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運動不息,香港剛剛迎來一個讓人不安的聖誕節。各式示威持續,警察在全城大規模拘捕,平安夜晚上,逾百市民在時代廣場喊口號和唱歌之後,步行途徑灣仔時被捕,警方稱這批市民沿途高叫口號及佔用行人路,對公眾造成不便,涉嫌非法集結,被立即帶回警署;而另一邊,在元朗商場和旺角一家餐廳,均有年輕人疑躲避警察追捕時墮樓。
過往數月,市民對這些場面早已不陌生。根據警方數據,截至12月16日,拘捕人數達到6105,其中978人遭檢控,當中超過500宗被控參與暴動。在「止暴制亂」的官方目標之下,一場大搜捕在香港街頭、商場、住宅頻密上演,有人拍手稱快,更多人陷入驚恐和憂慮。
「這不是一種正常的拘捕,不是正常的檢控,完全是為了政治效果」,香港執業大律師吳靄儀對《端傳媒》表示。這種「非正常」一體現在量之大——單在11月18日深夜至翌日凌晨,就有數百人被捕,242人被控暴動,在48小時內旋即提堂;二體現在「差別對待」—— 與激進示威者相比,警方對支持警方人士的違法行為,執法更寬更鬆。
「人們開始覺得,法律不是平等,不是對所有人平等。政府不需要守法,支持政府的人、撐警的人不用守法,其他人就要用嚴刑峻法去對付,這才是市民對法治信心受到的最大打擊。」吳靄儀說。
吳靄儀今年71歲,曾任時評人、傳媒高層,後在立法局及立法會擔任法律界議員共18年,也是公民黨創黨成員之一。由早年反對人大釋法及23條立法等,至近年為在立法會議員遭法庭裁定取消資格的事件中頻頻發聲,20多年來她見證香港法治跌宕,特別是近年,兩種法治觀的博弈。「政府說自己維護法治,其實是不停改變『法治』的概念,把它說成是『守法』。他們用的是專制社會的一套,守法就是我立的法,警察要執法,民眾要聽話,這就是他們的『法治』。」一年前,她接受端傳媒採訪時如是說,不料情況來到反修例運動變本加厲。
在吳靄儀看來,政府和警方目前手持遺留自殖民時期的法律,大規模拘捕,而原本應獨立決定檢控的律政司把關不力,最終,壓力將慢慢全部過渡到法庭。未來數年,吳靄儀擔憂,香港將出現「一場無法估算影響的司法災難」,從律政司檢控到整個法庭的審訊程序,都將疲於奔命,衍生無數問題。這一次,她站得更前,6月初,她成立「612人道支援基金」並擔任信託人之一,為傷者、被捕人士等提供法律、醫療、情緒及緊急經濟支援的服務。近來,她又開始為立法會議員朱凱廸等提供法律意見,後者嘗試推動改革自殖民時期遺留在港的暴動法律。
律政司把關不力,誤吿頻生?
司法災難的源頭,吳靄儀認為首先是「濫捕」。吳靄儀說,面對反修例運動,警方和政府都頻頻稱呼示威者為「暴徒」、「曱甴」,製造「滿街都是暴徒」的現象,而在執法過程中,常常將使用暴力的示威者和和平遊行、甚至只是看熱鬧的市民一同拘捕。按照警方在月初的數據,已經有220被捕者獲無條件釋放。
倘若證據不足,律政司要告訴警方不該起訴,甚至應該告知警察:「如果沒有足夠定罪、犯罪元素,麻煩你不要抓人。」
不過,拘捕只是第一步,在香港,律政司對於刑事案件是否起訴有獨立決定權。然而,仍有不少被捕人士遭受檢控,最終上庭、經歷繁複程序後,遭撤控。
8月3日旺角衝突,多人被控非法集結,其中三人早前遭撤控,當中包括一名路過回家的香港迪士尼樂園舞蹈員。9月21日,有市民於旺角警署外聚集,一名廚師以襲警遭起訴,但有傳媒拍攝片段顯示其雙手一直垂下,被告在四次提堂後終獲撤控及賠償訟費。11月初,有將軍澳街坊不滿警察在其寓所附近發射催淚彈,逐與對方理論,其後被制服時受傷,頭部需縫十針,但被控襲警,最終,控方以證據不足為由撤控。
在吳靄儀看來,律政司一來人手編制不足,可能也「有冤無路訴」,同時亦把關不力。
她解釋,每當要起訴一個市民,律政司都必須問警察:「究竟你要告他什麼罪?你有什麼證據?」倘若證據不足,律政司要告訴警方不該起訴,甚至應該告知警察:「如果沒有足夠定罪、犯罪元素,麻煩你不要抓人。」
早在今年7月底,聲稱來自「一群檢控人員」者以律政司信箋發表公開信,批評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其身不正」,主要考慮政治因素,在沒有充分證據下,仍堅持檢控,「視檢控原則如糞土」,又斥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未能做好把關工作。信中引述《基本法》第 63 條,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檢控每一件案前必須考慮是否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以及檢控是否合乎公眾利益。
律政司其後回應,強調司長不會有政治考慮,而司長及專員對完全沒有事實根據的指控,感到非常遺憾。事件後來不了了之。
面對大量案件,吳靄儀擔心,當中不少人可能遭誤告。按照由市民自發組成、「被捕人士關注組」的資料,至今已有70多人被還押候審。吳靄儀建議,律政司不要只依照被捕次序處理案件,而應該在發現無證據起訴的情況後,優先處理該批被告。
法庭過負,能否妥善處理每一宗案?
