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身體真的由我自己作主(My body, my choice)?美國最高法院於今年6月推翻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判決,墮胎不再是美國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而回到香港,現行法律預設懷孕如非嚴重問題,包括:繼續懷孕對孕婦生命所構成的危險,或對其身心健康所造成的損害比終止懷孕為大;或胎兒出生後極有可能身心不健全,並足以造成嚴重傷殘這些情況下,孕婦均必須繼續懷孕。
又,社會上有關終止懷孕的討論往往集中在嬰兒身上。但母體作為生命的一種合約形式,又或者滋養另一個生命的器皿,甚或可能是一種勞工,卻缺乏關注與保障。當政府干預和個體決定產生衝突,在公眾和私人領域被拉扯不斷的女性身體,應該如何自處和捍衛自己的權利?
另外,在只認可一夫一妻制的香港,《人類生殖科技條例》從2000年制定至今已有22年,期間未有任何修訂,但多年間,生殖科技、性小眾平權、女性平權的進展日新月異。而性小眾和不婚主義者若希望透過體外受精、代母安排等,來生育下一代,就只能放眼外國。當法律條例與現實發展有著極大的落差,而各種性別和人際關係在看似中立平等的法律下,亦非得到同等與公平的對待時,到底香港要如何進步成為一個更加性別友善、多元、平等、自由的社會?
第五屆香港女人節,女影香港創辦人 / WFHK 創辦人 / 性別研究學者黃鈺螢邀請公共利益律師曹喬茵及家事法律師曹喬菱,以《你以為有得揀?女性身體自主權和體制囿限》為題,進行對談,釐清現行法律下,女性身體及身體自主權的可能性。她們先由國際公約的背景,從人權探討女性「身體自主權」、「墮胎權」的起源,進而進入香港的法律體制框架,討論終止懷孕和法律對女性身體的預設,並探索墮胎爭議中,支持和反對者雙方的理據。最後,她們透過香港的《人類生殖科技條例》及不同個案,探討使用生殖科技的可能性。
黃鈺螢:女影香港創辦人 / WFHK 創辦人 / 性別研究學
曹喬茵:公共利益律師
曹喬菱:家事法律師
前言
黃鈺螢:首先,歡迎大家,今年很開心,是第二年可以邀請大寶和她的雙生姊妹,小寶一起講法律問題。上年講了什麼呢?
曹喬茵:修復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
黃鈺螢:是的,我們上年說了一些對於Justice不同的理解,我們上年由普通、日常現行的法律的正義(justice),或者另一個,對行的,修復正義。她說,原來正義有很多不同理解的方法,和很多不同的可能性的。我們經此一役之後覺得,今年覺得大家都會覺得美國撤回墮胎權(revoke abortion as right),大家對此有很大的反響。反映了,香港法律中很多人身自由,或者我們的人權,我們的某一些權利會否受到保障這回事,其實我們並不知道。我們首先會問的是,在香港,我們有沒有墮胎的權利呢?當然,我昨日跟大寶和小寶聊天之後,發覺原來有墮胎的權利,與你能否墮胎是兩樣完全不同的東西來的。所以我們想一開始……大家,如果你們感興趣的話,那個字讀「囿限」,是一個很象形的文字,有一個框框,框住一些東西。OK,因為很多時候,我們的個人可能性(personal possibility)或者身體可能性(body possibility)其實被某一些法規限制,甚至我們覺得是一個沒有人受傷,而且我們自己決定對我們自己身體做什麼的一些情況,也原來並非完全由我們的決定作主。當我們再仔細一些考察(inspect)一些法律條文的時候,原來裡面有很多針對女性身體可能性的條文,所以我們今天邀請到大寶Evelyn,小寶Jocelyn。大寶是一個公共利益律師(public interest lawyer),小寶是一個家事法專家(family law expert),我們就有幸邀請兩位,為我們從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的角度和幫助客戶(client)的角度去看,除了我們平常想的關於身體的關注,例如可否墮胎?終止懷孕?或者其他。究竟大家,跟我年紀差不多的人,現在會想做體外受精(IVF),或者代母安排(surrogacy)或者想其他東西的時候,我們做這些事情的可能性在法律上有沒有呢,或者法律上有或沒有的時候,有什麼東西會影響可能性呢?現在也很清楚我們的對話的方向了。我們剛剛說了,我們「可以做」那件事,和是否「有權做」那件事,其實是不同的。想知道你們在法律層面上(legally speaking),究竟女性身體自主權是如何理解呢?
人權及身體自主權和法例解釋
黃鈺螢:是的,我們剛剛說,「有權做」那件事和「可以做」那件事是兩樣不同的事情來的。
曹喬茵:是的,所以我昨日跟黃鈺螢(Sonia)交談,也想解釋一下權、人權,或者墮胎權這些東西,好像很熟悉,但其實在法律的意義上,權利是一個特別的意思來的。
黃鈺螢:即是跟「可以做」和「不可以做」兩個層次的東西來的?
曹喬茵:「可以做」和「不可以做」未必……如果說可以做,未必等於一個權利。如果你有權的話,意思就是政府是不可以不合理的干預你的權利的。
黃鈺螢:例如呢?
曹喬茵:比如人生而自由是一個權利,所以如果政府要干預你的自由時,它需要作出解釋。如果解釋不合理,它就違法,或者是一個unlawful 的interference。
黃鈺螢:你可以做和不可以做的事情,我的理解是例如可不可以在街上吸煙。這些東西就跟權利無關。
黃鈺螢:OK。那麼我明白了。所以,我們一會兒會告訴大家,有很多我們認為可以做的事情並不是我們的權利。或者你剛才說的就是,那件事可以或者不可以做,但那並非一個right-based的情況來的,是嗎?
曹喬茵:是的。其實針對墮胎權這個議題,墮胎權,即是right to abortion是一個權利(right),大家以為這個權利存在等同生命權(right to life),你不可以殺我。但其實兩者不可以相提並論。其實觀乎國際公約或本土法例,或美國法例也沒有一個權說有墮胎權(right to abortion),或者再抽出來說的是,身體表達權(right to body interpret),或者right to body autonomy。
黃鈺螢:身體自主權。
曹喬茵:其實身體自主權是一個很抽象的概念,而且在任何文本上也看不到它的存在。所以,因此在美國會這麽容易推翻,就是因為它是沒有存在的。你不知道它是從哪裡來的。到了現在,我們經常說墮胎權,其實是有幾個基礎的。基礎是由三個已經成立了的,大家都認可的人權當中衍生出來的,有什麼呢?就是平等權,男女平等是一個人權,這是一個受認可的權利。Freedom of person,即是人生自由權,也是受認可的。第三就是隱私權(privacy),這是你不能干預我的私生活。我對於自己私生活中做的決定,你也不可以介入的。這就是隱私權(privacy)。但隱私權自身在每個地方也有不同的界線。究竟什麼是隱私權。
黃鈺螢:這點我們稍後也會繼續談論。剛才帶出了一件事就是,所謂的身體自主權是來自於人權,但人權這個概念原來並非自有永有的概念來的,那麼人權這個概念到底是什麼時候出現的呢?
