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庭後方的旁聽席起身,我走上法官通道,朝法檯的方向前進。坐上法檯,過去僅能從身後看著被告的背影,如今看清了被告的面容。不僅是視線的轉換,也是身份的轉變,我不再是法庭的紀錄者,而是定人生死的判官。
為讓不同生命與社會經驗的國民參與審判,並使法庭活動更加透明,台灣將於2023年元旦起,正式施行《國民法官法》。依據規定,國民法官制度初始適用範圍為「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之案件」,自2026年起,進一步將所犯本刑最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納入審判。只要國民年滿23歲,並在地方法院管轄區連續住滿四個月以上,就有資格獲選為國民法官。
在國民法官正式上路前兩年,台灣各地法院緊鑼密鼓展開模擬法庭,將過去定讞的刑事案件加以改編,並邀請國民上場實際操演,希望從中發現問題,進而改善審判流程。
這年,我在3月及12月,分別參與兩場位於台北地方法院及士林地方法院的模擬審判。過去,我多次以紀錄者身份旁聽審判,而這次,我將以國民法官的身份,權衡眼前證據的砝碼,及被害者的正義,眼前的天平該如何平衡?
在台灣,作為一名國民法官
法律的生命,始終不是邏輯,而是經驗。
台灣的司法審判,自國民黨威權統治時代以降,始終無法揮去盤旋上空的陰霾,司法公信力低迷、受媒體關注的重大刑事案件,也未能適當回應社會期待,司法院因而在2017年提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並於2020年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在歷經兩年準備後,將於2023年起正式施行。
在法官的組成上,國民法官制度由三名職業法官與六名國民法官組成,適用案件、定罪與量刑也各有規定。簡言之,國民法官將由六名國民與三名職業法官共同審理案件,並由此九人就審理案件論罪量刑。
實際走上法官通道,走道寬度僅能容納兩人並肩同行,走道上站著引導的法院人員與法警,大家靜默著,我能清楚聽見眾人緊張而侷促的腳步聲,十名國民法官手握著紙筆進入法庭,聽著法警高喊「全體起立」,肅穆的氣氛使我不禁緊張起來。
坐上法檯後,視野可遠望過去記者所待的旁聽席;法檯的高度,使被告必須抬頭望向法官,這段凝視的空間,也是生與死的距離。我俯視檯下的人們,即便這不是場真實的法庭審判,但卻遠比法庭劇來得寫實。
在3月的模擬審判首日,擺放眼前是一本審前說明,第一頁即標示「法律的生命,始終不是邏輯,而是經驗(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 it has been experience)」,這是句來自美國法學家、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1841~1935)的名言。(註1)
這天一早,法庭內氣氛略顯熱絡,我與其他九位國民法官被帶往一間稱為「評議室」的房間,審判長歐陽儀透過電腦,從十人中隨機選出六名國民法官、四名備位法官,她強調,選任後,我們不再使用自己的名字,會以編號作為彼此的稱呼。
隨後,三名職業法官披上黑藍相間的法袍,領著十名國民法官離開評議室、進入法庭宣示。我們舉起右手,對著國旗及國父遺像宣讀誓詞:
(前略)⋯⋯當全程參與審判,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並且公平誠實執行職務,不為有害司法公正信譽之行為,絕對不會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
宣讀完畢,一行人再度回到評議室,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向我們進行審前說明,以及在終局評議的投票規定,在最終強調投票「票票等值」後,這場模擬審判即將登場。
案件一,吸毒過量致死案
排除所有不可能,只剩一個事實,那就是真相。
這是一起吸毒過量致死案件。
34歲的酒店行政蔡富天,與24歲的酒店小姐張小玲是同居情侶。2021年1月2日早晨,兩人在租屋處服用含有PMA、MMA、MDMA等成分的搖頭丸與咖啡包助興,卻在傍晚,張小玲出現牙關緊閉、發抖、抽搐等症狀,蔡富天見狀,立即取用毛巾、牙膏讓她咬住,隨之用牛奶、蜆精催吐,直到晚間7時,張小玲中毒休克死亡。後來蔡富天的前女友致電要他起床上班,電話中察覺蔡男有異便前往察看,驚見赤身躺臥浴室死亡的張小玲,嚇得她趕緊報警。
本案爭點在於:蔡富天提供的毒品與張小玲的死亡有無因果關係?蔡富天的行為又構成哪些罪刑?
