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產品「說服了中國的精英警察」
直到2016年,德國無人機製造商 Microdrones 的官網上都有這樣一則消息:《md4系列無人機大受中國警方歡迎》,消息稱該系列無人機「在治安保衞、追逃、應急處突、群體性事件和重要演練等方面進行了空中監控搜索,以其簡單的操作和安全可靠、穩定的性能受到了警方的好評。」
「Md4系列」的四旋翼無人機系統是 Microdrones 的旗艦產品,曾在2013年成功飛躍阿爾卑斯山,以穩定性、有效載荷對惡劣天氣的耐受力以及飛行時長著稱。這條消息說,在中國,Microdrones 無人機「已廣泛應用於國家反恐部隊雪豹風暴部隊和反劫持特種部隊、各省市人民行動團和機動師、公安部警衞局、遼寧公安特警、西藏公安邊防、寧夏公安廳、廣州公安特警以及武漢、江門、東莞、順德等公安部門等領域。」
Microdrones 與中國警方的合作可上溯到十多年前。據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主辦的《現代世界警察》:「2007年,北京市公安局在國內率先引進德國生產的 MD 多旋翼無人機用於奧運安保、毒品查緝和消防,多地警方也開始探索無人機執法模式。」
不過,Microdrones 德國總部新聞發言人接受端傳媒採訪時說,從2018年開始,「我們把所有跟(中國)警方相關的文章都撤掉了。」發言人解釋:「因為我們不再做這種生意了。」
總部位於台灣的神基科技(Getac)在宣傳一款軍用級商用筆記本電腦時,介紹了 Microdrones 在中國涉及的「這種生意」。據神基中文簡體版網站2019年1月29日發表的「成功案例」,德國 Microdrones md4系列四旋翼無人機系統是神基的客戶,要面對「非常複雜」的使用環境,譬如「在海南島夏天45度高温酷暑下完成安保布控」,又或是「在新疆冬天零下20度低温嚴寒下進行反恐偵察」,以及「4000米海拔的西藏高原處突(處理突發事件)監控。」
進行這些複雜任務的是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PAP),直接且僅對中國中央軍事委員會負責,其任務重心是反恐、保衞國有資產以及打擊「群體性事件」。2018年中共中央印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前,如今從屬公安部的邊防、消防和警衞部隊,也都在武警部隊的序列中。
至少到2012年,Microdrones 還很高興與中國武警的這一層商業關係。2012年6月,在德國北萊茵-威斯特法倫州錫根市的公司總部,中國武警派代表團參加了 Microdrones 組織的一場以《四旋翼無人機在警務中的應用》為主題的國際論壇。隨後,發表在德國業界雜誌《Rotor》的新聞稿中,Microdrones 說,自家產品在難以到達的地形中進行觀察和高難度搜集任務時「說服了中國的精英警察」,「如今,它們正被部署在中國各地。」
中國武警代表團在這次訪問中,還授予了 Microdrones 的首席技術官及創始人,被譽為「當代四翼機之父」的 Udo Juerss 一枚「榮譽勛章」。在另一篇如今已經被撤下的官網消息中,一位在文中並未具名、但被稱作「中國武警總部首長」(Chief of Police Headquaters)的中方代表,把這枚勛章作為禮物,以「對 Microdrones 無人機系統在中國武警反恐部門中的表現表示讚賞。」
但是,很快,大受中國武警反恐部隊歡迎,不再是這家德國公司願意提及的宣傳話語。
部分生意的確售給政府,但「在中國,一切都是政府」
