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初,經陪審團3日半商議後,香港「反恐第二案」(又稱「九十二籤案」)的首7名被告,遭一致裁定主控罪悉數不成立,惟同時以8比1大比數裁定其中3名被告(何卓為、李嘉濱和張家俊)之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名成立。其餘4名被告及第8被告的所有其他罪名則一併不成立。
此案是2019年香港反修例運動相關司法審判的最後餘波之一,涉及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稱《反恐條例》)的控罪。因案件備受關注、而陪審圖裁定主控無罪,因此值得解讀。
這是繼2021年「光城者案」之後,香港第二宗應用該《條例》的刑事案件。指控圍繞三宗於2020年1月27日至3月8日期間發生或計劃實施的爆炸事件;案犯時值香港首兩波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之際從發生到裁決歷時逾5年半。大部分被告自被捕起已還押超過2,000天。案中的8名被告被指控為「九十二籤」組織成員,其中部分人更被描述為扮演組織主導角色。
因三宗事件發生或策劃之時,《港區國安法》,首7名被告均被控一項《反恐條例》下之「串謀對訂明標的爆炸」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即串謀針對特定地點進行爆炸行動,意圖導致他人死亡、嚴重身體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害。另有其他交替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