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身体真的由我自己作主(My body, my choice)?美国最高法院于今年6月推翻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判决,堕胎不再是美国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而回到香港,现行法律预设怀孕如非严重问题,包括:继续怀孕对孕妇生命所构成的危险,或对其身心健康所造成的损害比终止怀孕为大;或胎儿出生后极有可能身心不健全,并足以造成严重伤残这些情况下,孕妇均必须继续怀孕。
又,社会上有关终止怀孕的讨论往往集中在婴儿身上。但母体作为生命的一种合约形式,又或者滋养另一个生命的器皿,甚或可能是一种劳工,却缺乏关注与保障。当政府干预和个体决定产生冲突,在公众和私人领域被拉扯不断的女性身体,应该如何自处和捍卫自己的权利?
另外,在只认可一夫一妻制的香港,《人类生殖科技条例》从2000年制定至今已有22年,期间未有任何修订,但多年间,生殖科技、性小众平权、女性平权的进展日新月异。而性小众和不婚主义者若希望透过体外受精、代母安排等,来生育下一代,就只能放眼外国。当法律条例与现实发展有着极大的落差,而各种性别和人际关系在看似中立平等的法律下,亦非得到同等与公平的对待时,到底香港要如何进步成为一个更加性别友善、多元、平等、自由的社会?
第五届香港女人节,女影香港创办人 / WFHK 创办人 / 性别研究学者黄钰萤邀请公共利益律师曹乔茵及家事法律师曹乔菱,以《你以为有得拣?女性身体自主权和体制囿限》为题,进行对谈,厘清现行法律下,女性身体及身体自主权的可能性。她们先由国际公约的背景,从人权探讨女性“身体自主权”、“堕胎权”的起源,进而进入香港的法律体制框架,讨论终止怀孕和法律对女性身体的预设,并探索堕胎争议中,支持和反对者双方的理据。最后,她们透过香港的《人类生殖科技条例》及不同个案,探讨使用生殖科技的可能性。
黄钰萤:女影香港创办人 / WFHK 创办人 / 性别研究学
曹乔茵:公共利益律师
曹乔菱:家事法律师
前言
黄钰萤:首先,欢迎大家,今年很开心,是第二年可以邀请大宝和她的双生姐妹,小宝一起讲法律问题。上年讲了什么呢?
曹乔茵:修复正义(Restorative Justice)。
黄钰萤:是的,我们上年说了一些对于Justice不同的理解,我们上年由普通、日常现行的法律的正义(justice),或者另一个,对行的,修复正义。她说,原来正义有很多不同理解的方法,和很多不同的可能性的。我们经此一役之后觉得,今年觉得大家都会觉得美国撤回堕胎权(revoke abortion as right),大家对此有很大的反响。反映了,香港法律中很多人身自由,或者我们的人权,我们的某一些权利会否受到保障这回事,其实我们并不知道。我们首先会问的是,在香港,我们有没有堕胎的权利呢?当然,我昨日跟大宝和小宝聊天之后,发觉原来有堕胎的权利,与你能否堕胎是两样完全不同的东西来的。所以我们想一开始……大家,如果你们感兴趣的话,那个字读“囿限”,是一个很象形的文字,有一个框框,框住一些东西。OK,因为很多时候,我们的个人可能性(personal possibility)或者身体可能性(body possibility)其实被某一些法规限制,甚至我们觉得是一个没有人受伤,而且我们自己决定对我们自己身体做什么的一些情况,也原来并非完全由我们的决定作主。当我们再仔细一些考察(inspect)一些法律条文的时候,原来里面有很多针对女性身体可能性的条文,所以我们今天邀请到大宝Evelyn,小宝Jocelyn。大宝是一个公共利益律师(public interest lawyer),小宝是一个家事法专家(family law expert),我们就有幸邀请两位,为我们从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的角度和帮助客户(client)的角度去看,除了我们平常想的关于身体的关注,例如可否堕胎?终止怀孕?或者其他。究竟大家,跟我年纪差不多的人,现在会想做体外受精(IVF),或者代母安排(surrogacy)或者想其他东西的时候,我们做这些事情的可能性在法律上有没有呢,或者法律上有或没有的时候,有什么东西会影响可能性呢?现在也很清楚我们的对话的方向了。我们刚刚说了,我们“可以做”那件事,和是否“有权做”那件事,其实是不同的。想知道你们在法律层面上(legally speaking),究竟女性身体自主权是如何理解呢?
人权及身体自主权和法例解释
黄钰萤:是的,我们刚刚说,“有权做”那件事和“可以做”那件事是两样不同的事情来的。
曹乔茵:是的,所以我昨日跟黄钰萤(Sonia)交谈,也想解释一下权、人权,或者堕胎权这些东西,好像很熟悉,但其实在法律的意义上,权利是一个特别的意思来的。
黄钰萤:即是跟“可以做”和“不可以做”两个层次的东西来的?
曹乔茵:“可以做”和“不可以做”未必……如果说可以做,未必等于一个权利。如果你有权的话,意思就是政府是不可以不合理的干预你的权利的。
黄钰萤:例如呢?
曹乔茵:比如人生而自由是一个权利,所以如果政府要干预你的自由时,它需要作出解释。如果解释不合理,它就违法,或者是一个unlawful 的interference。
黄钰萤:你可以做和不可以做的事情,我的理解是例如可不可以在街上吸烟。这些东西就跟权利无关。
黄钰萤:OK。那么我明白了。所以,我们一会儿会告诉大家,有很多我们认为可以做的事情并不是我们的权利。或者你刚才说的就是,那件事可以或者不可以做,但那并非一个right-based的情况来的,是吗?
曹乔茵:是的。其实针对堕胎权这个议题,堕胎权,即是right to abortion是一个权利(right),大家以为这个权利存在等同生命权(right to life),你不可以杀我。但其实两者不可以相提并论。其实观乎国际公约或本土法例,或美国法例也没有一个权说有堕胎权(right to abortion),或者再抽出来说的是,身体表达权(right to body interpret),或者right to body autonomy。
黄钰萤:身体自主权。
曹乔茵:其实身体自主权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而且在任何文本上也看不到它的存在。所以,因此在美国会这么容易推翻,就是因为它是没有存在的。你不知道它是从哪里来的。到了现在,我们经常说堕胎权,其实是有几个基础的。基础是由三个已经成立了的,大家都认可的人权当中衍生出来的,有什么呢?就是平等权,男女平等是一个人权,这是一个受认可的权利。Freedom of person,即是人生自由权,也是受认可的。第三就是隐私权(privacy),这是你不能干预我的私生活。我对于自己私生活中做的决定,你也不可以介入的。这就是隐私权(privacy)。但隐私权自身在每个地方也有不同的界线。究竟什么是隐私权。
黄钰萤:这点我们稍后也会继续谈论。刚才带出了一件事就是,所谓的身体自主权是来自于人权,但人权这个概念原来并非自有永有的概念来的,那么人权这个概念到底是什么时候出现的呢?