2020年9月,在接受端傳媒的採訪時,Microdrones 企業事務高級副總裁和亞洲代表格爾納(Francois Gerner)確認,在2011年到2013年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武裝警察部隊是 Microdrones 無人機的客戶。但是,對於自家無人機當時在中國的生產和銷售情況,格爾納緊接着解釋道,「我們和他們幾乎沒有任何關係。」
格爾納口中的「他們」是成立自2006年的安爾康姆(Aircam)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據安爾康姆的公開信息,2008年9月,總部位於廣東佛山的安爾康姆與 Microdrones 達成協議,雙方合作建立md4系列微型無人飛行器系統全球唯一生產基地和 Microdrones 亞洲研發中心,並由安爾康姆獨家全權負責亞洲市場的推廣、產品銷售與客戶服務。合作持續了將近十年。期間,安爾康姆曾受中國政府委託,參加2008年汶川地震無人機航拍,並於2008年北京奧運會期間作為反恐合作單位參加「長城5號」反恐演習。
時間拉到2018年12月下旬,Microdrones 完成了自2016年開始的對安爾康姆的收購,安爾康姆的公司名稱自此改為了 Microdrones,也有了一個中文名「鎂科眾思」。
換句話說,儘管安爾康姆如今已成為 Microdrones 在中國的全資子公司,但當我們問詢 Microdrones 無人機是否被用在新疆反恐行動的時候,後者劃出了2008到2016年這個「真空」時間段,解釋說:「在被收購前,安爾康姆是一個完全獨立和中國所有的公司。Microdrones 對其沒有權力。」
當然,基於公司網站上先發布又被撤下的消息,格爾納承認:「Microdrones 的確知曉安爾康姆在中國的一部分生意是銷售給政府。」不過,這一層事實在當時的 Microdrones 看來應該並不敏感。畢竟,如格爾納所說,「在中國,一切都是政府。」
據安爾康姆在2017年中國無人機系統及任務設備展覽會上的公開信息——此時,Microdrones對安爾康姆的收購已經快結束——md4系列四旋翼無人機系統是作為「中國武警部隊標準偵察無人機裝備」,列裝到「兩個國家級武警反恐部隊和全國所有武警省總隊和機動師,也是也是當時唯一批量列裝中國武警部隊的多旋翼無人機系統」。中國共有31個省級武裝總隊、14個機動師,後者由武警總部直接指揮,在全國或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時執行鎮壓武裝暴亂和大規模騷亂的任務。
據 Microdrones,安爾康姆在2008年為 Microdrones 無人機在亞洲的製造和分銷支付了獨佔性許可證(exclusive license)。格爾納強調,這個技術轉移的過程,得到了德國負責執行出口管制政策「聯邦經濟事務和出口管制辦公室」(BAFA)的許可。
歐盟的出口管制包含物品、軟件和技術。BAFA新聞發言人霍貝格(Nikolai Hoberg)郵件回覆了端傳媒的問詢:「歐盟管理條例適用於從歐盟向第三國轉讓技術的情形。在決定是否發放出口許可證時,(BAFA)總是會全面審查和評估關於最終目的地、最終用途和接收方的所有現有信息。」
「如果對接收方的最終用途(end-use)有任何疑問,出口申請將被拒絕。」但是,霍貝格繼續說,BAFA無法提供個別公司的信息,「包括是否獲得出口許可。」
德國政府應該對 Microdrones 無人機技術轉移接收方的「最終用途」應該留有疑問嗎?而這一層疑問,又是否可以要求出口技術的公司或是發放出口許可的政府機構負起責任呢?對於關注人權的人而言,答案是肯定的。
價值450億的中國警用無人機市場
與神基科技發表在官網的「成功案例」類似,不難搜索到無人機在新疆「反恐搜查任務」中的「有效應用」。
根據一篇在2015年發表在《克拉瑪依日報》的報導,在一場北疆西部區域融合發展研討會的「新疆區域無人機推介會」上,新疆喀什伽師縣公安局副局長徐凌磊分享了一個「在維穩反恐中應用無人機技術的小故事」:「有一次,我們在查看無人機巡航圖像時發現,茫茫戈壁灘中有個窩棚。當時,我們就警覺起來,隨後,派人根據gps定位去巡查,果然在窩棚中發現一個深受宗教極端思想毒害的小夥子,並查處大量非法經文和影像製品。」