「排除所有不可能,只剩一個事實,那就是真相,」檢察官引述福爾摩斯的名言指出,蔡富天與張小玲的死有因果關係,如果蔡男沒提供毒品,張小玲就不會死。檢察官主張,蔡男毒史達17年,也有戒癮經驗,怎麼可能完全沒料到,嬌小的女友連吃五顆搖頭丸不會出事?
檢方接連說,張小玲單親、低收入、父親又欠下債務,只得到酒店工作,「張小玲以為蔡富天可以拉她一把,卻是被推入深淵」,檢方出示遺留在案發現場的布偶老虎,向法官動之以情,並要求依「轉讓禁藥致死罪」判處蔡富天9年徒刑。
在檢察官凌厲的攻勢下,五號國民法官問蔡男:「為什麼案發時會跟前女友聯繫?」一號國民法官則問:「為什麼與死者在死前爭吵?」並質疑蔡男是否為了前女友殺人?
接著,被告律師登場,從被告律師的辯論策略觀察,律師團嘗試扭轉國民法官原先略以倒向檢察官的立場。
在檢方後登場的,是被告辯護律師。律師對著法官介紹坐在一旁的蔡富天,說道:「這個活生生的人就在各位眼前,他白天休息,晚上在酒店工作,他的身世與張小玲一樣悲慘。」律師說,蔡富天母親早逝、父親鋃鐺入獄,祖母年歲已高需要他照顧,蔡男也為了擺脫毒癮自費戒毒;律師主張,蔡男也吃了同樣藥量,他發現女友情況不對時也立即催吐,「被告沒有殺人意圖。」
律師轉向國民法官,問道:「依現有證據,我們能證明死者吃了多少藥嗎?」律師更指出,張小玲身上被驗出蔡男身上沒有的毒品成分,「死者回家前有無再跟客戶吸毒?」在一連串的詰問下,幾位國民法官也隨之將焦點轉向毒品成分上。
隨後,法官傳喚法醫作為專家證人,法醫指出,張小玲的死因為急性毒藥物中毒,其體內PMA是過往平均中毒死亡藥量的數倍。律師問,「如果及早送醫是否能救回一命?鑑定報告出現被告體內沒有的毒品反應,又是否致命?」法醫回答,無法推斷能否挽回生命,而死者光是單一毒品就到達致命用量,難以從解剖回答其他問題,需要請毒物專家釐清。
國民法官問法醫,「死者生前用藥的情況,可否推估用藥的時間、花多少時間代謝?」「如果她當天只吃一種毒品,沒有其他毒品還會死亡嗎?」法醫指出,無法從解剖回推這些問題。
下午,雙方進行辯論,法官並請被告進行最後陳述。檢方表示,被告違反黃金救援30分鐘原則,未即時將死者送醫急救,且他至今仍未與死者父親達成和解,請求依轉讓禁藥致死罪判蔡富天9年徒刑。
「蔡富天的家庭有缺憾,沒有父母的關愛,他以為吸毒會帶給他快樂,想自費戒毒時,卻沒人繼續拉他一把,直到他遇見同樣痛恨父親的張小玲,他們一起交往、用藥,在底層互相取暖,卻不幸導致女方死亡,」被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並非罪大惡極,應依過失致死罪從輕量刑。
國民法官們按捺不住內心的困惑,接連對被告提出無數問題:「你的毒品哪來?」「知道嗑藥會死嗎?」「你說要負責,卻又說跟張小玲的死無關?」「為什麼與前女友聯繫?」蔡富天還原當天用藥、爭執與尋歡的情節,並稱,張小玲心情不好就會吸毒,他並未阻止、並跟著一起用藥,「我很自責,當天她身旁只有我。」
隨後,這天的模擬審判,便在檢辯雙方的論告中結束。最後蔡富天對著法官哭訴,他真的沒想到張小玲會死,「我對不起小玲、小玲爸爸,還有我的阿嬤、姑姑,讓他們擔心,我願意接受懲罰。」
翌日,我們隨同職業法官進入評議室,按照規定,正式審判之後,評議過程得全程保密不得公開,六名國民法官將會輪流發表意見,接著才是三名職業法官發言。最後,再由九人共同投票、做出論罪與量刑的決定。
依據規定,論罪時,必須達到全體人數的三分之二,也就是超過六人以上才能達成決議,而量刑只要二分之一,但死刑要達到三分之二門檻;需注意的是,投票均需獲至少一名職業法官的票數。
