求「換官」;涉違立法會特權法,林卓廷否認控罪;三人涉 WhatsApp 煽惑殺警罪成;助理校長與家長被控妨礙司法公正
2025年9月10日,立法會二讀否決《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後,岑子杰見記者。攝:林振東/端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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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二案:全部被告反恐控罪不成立,三人交替控罪罪成

「反恐條例第二案」9人陪審團經過約28個小時的退庭商議,9月4日得出裁決。陪審團一致裁定首7名被告的主控罪,即《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不成立。然而,陪審團以8比1裁定首被告何卓為、次被告李嘉濱及第四被告張家俊的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成立。

另外,陪審團一致裁定第八被告周皓文的「企圖製造炸藥罪」不成立。脫罪的5名被告即日獲釋。法官陳仲衡押後至10月10日處理求情和判刑,期間為3名罪成被告索取臨床心理學家報告,並為第四被告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

《法庭線》提到,獲裁定無罪的5人當中,有人最早於2020年3月7日被捕,至脫罪獲釋時已還柙逾2000日。至於罪成的三名被告同樣於2020年3月7日被捕,其主控罪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現被裁定成立的交替控罪之最高刑罰為20年監禁。

2025年9月5日,香港金鐘,(左起)「反恐第二案」被告楊怡斯、被告張琸淇、被告吳子樂、被告周皓文步出高等法院。圖:端傳媒

本案圍繞2020年1月至3月兩宗已發生及一宗未發生的爆炸案,時值香港經歷 2019 冠狀病毒兩波疫情高峰,爆炸案沒有造成任何人命傷亡。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在兩宗爆炸案發生後承認責任,宣稱作案目的分別是要求醫護罷工和要求港府「封關」。

今次是警方第二次引用《反恐條例》提控,但除了首案有被告認罪,兩案受審被告的《反恐條例》控罪均獲陪審團裁定不成立。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警司張伯傑於4日下午在高等法院外回應裁決,稱法庭裁定本案所有被告「表證成立」,反映法庭認定控方舉證充足,足以要求被告答辯。張伯傑強調,警方未來會積極引用《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提控,將罪犯繩之於法。

另外,就有被告在庭上供稱曾遭警方「打、嚇、氹(哄騙)」逼供,張伯傑強調案中證據經法庭評核,法官裁定證據是在合法框架下取得、口供是在被告自願之下給出。

立法會二讀否決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

立法會9月10日二讀《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最終以71票反對、14票贊成及1票棄權,大比數否決草案。這是本屆立法會首次否決由政府提出的立法草案。

今次立法源於「彩虹行動」成員岑子杰就海外同性婚姻在港法律地位的司法覆核。終審法院於2023年9月5日裁定岑子杰部分勝訴,5名法官以3比2裁定,香港沒有提供在法律上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替代途徑,違反了《人權法案》,頒令港府在兩年暫緩期內履行上述義務。

香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於今年7月向立法會提交草案,建議設立「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機制」,已在海外結婚或民事結合的同性伴侶在登記後可參與伴侶的醫療決定和辦理身後事。然而,草案在立法會二讀遭否決。

2025年9月10日,立法會二讀否決《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後,岑子杰見記者。攝:林振東/端傳媒

岑子杰在社交媒體上發出聲明,感謝港府願意提出草案,但認為港府明知相關議題意見各走極端,理應更早提出草案,讓社會尋找最大共識。他形容,終審法院的判決未被落實,將會成為一道未癒合的傷口,但認為政府不會對違法違憲的現況視而不見。他還稱,希望相關立法只是落實同性伴侶權益未跨出的起點,呼籲政府和立法會再次推動《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的立法工作。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稱,政府對表決結果感到失望,但議員是社會各界的代議士,會尊重立會決定及投票結果。他提到,由於政府已經按照終院裁決,向立法會提交替代框架建議,即使草案遭到否決,政府不會向法庭申請延長暫緩令期限,而會就議題與律政司作進一步商討。

中國國務院港澳辦則發表文章,指香港社會對同性伴侶權利保障議題沒有共識,立法會是依照主流民意否決草案,與立法會支持港府依法施政並不相悖,也證明立法會不是「橡皮圖章」。

女同志就法定親子關係申請覆核,獲高院裁定勝訴

香港一名女同志提供卵子予伴侶懷孕產子後,不獲港府准許在嬰兒出生證明書上列為父母,遂代嬰兒K提出司法覆核,答辯人為行政長官。10月9日,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頒下判詞,裁定 K 一方勝訴,具體如何修正交由雙方商議。

