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捕撈」引關注,為籌資金中國各地政府跨省抓人升級?|Whatsnew

地方政府在財政吃緊、債務高企的情況下,或會有更多增加罰沒收入,尤其是將法律「頂格執行」的動力。
2022年1月10日,中國人民警察日,警方在中國山東省東營市的一個漁港雪中巡邏。攝:Chen Jingxu/VCG via 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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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中國各地連續發生一地警方跨省逮捕另一地的商業犯罪嫌疑人,並對其採取強制措施的事件。部分事件更是致當事人死亡。這些事件持續引發對「遠洋捕撈」(註:對警方逐利式異地執法的諷刺稱謂)行為的大量討論,並引起北京當局的高度關注。惟在各地政府財政的持續緊張和警方擁有的偵查權力不曾受阻之下,類似行為持續出現。

引起社會關注的最新的一起事件是,內蒙古警方「遠洋捕撈」一名企業高管,其在被控制期間死亡。《財新》12月15日報導指,北京一家手遊公司的高管邢燕軍在2023年11月初被內蒙古呼倫貝爾市新巴爾虎左旗公安局跨省從北京抓捕,警方指其經營的「競技聯盟德州撲克」遊戲涉嫌「開設賭場罪」。12月15日,邢其被執行「指定地點監視居住」,2024年4月3日上午被發現在指定監視居住地點死亡。該案則最終被檢方撤案。

事件被披露後,掀起了又一輪對「遠洋捕撈」的討論。此前,一些沿海經濟大省的檢警部門已經發文披露外省警方的「遠洋捕撈」行為。

2024年11月,浙江省檢察院發布了多項「檢察護企典型案例」,其中提到,外省某縣公安局兩名警員「為謀取個人非法利益」,前往浙江、江蘇等地,以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案件為由,帶走多名企業家,並在路上暗示可以幫忙處理案件並索要財物。當事人設法逃出後報告浙江省警方才得以獲救。

10月,據稱是廣東省出版集團主管撰寫的一篇「廣東省省情內參」也在中國大陸互聯網上流傳。這份文件提到,2023年以來,廣東省已經有「近萬家企業遭遇異地執法」,絕大部分是民營企業,「而且大部分案件存在較明顯的逐利性執法動機。」

各種「遠洋捕撈」背後,是中國各地政府財政收入中罰沒收入的比例不斷增加。

據《第一財經》報導,中國財政部的數據顯示,2024年前11個月,中國政府的非稅收入同比增長17%,其中10月和11月的非稅收入增速都在40%左右。報導指出,儘管罰沒收入只是非稅收入的其中一部分,但「從一些省份披露的數據來看,有的省份罰沒收入也保持兩位數較快增長。」

「遠洋捕撈」屢次引發輿論關注,在經濟已經不景氣的情況下打擊企業信心。官方隨後開始作出回應。

《人民日報》在12月16日評論稱:「遠洋捕撈式黑手必須斬斷」。該評論文章指,「違法違規異地抓捕民營企業家,查封、凍結、甚至劃轉外地企業和個人財產的行為。此類行為嚴重侵害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侵蝕民營企業發展信心,是對法治的破壞,也是對一地營商環境的污染。必須拿出雷霆手段、依法依規予以清除。」

中國政府也開始強調不能繼續「遠洋捕撈」行為。10月8日,在國務院新聞辦的新聞發布會上,國家發改委主任鄭柵潔表示,要規範「涉企執法、監管行為」,「更多采取包容審慎監管和柔性執法方式,不能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執法,不能亂罰款、亂檢查、亂查封。」他還稱要對「罰沒收入增長異常」的地方進行提醒或督查。

到了12月16日,國務院總理李強也在一次國務院專題學習中再次提到執法問題。他稱:「一些領域和地方濫用行政裁量權、執法不公正的現象仍然存在。要從群衆和企業反映強烈的問題入手,進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規範權力運行。」

不過,一些分析也認為,相關政策對地方政府而言屬於兩難。此前,財政部曾表示:非稅收入要「應收盡收、不得亂收」,體現出既要大力增加非稅收入,又試圖避免亂收罰款等行為的困境。而2024年下半年開始,多地都傳出地方政府被要求縮減開支,習近平更是在12月初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提到要「黨政機關要堅持過緊日子」。

地方政府在財政吃緊、債務高企的情況下,或會有更多增加罰沒收入,尤其是將法律「頂格執行」的動力。

也有一些分析指出,「遠洋捕撈」還疊加了其他問題,比如罰沒收入在中央和地方財政中的分配問題。

《第一財經》引述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的觀點指出,「趨利性執法」的頑疾原因之一,是罰沒收入仍然進入地方財政,他建議「全國執法機關獲得的罰沒收入與訴訟收費要全部收回中央財政,納入中央預算統一開支,不返還給辦案單位,或者由中央統籌按照各地實際辦案需要進行費用的返還。」

另一些批評也指出,相比執法監督,不合理的警方偵查制度,尤其是「指定地點監視居住」等相關規定,也放大了「遠洋捕撈」中的各種侵害人權和濫用權力的行為。

「指定地點監視居住」指的是中國大陸的公檢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責令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一段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近年來的不少報導都指出,指定地點監視居住作為非羈押措施,已經在實踐中「演變成了比羈押更為嚴厲的措施」,「期間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更難得到保障」,部分地區「利用控制作息和飲食產生了變相肉刑的情況。」

而這一手段在「遠洋捕撈」中尤為常見,尤其是相關條文中規定「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這條被指在實際執行中常常被解讀為「辦案機關所在市、縣」,從而給了跨省辦案一方較大的權力。

此次「遠洋捕撈」掀起新一輪爭議,也和內蒙事件中警方採用「指定地點監視居住」的手段有關。

在各類結構性問題和制度缺失疊加的情況下,中央政府的關注和要求是否能真的減少地方政府一級「遠洋捕撈」的發生,仍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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