評議會上,法官們針對被告是否成立轉讓禁藥致死罪,以及被告行為是否與張小玲的死亡有關加以討論。
本業為醫師的五號國民法官認為,被告為資深藥癮者,他必定清楚服用過量毒品會致死,他質疑,被告是否有殺人意圖,想藉此與前女友破鏡重圓;最後,他投票給轉讓禁藥致死罪,並主張被告與張女死亡有因果關係。
另名本業為精神科醫師的六號國民法官,他以自身過往與用藥者互動的經驗認為,用藥者經常性地說謊、且會合理化自身行為。他主張,如果輕縱被告,出獄後他必定繼續吸毒、害人。
相較兩名醫師的評議,本業為教師的二號國民法官說,從證據來看,無法肯定死者是否在工作期間吸毒,儘管蔡男提供毒品吸食,但難以主張該舉導致張小玲死亡。二號國民法官提及,被告也吃了五顆搖頭丸,他未有求死意圖,既然如此,他認為被告並不清楚對方會因為吃了五顆藥丸而死亡。
最後,縱使有國民法官主張本案應為過失致死、而非轉讓禁藥致死,但仍以七票、過半的比例,成立轉讓禁藥致死罪。
在論罪成立後,法官們將就被告刑期加以討論。
首先,由於案發後,被告主動向警方自首,此符合減刑要件,因此刑度會從3年6月至14年11月計算,由於量刑統計將依序從「最重」的刑度併入「次重」刑度,直到過半門檻。最終本案宣判,被告蔡男需入監服刑6年10個月。
實際上,若我們看回當年的判決結果,原審依轉讓禁藥致死罪判處被告9年刑期,但加入國民法官審理後,刑期降低為6年10月。
同時,本案另有兩組國民法官參與審理,這兩組國民法官平均年齡為中年,職業遍佈上班族及家庭主婦,這兩組國民法官一致認為,蔡男提供的搖頭丸與張女的死亡無因果關係,被告無法預知張女服用後會死亡,因此各依轉讓禁藥罪及過失致死罪判刑,判處4年4月與4年。
一名擔任備位國民法官的年輕住院醫師與我分享,他過去只在高中公民課學過法律,也沒上過法院,多從法庭劇認識法庭活動。他說,「參與審判的經驗像是站在懸崖邊緣」,讓作為醫者的他感同身受。他也觀察到,庭上兩名具醫師背景的國民法官,對於案件帶有強烈的見解,他認為,他們以自身專業及經驗,做出凌駕於現有證據的判斷。他擔心,這會在審理過程造成「權威效應」。
本庭的受命法官吳玟儒表示,由於本案為藥事法案件,又有兩位醫師有藥事法相關經驗,她認為這樣透過自身經驗形成的權威效應,在正式上路也可能發生;審理過程中,就算不是醫師,素人也可能因其生命經驗產生權威效應,職業法官必須於審理過程留意、並加以提醒。
案件二,女嬰「餵毒」致死案
我一方面懷疑自己量刑會不會對不起被害人,但又擔心被告的另名幼子沒人照顧,非常煎熬。
在國民法官制度正式上路前一個月,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舉辦全台最後一場模擬法庭,本案為2016年間,50歲的男子陳可立與張姓妻子,半夜為兩個月大的女嬰陳小凡餵奶後,發現女嬰失去生命跡象,經緊急送醫仍回天乏術。經法醫檢驗,女嬰體內驗出高濃度的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又稱FM2。
經警方調查,父親陳可立坦言因為女兒哭鬧不休,為讓她安靜睡覺,因而把自己平常吃的安眠藥氟硝西泮磨碎,四度摻入奶粉中讓女兒喝下。
而本案爭點在於:陳可立是否知道氟硝西泮為三級毒品,服用過量可能中毒、死亡?陳可立是否為故意殺人?所犯罪名,為「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死罪」、「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又或是「過失致人於死罪」?