曹喬茵:其實是大約在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我想大家也聽過聯合國(United Nations),當時戰爭後,所有國家都覺得很驚訝,和覺得驚駭(horrified),覺得原來大家可以對大家做出這麽殘忍的事情。所以大家坐下來談,到底有什麼權利是需要受到保障的,這樣就不會再有納粹時的情況發生。所以,如果大家有聽過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即是世界人權法,這就是他們坐下來談,有什麼原則上的權利應該是賦予給每個人,而且全個世界也應當跟從的,就列在了世界人權法(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了。
黃鈺螢:即是大家都很熟悉的人人生而平等自由。
曹喬茵:你們的簡報也有,就是人人生而平等自由, 但這是一個沒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來的, 只是一個框架,顯示有什麼權利是大家都需要擁有的。 同時也有不同國家簽訂公約,就是ICCPR,就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ICESCSR),關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黃鈺螢:我想先暫停一下,因為剛才你說到, 世界人權法是在1948年一個後戰爭時代的背景出來的。這個後戰爭時期, 二次世界大戰時期,大家發覺了人類可以對他人做出非常horrified的事情, 因此他保障了一個人作為人的權利,所以大家想像,裏面並沒有指明性別。所以,為什麼我想強調(highlight)二戰後的這個背景呢?一會兒,大寶將會說的ICCPR,其實是針對(address)當時社會中人們的關注的。所以,我們就可以開始介紹ICCPR了。
曹喬茵:好的。 我剛才說的世界人權法是在1948年有的。ICCPR是同步一起談的,但因為簽完之後需要跟從,所以談得特別久。談到1966年,才真正成立了,許多國家簽了約。我在簡報中拜訪了ICCPR中數個有關身體自主權的條約,第三條關於平等,第九條關於人生自由和安全,第十七條是關於隱私權,即是剛才說,不可干預我私生活的條約。ICCPR在成立的時候,並無針對性別這個議題,因為當時並沒有這個意識,雖然當時第二波女權主義運動(second wave of feminism)已經發聲。因此引申下來的就是,為什麼當時沒有人針對女性的權利呢?當我們希望女性享有公民政治權利(civil political rights)的時候,雖然說男女平等,但現實生活中,男女並非享有同等的權利。所以之後有一個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這是在1979年成立的。
黃鈺螢:我再打斷你了。在1966年,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背景是什麼呢? 為什麼會有這些具體(specific)的用語(term)呢? 當時世界發生什麼事呢?
曹喬茵:其實觀乎我做的一些研究,ICCPR雖然比世界人權法遲了20年,但是是同步談論的,只不過剛才說世界人權法是一個大原則,沒有規限國家要做什麼,但ICCPR規限了。
黃鈺螢:就好像碳排放的公約一樣,要跟從的?
曹喬茵:是的,所以才討論了好久才談出來。
黃鈺螢:我記得你那天也說過,有一部分是關於隱私權的,其實跟冷戰的背景,和當時成立公約的過程中,可能有一些種族平等或者早期其他議題的關注,所以才會有這些條約。
曹喬茵:那時候是冷戰期間, 所以隱私權是很重要的議題,但當時的隱私權並不是只要干預別人的私生活,而是在我的家中或者 私人空間中干預我做的事甚至竊聽,因為當時有很多竊聽風雲之類的議題出現。政府會竊聽。所以,你看香港的隱私權條例也只是關於竊聽,香港並無說right to private life這樣的non-interference的。所以,有兩個不同的概念。隱私,一方面是很窄的定義是:你不可以在私人空間中竊聽我,不能偵聽(intercept);第二,闊一些的定義就是私生活,私人的決定。
黃鈺螢:那個關於私生活、私人決定的定義是屬於一個擴展的(extended)解釋,還是……
曹喬茵:那時候並無這東西的。其實人權……為什麼我說身體自主權是一樣不存在的東西呢?其實是因為它是發展出來的,是一個詮釋,是現在的人權的詮釋。
黃鈺螢:然後男男同性的性交就不犯法了?可能就是這樣衍生出來的。
曹喬茵:那個定義是越來越廣闊的。
黃鈺螢:明白。那麼我們可以繼續說CEDAW了。
曹喬茵:CEDAW,是第一次在國際公約上見到有關於大家緊張的有性生殖(sexual production)的權利。當時的關注點是家庭計畫和健康,當時,避孕是被接受的,大家也會覺得,女人可以有權利去避孕。
黃鈺螢:70年代已經有上訴,當然很多不同國家的背景的爭議就是,其實應不應該處方藥物呢?當然較早期的時候,安全套是不是應該經過某一些權威或者途徑才可以得到,那是當時年代非常受關注的議題來的。
曹喬茵:是的。但當時大家還不想觸碰「墮胎」這個議題,因為仍然是有爭議的。所以CEDAW有提及這樣東西的。我也將《消除對婦女暴力行為的宣言》放在簡報中了。這是針對因為CEDAW沒有清楚說明,想禁止給予性別的暴力,所以聯合國就要再站出來說,其實對於女人性暴力是不被容許的。
黃鈺螢:我想問, 剛才我們說了很多國際上的條約,但是,這些法案、 公約、宣言,跟香港有什麼關係呢?是什麼時候進入香港的呢? 或者如何影響香港的法律呢?
曹喬茵:剛才說的ICCPR是我們在英國殖民地時期,因為英國簽了,所以套用於我們身上。而CEDAW也是引申到適用於香港,但在時間上有延遲。例如CEDAW在1979年已經存在了,但香港是在1996年才有的。
黃鈺螢:因為當時我也記得有一個爭議。平機會在一開始成立的時候,負責人也想讓香港政府接納這件事。如果大家有聽小曹和我的講座,其實本身是希望能一個bundle 的,反對所有形式的歧視。但政府就說,不行,要分拆開兩個,否則就不予通過。那裡也有一個這樣的張力(tension),就是它能否集中、強調(highlight)婦女面對的情況。
曹喬茵:是的。
黃鈺螢:好的,來到香港的情況了,那個時間上的延遲又是從何而來的呢?還是你不想對此做出評論呢?
曹喬茵:那個延遲是我在研究中,無法看到的一個延遲,通常有一些推動的。比如UN,每隔幾年都會有一份報告出來的,就著人權說,每個地區做得好與不好的地方,被人批評之後,政府就說,我們去著手進行吧。開始進行和實踐就可能隔了10年。
黃鈺螢:但我又想有個回顧,在home country,英國殖民地政府、宗主國、倫敦政府,跟香港政府的法案,有很久,都是不同步的,不論是大家如果記得的就是,禁止enslavement、slavery,其實在183X年已經在整個大英帝國禁止了,但香港是1933年才禁止。所以其實那個延遲可以有100年之久。因此那幾年的延遲我覺得……
曹喬茵:一會兒也會說,性罪行(sexual offences)為什麼會在《刑事罪行條例》(Crime Ordinance)而非在《傷害人身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那是尤其重大的。在英國,已經有一個完全獨立的標註它為性暴力(sexual violence),但香港就不知道為何將它放在一個普通(general)的刑事法裡面。
黃鈺螢:是的,剛才說CEDAW來到香港的時候,它就分拆成了兩部分,所以性傾向的其實到現在也沒有通過。好了,這些公約是國際公約,某程度上塑造了香港這個地方對於人權的理解。那麼人權究竟這如何進入香港的法例呢?或者用什麼形式?
