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等於性同意?「撈女恐慌」正蔓延?中國山西訂婚強姦案掀爭議|Whatsnew

從案件要素、失衡的媒體報道和分裂輿論理解這宗訂婚強姦案。
網上流傳強姦案被害者與上訴人席某某的訂婚宴照片。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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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樁兩年前的訂婚強姦案,正在中國輿論場激起劇烈對立。

2025年4月16日,山西大同「訂婚強姦案」二審宣判。法院判定「上訴人席某某違背被害人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構成強姦罪」,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顯示,2023年1月,席某某與被害人經婚介機構介紹後開始戀愛;5月1日訂立婚約;次日下午,席某某不顧被害人反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事後,被害人沖洗身體,急欲回家;席某某曾控制其手機並將其反鎖,被害人點燃窗簾後趁機逃跑呼救,被席某某追上並拖回室內。

但事發兩年以來,這起強姦案卻因「雙方已訂婚」「婚房發生關係」「付過了10萬彩禮」等信息,不斷挑起社會爭論和情緒。爭議持續到了二審之後:無論在法律界,還是公眾輿論,主張強姦證據不足、批判司法「疑罪從有」的聲音不斷,更有人將本案和「扶老太反被索賠」的南京彭宇案並提,直呼判決將撕裂社會信任。

性別、傳統與現代、法理與國情等多重張力交織,這起案件早已超越案情本身,映射出大陸民眾中複雜且普遍的觀念水位。

案件判決要點為何?

中國《刑法》規定,強姦罪即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在訂婚強姦案中,輿論爭議有二:訂婚宴辦了,10萬元彩禮給了,怎麼不可以有「夫妻之實」?女方陰道瓣未破,怎算發生了性行為?

「訂婚如果不是為了做愛是為了什麼?」「處女膜完好就很難認定既遂」這樣的聲音不僅來自網友之口,更出現在部分法律專業人士的表態中。據清華大學刑法學教授勞東燕在微博公開的刑辯律師言論,個別律師不但以民間習俗質疑判刑過重,甚至直接攻擊被害者「心狠手辣」「會孤老一生」。

「我確實未曾想到,號稱學過法律的一些同行,原來也持的是按現代文明來看根本就是法盲的觀點。」勞東燕強調,性自主權是專屬於個人的權利,並不因訂婚或結婚而喪失;且訂婚從法律角度並無實質效力,雙方並未因此進入婚姻關係。此外,強姦罪定罪採取「插入說」,即以男子生殖器插入到成年女子體內作為既遂標準,而是否射精、陰道瓣是否破裂,均不構成認定標準。

事實上,對比國際法律實踐,大陸對強姦罪的規定已極為保守。勞東燕提及,中國刑法不承認男性可以成為強姦罪的對象,並將強姦行為限定於狹義的自然性交;而在婚內強姦上,除了離婚訴訟和分居期間外,正常婚姻存續期間,丈夫對妻子的強制性行為常被認為不構成強姦罪。「未曾料到的是,明顯偏於保守的我國刑法界主流立場,在很多人眼裡竟被認為過於激進。」

面對廣泛爭議,該案審判長罕見公開發聲,稱除被告默認強姦的電話錄音外,本案定罪的證據還包括被告偵查階段供述、110接處警來電和去電錄音、行車記錄儀音頻資料、人身檢查和現場勘驗的筆錄與照片、現場床單檢出被告精斑和雙方的混合DNA基因分型等。「被害人在事前明確表示反對婚前性行為,事中具有明顯反抗行為,事後反應強烈」,足以認定被告違背其意志,強行發生性行為。

案發日升降機內兩人親密緊抱的閉路電視片段。網上圖片

從「違背婦女意志」出發,不少法律人士認為該案判決沒有爭議。仍具分歧的是:究竟該判強姦既遂,還是未遂?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接受財新採訪時稱,控方在床單上檢測了精液,但被害人處女膜完整且體內沒有檢測到被告人的生理物質,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插入,「控方必須拿出證據證明完成了插入行為,才能定既遂。」亦有聲音據此主張,鑒於生物物證缺失,案件審判長沒能排除合理懷疑。

數名法律人士則強調,未在女方體內檢出精液,不代表一定沒發生性行為。是否發生插入,還要綜合男女雙方供述和其他證據。據微博醫療博主莊時利合引用相關研究,STR(短串聯重複序列)檢測和新冠核酸檢測一樣存在多重不確定性,實踐中陰道拭子檢測的個體識別率或僅60%,且受害者案發後處於恐懼、羞恥、噁心反复沖洗身體,可能導致關鍵證據滅失。

目前,官方並未公佈此案具體判定為強姦既遂或未遂。北大法學院教授車浩提醒,因涉及當事人隱私,強姦案被允許公開的資訊有限,法庭內外仍有巨大資訊差。而據端記者查詢裁判文書網,即使是認定為強姦罪(未遂)的案件,仍有如2024年「劉某順強姦案」判罰三年的先例。

案件事實和公眾認知的錯位

除法律內部爭議外,此案另一值得關注的現象,是案件事實和公眾認知間的巨大錯位:過去近兩年來,圍繞被害人的揣測、流言、攻訐不斷,「誣告」「仙人跳」一度成為主導性敘事,深植大眾印像中。

「聽到身邊男的說這個案子以為是騙婚詐騙案,這網上怎麼傳成那樣了。」二審後,一名網友在相關報道下留言感嘆。

事後回看,關於此案的首篇報道,已為失控的輿論下隱患。翻查二審前的媒體報道,2023年8月,華商報大風新聞首刊題為《回門宴婚房發生關係後女方控告被強姦,男方已被羈押105天》的報道,全篇約4400字,其中超過3200字源自男方母親的敘述。包括「我兒子從頭到尾沒有說強暴她,說她是自願的」「兩人發生關係,女方馬上就要房本上加名,要後面的彩禮」「我兒子性格脾氣好,我們村已經有106人在聯名信上簽字(伸冤)」。