廣州廣證恆生證券研究所在2017年發布的一份關於警用無人機市場的報告,舉例另一個應用場景:「2014年8月,鷹眼警用無人機飛行偵查小組遠赴新疆參加新疆反恐搜捕工作。連續對目標區域進行夜間航查,有效的縮小包圍圈170餘平方公里,排查清沙帳等茂密農作物1700多畝併成功定位了嫌疑目標暴恐分子的藏身之地。」據該報告,成立於2014年的鷹眼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向各警種提供「立體化、獨創性」解決方案為己任的警用無人機系統供應商。
據廣證恆生,中國警用無人機的市場被標上了450億的市場規模——「假設中國每個鄉級行政單位(39839個)都需要配置至少2台多旋翼無人機」。報告說,警用無人機可應用在包括森林、消防、救災、交通等各種不同的警用情形中,處突維穩監控安防的應用最多。
依據這份報告的定義,無人機分為民用和軍用,而警用安防則被歸類在民用專業級下。但是,在無人機領域,軍用和民用的區分並不像白紙黑字這樣清晰,尤其在武警部隊的應用場景下。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科學院、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綜合辦公室主辦的國防期刊,2019年刊登了一篇題為《武警部隊使用無人機實施反恐維穩的法律規制研究》的文章,介紹了無人機在中國武警部隊反恐維穩中可以擔負的職能,其中就包含「參與攻擊」——「根據多旋翼無人機可懸停的特點,搭載強聲、強光或拋投設備,懸停於恐怖分子藏匿地的上方,通過強光照射、喊話、發射爆震彈等方式,對其實施心理上的直接攻擊;也可攜帶質量輕、後坐力小的航空槍炮,配合地面力量直接對恐怖分子實施火力打擊……」
這篇研究進而指出,中國「對於使用槍支、彈藥以外的武器應當遵守怎樣的程序,並未作出規制,這就意味着,如果無人機掛載了槍支以外的武器,就會面臨沒有相關程序性規定加以制約的境地。」
國際上大多對無人機領域的研究,除了軍用和民用之外,都會給這個「當代最顛覆性的技術之一」的無人機的使用分類中,添加一項:「兩用」(dual-use)。絕大多數的無人機技術都具有兩用特徵,在世界各地,軍方使用民用的無人機技術並應用在軍事任務中的做法十分常見。而對兩用無人機的管理,正是對這個行業的監督中,備受挑戰的關鍵。
在歐洲軍用物項出口管制中,人權是一條明確的考量。譬如在2008年歐盟對武器出口的共同立場中,「如果出口的軍事技術或設備有明顯被用於國內鎮壓的可能」,歐盟成員國應當拒絕其出口許可。
但是,當涉及到軍民兩用物項(dual-use items,香港譯為「兩用物品」,台灣譯為「兩用貨品及技術」)的時候,出口管制與人權保護的掛鈎,開始放鬆。
出口管制的失效
「兩用物項」指通常用於民用但也可以軍用的產品、軟件和技術。對兩用物項的出口管制,最主要的一個目的是防止可能有助於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產品和技術供應——最初推動管制的根本原因,便是1990年代歐洲公司在伊拉克大規模毀滅性武器項目中的角色。近些年,各國政策制定者和執行者的關注點,開始涉及其他領域,包括恐怖主義行為、侵犯人權行為、以及網絡監視系統。
Microdrones 的無人機在中國的最終使用者(end user)中,包括中國武警部隊——執法機構(Law enforcement agencies)。監控是各國執法機構的基本工作之一;近些年網絡技術的發展,讓普通公民的網絡痕跡和公部門追蹤個人信息的能力都呈量級增加。執法機構用這些手段來反恐或打擊罪犯,也帶來各種人權層面的擔憂。