曹喬茵:香港的人權有兩個不同的形式進入香港,一是因為common law,普通法,所以我們會承認普通法下,詮釋出的人權。第二是基本法和Hong Kong Bill of Right,即是香港人權法案。這兩項也是在香港本土,保障大家權利的兩樣東西。
黃鈺螢:但你剛才說,在人權之中並不包括身體自主權?
曹喬茵:是不包括的,因為觀乎剛才所有的公約,是沒有寫清楚有right to body autonomy,身體自主權的,比如freedom to person,這些權利是有的,但body autonomy是沒有。如何衍生出來的呢?是從我剛才說的三樣東西:平等(equality),自由(freedom),隱私(privacy),法庭詮釋——我覺得其實基於有這些權利,所以也可以有墮胎權(right to abortion),女性可以受到某一種保障。
黃鈺螢:所以你剛才說的人權,是一些不可損害的東西,但因為一直以來,關於權利的法案也沒有針對身體自主,所以它是一個給予推斷、理解、衍生出來的。所以沒有一個right-based的保護。
曹喬茵:沒有的。
黃鈺螢:聽到這裡,已經覺得很可怕了。我們會覺得應該怎麼辦呢?因為沒有一個堅實的法例基礎去支持這件事,到底會發生什麼情況呢?
曹喬茵:其實如果沒有保障的話,政府想基於一些偏見和傲慢的看法是可以建立一些法案的。市民無法有憲法權利去反對。
黃鈺螢:我不知道大家對法律有什麼看法,但這幾年,可能大家對法律也有某一種看法。聖經影響有信仰的人,但法律是不可挑戰的(equally unchallengeable),但會影響全部東西。最需要記得的就是,法律是由人所訂立的。我記得剛才很快的過目了不同的公約、人權法案、宣言,這裡有很特定的背景,那些人因為這些背景和關注,也有他們不關注的東西的,所以那些法例就find its way into shaping,而這就影響到我們的生活或者生命的可能性了。那麼我們就可以直接進入我們一開始就很關心的墮胎議題了。香港可不可以終止懷孕呢?
曹喬茵:我覺得通常,當時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我的朋友說,香港也挺自由,我們擁有墮胎權。其實這是錯的。我們沒有墮胎「權」。因此,我希望大家看手機的簡報。我希望大家看針對墮胎的法例。先解釋香港可不可以墮胎,答案是不可以的,除非某些情況發生。
黃鈺螢:首先已經是不可以了。
曹喬茵:首先,假定是不可以的。
黃鈺螢:那「不可以」是用什麼方式表達的呢?是說「你不可以墮胎」?
曹喬茵:就是說,除非某些情況下,否則你不可以。條例是這樣寫的。有什麼情況呢?就是如果你不容許她墮胎,但她繼續懷孕時,母親的精神、身體,各種東西的損失非常大的話。
黃鈺螢:即是嚴重危害她的福祉(well-being)。
曹喬茵:是的,那麼如果有兩位醫生簽紙,你就可以墮胎了。這是其中一個情境。還有其他的例外的。例如,你是因姦成孕的,或者16歲以下,這些並非可以假定你可以墮胎,而是假定對妳的身心的損害過大,所以醫生不需要特別justify,就已經可以簽紙。
黃鈺螢:剛才大家聽的時候,不知道會不會聽到一個預設就是,懷孕是正常情況下是要繼續的。我覺得這需要被聽見。原來法律背後有對於懷孕的假定,這就是第一個懷孕需要繼續,如無非常嚴重的問題的話。第二,原來有些情況不適合懷孕,或者不適合繼續的。剛才聽到就是說,因姦成孕的,第二,她是一個未成年的少女。我聽到,原來有人適合,或者嬰兒本身是一個blessed 或者可被接受的存在,acceptable circumstances for its existence。這是其一。第三就是,誰適合成為一個parent?我覺得接下來也會繼續說的,我想強調(highlight)一些重點,它的預設是,懷孕如非非常嚴重的問題,不論如何也要繼續。我們繼續。
曹喬茵:不如我拋出一個問題給大家思考吧?我想大家想想,香港現行法律上,除了墮胎之外,還有什麼法律是不容許你自己對身體作出一些決定,而是不會影響任何人,或者不會影響國家利益的,有什麼呢?
曹喬茵:買賣器官,是的,是你沒有傷害任何人。自殘,是可以的。安樂死。自殺不是罪行來的。但你不可以幫人自殺。我想到的是毒品,對於吸毒的prohibition。影響到自己,理應是會傷害到自己。
黃鈺螢:不是因為影響別人而禁止你做的。
曹喬茵:是的。無論如何,我想說的是,其實很難才會想到一些這麽罕見的例外,就是關於政府干預你對自己身體做什麼。當大家想為什麼不可以墮胎,也是對自己身體做一些東西,那麼為什麼不可以呢?答案通常是,人們會說,一來,肚子裡有個生命。但是我會想的是,你如何界定肚子裡有的東西呢?因為在bioethics的層面上,大家沒有一個共識該如何界定肚子裡的東西。
黃鈺螢:沒有?
曹喬茵:是沒有的。
曹喬菱:剛才你說有幾個要求,你漏了其中一個要求,是需要24周之內墮胎,就是跟你剛才說的有關係。其實為什麼是24周呢?定了24周之內的生命是沒有那麼寶貴?才可以墮胎?不知道那個理由。
曹喬茵:所以其實是沒有什麼理由的。
曹喬茵:我們已經跳到結論了,待我逐步跟大家說我的看法。首先,肚子裡的東西如何界定呢?為什麼它會跟墮胎有關呢?其實是因為在法律下,如果你是一個person,會擁有一個權利,就是不能傷害你,你擁有被保護的權利。
黃鈺螢:就是我們剛剛說的人權,就是保障你的人生不受他人侵害的自由。
曹喬茵:是的,在法律下,其實person不是絕對地只是等於人類,即是我們在座的各位。
黃鈺螢:或者如果大家對於環保有些理解的,其實外國有些湖泊或者山是一個法人(legal person)來的,它們是有自己的權利的,所以當你想做任何東西的時候……
曹喬茵:或者如果你是動物愛護者,你可能會覺得動物也需要受保護,也是一個person,entitled to personhood。我們就會想,為什麼一個胚胎是一個person。究竟person的定義是什麼呢?有很多不同的主要理論。第一個理論就是基於它的能力。第一樣大家會想到它的能力可能會是,它可以感到痛楚、歡愉,它就是等於person。但這個定義是包括動物的。所以如果你認同這個定義的話,動物也包括在內。
黃鈺螢:另外,如果是capacity-based的話,有很多人會被排除在外,例如他是嚴重殘障的。
曹喬茵:感到歡愉或者痛楚是動物也會感受到的。但是反墮胎的一方的反駁是,那麼就不單是感到歡愉或者痛楚的,如果你是一個person的話,你應該擁有一個complex thought,或者你可以向前看,因為我們跟動物不同的是因為動物活在現在,所以它們不會向前看,它們的行為不是為了未來的。如果你認可這個more complex intellectual capacity的定義的話,那就是Sonia剛才說的,一些精神障礙或者老邁的長者就不會包括在這個定義之中。那麼莫非他們不是person?所以其實capacity這個定義是很難成立的。 黃鈺螢:以及嬰兒的本身也難說。
曹喬茵:capacity方面,這個肚子裡的嬰兒是什麼東西也做不了的。但是,人們就會說了,potentiality呢?它們有潛能變成一個人類。這是絕大部分反墮胎比較喜歡反駁的觀點。
黃鈺螢:生命的可能性。
曹喬茵:是的,接著我們就會看viability。什麼是viability呢?