曹乔茵:其实是大约在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我想大家也听过联合国(United Nations),当时战争后,所有国家都觉得很惊讶,和觉得惊骇(horrified),觉得原来大家可以对大家做出这么残忍的事情。所以大家坐下来谈,到底有什么权利是需要受到保障的,这样就不会再有纳粹时的情况发生。所以,如果大家有听过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即是世界人权法,这就是他们坐下来谈,有什么原则上的权利应该是赋予给每个人,而且全个世界也应当跟从的,就列在了世界人权法(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了。
黄钰萤:即是大家都很熟悉的人人生而平等自由。
曹乔茵:你们的简报也有,就是人人生而平等自由, 但这是一个没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来的, 只是一个框架,显示有什么权利是大家都需要拥有的。 同时也有不同国家签订公约,就是ICCPR,就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ICESCSR),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黄钰萤:我想先暂停一下,因为刚才你说到, 世界人权法是在1948年一个后战争时代的背景出来的。这个后战争时期, 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大家发觉了人类可以对他人做出非常horrified的事情, 因此他保障了一个人作为人的权利,所以大家想像,里面并没有指明性别。所以,为什么我想强调(highlight)二战后的这个背景呢?一会儿,大宝将会说的ICCPR,其实是针对(address)当时社会中人们的关注的。所以,我们就可以开始介绍ICCPR了。
曹乔茵:好的。 我刚才说的世界人权法是在1948年有的。ICCPR是同步一起谈的,但因为签完之后需要跟从,所以谈得特别久。谈到1966年,才真正成立了,许多国家签了约。我在简报中拜访了ICCPR中数个有关身体自主权的条约,第三条关于平等,第九条关于人生自由和安全,第十七条是关于隐私权,即是刚才说,不可干预我私生活的条约。ICCPR在成立的时候,并无针对性别这个议题,因为当时并没有这个意识,虽然当时第二波女权主义运动(second wave of feminism)已经发声。因此引申下来的就是,为什么当时没有人针对女性的权利呢?当我们希望女性享有公民政治权利(civil political rights)的时候,虽然说男女平等,但现实生活中,男女并非享有同等的权利。所以之后有一个CEDAW,《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这是在1979年成立的。
黄钰萤:我再打断你了。在1966年,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背景是什么呢? 为什么会有这些具体(specific)的用语(term)呢? 当时世界发生什么事呢?
曹乔茵:其实观乎我做的一些研究,ICCPR虽然比世界人权法迟了20年,但是是同步谈论的,只不过刚才说世界人权法是一个大原则,没有规限国家要做什么,但ICCPR规限了。
黄钰萤:就好像碳排放的公约一样,要跟从的?
曹乔茵:是的,所以才讨论了好久才谈出来。
黄钰萤:我记得你那天也说过,有一部分是关于隐私权的,其实跟冷战的背景,和当时成立公约的过程中,可能有一些种族平等或者早期其他议题的关注,所以才会有这些条约。
曹乔茵:那时候是冷战期间, 所以隐私权是很重要的议题,但当时的隐私权并不是只要干预别人的私生活,而是在我的家中或者 私人空间中干预我做的事甚至窃听,因为当时有很多窃听风云之类的议题出现。政府会窃听。所以,你看香港的隐私权条例也只是关于窃听,香港并无说right to private life这样的non-interference的。所以,有两个不同的概念。隐私,一方面是很窄的定义是:你不可以在私人空间中窃听我,不能侦听(intercept);第二,阔一些的定义就是私生活,私人的决定。
黄钰萤:那个关于私生活、私人决定的定义是属于一个扩展的(extended)解释,还是……
曹乔茵:那时候并无这东西的。其实人权……为什么我说身体自主权是一样不存在的东西呢?其实是因为它是发展出来的,是一个诠释,是现在的人权的诠释。
黄钰萤:然后男男同性的性交就不犯法了?可能就是这样衍生出来的。
曹乔茵:那个定义是越来越广阔的。
黄钰萤:明白。那么我们可以继续说CEDAW了。
曹乔茵:CEDAW,是第一次在国际公约上见到有关于大家紧张的有性生殖(sexual production)的权利。当时的关注点是家庭计划和健康,当时,避孕是被接受的,大家也会觉得,女人可以有权利去避孕。
黄钰萤:70年代已经有上诉,当然很多不同国家的背景的争议就是,其实应不应该处方药物呢?当然较早期的时候,安全套是不是应该经过某一些权威或者途径才可以得到,那是当时年代非常受关注的议题来的。
曹乔茵:是的。但当时大家还不想触碰“堕胎”这个议题,因为仍然是有争议的。所以CEDAW有提及这样东西的。我也将《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宣言》放在简报中了。这是针对因为CEDAW没有清楚说明,想禁止给予性别的暴力,所以联合国就要再站出来说,其实对于女人性暴力是不被容许的。
黄钰萤:我想问, 刚才我们说了很多国际上的条约,但是,这些法案、 公约、宣言,跟香港有什么关系呢?是什么时候进入香港的呢? 或者如何影响香港的法律呢?
曹乔茵:刚才说的ICCPR是我们在英国殖民地时期,因为英国签了,所以套用于我们身上。而CEDAW也是引申到适用于香港,但在时间上有延迟。例如CEDAW在1979年已经存在了,但香港是在1996年才有的。
黄钰萤:因为当时我也记得有一个争议。平机会在一开始成立的时候,负责人也想让香港政府接纳这件事。如果大家有听小曹和我的讲座,其实本身是希望能一个bundle 的,反对所有形式的歧视。但政府就说,不行,要分拆开两个,否则就不予通过。那里也有一个这样的张力(tension),就是它能否集中、强调(highlight)妇女面对的情况。
曹乔茵:是的。
黄钰萤:好的,来到香港的情况了,那个时间上的延迟又是从何而来的呢?还是你不想对此做出评论呢?
曹乔茵:那个延迟是我在研究中,无法看到的一个延迟,通常有一些推动的。比如UN,每隔几年都会有一份报告出来的,就着人权说,每个地区做得好与不好的地方,被人批评之后,政府就说,我们去着手进行吧。开始进行和实践就可能隔了10年。
黄钰萤:但我又想有个回顾,在home country,英国殖民地政府、宗主国、伦敦政府,跟香港政府的法案,有很久,都是不同步的,不论是大家如果记得的就是,禁止enslavement、slavery,其实在183X年已经在整个大英帝国禁止了,但香港是1933年才禁止。所以其实那个延迟可以有100年之久。因此那几年的延迟我觉得……
曹乔茵:一会儿也会说,性罪行(sexual offences)为什么会在《刑事罪行条例》(Crime Ordinance)而非在《伤害人身条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那是尤其重大的。在英国,已经有一个完全独立的标注它为性暴力(sexual violence),但香港就不知道为何将它放在一个普通(general)的刑事法里面。
黄钰萤:是的,刚才说CEDAW来到香港的时候,它就分拆成了两部分,所以性倾向的其实到现在也没有通过。好了,这些公约是国际公约,某程度上塑造了香港这个地方对于人权的理解。那么人权究竟这如何进入香港的法例呢?或者用什么形式?
