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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谈:女性身体自主权与法律体制局限

当政府干预和个体决定产生冲突,在公众和私人领域被拉扯不断的女性身体,应该如何自处和捍卫自己的权利?

对谈:女性身体自主权与法律体制局限
一名女士在中环海滨慢跑。

我的身体真的由我自己作主(My body, my choice)?美国最高法院于今年6月推翻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判决,堕胎不再是美国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而回到香港,现行法律预设怀孕如非严重问题,包括:继续怀孕对孕妇生命所构成的危险,或对其身心健康所造成的损害比终止怀孕为大;或胎儿出生后极有可能身心不健全,并足以造成严重伤残这些情况下,孕妇均必须继续怀孕。

又,社会上有关终止怀孕的讨论往往集中在婴儿身上。但母体作为生命的一种合约形式,又或者滋养另一个生命的器皿,甚或可能是一种劳工,却缺乏关注与保障。当政府干预和个体决定产生冲突,在公众和私人领域被拉扯不断的女性身体,应该如何自处和捍卫自己的权利?

另外,在只认可一夫一妻制的香港,《人类生殖科技条例》从2000年制定至今已有22年,期间未有任何修订,但多年间,生殖科技、性小众平权、女性平权的进展日新月异。而性小众和不婚主义者若希望透过体外受精、代母安排等,来生育下一代,就只能放眼外国。当法律条例与现实发展有着极大的落差,而各种性别和人际关系在看似中立平等的法律下,亦非得到同等与公平的对待时,到底香港要如何进步成为一个更加性别友善、多元、平等、自由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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