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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两年前的订婚强奸案,正在中国舆论场激起剧烈对立。
2025年4月16日,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法院判定“上诉人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显示,2023年1月,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婚介机构介绍后开始恋爱;5月1日订立婚约;次日下午,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后,被害人冲洗身体,急欲回家;席某某曾控制其手机并将其反锁,被害人点燃窗帘后趁机逃跑呼救,被席某某追上并拖回室内。
但事发两年以来,这起强奸案却因“双方已订婚”“婚房发生关系”“付过了10万彩礼”等信息,不断挑起社会争论和情绪。争议持续到了二审之后:无论在法律界,还是公众舆论,主张强奸证据不足、批判司法“疑罪从有”的声音不断,更有人将本案和“扶老太反被索赔”的南京彭宇案并提,直呼判决将撕裂社会信任。
性别、传统与现代、法理与国情等多重张力交织,这起案件早已超越案情本身,映射出大陆民众中复杂且普遍的观念水位。
案件判决要点为何?
中国《刑法》规定,强奸罪即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订婚强奸案中,舆论争议有二:订婚宴办了,10万元彩礼给了,怎么不可以有“夫妻之实”?女方阴道瓣未破,怎算发生了性行为?
“订婚如果不是为了做爱是为了什么?”“处女膜完好就很难认定既遂”这样的声音不仅来自网友之口,更出现在部分法律专业人士的表态中。据清华大学刑法学教授劳东燕在微博公开的刑辩律师言论,个别律师不但以民间习俗质疑判刑过重,甚至直接攻击被害者“心狠手辣”“会孤老一生”。
“我确实未曾想到,号称学过法律的一些同行,原来也持的是按现代文明来看根本就是法盲的观点。”劳东燕强调,性自主权是专属于个人的权利,并不因订婚或结婚而丧失;且订婚从法律角度并无实质效力,双方并未因此进入婚姻关系。此外,强奸罪定罪采取“插入说”,即以男子生殖器插入到成年女子体内作为既遂标准,而是否射精、阴道瓣是否破裂,均不构成认定标准。
事实上,对比国际法律实践,大陆对强奸罪的规定已极为保守。劳东燕提及,中国刑法不承认男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对象,并将强奸行为限定于狭义的自然性交;而在婚内强奸上,除了离婚诉讼和分居期间外,正常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对妻子的强制性行为常被认为不构成强奸罪。“未曾料到的是,明显偏于保守的我国刑法界主流立场,在很多人眼里竟被认为过于激进。”
面对广泛争议,该案审判长罕见公开发声,称除被告默认强奸的电话录音外,本案定罪的证据还包括被告侦查阶段供述、110接处警来电和去电录音、行车记录仪音频资料、人身检查和现场勘验的笔录与照片、现场床单检出被告精斑和双方的混合DNA基因分型等。“被害人在事前明确表示反对婚前性行为,事中具有明显反抗行为,事后反应强烈”,足以认定被告违背其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

从“违背妇女意志”出发,不少法律人士认为该案判决没有争议。仍具分歧的是:究竟该判强奸既遂,还是未遂?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接受财新采访时称,控方在床单上检测了精液,但被害人处女膜完整且体内没有检测到被告人的生理物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插入,“控方必须拿出证据证明完成了插入行为,才能定既遂。”亦有声音据此主张,鉴于生物物证缺失,案件审判长没能排除合理怀疑。