曹乔茵:香港的人权有两个不同的形式进入香港,一是因为common law,普通法,所以我们会承认普通法下,诠释出的人权。第二是基本法和Hong Kong Bill of Right,即是香港人权法案。这两项也是在香港本土,保障大家权利的两样东西。
黄钰萤:但你刚才说,在人权之中并不包括身体自主权?
曹乔茵:是不包括的,因为观乎刚才所有的公约,是没有写清楚有right to body autonomy,身体自主权的,比如freedom to person,这些权利是有的,但body autonomy是没有。如何衍生出来的呢?是从我刚才说的三样东西:平等(equality),自由(freedom),隐私(privacy),法庭诠释——我觉得其实基于有这些权利,所以也可以有堕胎权(right to abortion),女性可以受到某一种保障。
黄钰萤:所以你刚才说的人权,是一些不可损害的东西,但因为一直以来,关于权利的法案也没有针对身体自主,所以它是一个给予推断、理解、衍生出来的。所以没有一个right-based的保护。
曹乔茵:没有的。
黄钰萤:听到这里,已经觉得很可怕了。我们会觉得应该怎么办呢?因为没有一个坚实的法例基础去支持这件事,到底会发生什么情况呢?
曹乔茵:其实如果没有保障的话,政府想基于一些偏见和傲慢的看法是可以建立一些法案的。市民无法有宪法权利去反对。
黄钰萤:我不知道大家对法律有什么看法,但这几年,可能大家对法律也有某一种看法。圣经影响有信仰的人,但法律是不可挑战的(equally unchallengeable),但会影响全部东西。最需要记得的就是,法律是由人所订立的。我记得刚才很快的过目了不同的公约、人权法案、宣言,这里有很特定的背景,那些人因为这些背景和关注,也有他们不关注的东西的,所以那些法例就find its way into shaping,而这就影响到我们的生活或者生命的可能性了。那么我们就可以直接进入我们一开始就很关心的堕胎议题了。香港可不可以终止怀孕呢?
曹乔茵:我觉得通常,当时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我的朋友说,香港也挺自由,我们拥有堕胎权。其实这是错的。我们没有堕胎“权”。因此,我希望大家看手机的简报。我希望大家看针对堕胎的法例。先解释香港可不可以堕胎,答案是不可以的,除非某些情况发生。
黄钰萤:首先已经是不可以了。
曹乔茵:首先,假定是不可以的。
黄钰萤:那“不可以”是用什么方式表达的呢?是说“你不可以堕胎”?
曹乔茵:就是说,除非某些情况下,否则你不可以。条例是这样写的。有什么情况呢?就是如果你不容许她堕胎,但她继续怀孕时,母亲的精神、身体,各种东西的损失非常大的话。
黄钰萤:即是严重危害她的福祉(well-being)。
曹乔茵:是的,那么如果有两位医生签纸,你就可以堕胎了。这是其中一个情境。还有其他的例外的。例如,你是因奸成孕的,或者16岁以下,这些并非可以假定你可以堕胎,而是假定对妳的身心的损害过大,所以医生不需要特别justify,就已经可以签纸。
黄钰萤:刚才大家听的时候,不知道会不会听到一个预设就是,怀孕是正常情况下是要继续的。我觉得这需要被听见。原来法律背后有对于怀孕的假定,这就是第一个怀孕需要继续,如无非常严重的问题的话。第二,原来有些情况不适合怀孕,或者不适合继续的。刚才听到就是说,因奸成孕的,第二,她是一个未成年的少女。我听到,原来有人适合,或者婴儿本身是一个blessed 或者可被接受的存在,acceptable circumstances for its existence。这是其一。第三就是,谁适合成为一个parent?我觉得接下来也会继续说的,我想强调(highlight)一些重点,它的预设是,怀孕如非非常严重的问题,不论如何也要继续。我们继续。
曹乔茵:不如我抛出一个问题给大家思考吧?我想大家想想,香港现行法律上,除了堕胎之外,还有什么法律是不容许你自己对身体作出一些决定,而是不会影响任何人,或者不会影响国家利益的,有什么呢?
曹乔茵:买卖器官,是的,是你没有伤害任何人。自残,是可以的。安乐死。自杀不是罪行来的。但你不可以帮人自杀。我想到的是毒品,对于吸毒的prohibition。影响到自己,理应是会伤害到自己。
黄钰萤:不是因为影响别人而禁止你做的。
曹乔茵:是的。无论如何,我想说的是,其实很难才会想到一些这么罕见的例外,就是关于政府干预你对自己身体做什么。当大家想为什么不可以堕胎,也是对自己身体做一些东西,那么为什么不可以呢?答案通常是,人们会说,一来,肚子里有个生命。但是我会想的是,你如何界定肚子里有的东西呢?因为在bioethics的层面上,大家没有一个共识该如何界定肚子里的东西。
黄钰萤:没有?
曹乔茵:是没有的。
曹乔菱:刚才你说有几个要求,你漏了其中一个要求,是需要24周之内堕胎,就是跟你刚才说的有关系。其实为什么是24周呢?定了24周之内的生命是没有那么宝贵?才可以堕胎?不知道那个理由。
曹乔茵:所以其实是没有什么理由的。
曹乔茵:我们已经跳到结论了,待我逐步跟大家说我的看法。首先,肚子里的东西如何界定呢?为什么它会跟堕胎有关呢?其实是因为在法律下,如果你是一个person,会拥有一个权利,就是不能伤害你,你拥有被保护的权利。
黄钰萤:就是我们刚刚说的人权,就是保障你的人生不受他人侵害的自由。
曹乔茵:是的,在法律下,其实person不是绝对地只是等于人类,即是我们在座的各位。
黄钰萤:或者如果大家对于环保有些理解的,其实外国有些湖泊或者山是一个法人(legal person)来的,它们是有自己的权利的,所以当你想做任何东西的时候……
曹乔茵:或者如果你是动物爱护者,你可能会觉得动物也需要受保护,也是一个person,entitled to personhood。我们就会想,为什么一个胚胎是一个person。究竟person的定义是什么呢?有很多不同的主要理论。第一个理论就是基于它的能力。第一样大家会想到它的能力可能会是,它可以感到痛楚、欢愉,它就是等于person。但这个定义是包括动物的。所以如果你认同这个定义的话,动物也包括在内。
黄钰萤:另外,如果是capacity-based的话,有很多人会被排除在外,例如他是严重残障的。
曹乔茵:感到欢愉或者痛楚是动物也会感受到的。但是反堕胎的一方的反驳是,那么就不单是感到欢愉或者痛楚的,如果你是一个person的话,你应该拥有一个complex thought,或者你可以向前看,因为我们跟动物不同的是因为动物活在现在,所以它们不会向前看,它们的行为不是为了未来的。如果你认可这个more complex intellectual capacity的定义的话,那就是Sonia刚才说的,一些精神障碍或者老迈的长者就不会包括在这个定义之中。那么莫非他们不是person?所以其实capacity这个定义是很难成立的。 黄钰萤:以及婴儿的本身也难说。
曹乔茵:capacity方面,这个肚子里的婴儿是什么东西也做不了的。但是,人们就会说了,potentiality呢?它们有潜能变成一个人类。这是绝大部分反堕胎比较喜欢反驳的观点。
黄钰萤:生命的可能性。
曹乔茵:是的,接着我们就会看viability。什么是viability呢?