與之對比,來自女方家庭的回應,只有兩句話:一是女方的母親指認男方「強姦了我女兒」,二是記者追問「是否因為房本沒加名、沒給其餘10萬彩禮而報案」時,女方母親予以否認,隨即掛斷電話。

由於一邊倒地引用男方信源,報道中的部分信息,甚至和法院後來公開的案情明顯相悖,包括男方母親稱「女方身上沒有一點傷勢」——諷刺的是,正是這句話的錄音被各類媒體剪輯到短視頻中,在抖音等平台瘋轉,配合「因房本沒寫女方」「因彩禮鬧掰」等更具煽動性的標題,將案件進一步簡化為彩禮糾紛。

媒體報道平衡性嚴重缺失,更多不堪的流言和揣測也在社媒流傳,如「騙婚」「以告強姦進行敲詐」「雙方當事人為同居關係」「被害人有過婚姻史」「被害人給婚介所三萬元介紹費」等。為此,一審法院曾專門闢謠,稱均係不實資訊。二審後,審判長直接點名男方母親,指責其多次擅自發佈涉及被害人個人隱私的資訊、主動爆料接受採訪,形成不對稱輿論。

二審宣判後,4月18日,某微信公眾號發佈報道《婚房裡的強姦案》,呈現了長期沉默的被害人的處境:精神狀態不穩,無法工作,食慾低下,要靠吃藥入眠。「困在審判裡的兩年時間,和難以計量的精神創傷」,報道如此形容這個家庭為那句「不」所付出的代價。

事發的婚房。網上圖片

分裂輿論中的「法律勒索」

對女方家庭而言,二審塵埃落定,或許有力撕下了「撈女」等污名;但在輿論場上,一種早已超出個案的「撈女恐慌」,正在持續蔓延。

「法律成了女方家庭要求房產加名的武器」「男性在婚戀市場已成弱勢群體」「這都叫強姦,以後誰還敢結婚?」——在知乎、微博等社交平台,類似言論頻現;一些男性網友擔憂稱:一旦婚戀或網約關係中的女性及其家庭意識到「告就能贏」,就可能將法律當作籌碼,藉此索取高額賠償。

微信公眾號「不正確」《山西「訂婚強姦案」,另一個彭宇案?》將本案類比為南京彭宇案——2006年,南京市民彭宇稱攙扶摔倒老太反被告,引發「以後誰還敢做好事」的社會爭論。該作者稱,彭宇案後公共服務領域的互助行為銳減;正如訂婚強姦案後,「婚前協議公證性同意」「拒絕婚內性行為」等極端自保策略在社群平台擴散,進一步瓦解婚姻信任。

而時事評論員曹林反駁,案件強制和強迫的性質明顯,類比彭宇案,實質是「對法律判決形成某種勒索和綁架」。同樣形成「法律勒索」的言論,還包括將判決與當下的低結婚意願形成捆綁,臆想出一種負面的社會效果;或用「以後性關係是不是都要簽協議」,將性同意訴求推到​​極端層面,扭曲為常情常理的敵人。

另一種頗獲支持的聲音,是聲稱基於「國情」,婚姻或準婚姻關係中女性的性同意權不應被司法過度介入。持這一立場者指,鑒於大陸司法實踐中正常婚姻關係能阻卻強姦罪成立,訂婚作為具有一定社會效力的婚前契約,也應被納入司法考量。他們進而強調「彩禮」的角色,認為高額彩禮實質上構成一種交易,本質與買賣婚姻無異。

彩禮可以等同於買賣婚姻嗎?有博主主張,彩禮在中國社會中承擔着履約押金、經濟回補、婚姻成本提前兌付等作用,其本質是多重功能疊加的「婚姻保險」,不能簡單視為買賣婚姻。亦有多名女性主義者在社媒批判,輿論糾纏彩禮不放,實則揭示了父權社會將彩禮作為性、婚姻與生育權「交換條件」的深層邏輯。

「說到底,這不僅是兩種觀念的衝突,更是兩種價值觀之間的尖銳對立。」勞東燕說,「究竟是按現代社會的價值觀,承認女性是享有性自主權的獨立個體,還是延續傳統社會的價值觀,將女性客體化而視為附屬於男性的物品。」

評論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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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彩禮可以等同於買賣婚姻嗎?有博主主張,彩禮在中國社會中承擔着履約押金、經濟回補、婚姻成本提前兌付等作用,其本質是多重功能疊加的「婚姻保險」,不能簡單視為買賣婚姻。亦有多名女性主義者在社媒批判,輿論糾纏彩禮不放,實則揭示了父權社會將彩禮作為性、婚姻與生育權「交換條件」的深層邏輯。

    可是彩禮是婚姻中的女方去收的,不是男方用刀架在女方脖子上逼女方收下的😳。「揭示了父權社會將彩禮作為性、婚姻與生育權「交換條件」的深層邏輯」這一點不假,但是女方往往並不一定視之為一種壓迫,反而是認為在無法改變的社會現實下必要的補償。彩禮應不應該收?如何處理?誰保管?這個問題在大陸的女性甚或是女性主義者之間也沒有比較主流的看法,相反地是呈現相當高的地域性,不同地域之間都有很大的不同。

    延伸連結:
    彩禮,冠姓,性別紅利,女權主義者們怎麼選?(不知道為什麼這部影片在B站上下架了,只有在油管上的備份)
    https://youtu.be/m1-LRZSUpfo?si=SGBeoEROaJ7wWK4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