数名法律人士则强调,未在女方体内检出精液,不代表一定没发生性行为。是否发生插入,还要综合男女双方供述和其他证据。据微博医疗博主庄时利合引用相关研究,STR(短串联重复序列)检测和新冠核酸检测一样存在多重不确定性,实践中阴道拭子检测的个体识别率或仅60%,且受害者案发后处于恐惧、羞耻、恶心反复冲洗身体,可能导致关键证据灭失。
目前,官方并未公布此案具体判定为强奸既遂或未遂。北大法学院教授车浩提醒,因涉及当事人隐私,强奸案被允许公开的资讯有限,法庭内外仍有巨大资讯差。而据端记者查询裁判文书网,即使是认定为强奸罪(未遂)的案件,仍有如2024年“刘某顺强奸案”判罚三年的先例。
案件事实和公众认知的错位
除法律内部争议外,此案另一值得关注的现象,是案件事实和公众认知间的巨大错位:过去近两年来,围绕被害人的揣测、流言、攻讦不断,“诬告”“仙人跳”一度成为主导性叙事,深植大众印像中。
“听到身边男的说这个案子以为是骗婚诈骗案,这网上怎么传成那样了。”二审后,一名网友在相关报道下留言感叹。
事后回看,关于此案的首篇报道,已为失控的舆论下隐患。翻查二审前的媒体报道,2023年8月,华商报大风新闻首刊题为《回门宴婚房发生关系后女方控告被强奸,男方已被羁押105天》的报道,全篇约4400字,其中超过3200字源自男方母亲的叙述。包括“我儿子从头到尾没有说强暴她,说她是自愿的”“两人发生关系,女方马上就要房本上加名,要后面的彩礼”“我儿子性格脾气好,我们村已经有106人在联名信上签字(伸冤)”。
与之对比,来自女方家庭的回应,只有两句话:一是女方的母亲指认男方“强奸了我女儿”,二是记者追问“是否因为房本没加名、没给其余10万彩礼而报案”时,女方母亲予以否认,随即挂断电话。
由于一边倒地引用男方信源,报道中的部分信息,甚至和法院后来公开的案情明显相悖,包括男方母亲称“女方身上没有一点伤势”——讽刺的是,正是这句话的录音被各类媒体剪辑到短视频中,在抖音等平台疯转,配合“因房本没写女方”“因彩礼闹掰”等更具煽动性的标题,将案件进一步简化为彩礼纠纷。
媒体报道平衡性严重缺失,更多不堪的流言和揣测也在社媒流传,如“骗婚”“以告强奸进行敲诈”“双方当事人为同居关系”“被害人有过婚姻史”“被害人给婚介所三万元介绍费”等。为此,一审法院曾专门辟谣,称均系不实资讯。二审后,审判长直接点名男方母亲,指责其多次擅自发布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的资讯、主动爆料接受采访,形成不对称舆论。
二审宣判后,4月18日,某微信公众号发布报道《婚房里的强奸案》,呈现了长期沉默的被害人的处境:精神状态不稳,无法工作,食欲低下,要靠吃药入眠。“困在审判里的两年时间,和难以计量的精神创伤”,报道如此形容这个家庭为那句“不”所付出的代价。

分裂舆论中的“法律勒索”
对女方家庭而言,二审尘埃落定,或许有力撕下了“捞女”等污名;但在舆论场上,一种早已超出个案的“捞女恐慌”,正在持续蔓延。
“法律成了女方家庭要求房产加名的武器”“男性在婚恋市场已成弱势群体”“这都叫强奸,以后谁还敢结婚?”——在知乎、微博等社交平台,类似言论频现;一些男性网友担忧称:一旦婚恋或网约关系中的女性及其家庭意识到“告就能赢”,就可能将法律当作筹码,借此索取高额赔偿。
微信公众号“不正确”《山西“订婚强奸案”,另一个彭宇案?》将本案类比为南京彭宇案——2006年,南京市民彭宇称搀扶摔倒老太反被告,引发“以后谁还敢做好事”的社会争论。该作者称,彭宇案后公共服务领域的互助行为锐减;正如订婚强奸案后,“婚前协议公证性同意”“拒绝婚内性行为”等极端自保策略在社群平台扩散,进一步瓦解婚姻信任。
而时事评论员曹林反驳,案件强制和强迫的性质明显,类比彭宇案,实质是“对法律判决形成某种勒索和绑架”。同样形成“法律勒索”的言论,还包括将判决与当下的低结婚意愿形成捆绑,臆想出一种负面的社会效果;或用“以后性关系是不是都要签协议”,将性同意诉求推到极端层面,扭曲为常情常理的敌人。
另一种颇获支持的声音,是声称基于“国情”,婚姻或准婚姻关系中女性的性同意权不应被司法过度介入。持这一立场者指,鉴于大陆司法实践中正常婚姻关系能阻却强奸罪成立,订婚作为具有一定社会效力的婚前契约,也应被纳入司法考量。他们进而强调“彩礼”的角色,认为高额彩礼实质上构成一种交易,本质与买卖婚姻无异。