黄钰萤:离开母体自行生存。
曹乔茵:离开母体自行生存。是的,因为当它能离开母体自行生存,其实它已经是一个生命。 黄钰萤:一个独立的生命。
曹乔茵:但这个潜能的反驳是有问题的。因为首先,胚胎为什么没有潜能去成为一个人类呢?是否要包裹着这个胚胎呢?如果是的话,也挺严重。
黄钰萤:所有做的实验也不能进行了。
曹乔茵:因为全部都是有潜能的。界线应该如何订立呢?科学上就说,如果到24周之前拿出来,存活率会比较大,不是说肯定地,一定是存活到,只是存活率比较大而已。你想想一些较落后的国家,医学不太昌明,可能就算30多周拿出来,它已经死亡了。
黄钰萤:或者它的家人没有钱,无法保护它。
曹乔茵:所以viability的界线是依赖于科技的发达的。如果是依赖于科技发达,不停变动的话。
黄钰萤:可能之后就变成2个月就可以了。
曹乔茵:当时就不能再倒退了。所以这个定义也非常不理想。接着再说,反堕胎的人们说,我觉得要两个定义合在一起,它是人类,而且living。Living 算的是有心跳,即是6星期有心跳,已经等于要保护它。但这也是很随意独断的。首先,为什么一定要是人类呢?32:11 一个很著名的animal rights 的哲学家一定会出来说,你是歧视的。
黄钰萤:人类中心主义。
曹乔茵:是的,这并不应该拥护。什么是Living?有心跳就是Living?还是再之前已经是Living呢?
黄钰萤:细胞分裂中已经是Living了。
曹乔茵:是的,所以非常独断,我想要什么就说什么。因为我不想你堕胎,所以我就想出一些反驳,加在一起。其实是说什么就是什么。
黄钰萤:而且我觉得24周这界线也挺……香港是不是24周内?
曹乔茵:香港是的。
黄钰萤:但我觉得,作为一个late person,我不知道原来24周的标记,是有这样东西在背后的。我一开始以为是一个医学、健康、安全的标准,可能24周之后就会很危险。我们经常听到说,多少周之后堕胎会很危险。但当然,看看其他国家的情况,要堕胎,多少周也可以。
曹乔茵:是的。
黄钰萤:但原来,有些时候,有些东西会伪装成,你如果在婴儿这么大的时候终止怀孕会死的。但原来并不是。
曹乔茵:所以到了美国Roe v. Wade 为什么会说有堕胎权(right to abortion)呢?就是他不接受以上所有解释。看回世界人权法,人人生而平等,生才会有人权。
黄钰萤:Born了。
曹乔茵:生出来才会有人权。是的,所以在生出来之前,它不会拥有所谓的权利。 第二样东西就是,你想保护那个胚胎,你说你不应该伤害它。
黄钰萤:假设它是一个person,是吧?
曹乔茵:当它是一个person,你不应该伤害它。那么究竟那个保护的范围应该到多远呢?为什么只是不能杀害它?如果它的母亲经常喝酒呢?对胚胎也不好的。或者中国人觉得,吃鱼生对胎儿好。
黄钰萤:或者去行山,active lifestyle is very dangerous。
曹乔茵:小宝经常去跑山,如果她怀孕,她不应该去跑山,因为会很容易摔倒,失去胎儿。换言而之,应该禁制女人做所有事情,因为我们要保障这个胎儿被生出来。
黄钰萤:所以其实这是颇有趣的事。究竟怀孕的女性应该被监视、被控制到什么程度呢?我觉得这个是有趣的思考。我们一会儿说到代母的时候,这样东西就会变得十分夸张。因为身体是生命的一种合约形式,劳动也好,器皿也好,那就会说,身体成为一个滋养生命的容器。它可以受的控制是多少,因为是一个合约。既然可以干预你能否堕胎,其实也可以干预你如何怀着胎儿。而这几年也有哲学家研究,究竟哲学上如何理解怀孕中,一个人的权力over 另一个人,如果生命需要依赖另一个生命,而且有完全的控制,那么其他人应该到什么程度才干预这件事,到什么程度,那个妇女的权利归入一些控制,或者well-being of 的依赖于她的生命呢?
曹乔茵:你说的这个条件很好。我正想说,我们说堕胎的时候,经常斟酌如何界定胚胎,保护它的生命。但是,大家都似乎忘记了,其实这个胚胎其实是存在于女人的身体中。他们是不能被分开的来讨论的,因为他们是一个共同的体系。所以为什么我们经常会专注于,好像拆了胚胎这个部分出来界定它,说要保护它,而非以整个女性身体的存在去讨论。有一个很有趣的科学实验叫Judith Thomson,他提出一个violinist analogy。他的比喻是,如果有一天,你突然起床,突然发现为什么我的肝插到了别人的肝里了。你帮助了他,你的肝成为了他的肝。然后人们就说,Sonia你不要拆了。
黄钰萤:但那个肝是我的。
曹乔茵:等一等,因为那个人是世界第一的小提琴家,他是对世界有很大贡献的。
黄钰萤:我才不理你。
曹乔茵:所以如果你拆了,他就会死亡了。所以,在这个情况下,Sonia可不可以拆呢?
黄钰萤:他死了,关我什么事呢?那个肝是我的。
曹乔茵:这是带出刚才的点,当大家讨论堕胎权时,就应该想,那个胚胎其实是在母体之中的,其实是共同体系的,母体其实在支持胚胎的生长。那么为什么母体没有权利去决定她可不可以堕胎呢?再者,刚才说的小提琴家是一个人,我们讨论的胚胎甚至不是一个人,那么如果黄钰萤(Sonia)是有权力去拆除他的肝,说为什么要支撑那个人的生命的时候,那么为什么要支撑一个未出生的生物呢?
黄钰萤:另外一个情况是,未到这么极端,但刚才我们有很多讨论,关于终止怀孕的法案,但这个讨论只是集中在婴儿身上,而非女人身上。这个要子女不要母亲的状况其实是一件新鲜的事情吗?还是自古已有的一个概念呢?