女同志 R 和 B 於2020年在南非結婚,後通過「互惠人工受孕」(RIVF),即由 R 提供卵子與捐贈者精子結合成胚胎,予 B 懷孕誕下嬰兒 K。2023年,R 獲高等法院裁定為 K 的「普通法下的父母」,但不能成為「法定父母」。R 隨後代 K 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政府准許在 K 的出生證明書上,將 R 列為父母。

法官高浩文頒下判詞,強調今次司法覆核的申請人為 K,必須從 K 的立場考慮判決。判詞指出,RIVF 技術能讓兩人「共同創造」孩子,孩子在生理上與兩人相似,跟一般由一名女士捐卵、由另一名女士代孕的情況不同,而且接受 RIVF 前必須聲明兩人已婚或民事結合,而且將視孩子為己出。

判詞提到,R 以 K 監護人的身份提出今次司法覆核,爭議《父母與子女條例》不承認 R 的法定地位,將令 K 的憲法權利受損,要求法庭認定 R 作為父母的法定權利和責任。

就高院法官歐陽桂如於2023年裁定 R 只能為 K 之「普通法下的父母」,高浩文稱「不太同意」。他續指,今次司法覆核的爭議在於,「普通法下的父母」享有一定權利,申請方主張既然 R 已獲確認為 K 之「普通法下的父母」,身份伴隨的權利應獲准反映在 K 的出生證明書之上,但行政長官一方認為 R 既已獲認定為「普通法下的父母」,不必通過其他途徑確立親子關係,而且可以通過「監護令」獲取更多法定權利。

判詞形容 K 是非常幸運的小男孩,有愛惜他的雙親,並指 R 和 B 關係穩定,具撫養能力,R 與 K 也有基因聯繫,認為現行政策不合比例地干預 K 的私隱和家庭權益。判詞提到,政府一方主張「彈性」處理個案,現實是政府不問具體情況、雙親與子女之間的關係等,便作出裁斷,做法是「僵化」而非有「彈性」。

判詞提到,父母性別定型已經不合時宜,且有案例顯示父母的性傾向不一定對子女構成負面影響,;相反就本案而言,K 長大後有可能因為 R 不是其法定父母而感到尷尬和不便,甚至面對不可彌補的傷害。最終,高浩文裁定 K 一方勝訴。

特首同意「再度任命」李義為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港府於9月18日發出新聞稿,公布特首李家超接納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再度任命」李義(Roberto Alexandre Vieira Ribeiro)為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將在徵得立法會同意後作出任命,開終院法官先例。。

李義現年76歲,於2000年獲任命為終院常任法官,2014年、2017年、2020年及2023年獲延任,目前任期至2026年3月19日屆滿。後兩次獲延任時,李義已經超過最高退休年齡70歲。

2025年1月20日,2025年法律年度開啓典禮,終院常任法官李義(中)在台上。攝:林振東/端傳媒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常任法官的退休年齡為70歲,在任者必須在年屆退休年齡時離任。不過,條例訂明特首可以根據終院首席法官的建議,延任年屆退休年齡的常任法官,延任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任期為三年。

司法機構解釋,根據條例第14(2)(a)及14A條規定,李義任期屆滿後不能再次延任,但根據條例第14(2)(b)條規定,李義可獲再度任命,為期三年。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涉非禮及與未成年少女性交,辯方要求「換官」

青年民建聯前副主席、元朗區議員施駿興被控一項「非禮罪」及一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案件於9月份在區域法院審理。其中,辯方申請撤換法官陳廣池,指陳官過度介入及主導控方案情。

辯方資深大律師林穎茜於第五日審訊上陳詞,指法官陳廣池對審訊爭議有「預先裁定的傾向」,更形容審訊如同「進入格鬥場」,可能令人認為法官有表面偏頗,導致被告無法獲得公平審訊。

辯方稱,事主作供期間提及的證據,控方並不依賴,但陳官在沒有確實看過相關證據之下與控辯雙方展開討論,並稱證據可以構成「新近投訴」。此外,辯方認為陳官多次介入控方主問和辯方盤問,又指陳官在審訊期間多次「為證人護航」。

辯方認為,陳官的舉動構成主導控方案情,嚴重影響辯護方向,令被告無法獲得公平審訊。就此,陳官詢問辯方有否統計法官問題佔全日問題的百分比,辯方不爭議屬「小的百分比」,但強調問題不在於數量,而在於質素。控方陳詞,指出法官有權親自發問以澄清細節,認為辯方的指控對法官不公。