辯護律師主張,陳男與妻子二人與女嬰一同擠在一張單人床睡覺,陳男疼愛女兒之心不言而喻。而陳男工作為臨時工,即便手頭拮据,但依然四處借錢,好讓高齡的妻子能夠剖腹安全生產。依據陳男的精神鑑定報告指出,陳男患有輕微智能障礙及精神疾病;律師也強調,他還有年邁失智的老母親,以及一名幼子需扶養。
檢察官緊接表示,陳男明知成人只能一次吃兩顆氟硝西泮,但卻讓只有2.7公斤的女嬰接連吃下2.25顆的安眠藥,等於是80公斤的陳男吃下65顆的安眠藥。檢方更拿出陳男的保險證明,主張被告因精神障礙共請領60萬保險金,證明他智力正常,沒有行為能力減損的情形。
這場模擬審判,國民法官的性別比為一比一,職業多為上班族,年齡落於中年年紀區間。
在這場評議中,由於涉及大量法律用語(如殺人的不確定故意)、及繁雜的法條內容,最後與預期宣判時間足足晚了五個小時。最終,法官宣判,被告涉犯過失致死罪, 以五票過半判處一年徒刑,並宣告緩刑五年;被告須以保護管束方式強制進行精神治療。而本案原審則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4年10月;國民法官審判結果明顯「輕判」。
宣判後,一名40多歲的四號國民法官告訴我,平常從事投資工作的他,不曾進到法院,甚至一開始收到法院通知書,還以為自己犯了什麼錯。他說,作為一名父親,他可以理解被告的辛苦,「我一方面懷疑自己量刑會不會對不起被害人,但又擔心被告的另名幼子沒人照顧,非常煎熬。」
一名年長的五號國民法官則說,他一開始不清楚國民法官是什麼,直到收到通知、他上網查詢才知道。在這場模擬審判中,他認為評議時間雖然很長,但審判長對案件詳盡地介紹,也很公正;但他也希望,量刑可以交由職業法官執行,對國民來說,審理時間短促、又不具法律專業,做出的量刑對雙方都不公平。
也有一名國民法官擔憂,除了法條的艱澀難解外,作為人母的她,也希望國家能夠提供托育服務,才能讓國民法官安心參與審判。
即便這場模擬法庭是我參與過耗時最長的案件,本場次的專家評論員則指出,這場模擬審判十分接近正式上路後的場景,也就是在評議階段逐條、逐項仔細討論。他指出,日本裁判員制度,平均評議時間為900分鐘(16小時),雖然所需時間較長,但必須讓國民法官暢所欲言。
從數據來看,這一系列的國民法官模擬審判,統計評議時間平均約為四小時,而日本裁判員制度的評議時間,2021年統計為一案為836(13.9小時)分鐘,審理則為693分鐘(11.6小時)。
日本京都大學教授松本芳希表示,日本裁判員制度施行後,截至2017年10月底為止,裁判員審判案件平均時長為7.6天,平均開庭次數為4.4次。實際審判要兼顧充分調查證據與評議討論,也要減輕國民負擔,將成未來最大挑戰。
社會重判呼聲高,模擬案件卻輕判?