人權觀察組織(Human Rights Watch)中國高級研究員王松蓮(Maya Wang)在接受端傳媒採訪時說,在無人機在新疆的應用場景中,即便是看似無害的邊境巡邏,「當你考慮到它發生的背景時,實際上也有很大的問題。」王松蓮說,很多被沒收了護照的新疆居民無法離開,便會試圖偷渡到東南亞或是在土耳其申請庇護,「在新疆,部分鎮壓正是把人們強行留下,他們在那裏會受到多種方式的控制、監視和轉化。」
2011年阿拉伯之春後,人權機構發現,中東和北非的政權積極使用歐洲公司(以及一些美國和以色列公司)生產的監視技術來鎮壓公眾抗議,引起爭議。隨後的數年內,數項網絡監控相關的技術被增添進了瓦瑟納爾協定(Wassenaar Arragement,即《關於常規武器與兩用產品和技術出口控制的瓦瑟納爾協定》,一項由40個國家簽署,管制傳統武器及軍商兩用貨品出口的條約)和歐盟的兩用物項管制清單。
2020年9月,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發表題為《出口管制失效》的報告,調查了位於法國、瑞典和荷蘭的3家公司向中國公安機關出售數字監控技術,可能助長大規模侵犯人權行為。
報告中,現隸屬於法國跨國企業 Idemia 的 Morpho 公司在2015年向上海市公安局提供了人臉識別設備;瑞典公司安訊士(Axis Communications)向中國公安提供網絡攝像頭,並在自己的網站上宣傳公司參與中國的擴張監控計劃;而荷蘭公司諾達思信息技術(Noldus Information Technology)在2012年到2018年間向至少兩所新疆大學出售了其數字監控技術。
報告給出了這幾家公司的不同回應,Idemia 表示,自2017年來,公司已經認識到出口到中國的產品的人權威脅,不再將人臉識別設備賣到中國;安訊士則說,公司當時並不知道產品會被使用在大規模的監控系統中,即使這些系統以「客戶故事」的形式發表在官網上,安訊士仍表示,公司沒有從客戶方面得到產品可能會侵犯人權的信息;諾達思則稱,公司所出口的自動分析面部表情的分析系統,不應該被歸類為監控技術。
在接受端傳媒採訪時,Microdrones 對於自己產品曾受中國武警青睞的過往所給出的解釋,也很類似:德方並不知道產品最終被用在什麼樣的場合,產品的使用目的並不是監控,或是,如今公司已經不再把中國警方視為自己在中國的客戶。
Microdrones 企業事務高級副總裁和亞洲代表格爾納說,最後一筆面向中國武警的銷售是在2016年,自從德國總公司對安爾康姆的收購開始以來,這類交易就不再繼續了。「這不難理解,因為我們不再是一家中國公司——我們是一家外資控制的、位於中國的公司。而中國許多客戶被要求從中國的公司購買無人機。」
「但是,我們無法對公司在被收購以前的行為負責。」
國際特赦組織商業、技術、人權和武器出口管制專家羅爾巴赫(Lena Rohrbach)對這樣的解釋並不陌生,「儘管聯合國在2011年就發布了《工商企業與人權》的指導原則,但是,因為當時沒有足夠多的西方國家的支持,這已經不是更早前希望達成的具有約束力的『硬法』(hard law),而是主要基於自願的『軟法』(soft law)。」
政府和企業,誰來防止出口產品侵犯人權?
這些年,對兩用出口管制政策進行升級是歐盟層討論的重點。2016年9月,歐盟理事會起草了一份關於兩用物項的管理條例,尤其關注網絡監控技術(cyber-surveillance technology)和人權。
除了將人權放在評估出口協議的重要位置外,這份條例提議開設一項「全面條款」,允許成員國對可能用於嚴重侵犯人權、即便未列入清單的兩用物項的出口實行管制,同時規定公司有義務評估其出口物項被用於這種用途的風險。2017年,歐洲議會給該提案投了贊成票。
但是,當2019年7月,該提案終於遞交到歐洲理事會並開始談判的時候,許多修訂意見被拒絕。據一份由「歐洲議會研究處」提交的評估,理事會試圖刪除與網絡監控技術和人權相關的實質性條款。