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將審訊押後至10月3日,屆時就辯方申請作出決定。

涉違立法會特權法,林卓廷否認控罪

正因「初選案」服刑的林卓廷,被指在擔任立法會議員期間的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1「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涉嫌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案件於9月2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

林卓廷被控兩項「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他否認兩項控罪。

2019年5月11日,立法會出現混亂情況,經民聯時任議員石禮謙嘗試主持會議。期間,有議員指林卓廷在石禮謙身旁「不斷講嘢(不斷說話)」滋擾,林卓廷被控兩項「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他否認兩項控罪。攝:林振東/端傳媒

9月29日,陳恒鑌出庭作供,提到案發時主席台被民主黨時任議員涂謹申和公民黨(已解散)時任議員郭榮鏗霸佔,經民聯時任議員石禮謙則在官員席嘗試主持會議。期間,陳目擊林卓廷在石禮謙身旁「不斷講嘢(不斷說話)」滋擾。

不過,陳恒鑌承認由於案發現場嘈吵,他聽不到林卓廷說話的內容。辯方質疑陳恒鑌稱林卓廷「不斷講嘢」構成滋擾純屬其揣測。陳回應,自稱憑「個人常識」認為構成滋擾,但承認不知道石禮謙本人是否覺得受到滋擾。此外,陳承認自己不知道林卓廷接近石禮謙的原因,僅認定其目的是騷擾石禮謙開會。

三人涉 WhatsApp 煽惑殺警罪成,高院解釋駁回上訴理由

三名男子被指於2019年在 WhatsApp 群組發言,聲稱要殺害警員及其家人,分別被裁定兩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罪」罪名成立,各判囚22個月。當中一人就定罪和刑期提出上訴,另外兩人就刑期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今年5月駁回上訴申請,至9月15日頒布書面裁決理由

第三被告曾智健提出定罪上訴,其代表大狀提出,涉案的關鍵訊息達200條,曾只發出當中40條涉詛咒警員,但只有一條涉及警員家人,而且曾從未回應其他人有關襲擊或傷害警員的訊息。

上訴庭判詞反駁,指涉案訊息必須循上文下理,以及被告跟其他成員的互動一併考慮,否則等同將訊息抽離處理。上訴庭分析多段訊息,認為曾與同案被告「一唱一和」,認同原審指曾不只為宣洩情緒。此外,當有群組成員將討論轉移到其他焦點時,曾鍥而不捨地將話題帶回「黑警」,意圖一脈相承。因此,上訴庭駁回曾的上訴申請。

至於三名被告關嘉林、葉子軒及曾智健均提出的刑期上訴,上訴庭表明若有人受煽惑而作出襲擊、殺害警員等行為,會加重煽惑者的刑責,但即使沒有人被煽惑作出相關行為,也不會減輕煽惑者的刑責。判詞又指,涉及針對警員家人的控罪二,用意是攻擊警員的弱點,也是增加刑責的控罪。

助理校長拒收家長賄款後,涉與家長商議刪除電話訊息,同被控妨礙司法公正

一名家長涉嫌賄賂一名中學助理校長,助理校長拒收賄款並匯報事件,但二人在廉政公署(ICAC)介入調查後刪除相關電話訊息,終各被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案件於9月29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提堂,二人暫時毋須答辯,且獲准以現金保釋。

兩名被告分別是廠商會蔡章閣中學助理校長孔少丹,以及報稱居於深圳、任職會計文員的蔡鈺。案情指,二人於2024年9月12日在香港,為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銷毁或干擾 ICAC 就蔡鈺被指貪污而進行的刑事調查之資料。

ICAC 的新聞稿指出,蔡鈺的兒子獲分配蔡章閣中學的中二學位,但孔少丹審閱蔡鈺兒子的學歷文件後,要求他在入學試取得合格成績方可入讀中二。蔡鈺兒子拒絕應考,終被安排入讀中一。

蔡鈺就此通過電話通訊軟件聯絡孔少丹,要求安排兒子入讀中二。基於學位情況,孔少丹提出只要蔡鈺兒子出席考試便可入讀中二。蔡鈺獲悉後,通過支付工具向孔少丹發送1萬元人民幣,孔拒絕接受,並且向校長匯報事件。

ICAC 接報後展開調查,期間曾提醒孔少丹切勿刪除相關電話訊息。不過,孔少丹後來約見蔡鈺,兩人涉嫌商討刪除蔡鈺的電話訊息,蔡鈺也於會面後刪除二人先前所有電話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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