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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健智:社會階級、訴訟成本與媒體效應——台灣國民法官的天平考驗

司法的天平,在擺上公平正義的砝碼之前,就已經先乘載了社會階級、訴訟成本、媒體效應的重量。

2022年7月27日,台北,國民法官法庭。

2022年7月27日,台北,國民法官法庭。攝:蘇威銘/端傳媒

孫健智

刊登於 2022-12-25

#孫健智#法律評論#司法改革#國民法官

(孫健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據台灣媒體報導,桃園地方法院從去年(2021年)8月起,三次通知年逾百歲、重度失智、住在安養機構的老太太擔任模擬國民法官,她的家人曾以電話及掛號信通報她的現況,桃園地院仍一再寄出通知,家人不堪其擾,遂訴諸媒體,新聞見報,司法院趕緊道歉。

即將在2023年上路的國民法官制度,將若干重大刑案的第一審訴訟程序,從原本由三個職業法官審理,改為由三個職業法官與六個國民法官審判(國民法官法第3條第1項參照);在事實認定、論罪與量刑方面(也就是,在被告無罪或有罪、有罪則犯罪事實為何、構成什麼犯罪、該判多重),國民法官享有跟職業法官相等的權限,一人一票、票票等值(國民法官法第82條參照);有罪判決須以包含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定之(至少要六票有罪,而且六票當中至少包含一個職業法官、一個國民法官,才能判有罪),否則應為無罪判決(國民法官法第83條第1項參照)。

至於刑度,則以包含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至少要五票贊成,而且五票當中至少包含一個職業法官、一個國民法官,才能量處那個刑度);但死刑之科處,非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至少要六票死刑,而且這六票當中必須包含一個職業法官、一個國民法官,才量處死刑,國民法官法第83條第2項參照)。國民法官制度的適用範圍,在施行初期為「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之案件」,自2026年1月1日起,「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適用之,但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均排除在外(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參照,值得注意的是,屢次挑動眾怒的幼童性侵案,不在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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