兩用物項管制的核心是貿易與安全的微妙平衡。在重審出口管制時,歐盟列出的「兩用」產業,單子很長——「能源、航空航天、國防和安全、激光和導航、電信、生命科學、化學和製藥、製造和材料加工設備、電子、半導體和計算機行業」。
準確地計算出這些行業中可被定義為「兩用物項」的價值很難,在衡量了2013年歐盟28個成員國「兩用相關出口」的價值後,瑞典斯德哥爾摩國際和平研究所給出的預估是1.1萬億歐元。
換句話說,兩用管制牽扯到重要的經濟利益,而代表着這些利益的歐洲企業,尤其不喜歡「全面條款」,在2020年1月發布的聯合聲明中,由歐洲35個國家商業聯合會組成的 BusinessEurope 表示:「全面條款不會產生預期的效果。」
商界的聲音認為,這項規則給企業帶來不確定性,更會對歐洲企業的競爭力帶來影響,而且,歐盟「不應當將對政治性質進行評估的責任轉移給公司……與私營公司相比,政府機構擁有更好的評估風險的能力。」
出口管制專家羅爾巴赫在接受端傳媒採訪時也說,當她與德國商界或政客交流出口管制措施時,常會被反問——中國如今什麼都能生產,並不那麼依賴德國的產品和技術,一個有損德國經濟利益的出口管制,到頭來並不真的能幫上誰。
以警用無人機為例,據第五屆中國警用直升機與無人機系統應用創新論壇,中國AEE深圳一電航空技術有限公司的警用無人機就佔據了60%的市場份額,另外還有易瓦特、觀典防務、零度智控等規模較大的龍頭企業,在整機製造層,國外品牌並不起眼。但這並非產業鏈的全部,再上游的軟件和硬件供應商——包括芯片核心零部件、電池和軟件開源平台——很多中國無人機品牌,依然依賴歐美企業的供應。
羅爾巴赫並不認為企業可以就此推卸責任。「政府可能會對某個國家的政治情形更為知曉,但是企業肯定對自己產品的信息、以及被濫用的可能更為清楚。」
「以新疆為例,」羅爾巴赫說,「沒有誰需要複雜的情報才知道那裏在發生什麼,企業看一眼人權機構的網站就夠了。」
而且,若具體看到 Microdrones 將無人機的技術出口至中國的時間範圍,也即2008年前後,歐洲議會議員、同時也是議會就兩用條例更新立法的選派報告人(rapporteur)格雷戈羅娃(Markéta Gregorová)在接受端傳媒採訪時說,「德國向最重要的貿易夥伴中國出口無人機技術,這在當時不僅是一個技術層面的出口管制決定,還是一個政治決定,那便是德國信任中國。」
格雷戈羅娃也說:「要認識到我們的出口或是貿易夥伴正在造成混亂或是侵犯人權,這對很多人而言還是太大、太抽象的一件事。」但一些正在發生的數字專制和人權侵犯的事件,正在推動公眾意識的提升,譬如白俄羅斯中斷互聯網訪問並限制在線內容的做法,「就讓歐洲領導人無法視而不見。」
儘管拒絕了委員會和議會的許多建議,2020年11月9日,歐盟理事會主席與歐洲議會代表就《歐盟雙重用途條例》的審查達成了臨時政治協議。用歐洲議會議員、負責此次談判的蘭格(Bernd Lange)的話說:「尊重人權將成為出口的標準。」
不過,大赦國際的出口管制專家羅爾巴赫說,要等到委員會在該協議的基礎上發布了指引手冊後,才能評價這一次更新的力度。緩慢更新加強的制度,能夠多大程度推動企業的意願,仍是未知數。不過,以《出口管制失效》報告為例,羅爾巴赫說,企業失職或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做法,被公民社會和輿論點名,受到公眾的直接質疑,也是促使改變的路徑。
當尊重人權成為出口的標準
回看 Microdrone 無人機進入中國武警的路徑,除了德國出口技術出口至中國這一環,來自台灣神基科技的強固電腦,顯然也出現在了這個使用場景中。
據神基科技公開發表的介紹:「安爾康姆研發人員經過多方測試和比較,決定基於 Getac X500 電腦來搭建四旋翼無人機地面站,提高了 Microdrones 四旋翼無人機的系統可靠性」,而且「經過海南、新疆、西藏等省的用戶實地應用」,「得到行業用戶的肯定。」
那麼,神基科技的「強固式軍用級商用筆記本電腦」,是否屬於台灣出口管制清單中呢?