實際參與審判後,國民法官從中獲知許多從媒體上無法得知的資訊,並影響量刑決定;決定他人的生命需要謹慎為之,多數國民法官並不傾向剝奪他人生命。
多年來,台灣社會一旦發生媒體高度關注的重大案件,要求法院「重判」的聲浪不絕於耳,甚至「唯一死刑」的意見,也常見於公眾輿論中。
然而,不只記者參與的兩場模擬審判,判決結果都比原審輕判,反而不見原先社會所期待的「重判」結果,司法院刑事廳法官文家倩親身參與多場模擬法庭,她認為,會有這樣的落差,在於民眾有無「親身參與」的經驗。
文家倩說,民眾大多從媒體接收到片面的案件資訊,如弒母案,多數民眾人神共憤、高呼判死,但實際參與審判後,從中獲知許多從媒體上無法得知的資訊,並影響量刑決定。她也說,曾有國民法官無法判被告死刑的原因,在於不想「斷人香火」,多數國民法官認為,決定他人的生命需要謹慎為之,並不傾向剝奪他人生命。
不過,刑事廳法官陳思帆則有不同見解。
陳思帆提醒,模擬案件與原審絕對不同,因案件已經改編,無法完全比擬,而模擬案件刑度較原審低,是因為並非所有證據都呈現在國民法官面前;此外,審案時間較少,未能經過充分討論,也是原因之一。
陳思帆提及,曾有一起案件,有四名國民法官一開始就表達「判死」的立場,但原審並未判死,檢方也未求處死刑。會有這樣的現象,陳思帆分析,可能是在評議時,流程上先詢問國民法官是否要判死,卻未先詳細說明判死需要審視兩公約等原則,導致國民法官一開始未能從輕審酌,也不清楚有其他刑度選項。在經過說明後,原先要判死的國民法官,將本案改判有期徒刑。
因此,在評議過程中,法官如何引導討論需審慎進行,他強調,量刑工具是為讓國民法官在「公平性」與「妥適性」中取得平衡,但如果國民法官過度追求一致性,雖達到法律的穩定性,但卻失去了國民法官制度想達成的多元意見。
從國民法官生命經驗看見多元意見
「你當時身上有多少錢?」「300元。」「你有吃東西嗎?」「有,去小吃店吃了一盤沙魚煙,再喝一瓶大瓶的高粱酒。」「不可能!一盤沙魚煙至少要100元,你剩200元買不起大瓶高粱酒!」
陳思帆指出,在法律上,認爲「犯罪事實」需要建構在「構成要件」上,如殺人罪的事實,就是一個人的行為導致另一個人的死亡,不僅主觀上要認定行為與行為的結果,客觀上則要行為與行為的結果都實現,職業法官必須緊扣著人事時地物等要點。然而,國民法官則更在意行為的細節與動機,這便是法律人的訓練與一般國民的差別。
此外,量刑上也須考量手段、動機、行為造成結果的嚴重性,並將犯後態度、是否賠償被害人等因素納入綜合考量。陳思帆指出,過去一起殺人案件的模擬審判,法官提醒被告已向被害人道歉並和解,可考慮從輕量刑、或緩刑宣告,但國民法官顯然並不認同,質疑「為什麼殺人可以賠錢了事?」
像這類的想法落差,的確在案件審理中衝撞了職業法官的既有思維,但陳思帆認為,案件審理既希望可以維持一制性,但在個案中又希望呈現出獨特性,這也是加入國民法官後的發現——使職業法官進而留意到過去未曾注意到的細節。
文家倩的模擬審判經驗,也說明了國民法官的生命經驗,如何讓判決更細膩。
她所承審的一起「弒母案」,是一名60多歲的兒子殺害80多歲的母親,為「老老照護」的殺害案。審理過程,國民法官問被告:「你多久送母親就診」、「住家離醫院多遠」、「家裏有房貸嗎?誰付錢?」這些細節看似與殺人案無關,但其實關乎兒子的照護、經濟負擔有多大,動機也就涉及到量刑的層次。最後,這起案件判處18年刑期,並未如社會期待判死;國民法官所留意到的日常互動,不僅豐富了案件細節,也使判決更為細膩。