曹乔菱:一个有趣的事情是,很久以前在英国很保守的社会,那些母亲。
黄钰萤:那些古装片,母亲会流着血,躺着。
曹乔菱:通常是医生说,birth很complicated,问丈夫的选择,究竟要妻子还是子女。在那个社会,受苦的母亲是没有权利说,我要选择自己的生命,我不想生出子女然后危害自己的生命。那个控制和权力完全是在丈夫手上的。或者如果丈夫不在了,就是家族的长子决定,究竟应该生下小孩与否。所以我觉得这个概念是自古以来已有的,女人是有一个lesser right 去选择究竟她的生命是否比婴儿更重要。
黄钰萤:我们刚才说到了生死关头这些很严重的事情。其实一个生命进入女性的生命之中,是有很多影响的,除了medical 的complication之外。那么带来的影响有很多,例如她有没有办法养育小孩?究竟她会不会受歧视呢?作为一个单亲母亲可行吗?所有的东西似乎在讨论中已经决定了。
曹乔茵:再者,如果大家去思考堕胎这个议题,其实需要一系列的思考。当你想保护肚子里的婴儿的时候。
黄钰萤:第一步是确保它出生了。
曹乔茵:我们保护了它,出生之后,就不再理会它。母亲没有能力照顾它。我们不去理会这个情况。没有一个完善的福利制度,或者社会制度给予母亲。当我们逼迫她继续怀孕之后,就让她自行面对。即是只是保护它未曾出生的那刻,出生之后就不再理会了。
黄钰萤:所以我也觉得挺有趣的。第一、大家思考birth作为一个生命存在与否,而非它存在的条件。第二、我觉得颇“弹出弹入”,又说我要保护这个婴儿。我觉得也很有趣的地方是,这个议题好像永远也是在公众和私人领域拉扯着,在某种意义上,我觉得是一个私人事项,但你如果没有想过要养育我的小孩,或者你觉得是一个私人决定来的,那么一、你就没有权力决定,二、你人口的增长的计划不会计算我的小孩在内,GDP不会计算它,劳动力也不会计算它,但事实是,你永远也会计算我的婴儿在内。但刚才大宝又说,社会没有打算支援我的婴儿。如果决定了,我应该要这个婴儿与否,其实是不是会有其他东西可以支援它呢?例如provided child support,或者是其他的incentives。另外我觉得超级有趣的问题是,如果女性是强力被建议,或者有个偏见是,她需要负责,成为一个parent 的时候,但是婴儿并非一个人可以造出来的。但有没有东西会针对有份造婴儿出来的男性呢?
曹乔茵:它未出生的时候,男人是可以完全不用关心这个怀孕的女人,其实已经是一个很奇怪的事情了,强奸是一个例外。为什么大家都接受强奸成孕就可以堕胎呢?因为大家觉得那个女性很惨,没有得到她的共识,所以她不应被迫继续怀孕。但是,当我们说性行为需要共识的时候,是两个持分者的,所以两者都需要负责。所以,如果逼迫女人继续怀孕的时候,可不可以那个男人去照顾,去负责斟茶递水呢?
黄钰萤:或者是一个强制。但是没有的?
曹乔茵:没有。
黄钰萤:但是生它出来之后是有的?
曹乔茵:生了它出来就可能,有机会。那么小宝就可以说一下,要做什么法律行动。
曹乔菱:在非婚生子女的情况下,因为如果结婚的话,根据法律,丈夫就算离婚了,也要去支援那个小孩。如果是非婚生子女,举例,你跟他人一夜情而怀孕,你可否claim那个男人去支援这个小孩呢?当然是可以的。就算那个男人说我不想干预小孩的生命,但他也不能逃脱经济责任的,再加上,如果母亲自身经济能力有限,她可以claim for 照顾者津贴的,虽然很难,只是一些罕见的情况才能claim到,但也可以主张因为我要照顾这个小孩,所以你要给予我一些赡养费。但是,大前提是要找到孩子的父亲,如果那个父亲失踪了,或者他是一个ex-pet,他在这里一夜情就回到别处的时候,其实当你找不到他的话,当然你无法claim,因为你首先要证明孩子的父亲是谁。
黄钰萤:要拿他的遗传物质(genetic material)。
曹乔菱:没错,如果birth surgeon 没有婴儿父亲的名字,而你知道是谁的话,捉到他了, 也要证明他是生父(biological father)。
黄钰萤:骗他喝水。
曹乔茵:需要共识的。
曹乔菱:如果父亲说死也不要做DNA检测的,可能法庭就会预设他是孩子的父亲,所以才这么害怕要做检测。
黄钰萤:出一个法庭命令(court order)来让他提供遗传物质(genetic material)。
曹乔菱:不是的,法庭会预设他是孩子父亲,于是孩子的母亲就可以claim 了。因为法庭没有权利去逼迫人去做这件事。大前提是,如果找不到父亲的话,他有意逃走,就无法claim了,孩子母亲就需要自己独立抚养小孩了。就是这么可惜。
黄钰萤:所以意思就是forced parent。刚刚说的不合适的状况其实也挺有趣,例如未成年,当然牵涉的是合法性交年龄(age of consent),这可能稍后再说。但如果一个16岁以下的少女,未够年纪发生性行为。如果她有了小孩,那么有没有权利决定婴儿的去向?
曹乔菱:需要家长同意之下,才可以进行堕胎程序。
黄钰萤:但是她的堕胎是需要家长同意的?但是如果她不进行程序呢?
曹乔菱:有些情况是,那个16岁以下的女孩说,不行,我一定要留下我和男朋友的小孩,而家长说,不行,影响我的女儿,堕胎吧。我昨天跟一个妇科医生朋友吃饭,我就问他,有没有遇过这些案例?他说,有的,但他不会因为家长逼迫她,就进行这个手术,因为也需要当事人同意,他们会尝试游说,像是担当调解者的角色。但大部分的的情况下,最终那个16岁以下的女生,如果她的家长强烈要求,也会最后妥协,说不要小孩了。
黄钰萤:介意我们离题吗?我想问这个合法性交年龄(age of consent),因为只有香港是16岁,大家都知道Billy上诉之前,其实男男肛交的年纪和男女阴道交的合法性交年龄(age of consent)是不同的,上诉主张是歧视,所以现在两者都是16岁。其实是不是每个地方也不同?当中意味着什么的理解?因为16岁……其他地方的合法性交年龄(age of consent),意味着什么呢?
曹乔茵:通常都是跟从大家从前的普遍看法,是什么年纪那个人可以独立地,完全知情的,为自己人生作出一些决定。我们是跟从英国的,所以就是16岁了。
黄钰萤:我想问刚才说,香港是不能……
曹乔茵:等一下,我想说一个很有趣的东西。这个共识是以前英国,这个个案是我刚刚才发现的,我看到了。是1983年英国有一个个案叫作 Watson Sweeley,七岁小女孩和她的叔叔进行性行为,然后那个叔叔说,我并没有强奸她,因为他已经跟七岁的小女孩达成共识了。然后就问这个小女孩,究竟你明不明白当时的行为呢?她就说,“我知道妈妈和爸爸在睡房里做什么。”所以就说,OK,你完全知道性行为是什么一回事,所以是得到同意的。1983年,你想想,1983年仍然有这样的思想。
黄钰萤:但我觉得这是不是可以说有趣呢?听完之后觉得完全不有趣。为什么我想问这条问题呢?因为其实未成年发生性行为也不是一件普遍的事情,我想现在越来越多的讨论、张力、含糊的地方在于,到什么程度可以说,那是一种保护呢?我们可以拒绝一些人的性可能性呢?因为例如我也想问,法律层面而言,有一些人是不是无法有共识地进行性行为呢?