台灣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發言人在回答端傳媒問詢時說:「強固型電腦到底屬不屬於出口管制清單涉及專業鑑定。但是,即便經過鑑定不屬於管制用品清單,而用途是在國防與軍工範疇,依法也必須要申請輸出許可證才可以出口。」不過,被安爾康姆使用的神基科技強固電腦,大概率無需考慮台灣的輸出許可。
成立於1989年,與美國奇異航太部門合資成立的神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部設在台灣,在中國江蘇崑山、常熟、越南河內地區設有生產基地。據台灣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發言人解釋,不在台灣生產的產品,不管是從中國大陸再出口,或是銷售給中國的客戶,都不再需要向台灣申請許可。
受台灣《貿易法》的限制,凡屬於戰略高科技的貨品,需向政府申請輸出許可;至於無形技術的輸出,則受到經濟部投審會管制,台灣業者要中國大陸地區投資或技術合作,必須符合《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一定金額以上就要申報,分許可類和禁止類。
不過,台灣資策會科技法律所所長王偉霖向端傳媒解釋,目前台灣針對無形技術的管控問題在於法規刑度比較低,以及許可和禁止的標準並不明確,而且缺乏明確的指引。
相較而言,歐盟在2020年11月再次推進了在人權及網絡監控技術層面的安全考量,其兩用出口管制的治理手段要嚴格得多。歐洲議會就兩用條例更新立法的選派報告人格雷戈羅娃說,此次更新得以在歐盟理事會通過,與2020下半年由德國輪值理事會主席的時機分不開。
據斯德哥爾摩和平研究所軍民兩用武器貿易控制項目研究員布羅克曼(Kolja Brockman),就僱員數量而言,德國監管機構BAFA是迄今為止歐洲此類政府機構中最大的:「他們肯定比其他國家更嚴格。」人權觀察組織德國總監麥考斯基(Wenzel Michalski)也認為,「至少在紙面上,德國擁有歐洲最好的管制制度。」
在歐盟更新後的兩用管制框架下,若再有媒體或公民社會對於 BAFA 的出口許可過程提出疑問,後者可能無法簡單以「無法提供個別公司的信息」的理由拒絕。更新後的兩用管制,要求成員國監管機構將相關信息發給歐盟委員會:包括目的地國家以及是否批准出口。
不過,歐盟升級後的兩用管制,倒並沒有讓 Microdrones 特別需要擔心,如格爾納所說:「我們銷售的是測量和繪圖客戶,這不是BAFA會關心的。」
他說:「我們的客戶都是工業用途。這是一個非常令人興奮的領域,沒有任何缺點。我們不需要追問自己產品最後是如何使用的。很幸運,我們不用擔心這一點。」
(端傳媒記者陳莉雅對本文亦有貢獻)
(接上)而人权的威胁,很多就来源于个人价值被牺牲。因此这种不考虑他人价值而下判断的行为,正正是人权最大的危害来源。因此人权组织如此做,是否恰当?
@Anothermaverick
我认可你所说的包容的界限,包容不应当包容恶。但是善恶都是价值观下的判断,存在差异的价值观是否可以以其中一个论断另一个为恶?
假如你的论点成立的话,即“中共的行为在你眼中为恶,因此不应包容。”这种行为是合理的话,那同样的,”因为新疆人的信仰导致邪恶,因此不应被包容“是否同样应当可以合理?这两种思想之间差异在哪里?如果这种行为合理,那新疆政策又有何错误的地方?如果”你可以这么做,中共不可以”,理据是什么?
新疆问题其实双方论点都已经阐述得很清楚,我们都能把双方的默写出来了,再度陈述并无意义。我所想探讨的在于何为跨文化理解,即不同价值观底下的探讨。
不同价值观注定会产生不同的价值判断,一些行为在一个价值观下为恶的东西,在另一价值观下为善的话,应当如何处理?
这不会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很多问题很可能难以有解。
但我认为有一个行为,明确是错的。这个行为是”论断“,即以自己的价值观直接判断对方的行为是错的。无论最终价值判断如何,单从自己价值观出发,在不考虑对方价值下判断对方为恶。这种行为对我来说肯定是错误的。不知道你是否认可?