另個殺人案的模擬審判,也呈現國民法官豐富的生命經驗如何發現真實。
在這起殺人案中,被告抗辯他喝下一大瓶高粱酒、導致自身失去責任能力,因此,本案的爭點在於:被告有無因酒醉而喪失責任能力,此將影響到如何決定量刑。
國民法官問:「你當時身上有多少錢?」被告:「300元。」國民法官再問:「你有吃東西嗎?」被告答:「有,去小吃店吃了一盤沙魚煙,再喝一瓶大瓶的高粱酒。」國民法官聽聞後立即反駁:「不可能!一盤沙魚煙至少要100元,你剩200元買不起大瓶高粱酒!」
文家倩說,國民法官多元殊異的生活經驗,可以觸及職業法官較少涉獵的領域。她也提醒,國民法官的想法多元,但在審理上,必須符合法律要求的平衡、公平與妥適性,這些都需要職業法官在審理過程不斷提醒。
國民法官的天平考驗
只要你依法判決,你就對得起良心。
論罪量刑的艱難,困擾著模擬法庭上的國民法官,這樣的壓力,更可能會在制度上路後,成為無法忽視的現象。
文家倩說,有一位本業是醫師的國民法官,審理過程因為壓力過大而想請辭。「一個人的判斷將對另一個人產生巨大影響,」文家倩說,未來因為壓力過大而請辭國民法官的狀況,應該不在少數——職業法官都必須經歷無數次的訓練才能適應,但人民一輩子可能就只參與過一次國民法官。
而當證據無法證實被告犯罪,或是當精神鑑定報告直指被告行為時無責任能力,國民法官必須做成無罪判決——儘管它違背了自身的法律情感。文家倩建議,只要你依法判決,你就對得起良心。但也凸顯出,「人生有多難,量刑就有多難」的不變道理。
此外,多所被指出的擔憂是審理過程中的「權威效應」,是否影響判決的公平性。權威效應指的是,一個人如果地位崇高、受到社會景仰,那麼他所說的話就具有份量,並容易使人相信其正確性。
不過,對律師林俊宏而言,他不認為我們需要對此過度擔心。
林俊宏認為,審判過程必然發生權威效應,無論專業人士的發言是否影響他人判斷,三名職業法官的存在,已是無法忽視的存在,「法官發言的份量,必定比國民法官高;何況法官也會有主觀的想法與情感,進而影響判決結果。」
林俊宏建議,由於評議過程必須全程保密,但也可能讓其中的錯誤、及刻板印象難以被發現。他以美國陪審團制為例,在一定的條件下,辯方可以聲請訪談陪審團,並聲請傳喚陪審員到庭。他說,美國曾有一起案件,便是一名陪審員對墨西哥裔的被告發表歧視性的言論,最後該起判決遭最高法院撤銷。
回到台灣,林俊宏認為法院可以在評議時完整紀錄房間內的過程,並經去識別化處理後,讓檢辯了解評議內容,進而有機會挑戰評議是否妥適。
文家倩認為,審判長在評議過程中,必須指揮協助成員的多元討論,像是審判長要注意到哪些國民法官發言次數少,適時引導他發言,也要兼顧少數意見,給予充分發言討論的機會。她提醒,一旦團體出現強勢發言者的時候,審判長也可讓強勢方稍後發言,先聆聽少數意見者的看法。
依據規定,評議過程由國民法官先發表意見,最後才由職業法官發言。 此外,在國民法官選任階段,如發現有懷抱強烈敵意、及極端意見的國民法官,致無法溝通狀態,可於選任程序予以排除。而若進到審理程序才發現,亦可解任,以維持審判公正性。
相較權威效應的影響,林俊宏擔憂的是,由於國民法官案件酬金少、負荷大,將大幅降低辯護人透過法扶來接案的意願。
司法院規定,法扶律師接任國民法官案件一審為75,000元,且為分階段給付,比起一般法扶案件一案三萬元看起來相對高出不少,但由於國民法官案件都是重罪,要到看守所律見當事人、聲請證據調查,行政作業與事前準備工作加上密集開庭,幾乎不可能承接其他案件,對律師來說缺乏誘因,對小型事務所來說,也更為吃緊;即便接案了,接案律師也可能未必願意百分之百全心投入。