曹乔茵:如果是精神上有障碍的话就无法了。
黄钰萤:到什么程度呢?
曹乔茵:没有什么定义的,如果那个精神科医生觉得这个人的精神层面的能力不足,不需要是弱智的,可能是精神疾病的,就可以了。
黄钰萤:因为我们在法律、体制上的理解是,有些人无法同意,他的性欲无法成立。我也认识一些精神上障碍的朋友,而他是有性欲的需要的。原来在现在的理解中,是很难成立的。当然很难一刀切。
曹乔茵:但是,以我所知,如果16岁以下全部都是违法的,但是精神障碍是另外一种来的,是注重在共识是否成立。当这个个案到法庭,他们会看这个人有没有同意,在一些情况之下,就算他说同意,也是当没有的。是两种东西来的,这不是一种罪行。并不是说,如果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有性行为,就全部都不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黄钰萤:但我觉得,刚才说的就是,究竟这如何影响我们理解青少年的性欲?我也不会说是儿童性欲,但是比较小的青少年的性欲。在前几年,我记得有些朋友想提出这个问题,但是也挺难说。因为很多时候,合法性交年龄(age of consent)是低得荒谬的国家,我们也会对他们有一种很负面的感觉,觉得他们很明显就是想娶一个10岁的人。
香港的《人类生殖科技条例》、外国及香港代母安排
黄钰萤:是的,我们刚才说了,如何使用一个器官,如何使用一个身体,那么我们当然马上顺带下去以下的讨论——怀孕的可能性。
曹乔茵:关于堕胎还有补充吗?我想说一件事,我昨天才在办公室发现,然后就很紧张的跟同事讨论,香港有两个很主要的刑事法,一个是《刑事罪行条例》,第二就是《侵害人身罪条例》。侵害人身罪条例包括谋杀、伤害他人等。堕胎是放在《侵害人身罪条例》,但性骚扰和强奸是放在《刑事罪行条例》,即是不属于侵害人身罪条例之下,不知道为什么会放在一般罪行(general crimes)。
黄钰萤:所以大家吃饭的时候,就跟妈妈说发现了这件事,她说,何止是伤害人身呢?是伤害人生啊!刚才你说英国并非是这样是吧?
曹乔茵:英国很早已经有一个独立的条例针对性暴力,但是不知为何,我尝试探究,看回以前的立法,但是找不到一个答案,为什么香港没有跟从英国。我找到为什么不将之独立成一个条例的答案。
黄钰萤:那么你说来听听。
曹乔茵:因为太大工程,我们不做了。他们觉得,太大工程了,我们把它放在刑事罪行条例就可以了,也没有什么问题。
黄钰萤:影响是什么呢?
曹乔茵:大家会觉得有个象征性的意义。因为如果放在《刑事罪行条例》,就会觉得是普通罪行,并非伤害人身,或者如果独立地抽出来,成为性罪行的时候,就会有一个意义存在。很重视这件事。
黄钰萤:所以打击别人的头是比性罪行严重的?
曹乔茵:不是的,我不是这样的意思。
黄钰萤:即是伤害人身。
曹乔茵:不知道为什么强奸不属于伤害人身,而是放在刑事罪行条例之中。
黄钰萤:那么所以就引申到大家觉得那不属于伤害人身了。大家看连登也清楚了。好了,我们回到讨论,我们可以如何作出身体选择,以及怀孕的可能性了。
曹乔菱:不如说一下。英文是human reproductive technology,中文是生殖科技,香港有一条条例监管生殖科技的使用,不知道大家知道吗?
黄钰萤:不知道。
曹乔菱:这个条例是在2000年实施的,已经过了22年仍然未修订过。
黄钰萤:但是这22年来发生了很多事了。
曹乔菱:没错。所以是很有问题的。大家一会儿听我解释,为什么会这么有问题了。闷也需要说了,生殖科技的程序有什么呢?包括体外受精,俗称IVF。
黄钰萤:一句解释体外受精是?
曹乔菱:夫妻因为一些原因无法生育。
黄钰萤:即是不能自然成孕。
曹乔菱:没错,所以需要将卵子拿出来,把精子拿出来,让其在体外受精。
黄钰萤:那么跟人工授精有什么分别呢?
曹乔菱:人工授精可能是,假设我是妻子,我的丈夫的精子射入我体内,那么我是可以受精了。第三就是取得配子。配子就是卵子和精子卵,换言之,不可以取得精子或者卵子。这稍后在代母和IVF的概念上是十分有关的。
黄钰萤:不能取得?
曹乔菱:这个条例是监管在什么情况之下,或者你能否付钱去取得卵子。之后第四就是体外处理胚胎,跟IVF有少许相似的,最后就是,你不能选择性别,不能用科技去选择生男还是生女。这就是监管这一系列的科技,加上代母的安排。代母就是,我想大部分人也知道,就是找另一个人去帮你怀着那个婴儿,生出来。大体来说,有两个很大的原则在整个条例中。第一、禁止你没有结婚,非夫妇的人们去享用、采用这些科技。第二、你不可以在付费的情况下,称之为商业代母安排(commercial surrogacy),去进行这些东西的。另外,这条条例无论在香港还是外国进行也是有一样的限制的。换句话,想一想,既然是禁止没有结婚的人去进行的话,有什么人是例外呢?
黄钰萤:我认识很多朋友是单身女性,到了30、40岁的时候雪藏卵子,她们又如何呢?
曹乔菱:那么她们就不可以使用,她们需要结婚。如果找到一个对象,跟那个对象结婚,那么你就可以使用你的卵子了。现在的话,你可以储存、雪藏你的卵子,这不是违法的,但你要等到很幸运找到一个伴侣跟他结婚,才可以使用。
黄钰萤:如果我想不结婚就这样有小孩呢?
曹乔菱:如果是自然生产出来,健康的话,你可以自己,不用这些生殖科技的办法。第一、很多女性也迟了生育,普遍地,30、40岁末,甚至40岁才生育。
黄钰萤:是的,香港生育头胎的平均年龄已经到29岁了。
曹乔菱:是的,所以愈来愈多女性……尤其香港这个环境很压抑,所以越来越多女性需要依赖这些科技,但是,如果你是单身的,或者你有男朋友,但不结婚,就抱歉了,不能使用这个科技了。
黄钰萤:那么同性伴侣就当然不包括在内啦。
曹乔菱:同性伴侣就一定不行。
黄钰萤:在别处结婚也不可以吗?