自我陶醉,多愁善感的“假”理客中平台当然越来越破落,迎来它们自己的命运:
在被老练狡猾的共产党利用到没有价值后,丢到垃圾桶。
事實上,這一家公司就是殺害無數維吾爾人及西藏人以及將來的香港人的幫兇了。
TO jingfujack:謝謝您的回覆,我知道這樣的現象,只是順著前面第十一個觀察者、Jackhui的邏輯,試圖提出一個破口來思考即使恐攻者為少數民族,為了多數人可能遭受襲擊的風險而將少數民族種族滅絕,在中國公共知識份子們的眼中是否合理。看端一年有餘,我一直非常珍惜這樣溝通的平台,可以透過這裡願意付費、相對資訊獲取較為全面的讀者之中,理解中國、香港、台灣的民眾彼此的為難。但這半年或許因為國際局勢的動盪,我感受到即使是在端,對話的空間也逐漸縮小。有時候看到一些三方之間惡意的言論,甚至都避免提出自己的想法以免被誤會為是要說服他人,而不是使他人理解。
前幾年在中國旅行時,因為口音經常會被人認出、經常被強迫討論自己的政治傾向。談到西藏相關問題時,所有遇到的中國民眾都口徑一致的說:「我們政府多好,那些少數民族就是沒有文化,給他們免費學校念提升他們素質。」就像教科書背誦一樣的口徑一致,我心中由衷的害怕。如果這個平台的中國知識份子們都認為,為了92%漢族人口的可能被攻擊風險,因此要實際針對少數民族進行一連串的迫害是絕對合理的事 (在他人的眼中這些就是一種生存權利的剝奪),那麼這樣的中國也難以在國際社會中扮演主導者的角色。
小粉红的逻辑链条:
所以中共在新疆对突厥民族进行滥捕滥抓、强制劳动、汉化教育、去宗教化、消灭知识精英是完全合理的
而其他人的指责没有理解到:“对人权的维护,在于促进世界尊重包容每个人的权力。而这种包容思想,需要减少指责而接纳不同价值。”
宁这种惊人的跳跃不怕扯着蛋么?
中共说自己在新疆的所作所为是为了反恐,但这种说辞是为了模糊焦点。实际上,在新疆被关进集中营的不仅是普通民众,同时还有几乎所有的维族知识精英,包括新疆四所高校的校长、记者、报社编辑、中学教师、摄影师、歌手、舞蹈家、民族医师,维族历史英雄的墓葬麻扎被推平,维族人的子女断绝了与他们父母的联系被送进寄宿学校和幼儿园。这种对一族文化的定点打击跟消灭恐怖主义有什么关系?只是为了满足习近平大汉族沙文主义的强国梦罢了
to Anothermaverick: 1) 92%中国汉族人口所受到的最高几率的恐怖袭击(举例:在街头,学校甚至幼儿园被无差别袭击),仍然是由汉族人,而不是你讲的8%群体发动。 2)100%的中国人(可能有“一男子”可以例外)无法逃脱中共制造的真正的恐怖袭击/统治,除非中共下台。
看到在jackhui的評論裡討論到包容的界線,想到另外一個思考的的角度。許多人都聽過哈佛有名的正義課說的倫理實驗:一台失速的火車上即將撞上在軌道上工作的 5 名工人,你發現岔路上只有另 1 個工人,你要不要轉換岔路,撞死 1 個人而救 5 個人?許多人會犧牲少數人以成全多數人的利益。
但如果命題成為「為了免於92%中國人口可能被恐怖攻擊的恐懼,因此需要令8%的人口強制遷徙 (新疆、西藏)、非自願參與軍事化教育營 (新疆)、禁止特殊宗教習俗 (新疆)、禁止使用特殊文字 (內蒙古)、特殊種族婦女施打絕育 (新疆)」,兩者的人權價值是否等價?
如果是指着对他人信仰行为进行干涉即侵犯他人信仰自由的话,规定一个人权准则要求他人信仰也是侵犯信仰自由。
同样的目的,“我这种干涉方法可以,你那种干涉方法不可以”的说服力实在不强欸。
如果是指暴力手段,全世界警察暴力程度相约而言差不多,新疆武警不见得比美国警察暴力多少。你又如何知道发货往美国的无人机最终被送到哪里使用呢?