林俊宏建議,面對國民法官案件中的弱勢當事人,應提高扶助律師接案誘因,另增加法扶專職律師員額,解決酬金過低問題,或仿效美國成立公設辯護人辦公室,都是可考量的作法。
冰上的人與落水的人
我們的一生同樣都在薄冰上跳舞,冰層下極冷,若不幸落水,很快就會喪生。有時冰層無法承載某些人的重量,於是冰破人落海,我感興趣的就是這一刻。如果幸運的話,事過境遷,我們依然繼續跳舞。如果幸運的話。
審判終有宣判的時刻,模擬審判亦同。
評議結束,判決宣判落幕,但對國民法官制度的擔憂,將持續嚙咬著國民。
國民法官小廖惴惴不安地告訴我,「專業人士的權威效應、我們的主觀情感,會不會影響最後判決⋯⋯外界真的不知道評議室發生什麼事,會不會到頭來變成另外九隻恐龍(法官)而已?」
另一名本業為教師的國民法官坦言,自己過去常認為法官是恐龍,「參與了模擬審判,才發現原來自己才是恐龍。」堅持無罪推定及罪疑為輕的他,判決結果顯然不符合社會重判的期待,「我困惑了,到底誰才是恐龍⋯⋯?」
對「恐龍」的恐懼,來自判決是否不符社會期待的擔憂;但回到司法審判,最終問題還是,我們該如何面對身處眼前的罪犯?
德國知名辯護律師的費迪南・馮・席拉赫(Ferdinand von Schirach),在《罪行》一書中提及,「很少有人在早上起床的時候說:『好,我今天要犯罪!』但是,每個人都可能犯下罪行。」
書中那段知名的描述也指出,「我們的一生同樣都在薄冰上跳舞,冰層下極冷,若不幸落水,很快就會喪生。有時冰層無法承載某些人的重量,於是冰破人落海,我感興趣的就是這一刻。如果幸運的話,事過境遷,我們依然繼續跳舞。如果幸運的話。」
我們都是在冰上跳舞的人,我們也都在同一塊冰上跳舞。只是,有時因為一些理由,負荷著我們的冰塊並未破裂讓我們掉落,但有些人卻因此墜落。
殺人犯、毒販的故事,是他們的故事,但其實與我們沒有多大的差別。當人們審理著一起起的案件,我們該漠然地看著他們求救,或是細細探究落水的位置、及冰破的理由,在冰上的我們,如何審視破冰落水的這群人——
這些將由國民法官來回答。
註1:在《普通法》(The Common Law)一書中,霍姆斯原話為:「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為人深覺的時代需求、主流的道德與政治理論、公共政策的直覺,無論明言或不自覺,甚至,就連法官跟他們的同胞們所共享的偏見,在決定應據以支配人們的規則時,比起三段論法,都更加舉足輕重。」
樓上是不是講錯了?香港陪審團制度、無罪推定原則和罪刑法定主義,都比台灣走得長走得遠。這個議題真不需要把中國和香港放在一起
很喜歡這篇文章。與中國和香港欠缺對司法公正認可的態度下,台灣真的前進了不少。個人認為,參審制能夠盤問控辯雙方,對審訊的作用巨大。
「最終,法官宣判,被告涉犯過失致死罪, 以五票過半判處一年徒刑,並宣告緩刑五年;原告須以保護管束方式強制進行精神治療。」
最後一句原告應為被告。
謝謝讀者指出,現已修正,再次感謝提醒。
“林俊宏认为,审判过程必然发生权威效应,无论专业人士的发言是否影响他人判断,三名国民法官的存在,已是无法忽视的存在…”
此处的“国民法官”,是不是笔误?根据上下文我的理解为此处应是职业法官。
謝謝讀者指出,此處確實為「職業法官」為對,現已勘誤,再次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