黃鈺螢:離開母體自行生存。
曹喬茵:離開母體自行生存。是的,因為當它能離開母體自行生存,其實它已經是一個生命。 黃鈺螢:一個獨立的生命。
曹喬茵:但這個潛能的反駁是有問題的。因為首先,胚胎為什麼沒有潛能去成為一個人類呢?是否要包裹著這個胚胎呢?如果是的話,也挺嚴重。
黃鈺螢:所有做的實驗也不能進行了。
曹喬茵:因為全部都是有潛能的。界線應該如何訂立呢?科學上就說,如果到24周之前拿出來,存活率會比較大,不是說肯定地,一定是存活到,只是存活率比較大而已。你想想一些較落後的國家,醫學不太昌明,可能就算30多周拿出來,它已經死亡了。
黃鈺螢:或者它的家人沒有錢,無法保護它。
曹喬茵:所以viability的界線是依賴於科技的發達的。如果是依賴於科技發達,不停變動的話。
黃鈺螢:可能之後就變成2個月就可以了。
曹喬茵:當時就不能再倒退了。所以這個定義也非常不理想。接著再說,反墮胎的人們說,我覺得要兩個定義合在一起,它是人類,而且living。Living 算的是有心跳,即是6星期有心跳,已經等於要保護它。但這也是很隨意獨斷的。首先,為什麼一定要是人類呢?32:11 一個很著名的animal rights 的哲學家一定會出來說,你是歧視的。
黃鈺螢:人類中心主義。
曹喬茵:是的,這並不應該擁護。什麼是Living?有心跳就是Living?還是再之前已經是Living呢?
黃鈺螢:細胞分裂中已經是Living了。
曹喬茵:是的,所以非常獨斷,我想要什麼就說什麼。因為我不想你墮胎,所以我就想出一些反駁,加在一起。其實是說什麼就是什麼。
黃鈺螢:而且我覺得24周這界線也挺……香港是不是24周內?
曹喬茵:香港是的。
黃鈺螢:但我覺得,作為一個late person,我不知道原來24周的標記,是有這樣東西在背後的。我一開始以為是一個醫學、健康、安全的標準,可能24周之後就會很危險。我們經常聽到說,多少周之後墮胎會很危險。但當然,看看其他國家的情況,要墮胎,多少周也可以。
曹喬茵:是的。
黃鈺螢:但原來,有些時候,有些東西會偽裝成,你如果在嬰兒這麽大的時候終止懷孕會死的。但原來並不是。
曹喬茵:所以到了美國Roe v. Wade 為什麼會說有墮胎權(right to abortion)呢?就是他不接受以上所有解釋。看回世界人權法,人人生而平等,生才會有人權。
黃鈺螢:Born了。
曹喬茵:生出來才會有人權。是的,所以在生出來之前,它不會擁有所謂的權利。 第二樣東西就是,你想保護那個胚胎,你說你不應該傷害它。
黃鈺螢:假設它是一個person,是吧?
曹喬茵:當它是一個person,你不應該傷害它。那麼究竟那個保護的範圍應該到多遠呢?為什麼只是不能殺害它?如果它的母親經常喝酒呢?對胚胎也不好的。或者中國人覺得,吃魚生對胎兒好。
黃鈺螢:或者去行山,active lifestyle is very dangerous。
曹喬茵:小寶經常去跑山,如果她懷孕,她不應該去跑山,因為會很容易摔倒,失去胎兒。換言而之,應該禁制女人做所有事情,因為我們要保障這個胎兒被生出來。
黃鈺螢:所以其實這是頗有趣的事。究竟懷孕的女性應該被監視、被控制到什麼程度呢?我覺得這個是有趣的思考。我們一會兒說到代母的時候,這樣東西就會變得十分誇張。因為身體是生命的一種合約形式,勞動也好,器皿也好,那就會說,身體成為一個滋養生命的容器。它可以受的控制是多少,因為是一個合約。既然可以干預你能否墮胎,其實也可以干預你如何懷著胎兒。而這幾年也有哲學家研究,究竟哲學上如何理解懷孕中,一個人的權力over 另一個人,如果生命需要依賴另一個生命,而且有完全的控制,那麼其他人應該到什麼程度才干預這件事,到什麼程度,那個婦女的權利歸入一些控制,或者well-being of 的依賴於她的生命呢?
曹喬茵:你說的這個條件很好。我正想說,我們說墮胎的時候,經常斟酌如何界定胚胎,保護它的生命。但是,大家都似乎忘記了,其實這個胚胎其實是存在於女人的身體中。他們是不能被分開的來討論的,因為他們是一個共同的體系。所以為什麼我們經常會專注於,好像拆了胚胎這個部分出來界定它,說要保護它,而非以整個女性身體的存在去討論。有一個很有趣的科學實驗叫Judith Thomson,他提出一個violinist analogy。他的比喻是,如果有一天,你突然起床,突然發現為甚麼我的肝插到了別人的肝裡了。你幫助了他,你的肝成為了他的肝。然後人們就說,Sonia你不要拆了。
黃鈺螢:但那個肝是我的。
曹喬茵:等一等,因為那個人是世界第一的小提琴家,他是對世界有很大貢獻的。
黃鈺螢:我才不理你。
曹喬茵:所以如果你拆了,他就會死亡了。所以,在這個情況下,Sonia可不可以拆呢?
黃鈺螢:他死了,關我什麼事呢?那個肝是我的。
曹喬茵:這是帶出剛才的點,當大家討論墮胎權時,就應該想,那個胚胎其實是在母體之中的,其實是共同體系的,母體其實在支持胚胎的生長。那麼為什麼母體沒有權利去決定她可不可以墮胎呢?再者,剛才說的小提琴家是一個人,我們討論的胚胎甚至不是一個人,那麼如果黃鈺螢(Sonia)是有權力去拆除他的肝,說為什麼要支撐那個人的生命的時候,那麼為什麼要支撐一個未出生的生物呢?
黃鈺螢:另外一個情況是,未到這麽極端,但剛才我們有很多討論,關於終止懷孕的法案,但這個討論只是集中在嬰兒身上,而非女人身上。這個要子女不要母親的狀況其實是一件新鮮的事情嗎?還是自古已有的一個概念呢?