在源頭未有審慎處理的案件,一旦進入司法程序,問題叢生。
反修例運動約半年來累積的檢控案件數量快將突破千宗,遠超司法機構負荷,大部份案件仍停留在「提堂」程序,仍未開審。7月28日中上環衝突中,44人被控暴動罪,將分拆為三案審理,其中一案將於2020年3月6日在區域法院開審。這是第一宗開審的暴動案件,距離案發已經超過7個月。
「每一宗案件要審幾多日,你無辦法事先計算。有幾多宗案件?一共審幾多日?就是500乘以問號,得出來是否問號?」
而11月18日晚上,示威者在油尖旺推進,意圖營救遭警方圍堵的理大示威者,最終數百人被捕,242人被控參與暴動,被分批押解至全港6個法院同日應訊,其中西九龍裁判法院更審理案件至翌日凌晨近1時,人數與時間皆打破紀錄。
「我們有多少個法庭,多少個法官去審刑事案呢?有多少律師團隊去對付這些案件呢?其他案件是否不用審呢?」吳靄儀問。
香港設有裁判法院、區域法院、高等法院等不同級別的法院,司法程序繁瑣冗長,光是排期開審也要等待一年半載。翻查香港司法機構年報,以區域法院為例,2018年的刑事案件結案量是988宗,平均輪候時間是187日。
吳靄儀慨嘆,「最擔心的是,你有這樣大壓力的時候,是否每一件案都能得到妥善的處理?」
運動中近千宗案件,預計明年開始將陸續進入開審答辯,法庭所面對的壓力更是無法估算。回顧2016年大年初一旺角騷亂,多人被控暴動,其中莫嘉濤案涉及10名被告,案件於2017年6月開審,預計審30天,最終審了63天,在同年10月完成審訊,惟法官多次押後判決,至翌年5月才分別頒下判決及刑期。而梁天琦案則涉及 5 位被告,兩度審訊,分別長達 60 及 90 多天。
吳靄儀說,開審時,警方會用大量影片佐證,控辯雙方事前已需要閱覽「幾百個鐘的影片」,再商討哪些需要呈堂,陪審團又要重看,審訊非常冗長,難以估計審訊時間。
單單以目前500宗暴動案來看,審訊時間就將是「好驚人的數字」。「每一宗案件要審幾多日,你無辦法事先計算。有幾多宗案件?一共審幾多日?就是500乘以問號,得出來是否問號?」
吳靄儀慨嘆,「最擔心的是,你有這樣大壓力的時候,是否每一件案都能得到妥善的處理?」
憂心不無道理。8月31日,示威者與警方在銅鑼灣、灣仔一帶爆發衝突,16人於9月2日被控暴動。12月初再次提堂,辯方律師透露,控方仍未有向其提供任何涉案文件及錄影片段,「一頁證供、一條片都無」。吳靄儀忍不住批評,「喂三個月,我連一張紙都沒有見過。你把人拉回來,趕不及做文件說你用什麼證據去告他,整個程序是非常踢腳(慌亂、人手不夠)。」
11月初,警方在灣仔一單位搜出大量汽油彈,4男1女被捕,被起訴管有爆炸品罪,但律政司檢控同意書寫錯被告名字,中英文版控罪也有差異,最終,控方撤回控罪。然而,被告剛剛出法庭又再次被捕,司法程序又要重走一遍。
吳靄儀說最近這樣的司法錯漏著實不少,「讓人看到司法制度是非常粗疏」、「印象好差」。
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日前表示,對香港現狀感到悲哀,認為法庭需要增加人手,建制陣營亦有此論調,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在接受內地傳媒訪問時稱,法庭積壓大量案件,香港可借鑑外國做法,如成立「暴亂特別法庭」專門審理案件。吳靄儀卻直言不可,「突然之間,你去哪裡多弄一些法庭、法官出來呢?」她解釋,外國可以在全國同一司法體系的不同地方徵集法官,但香港法官不多,難以成事,亦擔心若降低對法官的要求,會影響審訊質量。
法律根源:過時的暴動控罪
在這一場大檢控中,最受矚目的是暴動控罪,一來被控告人數逾500人,佔遭起訴者一半,二來其刑期之高,重達十年。官方論調,以「暴徒」稱呼示威者,不斷強調警方是「依法」拘捕。
吳靄儀則認為,我們要問依的是什麼法?什麼是暴動罪?法理何在?