当然我知道反驳没啥用,认可的人继续认可,反对的人看了继续反对。
对人权的维护,在于促进世界尊重包容每个人的权力。而这种包容思想,需要减少指责而接纳不同价值。人权组织不关心人权思想核心”包容“,而频繁”指责“,对世界人权思想的普及会有帮助?
樓下是工程師的話,怎麼會知道無人機最終被送到哪裡使用呢?樓下如果是公安國安,那就有直接利益衝突,別人為甚麼要信你呢?你是甚麼參與者?教育改造營的設計者嗎?
文中說的問題,許多都是事實澄清問題,發表觀點永遠都無助事實澄清,澄清事實需要的是調查,而調查需要的是開放的自由環境。中國政府一方面聲稱自己沒有侵犯人權,一方面卻不容許任何人進行獨立調查,這是他們永不能洗白自己的原因。
作为文中提到主要项目的亲身参与者,我想说事实大体没错,但文章角度很鬼扯,国际反中大气候下的上纲上线。
中国警察使用无人机绝大多数时候与侵犯人权毫无关系。文中提到的microdrones 无人机在中国警察实际应用的案例有扫毒、有搜索越狱逃犯、有地震救灾、有天津港爆炸勘察,就是没有什么监控维吾尔人。
樓下有提到買某國產品不代表支持某國或該地某政策,但是不買/抵制跟對方做生意確實是一個表明自己不支持的方法。不道德的事情每個大國都會做(有些小國會,不會的常常只是沒機會),我並不覺得不跟新疆武警做生意反而把資源拿去砲轟中東有比較好(坦白說支持哪個都一樣爛,都是在殺人),但是單就他們公司表明不做新疆生意來說算是個進步吧(德國人超愛美國,國內轉型正義但是對外又很自私也不是秘密了)。
c_c你沒看懂,他的意思是,人權組織在意新疆人不被丟到集中營的自由,但不在意中國人不想被恐怖攻擊的權力(我只是翻譯而已,不代表我贊成這種想法)
尊重「他人的權力」?權力這種東西什麼時候該被尊重了,它從來只該被壓制與監督,即是人權組織在做的事
就是被他們不當人看的人啊,是不是和歷史有點相似呢
“不同的人權價值”意味著有些人有某些人權而有些人沒有,某些人權只屬於某些人。那麼您的哪些人權是可以不要的呢?
這個企業都明說了「在中國,一切都是政府」,那監管機構是不是該考慮下只規管客戶行業的有效性
对啊对啊,英美苏帝国主义只不过为了自己利益打压德国“生存空间”发展,就不要拿犹太人和子虚乌有的“毒气室事件”来做牌坊啦。
人权组织(或者支持者)的最大矛盾点在于,他们从来不尊重他人的权力(不同的人权价值认识)。。。
@第十一個觀察者:
所謂制裁在歐美恐怕也不見得是單純國家競爭考量,亦需考慮選民的偏好意向。即便只是道貌岸然,只要有足夠的壓力質疑,不論是政客或是商人都必然得要加以回應。
川普上台意味著確實有相當民眾喜歡這種直來直往、拿錢出來談的風格,可是他現在被美國選民趕下台了。
贸易行为又不等同于全盘认同对方的价值观,我现在仍然会认购美国设计美国制造的产品,不代表我认可美国的对华政策,反之亦然。这篇文章的核心论点存在着简单的逻辑问题,望注意。
笑了,什么叫侵犯人权?你德国HK出口HK416给米军特种部队在阿富汗打死平民算不算HK助长侵犯人权?
啊上面的说法是很荒谬的,因为无法核查,而且本身出口的就是武器,同理这次也是一样,不出口给新疆武警那能不能出口给北京武警?能不能出口给海南武警呢?如何认定“人权”责任?事实上还不是靠华府一张嘴。
其实这就是我讨厌的一点、你直接说我高科技行业制裁你中国就不出口给你其实也就行了,大家都知道怎么回事,没必要搞人权的幌子,学学川普,撕破脸说话大家反倒能爽快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