曹喬菱:一個有趣的事情是,很久以前在英國很保守的社會,那些母親。
黃鈺螢:那些古裝片,母親會流著血,躺著。
曹喬菱:通常是醫生說,birth很complicated,問丈夫的選擇,究竟要妻子還是子女。在那個社會,受苦的母親是沒有權利說,我要選擇自己的生命,我不想生出子女然後危害自己的生命。那個控制和權力完全是在丈夫手上的。或者如果丈夫不在了,就是家族的長子決定,究竟應該生下小孩與否。所以我覺得這個概念是自古以來已有的,女人是有一個lesser right 去選擇究竟她的生命是否比嬰兒更重要。
黃鈺螢:我們剛才說到了生死關頭這些很嚴重的事情。其實一個生命進入女性的生命之中,是有很多影響的,除了medical 的complication之外。那麼帶來的影響有很多,例如她有沒有辦法養育小孩?究竟她會不會受歧視呢?作為一個單親母親可行嗎?所有的東西似乎在討論中已經決定了。
曹喬茵:再者,如果大家去思考墮胎這個議題,其實需要一系列的思考。當你想保護肚子裡的嬰兒的時候。
黃鈺螢:第一步是確保它出生了。
曹喬茵:我們保護了它,出生之後,就不再理會它。母親沒有能力照顧它。我們不去理會這個情況。沒有一個完善的福利制度,或者社會制度給予母親。當我們逼迫她繼續懷孕之後,就讓她自行面對。即是只是保護它未曾出生的那刻,出生之後就不再理會了。
黃鈺螢:所以我也覺得挺有趣的。第一、大家思考birth作為一個生命存在與否,而非它存在的條件。第二、我覺得頗「彈出彈入」,又說我要保護這個嬰兒。我覺得也很有趣的地方是,這個議題好像永遠也是在公眾和私人領域拉扯著,在某種意義上,我覺得是一個私人事項,但你如果沒有想過要養育我的小孩,或者你覺得是一個私人決定來的,那麼一、你就沒有權力決定,二、你人口的增長的計畫不會計算我的小孩在內,GDP不會計算它,勞動力也不會計算它,但事實是,你永遠也會計算我的嬰兒在內。但剛才大寶又說,社會沒有打算支援我的嬰兒。如果決定了,我應該要這個嬰兒與否,其實是不是會有其他東西可以支援它呢?例如provided child support,或者是其他的incentives。另外我覺得超級有趣的問題是,如果女性是強力被建議,或者有個偏見是,她需要負責,成為一個parent 的時候,但是嬰兒並非一個人可以造出來的。但有沒有東西會針對有份造嬰兒出來的男性呢?
曹喬茵:它未出生的時候,男人是可以完全不用關心這個懷孕的女人,其實已經是一個很奇怪的事情了,強姦是一個例外。為什麼大家都接受強姦成孕就可以墮胎呢?因為大家覺得那個女性很慘,沒有得到她的共識,所以她不應被迫繼續懷孕。但是,當我們說性行為需要共識的時候,是兩個持分者的,所以兩者都需要負責。所以,如果逼迫女人繼續懷孕的時候,可不可以那個男人去照顧,去負責斟茶遞水呢?
黃鈺螢:或者是一個強制。但是沒有的?
曹喬茵:沒有。
黃鈺螢:但是生它出來之後是有的?
曹喬茵:生了它出來就可能,有機會。那麼小寶就可以說一下,要做什麼法律行動。
曹喬菱:在非婚生子女的情況下,因為如果結婚的話,根據法律,丈夫就算離婚了,也要去支援那個小孩。如果是非婚生子女,舉例,你跟他人一夜情而懷孕,你可否claim那個男人去支援這個小孩呢?當然是可以的。就算那個男人說我不想干預小孩的生命,但他也不能逃脫經濟責任的,再加上,如果母親自身經濟能力有限,她可以claim for 照顧者津貼的,雖然很難,只是一些罕見的情況才能claim到,但也可以主張因為我要照顧這個小孩,所以你要給予我一些贍養費。但是,大前提是要找到孩子的父親,如果那個父親失蹤了,或者他是一個ex-pet,他在這裡一夜情就回到別處的時候,其實當你找不到他的話,當然你無法claim,因為你首先要證明孩子的父親是誰。
黃鈺螢:要拿他的遺傳物質(genetic material)。
曹喬菱:沒錯,如果birth surgeon 沒有嬰兒父親的名字,而你知道是誰的話,捉到他了, 也要證明他是生父(biological father)。
黃鈺螢:騙他喝水。
曹喬茵:需要共識的。
曹喬菱:如果父親說死也不要做DNA檢測的,可能法庭就會預設他是孩子的父親,所以才這麽害怕要做檢測。
黃鈺螢:出一個法庭命令(court order)來讓他提供遺傳物質(genetic material)。
曹喬菱:不是的,法庭會預設他是孩子父親,於是孩子的母親就可以claim 了。因為法庭沒有權利去逼迫人去做這件事。大前提是,如果找不到父親的話,他有意逃走,就無法claim了,孩子母親就需要自己獨立撫養小孩了。就是這麽可惜。
黃鈺螢:所以意思就是forced parent。剛剛說的不合適的狀況其實也挺有趣,例如未成年,當然牽涉的是合法性交年齡(age of consent),這可能稍後再說。但如果一個16歲以下的少女,未夠年紀發生性行為。如果她有了小孩,那麼有沒有權利決定嬰兒的去向?
曹喬菱:需要家長同意之下,才可以進行墮胎程序。
黃鈺螢:但是她的墮胎是需要家長同意的?但是如果她不進行程序呢?
曹喬菱:有些情況是,那個16歲以下的女孩說,不行,我一定要留下我和男朋友的小孩,而家長說,不行,影響我的女兒,墮胎吧。我昨天跟一個婦科醫生朋友吃飯,我就問他,有沒有遇過這些案例?他說,有的,但他不會因為家長逼迫她,就進行這個手術,因為也需要當事人同意,他們會嘗試遊說,像是擔當調解者的角色。但大部分的的情況下,最終那個16歲以下的女生,如果她的家長強烈要求,也會最後妥協,說不要小孩了。
黃鈺螢:介意我們離題嗎?我想問這個合法性交年齡(age of consent),因為只有香港是16歲,大家都知道Billy上訴之前,其實男男肛交的年紀和男女陰道交的合法性交年齡(age of consent)是不同的,上訴主張是歧視,所以現在兩者都是16歲。其實是不是每個地方也不同?當中意味著什麼的理解?因為16歲……其他地方的合法性交年齡(age of consent),意味著什麼呢?
曹喬茵:通常都是跟從大家從前的普遍看法,是什麼年紀那個人可以獨立地,完全知情的,為自己人生作出一些決定。我們是跟從英國的,所以就是16歲了。
黃鈺螢:我想問剛才說,香港是不能……
曹喬茵:等一下,我想說一個很有趣的東西。這個共識是以前英國,這個個案是我剛剛才發現的,我看到了。是1983年英國有一個個案叫作 Watson Sweeley,七歲小女孩和她的叔叔進行性行為,然後那個叔叔說,我並沒有強姦她,因為他已經跟七歲的小女孩達成共識了。然後就問這個小女孩,究竟你明不明白當時的行為呢?她就說,「我知道媽媽和爸爸在睡房裡做什麼。」所以就說,OK,你完全知道性行為是什麼一回事,所以是得到同意的。1983年,你想想,1983年仍然有這樣的思想。
黃鈺螢:但我覺得這是不是可以說有趣呢?聽完之後覺得完全不有趣。為什麼我想問這條問題呢?因為其實未成年發生性行為也不是一件普遍的事情,我想現在越來越多的討論、張力、含糊的地方在於,到什麼程度可以說,那是一種保護呢?我們可以拒絕一些人的性可能性呢?因為例如我也想問,法律層面而言,有一些人是不是無法有共識地進行性行為呢?