回顧歷史,1967年六七暴動發生後,港英政府修訂《公安條例》,首次添加暴動罪,刑罰最初最高兩年,1970年改為十年,規定其後不變,沿用至回歸後的香港。早期,暴動罪檢控主要用於封閉難民營及喜靈洲戒毒內所發生的嚴重幫派集體械鬥,並沒有在社會上引發多大爭議。直到2016年旺角騷亂案,則被第一次用在示威中的市民。
「法律應否這樣解釋呢?你在一個示威場面,只要有三個或者超過三個人,做出可能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那就是現場所有人,也犯了參與暴動罪?」
暴動罪和非法集結罪密不可分。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有三大控罪元素:一、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
二、作擾亂秩序或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三、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而倘若在「非法集結」中有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成「暴動」。
「按照這樣解釋暴動罪,我們根本沒有和平示威的權利。」
在吳靄儀看來,暴動罪的入罪門檻低、定義含糊、刑罰重,亦不符合香港六十年代之後的社會人權發展狀況。今年7月中,她與一批年輕大狀及法律學生,撰寫幾千字長文分析暴動罪的問題所在,文中提出數大疑問:一、暴動的定罪元素是否包含集結者擁有「共同目的」?二、應該如何釐定「參與」暴動?三、到底要主觀抑或客觀上意圖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其會破壞社會安寧,才能足以入罪?
接受端傳媒訪問時,吳靄儀舉例說,若有人參與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或集會,期間有人作出粗暴行為,她的問題是:是否整個和平示威隊伍,只要走得不夠快,都會被警察拘捕,控告暴動?
「我怎知道其他人(作粗暴行為者)為何會這樣?我或者知道,但不認同,或者認同但自己無做,那為何我犯了暴動罪?」吳靄儀快語連珠的發問:「法律應否這樣解釋呢?你在一個示威場面,只要有三個或者超過三個人,做出可能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那就是現場所有人,也犯了參與暴動罪?」
7月28日中上環衝突,一對情侶聲稱,他們在場攙扶跌倒的一名16歲女生,惟三人一同被告暴動;同場有護士亦被控暴動,其同業指稱,當事人在現場負責人道救援工作。吳靄儀想像,「我就是一個和平示威者,看到這裡麻煩,我走,躲進餐廳飲杯咖啡算了,遠離現場。警察居然可以追到入去商場,理由是已犯暴動罪或非法集結罪。那你是否越拉越多人,引起越來越大的恐慌呢?」
「按照這樣解釋暴動罪,我們根本沒有和平示威的權利。」她斥責,暴動罪條文過時,香港《公安條例》已多番遭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批評違反人權,在旺角暴動案已突顯問題,但政府一直未有跟進改善,造成當下局勢。
「遲來的公義,都要處理」
未來數年,香港法庭將面對鋪天蓋地的案宗,連帶法律自身的問題,壓力陡增,不過吳靄儀說,法庭可做的其實不多,只能依從法律和過往判例來判刑、量刑。
單看暴動罪,梁天琦案在高等法院原訟庭的審訊將成為判例。不過,梁天琦目前正就刑期作出上訴;而另外,同樣是旺角暴動案、被判處最高刑期七年的盧建民則正就暴動的定罪及刑期上訴,倘裁決頒布,將成為重要判例。
吳靄儀說,「法庭不可以說這條法例是不公平,所以為了公平,我就要不理這條法例放人,這個是違反法治,法官不可以這樣做。」
香港法院分不同類型,在裁判法院和區域法院,均有裁判官及法官作出判刑和量刑;不過在高等法院,法官只能按法律發出指引予陪審團,讓他們作事實裁決,判決被告罪名是否成立,量刑便由法庭決定。對此,坊間不少市民期待反修例運動中的案件可提至高院進行,並呼籲市民登記成為陪審員,確保被捕者獲得公平審訊。
吳靄儀指出,若涉及暴動罪,應該在高等法院審訊,因當中須考量因素甚多,包括事實判斷、社會可接受程度等,「社會怎樣看待某些事物,是需要陪審團」。
不過她強調,市民不應對法庭有過多的期望,也不應隨便下結論,法庭或法官「染紅」。「(法庭)永遠要由法律本身出發,要由程序出發,要知道檢控權是在律政司,不在法庭。」吳靄儀說,「法庭不可以說這條法例是不公平,所以為了公平,我就要不理這條法例放人,這個是違反法治,法官不可以這樣做。」
「法庭出來的結果與他們不同時,好容易就會說:法治會死、已死,他們不同意法庭的裁決,認為一定是因為它不公平。」吳靄儀說,她理解市民的心情,但強調:「當出現法治崩潰,通常都不是一個人的錯,一定有好多方面。純粹你見到法官作出的裁決,是你不想見到的裁決,你就去問法庭是不是染紅。這個問題,好多時答案都不會是正確。」
那麼,當法律本身出現漏洞、或與當下社會對人權的理解不符時,該如何處理?