曹乔茵:也不行,因为香港不承认。
曹乔菱:不承认同性恋婚姻。
曹乔菱:其实这个条例反映出什么呢?社会有自身认可和接受什么才是一个家庭,就是一夫一妻的家庭,而最理想的父母是什么呢?是结婚的夫妻。
黄钰萤:所以只有这个情况是合理的。
曹乔菱:是的,所以你如果没有结婚,就不适合做小孩的父母了。非常抱歉。这个立法上反映出有这样保守的看法。
黄钰萤:我觉得这需要两秒钟去思考的,唯一认可的家庭模式,或者唯一认可的社会接受的父母模式就是异性婚姻了。
曹乔菱:是的,所以很明显有一些歧视的成分,其实没有结婚的人,或者歧视同性恋。
曹乔茵:如果你自然地有了一个小孩,但你的丈夫离开了、死亡、或者离婚剩下你自己一个单亲妈妈,其实也不理想,因为一定是一个爸爸,一个妈妈。
曹乔菱:是的,没错。这就是衍生出来的后果。因为这是2000年实施,一直没有修订,所以完全没有顾及……非常过时。
黄钰萤:除了科技日新月异之外。
曹乔菱:无错。
黄钰萤:而关系的可能性,还有法律上可接受的关系,在世界上也日新月异,在过去的二十年。
曹乔菱:是的,现在香港仍然是未承认同性恋婚姻,仍然未与时并进,但其实至少以我所见,在香港的大家都某程度上接受了同性恋伴侣,但是如果他们想做IVF。要注意的是,如果你是同性恋的伴侣,结了婚,唯一有小孩的方法,其实很依赖这些科技的。所以这个科技的不可用是有很严重的歧视成份的。
黄钰萤:是的,一会儿也会衍生出很多的讨论,有关代母。
曹乔菱:另外还有,现今很多情侣未必选择结婚,其实SCMP最近也报导了,在中国大陆、香港,结婚的人越来越少。因为很多人不选择结婚,如果这个生殖科技只是能提供给结了婚的夫妻的话,变相就逼迫他们接受他们不认可的价值观。因为逼迫他们结婚。
黄钰萤:以及另外,如果我们为了生育而结婚了,如果我们分开呢?我们应该如果计算呢?例如,如果我以人工授精,我们分开了,那个小孩应该算作哪一位呢?
曹乔菱:如果你结婚了,因为只是结婚了才可以用生殖科技。如果结婚的话,有一个法律的预设就是,丈夫是生父(biological father)。
黄钰萤:但是如果我是人工授精呢?那个精子不是我的丈夫的。 曹乔菱:也是认可你的丈夫作为parent的。所以,以你的权利而言,其实是相等的。
黄钰萤:为什么我会问这个问题呢?其实是因为有一个科技日新月异,关系也日新月异,导致有一个新种类的IVF出现,就是reciprocal IVF,有一个难题的,小宝你可否解释一下。
曹乔菱:我跟大宝正在进行一个个案,有一对女同性恋伴侣(lesbian couple),他们进行了一个reciprocal IVF。意思是,例如我跟她在一起,我拿了我的卵子出来,因为两者都是女性,找一个捐赠者的精子受精,之后放入大宝体内,大宝就是怀着婴儿并生育(carry the baby to birth)的孕母(gestational mother),我是卵子的母亲,即是egg mother。那么谁会有DNA呢?当然是我,因为是用我的卵子。但是,现行法律只是认可有生物性关系(biological connection)的parent。
曹乔茵:你说得对,只是parent 是biological,但同时,mother是gestational的。
曹乔菱:所以,那个两难局面就是……
黄钰萤:怀着小孩的是母亲,但也认同为人父母的身分(parenthood)是来自于基因的。
曹乔菱:因为当时没有科技。
黄钰萤:但是已经过了20年。
曹乔菱:所以权利而言,是大宝拥有的,因为她怀着小孩,而且生育,是孕母(gestational mother)。但如果将来,例如这对情侣要分开了,要抢那个小孩了。我要出来,不是的,在《父母与子女条例》(Parent and Child Ordinance)之下,我是受认可的parent,因为我是生母(biological)的。这里出现了一个争议,法庭需要处理。这是很有趣的。
黄钰萤:那么你们是在进行第一个个案吗?
曹乔茵:在来年2月开审。
曹乔菱:刚刚说的《人类生殖科技条例》,第一个原则就是禁止没有结婚的人使用,第二个原则就是商业用途,就是不能付费。
黄钰萤:但是我雪藏卵子也需要付费。
曹乔菱:因为是你自己的。
黄钰萤:喔,因为是服务来的。
曹乔菱:其实你这个问题问得很好,因为禁止商业用途的原则只是提取配子,即是提取精子或者卵子,你不可以付费去提取。如果你自己雪藏自己的卵子,你并非是提取的。
黄钰萤:因为那些器官是他人的,这个器官是我自己的。
曹乔菱:是的,你可以储存你自己的。因为大部分的IVF都是利用自己的卵子,所以其实是可以的。除非你付费去提取他人的卵子就不行了。或者有什么情况是可以,不涉及付费违法呢?就是如果你提取的精子,诊所没有付费给那个捐赠者,捐赠自己的精子的话,纯粹是他好心想做义工,想捐赠精子给诊所。那么提取捐赠精子的人也没有付费给诊所的话呢,那么这就不触及这个限制了。
黄钰萤:但是卖卵子是一个现存的行业来的?
曹乔菱:在香港不是。在外国是有的。如果去外国,这条条例也是不论在香港还是在何地都是成立的,你不准做这件事。
黄钰萤:即是等同贩卖器官。
曹乔茵:它就是针对,怕有人贩卖器官,所以有个这么大范围的禁令。
黄钰萤:但是代母在某种意义上也是贩卖器官。
曹乔菱:是的,因为不准付费,所以代母就很大机会会落入这个限制中,因为很少人会这么善心,帮你怀孕9个月,帮你生育,还把孩子给你。不收钱。可能有些情况是你的家庭成员同情你不能生育,可能她帮忙。否则,大部分的代母……
黄钰萤:有的吗?我没有听说过。
曹乔菱:希望香港有这些好心人。因为大部分的代母都是会落入这个限制中,所以代母是我们律师都觉得违法的,在香港而言。我大概说一下IVF吧。IVF在香港法律之下,有什么情况是可以做的呢?再重温一下,就是第一、已经结婚,第二、有不育的状况,不可以说无端想做IVF。要医生说,你的身体不能生育才可以。第三、要用自己的卵子或者丈夫的精子,以及你不能付费。在这些情况下,你可以进行IVF。因为IVF不是太有争议性,最严重的东西就是代母了,是在香港几乎全面禁止的。代母安排在香港而言,不论你签什么同意书给代母,法庭也不会执行的,也不会认可。所以,如果有很多人想进行代母安排,就会去外国,因为在外国进行代母安排,至少在那边没有强制,生育完毕,签了纸,才回到香港会较好。
黄钰萤:即是有地方是允许的?
曹乔菱:是的。美国一些省份和加拿大是可以的,也是允许代母安排的。
黄钰萤:那么它如何保护全部人的利益?而代母的权利是如何的呢?
曹乔茵:他们就着代母安排有很多规定,厘清双方的角色、义务、权利等。
黄钰萤:可以说一些例子吗?例如我作为代母,我生育之后很喜欢他,不想交给委托人。
曹乔茵:你们两个之间在协议的时候要谈,有没有那个留下小孩的选项,如果有选项,有没有一个时间限制?或者是在什么情况之下可以?这是两方之间各自有律师去看这件事,签协议的。没有说一定要如何,但需要两方一起讨论。
黄钰萤:我在想,香港不容许,就是因为贩卖器官、女性剥削、买卖婴儿的问题,但我现在听到,我觉得代母带出的一个有趣问题是,生殖属于劳工的这个问题。那么是不是有些女性主义者会觉得,其实跟性工作者一样?是不是有这样的讨论呢?