曹喬茵:如果是精神上有障礙的話就無法了。
黃鈺螢:到什麼程度呢?
曹喬茵:沒有什麼定義的,如果那個精神科醫生覺得這個人的精神層面的能力不足,不需要是弱智的,可能是精神疾病的,就可以了。
黃鈺螢:因為我們在法律、體制上的理解是,有些人無法同意,他的性慾無法成立。我也認識一些精神上障礙的朋友,而他是有性慾的需要的。原來在現在的理解中,是很難成立的。當然很難一刀切。
曹喬茵:但是,以我所知,如果16歲以下全部都是違法的,但是精神障礙是另外一種來的,是注重在共識是否成立。當這個個案到法庭,他們會看這個人有沒有同意,在一些情況之下,就算他說同意,也是當沒有的。是兩種東西來的,這不是一種罪行。並不是說,如果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有性行為,就全部都不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黃鈺螢:但我覺得,剛才說的就是,究竟這如何影響我們理解青少年的性慾?我也不會說是兒童性慾,但是比較小的青少年的性慾。在前幾年,我記得有些朋友想提出這個問題,但是也挺難說。因為很多時候,合法性交年齡(age of consent)是低得荒謬的國家,我們也會對他們有一種很負面的感覺,覺得他們很明顯就是想娶一個10歲的人。
香港的《人類生殖科技條例》、外國及香港代母安排
黃鈺螢:是的,我們剛才說了,如何使用一個器官,如何使用一個身體,那麼我們當然馬上順帶下去以下的討論——懷孕的可能性。
曹喬茵:關於墮胎還有補充嗎?我想說一件事,我昨天才在辦公室發現,然後就很緊張的跟同事討論,香港有兩個很主要的刑事法,一個是《刑事罪行條例》,第二就是《侵害人身罪條例》。侵害人身罪條例包括謀殺、傷害他人等。墮胎是放在《侵害人身罪條例》,但性騷擾和強姦是放在《刑事罪行條例》,即是不屬於侵害人身罪條例之下,不知道為什麼會放在一般罪行(general crimes)。
黃鈺螢:所以大家吃飯的時候,就跟媽媽說發現了這件事,她說,何止是傷害人身呢?是傷害人生啊!剛才你說英國並非是這樣是吧?
曹喬茵:英國很早已經有一個獨立的條例針對性暴力,但是不知為何,我嘗試探究,看回以前的立法,但是找不到一個答案,為什麼香港沒有跟從英國。我找到為什麼不將之獨立成一個條例的答案。
黃鈺螢:那麼你說來聽聽。
曹喬茵:因為太大工程,我們不做了。他們覺得,太大工程了,我們把它放在刑事罪行條例就可以了,也沒有什麼問題。
黃鈺螢:影響是什麼呢?
曹喬茵:大家會覺得有個象徵性的意義。因為如果放在《刑事罪行條例》,就會覺得是普通罪行,並非傷害人身,或者如果獨立地抽出來,成為性罪行的時候,就會有一個意義存在。很重視這件事。
黃鈺螢:所以打擊別人的頭是比性罪行嚴重的?
曹喬茵:不是的,我不是這樣的意思。
黃鈺螢:即是傷害人身。
曹喬茵:不知道為什麽強姦不屬於傷害人身,而是放在刑事罪行條例之中。
黃鈺螢:那麼所以就引申到大家覺得那不屬於傷害人身了。大家看連登也清楚了。好了,我們回到討論,我們可以如何作出身體選擇,以及懷孕的可能性了。
曹喬菱:不如說一下。英文是human reproductive technology,中文是生殖科技,香港有一條條例監管生殖科技的使用,不知道大家知道嗎?
黃鈺螢:不知道。
曹喬菱:這個條例是在2000年實施的,已經過了22年仍然未修訂過。
黃鈺螢:但是這22年來發生了很多事了。
曹喬菱:沒錯。所以是很有問題的。大家一會兒聽我解釋,為什麼會這麽有問題了。悶也需要說了,生殖科技的程序有什麼呢?包括體外受精,俗稱IVF。
黃鈺螢:一句解釋體外受精是?
曹喬菱:夫妻因為一些原因無法生育。
黃鈺螢:即是不能自然成孕。
曹喬菱:沒錯,所以需要將卵子拿出來,把精子拿出來,讓其在體外受精。
黃鈺螢:那麼跟人工授精有什麼分別呢?
曹喬菱:人工授精可能是,假設我是妻子,我的丈夫的精子射入我體內,那麼我是可以受精了。第三就是取得配子。配子就是卵子和精子卵,換言之,不可以取得精子或者卵子。這稍後在代母和IVF的概念上是十分有關的。
黃鈺螢:不能取得?
曹喬菱:這個條例是監管在什麼情況之下,或者你能否付錢去取得卵子。之後第四就是體外處理胚胎,跟IVF有少許相似的,最後就是,你不能選擇性別,不能用科技去選擇生男還是生女。這就是監管這一系列的科技,加上代母的安排。代母就是,我想大部分人也知道,就是找另一個人去幫你懷著那個嬰兒,生出來。大體來說,有兩個很大的原則在整個條例中。第一、禁止你沒有結婚,非夫婦的人們去享用、採用這些科技。第二、你不可以在付費的情況下,稱之為商業代母安排(commercial surrogacy),去進行這些東西的。另外,這條條例無論在香港還是外國進行也是有一樣的限制的。換句話,想一想,既然是禁止沒有結婚的人去進行的話,有什麼人是例外呢?
黃鈺螢:我認識很多朋友是單身女性,到了30、40歲的時候雪藏卵子,她們又如何呢?
曹喬菱:那麼她們就不可以使用,她們需要結婚。如果找到一個對象,跟那個對象結婚,那麼你就可以使用你的卵子了。現在的話,你可以儲存、雪藏你的卵子,這不是違法的,但你要等到很幸運找到一個伴侶跟他結婚,才可以使用。
黃鈺螢:如果我想不結婚就這樣有小孩呢?
曹喬菱:如果是自然生產出來,健康的話,你可以自己,不用這些生殖科技的辦法。第一、很多女性也遲了生育,普遍地,30、40歲末,甚至40歲才生育。
黃鈺螢:是的,香港生育頭胎的平均年齡已經到29歲了。
曹喬菱:是的,所以愈來愈多女性……尤其香港這個環境很壓抑,所以越來越多女性需要依賴這些科技,但是,如果你是單身的,或者你有男朋友,但不結婚,就抱歉了,不能使用這個科技了。
黃鈺螢:那麼同性伴侶就當然不包括在內啦。
曹喬菱:同性伴侶就一定不行。
黃鈺螢:在別處結婚也不可以嗎?