彩礼可以等同于买卖婚姻吗?有博主主张,彩礼在中国社会中承担着履约押金、经济回补、婚姻成本提前兑付等作用,其本质是多重功能叠加的“婚姻保险”,不能简单视为买卖婚姻。亦有多名女性主义者在社媒批判,舆论纠缠彩礼不放,实则揭示了父权社会将彩礼作为性、婚姻与生育权“交换条件”的深层逻辑。
“说到底,这不仅是两种观念的冲突,更是两种价值观之间的尖锐对立。”劳东燕说,“究竟是按现代社会的价值观,承认女性是享有性自主权的独立个体,还是延续传统社会的价值观,将女性客体化而视为附属于男性的物品。”
大家都不是傻子,女方指责男方把自己当做附属品,男方指责女方用法律为自己捞好处,无解的问题
这两天,彩虹博主——微博账号“同志之声”被平台改了昵称,好似源于批评某编剧对性少数群体的歧视性侮辱性言论。同为可惜的是,没有看见端传媒的报道,希望可以梳理关注一下。
这就是中国司法名存实亡,失去社会公众信任所产生的结果。另外,捞女恐慌只能说明中国社会已经彻底糜烂,这种不信任已经扩散到每一个个体
@停啊 因為這次事件本身就是男性/在親密角色中的親密關係中扮演陽剛角色方對於彩禮不滿情緒的爆發。所以討論聚焦這一點也是很正常的啊😳 但是案件判決歸案件判決,社會輿論歸社會輿論,後者在理想狀態下還是不應影響前者的。
@favebean @一條狗的生活意見 只跟異性相處一室才有風險?同性就不會?這是對LGBT群體的歧視吧?😳建議做愛跟飛機杯和炮機去做 #他人即地獄
延伸閱讀:香港性罪行法例改革姍姍來遲,LGBT等群體近七十年來的等待 https://www.bbc.com/zhongwen/articles/crewjld2q2zo/trad
favabean
不是我想blame the victim,但男人和異性共處一室真的有風險,這男人沒想過嗎?現在出事了才來哭哭啼啼被誣告。男孩兒要好好保護自己,就算要做愛也只跟其他好男孩兒做
#boys help boys
希望所有简中世界用户如ericchan可以引以为戒,千万不要再和女人做任何需要脱下内裤之密事!
看完我也是最关注彩礼问题…好难
冇dna冇陰道傷口都不能排除強姦,所以性侵案係睇人證,環境證供同驗傷報告綜合,陰道冇傷不能做為排除強姦嘅證據
而男方[侦查初期承认发生性行为,后翻供称只是下体有接触,但未插入。](來源︰https://www.zhihu.com/question/1895777802604734192/answer/1896291818380956914)加上男方母親一開始說他們有發生關係,應該是這邊的口供定了罪
當然無論有沒有插入,這男人都是絕對的性罪犯,拿彩禮來洗的,都是強姦犯思維。
*不足以支持插入說的。
「此外,強姦罪定罪採取「插入說」,即以男子生殖器插入到成年女子體內作為既遂標準,而是否射精、陰道瓣是否破裂,均不構成認定標準。」
我也不知道作者在寫這一句的時候會不會覺得怪怪的😅。作者寫了這一句,然後又洋洋灑灑地引用了官方的澄清闢謠,問題是在於以上列出的犯罪鑑識證據都是不足以輸出插入說的。而這也是簡中世界感到不滿的重要原因,而這又牽涉到了最高法對於強姦案「重口供輕證據」的指導方針上爭議。這也是很多刑事辯護律師質疑/有所保留的點,但不知道為什麼端這篇文章一位刑辯律師的觀點也沒有引用。
所以男方母親承認了兩人有發生關係
彩禮可以等同於買賣婚姻嗎?有博主主張,彩禮在中國社會中承擔着履約押金、經濟回補、婚姻成本提前兌付等作用,其本質是多重功能疊加的「婚姻保險」,不能簡單視為買賣婚姻。亦有多名女性主義者在社媒批判,輿論糾纏彩禮不放,實則揭示了父權社會將彩禮作為性、婚姻與生育權「交換條件」的深層邏輯。
可是彩禮是婚姻中的女方去收的,不是男方用刀架在女方脖子上逼女方收下的😳。「揭示了父權社會將彩禮作為性、婚姻與生育權「交換條件」的深層邏輯」這一點不假,但是女方往往並不一定視之為一種壓迫,反而是認為在無法改變的社會現實下必要的補償。彩禮應不應該收?如何處理?誰保管?這個問題在大陸的女性甚或是女性主義者之間也沒有比較主流的看法,相反地是呈現相當高的地域性,不同地域之間都有很大的不同。
延伸連結:
彩禮,冠姓,性別紅利,女權主義者們怎麼選?(不知道為什麼這部影片在B站上下架了,只有在油管上的備份)
https://youtu.be/m1-LRZSUpfo?si=SGBeoEROaJ7wWK4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