曹乔菱:是的,当然有。一边厢会说,你不能将女人视作生殖工具,所以就不想鼓励代母安排。
黄钰萤:如果本身不是代母安排,将女性视作生殖工具的一方呢?
曹乔菱:相反的论点是,我如果想用我的身体赚钱,就如同性工作者一样,其实这是我的权利,为什么我不可以做呢?不是单单香港这么严格的。除了美国一些省份,或者加拿大会容许代母职外,其实在澳洲、纽西兰也只是容许义务的代母安排,如果付费给代母,是绝对禁止的。在中国也一样禁止,但很奇怪,只是会惩罚那个诊所,当事人其实没有什么法律后果的,刑罚并非像香港要坐牢,只是要罚钱而已,所以大陆是这样的。在泰国就直接禁止了,不允许其他地区的人去那边做代母安排。为何呢?如果有兴趣知道的话,可以说说。泰国其实有两大个案。
黄钰萤:我觉得这是重要的。因为当我们说代母安排的时候,不能在自己的本国进行,就会转而到外国进行。但所谓的外国往往其实也牵涉一些地缘政治的情况的。
曹乔菱:泰国为什么会禁止了外国人去那边进行代母安排呢?就是因为有一个个案,一个日本的亿万富翁到了泰国,找了泰国女人去帮他进行代母安排,生了13个小孩。他在法庭上说,他想有一个很大的家庭,这是他的原因。泰国法庭赋予他全权的parental 权利的,因为那些代母已经签了纸,放弃作为母亲。但是很可疑的地方是,这13个小孩有9个摆在了曼谷一个公寓里,另外4个到了柬埔寨。所以,别人开始质疑,这是不是买卖婴儿呢?有这个忧虑。当然,法庭赋予他权利的理由是,虽然情况可以,但是因为父亲是一个亿万富翁,他应该可以为这13个婴儿提供好的生活。而且这个亿万富翁没有不良纪录,所以法庭就给予了他这个权利。
黄钰萤:我想问,关于监护权的问题,不过……
曹乔菱:太多东西说了。第二个个案是Baby Gammy,很可爱的名字。Baby Gammy 也是一个泰国个案。代母安排在泰国发生。一对夫妇想生小孩,跟代母的协议是生一个小孩。怀胎7个月之后,发现代母有一个双胞胎,一男一女,男的Baby Gammy很可惜的患有唐氏综合症。而女孩就没有。那对父母就说,请你堕了那个胎,我不想要不健康的那一个。但是代母因为中国信仰就说,不准堕胎,生了他出来。之后,那对父母就真的只是拿了健康的女孩,抛下了有唐氏综合症的Baby Gammy。幸好,代母也留下了Baby Gammy,抚养他。但就是因为这些情况,有些人会选择,所以有关代母安排的法律才会这么严格,因为想避免这些买卖、选择的情况。
黄钰萤:我突然之间想到一件事。我们没有说过,但我也想问。刚才说是可以终止怀孕的,因为对于母亲造成损害。如果验到婴儿有唐氏综合症,而决定终止怀孕呢?那个可行性在于哪里?
曹乔茵:那是可以的。刚才我没有说的一个情况是,除了对母亲的身心受损之外,婴儿本身有问题的时候也是可以的。但是医生需要签纸。
曹乔菱:很简约的说,如果做了代母安排,无论是在香港还是外国也好,第二步要做什么呢?如果香港不认可你是parent,你就需要拿一个parental order,父母命令,必须到法庭申请,是在父母与子女条例,Parent and Child Ordinance之下。什么才可以符合要求呢?你必须结了婚,你需要有一个clinical condition,你的精子或卵子其中一个是需要来自于这对已结婚的夫妻,以及要在婴儿出生6个月之内到法庭申请。如果6个月之后,就不再容许了,因此时机是很重要的。另外,最终的要求是,不准付费,除非那些费用是合理使用的,例如那个代母的医疗费用,或者她因为不能工作而损失的工资,计算这些金钱给她的。
黄钰萤:那就回到刚才的问题了,就是我很久之前提出的问题,究竟生殖是不是劳工呢?以及对于母亲的保护。如果我现在强迫小宝你成为一个母亲,我们应该如何理解那个人的付出?
曹乔菱:这个合理支付的费用是不包括劳工的,纯粹是你的损失,例如不能工作而损失的工资。但是,有趣的是,这条条例说的是,如果并非合理支付的费用,也可以的,但是要法庭批准。所以如果大家聪明的话,会想到两条条例互有冲突。即是刚才说的生殖科技条例和这条条例。生殖科技条例完全禁止所有付费的代母安排,但这条条例就是说,就算你有付费,如果法庭允许,也会承认你是子女的父母。为什么呢?这纯粹是我自己推断的,可能是因为法庭觉得,既然你生了出来,难道我不允许你有父母命令?不承认吗?那么婴儿会很惨的。法庭首要的承认原则是,总是以小孩的最大利益为最大的考虑。所以法庭就有这个判决,如果真的进行了这件事,也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承认的。但当然你想争取父母命令是要在生育之后进行的,不能在进行代母安排前到法庭申请,预设法庭批准,是不行的。所以我觉得这是比较有趣的,因为两条条例有矛盾。这也是因为没有修订生殖科技条例的缘故,所以造成这个不一致性。
黄钰萤:但是我觉得刚才说代母安排有两点挺有趣的。跟这个话题无关,但却是一些反思。一、我们看过外国有一些成立的有关代母安排的条例,对于代母的人身自由,或者她在怀孕过程中,可以做什么呢?有些非常严密的管控,例如她不可以去行山。但是,是控制她到什么程度,或者这是需要被控制的吗?我觉得这是一个反思的点。二、我们也会想,关于补偿。究竟我们是理解代孕作为劳工吗?如果有女权主义者觉得,代母是女性的正当劳工的时候,那么一般母亲的劳工应该如何在社会上受到认可呢?我觉得这也是可以思考的地方。本身我想问,产假是怎么订立的,和香港的产假和产假差异其实是不合理地,把经济负担加诸女性身上。因为一个女人生育,就要给她几个月的产假,但男人就很少。当然对于雇主而言,他当然不会想聘请那个女人,因为需要很多金钱。问题是,为什么是要雇主承担,而非政府呢?我觉得这件事是值得思考的。这就是我的结语(final note)了。你们看看,我们只是说了一半的内容而已,当然这些就下回分解了。我觉得在此,我们也说了很多。
也想「解釋一下權」、人權……
是否打漏字?
有一点比较认同,女性拥有堕胎权并不意味着可以顺利的堕胎。在世俗社会的背景下,执行堕胎的过程所带来的阻力反而比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的力量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