曹喬茵:也不行,因為香港不承認。
曹喬菱:不承認同性戀婚姻。
曹喬菱:其實這個條例反映出什麼呢?社會有自身認可和接受什麼才是一個家庭,就是一夫一妻的家庭,而最理想的父母是什麼呢?是結婚的夫妻。
黃鈺螢:所以只有這個情況是合理的。
曹喬菱:是的,所以你如果沒有結婚,就不適合做小孩的父母了。非常抱歉。這個立法上反映出有這樣保守的看法。
黃鈺螢:我覺得這需要兩秒鐘去思考的,唯一認可的家庭模式,或者唯一認可的社會接受的父母模式就是異性婚姻了。
曹喬菱:是的,所以很明顯有一些歧視的成分,其實沒有結婚的人,或者歧視同性戀。
曹喬茵:如果你自然地有了一個小孩,但你的丈夫離開了、死亡、或者離婚剩下你自己一個單親媽媽,其實也不理想,因為一定是一個爸爸,一個媽媽。
曹喬菱:是的,沒錯。這就是衍生出來的後果。因為這是2000年實施,一直沒有修訂,所以完全沒有顧及……非常過時。
黃鈺螢:除了科技日新月異之外。
曹喬菱:無錯。
黃鈺螢:而關係的可能性,還有法律上可接受的關係,在世界上也日新月異,在過去的二十年。
曹喬菱:是的,現在香港仍然是未承認同性戀婚姻,仍然未與時並進,但其實至少以我所見,在香港的大家都某程度上接受了同性戀伴侶,但是如果他們想做IVF。要注意的是,如果你是同性戀的伴侶,結了婚,唯一有小孩的方法,其實很依賴這些科技的。所以這個科技的不可用是有很嚴重的歧視成份的。
黃鈺螢:是的,一會兒也會衍生出很多的討論,有關代母。
曹喬菱:另外還有,現今很多情侶未必選擇結婚,其實SCMP最近也報導了,在中國大陸、香港,結婚的人越來越少。因為很多人不選擇結婚,如果這個生殖科技只是能提供給結了婚的夫妻的話,變相就逼迫他們接受他們不認可的價值觀。因為逼迫他們結婚。
黃鈺螢:以及另外,如果我們為了生育而結婚了,如果我們分開呢?我們應該如果計算呢?例如,如果我以人工授精,我們分開了,那個小孩應該算作哪一位呢?
曹喬菱:如果你結婚了,因為只是結婚了才可以用生殖科技。如果結婚的話,有一個法律的預設就是,丈夫是生父(biological father)。
黃鈺螢:但是如果我是人工授精呢?那個精子不是我的丈夫的。 曹喬菱:也是認可你的丈夫作為parent的。所以,以你的權利而言,其實是相等的。
黃鈺螢:為什麼我會問這個問題呢?其實是因爲有一個科技日新月異,關係也日新月異,導致有一個新種類的IVF出現,就是reciprocal IVF,有一個難題的,小寶你可否解釋一下。
曹喬菱:我跟大寶正在進行一個個案,有一對女同性戀伴侶(lesbian couple),他們進行了一個reciprocal IVF。意思是,例如我跟她在一起,我拿了我的卵子出來,因為兩者都是女性,找一個捐贈者的精子受精,之後放入大寶體內,大寶就是懷著嬰兒並生育(carry the baby to birth)的孕母(gestational mother),我是卵子的母親,即是egg mother。那麼誰會有DNA呢?當然是我,因為是用我的卵子。但是,現行法律只是認可有生物性關係(biological connection)的parent。
曹喬茵:你說得對,只是parent 是biological,但同時,mother是gestational的。
曹喬菱:所以,那個兩難局面就是……
黃鈺螢:懷著小孩的是母親,但也認同為人父母的身分(parenthood)是來自於基因的。
曹喬菱:因為當時沒有科技。
黃鈺螢:但是已經過了20年。
曹喬菱:所以權利而言,是大寶擁有的,因為她懷著小孩,而且生育,是孕母(gestational mother)。但如果將來,例如這對情侶要分開了,要搶那個小孩了。我要出來,不是的,在《父母與子女條例》(Parent and Child Ordinance)之下,我是受認可的parent,因為我是生母(biological)的。這裡出現了一個爭議,法庭需要處理。這是很有趣的。
黃鈺螢:那麼你們是在進行第一個個案嗎?
曹喬茵:在來年2月開審。
曹喬菱:剛剛說的《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第一個原則就是禁止沒有結婚的人使用,第二個原則就是商業用途,就是不能付費。
黃鈺螢:但是我雪藏卵子也需要付費。
曹喬菱:因為是你自己的。
黃鈺螢:喔,因為是服務來的。
曹喬菱:其實你這個問題問得很好,因為禁止商業用途的原則只是提取配子,即是提取精子或者卵子,你不可以付費去提取。如果你自己雪藏自己的卵子,你並非是提取的。
黃鈺螢:因為那些器官是他人的,這個器官是我自己的。
曹喬菱:是的,你可以儲存你自己的。因為大部分的IVF都是利用自己的卵子,所以其實是可以的。除非你付費去提取他人的卵子就不行了。或者有什麼情況是可以,不涉及付費違法呢?就是如果你提取的精子,診所沒有付費給那個捐贈者,捐贈自己的精子的話,純粹是他好心想做義工,想捐贈精子給診所。那麼提取捐贈精子的人也沒有付費給診所的話呢,那麼這就不觸及這個限制了。
黃鈺螢:但是賣卵子是一個現存的行業來的?
曹喬菱:在香港不是。在外國是有的。如果去外國,這條條例也是不論在香港還是在何地都是成立的,你不準做這件事。
黃鈺螢:即是等同販賣器官。
曹喬茵:它就是針對,怕有人販賣器官,所以有個這麽大範圍的禁令。
黃鈺螢:但是代母在某種意義上也是販賣器官。
曹喬菱:是的,因為不準付費,所以代母就很大機會會落入這個限制中,因為很少人會這麽善心,幫你懷孕9個月,幫你生育,還把孩子給你。不收錢。可能有些情況是你的家庭成員同情你不能生育,可能她幫忙。否則,大部分的代母……
黃鈺螢:有的嗎?我沒有聽說過。
曹喬菱:希望香港有這些好心人。因為大部分的代母都是會落入這個限制中,所以代母是我們律師都覺得違法的,在香港而言。我大概說一下IVF吧。IVF在香港法律之下,有什麼情況是可以做的呢?再重溫一下,就是第一、已經結婚,第二、有不育的狀況,不可以說無端想做IVF。要醫生說,你的身體不能生育才可以。第三、要用自己的卵子或者丈夫的精子,以及你不能付費。在這些情況下,你可以進行IVF。因為IVF不是太有爭議性,最嚴重的東西就是代母了,是在香港幾乎全面禁止的。代母安排在香港而言,不論你簽什麼同意書給代母,法庭也不會執行的,也不會認可。所以,如果有很多人想進行代母安排,就會去外國,因為在外國進行代母安排,至少在那邊沒有強制,生育完畢,簽了紙,才回到香港會較好。
黃鈺螢:即是有地方是允許的?
曹喬菱:是的。美國一些省份和加拿大是可以的,也是允許代母安排的。
黃鈺螢:那麼它如何保護全部人的利益?而代母的權利是如何的呢?
曹喬茵:他們就著代母安排有很多規定,釐清雙方的角色、義務、權利等。
黃鈺螢:可以說一些例子嗎?例如我作為代母,我生育之後很喜歡他,不想交給委託人。
曹喬茵:你們兩個之間在協議的時候要談,有沒有那個留下小孩的選項,如果有選項,有沒有一個時間限制?或者是在什麼情況之下可以?這是兩方之間各自有律師去看這件事,簽協議的。沒有說一定要如何,但需要兩方一起討論。
黃鈺螢:我在想,香港不容許,就是因為販賣器官、女性剝削、買賣嬰兒的問題,但我現在聽到,我覺得代母帶出的一個有趣問題是,生殖屬於勞工的這個問題。那麼是不是有些女性主義者會覺得,其實跟性工作者一樣?是不是有這樣的討論呢?
曹喬菱:是的,當然有。一邊廂會說,你不能將女人視作生殖工具,所以就不想鼓勵代母安排。
黃鈺螢:如果本身不是代母安排,將女性視作生殖工具的一方呢?
曹喬菱:相反的論點是,我如果想用我的身體賺錢,就如同性工作者一樣,其實這是我的權利,為什麼我不可以做呢?不是單單香港這麽嚴格的。除了美國一些省份,或者加拿大會容許代母職外,其實在澳洲、紐西蘭也只是容許義務的代母安排,如果付費給代母,是絕對禁止的。在中國也一樣禁止,但很奇怪,只是會懲罰那個診所,當事人其實沒有什麼法律後果的,刑罰並非像香港要坐牢,只是要罰錢而已,所以大陸是這樣的。在泰國就直接禁止了,不允許其他地區的人去那邊做代母安排。為何呢?如果有興趣知道的話,可以說說。泰國其實有兩大個案。
黃鈺螢:我覺得這是重要的。因為當我們說代母安排的時候,不能在自己的本國進行,就會轉而到外國進行。但所謂的外國往往其實也牽涉一些地緣政治的情況的。
曹喬菱:泰國為什麼會禁止了外國人去那邊進行代母安排呢?就是因為有一個個案,一個日本的億萬富翁到了泰國,找了泰國女人去幫他進行代母安排,生了13個小孩。他在法庭上說,他想有一個很大的家庭,這是他的原因。泰國法庭賦予他全權的parental 權利的,因為那些代母已經簽了紙,放棄作為母親。但是很可疑的地方是,這13個小孩有9個擺在了曼谷一個公寓裡,另外4個到了柬埔寨。所以,別人開始質疑,這是不是買賣嬰兒呢?有這個憂慮。當然,法庭賦予他權利的理由是,雖然情況可以,但是因為父親是一個億萬富翁,他應該可以為這13個嬰兒提供好的生活。而且這個億萬富翁沒有不良紀錄,所以法庭就給予了他這個權利。
黃鈺螢:我想問,關於監護權的問題,不過……
曹喬菱:太多東西說了。第二個個案是Baby Gammy,很可愛的名字。Baby Gammy 也是一個泰國個案。代母安排在泰國發生。一對夫婦想生小孩,跟代母的協議是生一個小孩。懷胎7個月之後,發現代母有一個雙胞胎,一男一女,男的Baby Gammy很可惜的患有唐氏綜合症。而女孩就沒有。那對父母就說,請你墮了那個胎,我不想要不健康的那一個。但是代母因為中國信仰就說,不準墮胎,生了他出來。之後,那對父母就真的只是拿了健康的女孩,拋下了有唐氏綜合症的Baby Gammy。幸好,代母也留下了Baby Gammy,撫養他。但就是因為這些情況,有些人會選擇,所以有關代母安排的法律才會這麽嚴格,因為想避免這些買賣、選擇的情況。
黃鈺螢:我突然之間想到一件事。我們沒有說過,但我也想問。剛才說是可以終止懷孕的,因為對於母親造成損害。如果驗到嬰兒有唐氏綜合症,而決定終止懷孕呢?那個可行性在於哪裡?
曹喬茵:那是可以的。剛才我沒有說的一個情況是,除了對母親的身心受損之外,嬰兒本身有問題的時候也是可以的。但是醫生需要簽紙。
曹喬菱:很簡約的說,如果做了代母安排,無論是在香港還是外國也好,第二步要做什麼呢?如果香港不認可你是parent,你就需要拿一個parental order,父母命令,必須到法庭申請,是在父母與子女條例,Parent and Child Ordinance之下。什麼才可以符合要求呢?你必須結了婚,你需要有一個clinical condition,你的精子或卵子其中一個是需要來自於這對已結婚的夫妻,以及要在嬰兒出生6個月之內到法庭申請。如果6個月之後,就不再容許了,因此時機是很重要的。另外,最終的要求是,不準付費,除非那些費用是合理使用的,例如那個代母的醫療費用,或者她因為不能工作而損失的工資,計算這些金錢給她的。
黃鈺螢:那就回到剛才的問題了,就是我很久之前提出的問題,究竟生殖是不是勞工呢?以及對於母親的保護。如果我現在強迫小寶你成為一個母親,我們應該如何理解那個人的付出?
曹喬菱:這個合理支付的費用是不包括勞工的,純粹是你的損失,例如不能工作而損失的工資。但是,有趣的是,這條條例說的是,如果並非合理支付的費用,也可以的,但是要法庭批准。所以如果大家聰明的話,會想到兩條條例互有衝突。即是剛才說的生殖科技條例和這條條例。生殖科技條例完全禁止所有付費的代母安排,但這條條例就是說,就算你有付費,如果法庭允許,也會承認你是子女的父母。為什麼呢?這純粹是我自己推斷的,可能是因為法庭覺得,既然你生了出來,難道我不允許你有父母命令?不承認嗎?那麼嬰兒會很慘的。法庭首要的承認原則是,總是以小孩的最大利益為最大的考慮。所以法庭就有這個判決,如果真的進行了這件事,也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承認的。但當然你想爭取父母命令是要在生育之後進行的,不能在進行代母安排前到法庭申請,預設法庭批准,是不行的。所以我覺得這是比較有趣的,因為兩條條例有矛盾。這也是因為沒有修訂生殖科技條例的緣故,所以造成這個不一致性。
黃鈺螢:但是我覺得剛才說代母安排有兩點挺有趣的。跟這個話題無關,但卻是一些反思。一、我們看過外國有一些成立的有關代母安排的條例,對於代母的人身自由,或者她在懷孕過程中,可以做什麼呢?有些非常嚴密的管控,例如她不可以去行山。但是,是控制她到什麼程度,或者這是需要被控制的嗎?我覺得這是一個反思的點。二、我們也會想,關於補償。究竟我們是理解代孕作為勞工嗎?如果有女權主義者覺得,代母是女性的正當勞工的時候,那麼一般母親的勞工應該如何在社會上受到認可呢?我覺得這也是可以思考的地方。本身我想問,產假是怎麼訂立的,和香港的產假和產假差異其實是不合理地,把經濟負擔加諸女性身上。因為一個女人生育,就要給她幾個月的產假,但男人就很少。當然對於僱主而言,他當然不會想聘請那個女人,因為需要很多金錢。問題是,為什麼是要僱主承擔,而非政府呢?我覺得這件事是值得思考的。這就是我的結語(final note)了。你們看看,我們只是說了一半的內容而已,當然這些就下回分解了。我覺得在此,我們也說了很多。
也想「解釋一下權」、人權……
是否打漏字?
有一点比较认同,女性拥有堕胎权并不意味着可以顺利的堕胎。在世俗社会的背景下,执行堕胎的过程所带来的阻力反而比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的力量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