吳靄儀指出兩種途徑,其一是以普通法做法,在法庭上建立就如何解釋暴動的案例。辯方可以在開審時已提出法律違反憲法或控罪不合理,法庭會聽取雙方理據再作相應裁決。她補充道,過往曾有法官在審訊時表明,「這就是法律,我無辧法不按照法律裁決,但好心你(政府)改掉它,因為實在過時,亦會做出不能接受的後果」,「但他(法官)鬧完人,也不可以自己改法律」。
吳靄儀強調:「純粹你見到法官作出的裁決,是你不想見到的裁決,你就去問法庭是不是染紅。這個問題,好多時答案都不會是正確。」
另一途徑則是更根本的,嘗試修改法例。立法會議員朱凱廸及區諾軒早前提出私人草案,建議修訂《公安條例》中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的刑罰及控罪元素,前者刑期由五年降至六個月,後者則由十年降至三年;另將「非法集結」改為「暴力性擾亂治安」,有關人士要意識到自己行為或屬暴力或威脅暴力,暴動門檻增至12人,要為「共同目的」而使用或威脅使用非法暴力,才屬犯罪。
吳靄儀為這一私人草案提供法律意見,草案已獲律政司發出證明書,12月初已正式提交立法會。
這將是一條需要過五關斬六將的路。《基本法》列明,法案涉及政府政策,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書面同意。另外,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若立法會主席認為議員提出的法案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該法案便不得提出。法案還需要經分組點票,在功能組別和直選都過半數方可通過。前立法會主席曾鈺成曾撰文,任8年主席期間,共處理10條議員提出法案,全裁定涉及政府政策,未經政府同意不能提出。
「你總不可以說我們要做好多事情,太麻煩我不做了,我情願出去鬧不公義,法庭染紅算啦?」
建議出爐,旋即惹來建制派體系指控,修改控罪是不符法理,吳靄儀擔任612人道支援基金的信託人亦受批評。「這是好無知的講法,律政司應該即刻去矯正這些人的想法,」她說,法律不時按社會發展而修改,草案建議則是按英國在80年代針對公共秩序法(Public Order Act)的修訂而提出,不理解哪裡不符法理。
而面對提供法律支援的指控,吳稱,「有人覺得不用審了,分明是他犯罪,犯罪的人,就不應該給他任何好處。我們在法治的概念,不可以接受,我們一定要無罪推論。事實上連無罪推論也不需要,任何一個人,面對審訊就有權得到法律代表。這是最起碼,是一個文明必定要的。」
吳靄儀也明白,政府將成為改革的大山,律政司自旺角暴動後亦未有跟進改善。「時至今日,他們(政府)根本就不想改革,因為這個(法例)給他這樣闊的範圍,可以用來恐嚇所有人。」不過她不想計算成功的概率:「我永遠不懂得(計算)機會率,不過我覺得,你要提出囉。」
而即使真的有可能檢討法律,再到真正應用,可能已是很多年後的事了,看來難以影響當下這一場已經洶湧襲來的大檢控。
遲來的公義是否不公義?吳的語調稍稍提高,「遲來的公義,你都要處理。是不是?你不可以說,遲來了,由它吧。你總不可以說,我們要做好多事情,太麻煩我不做了,我情願出去鬧不公義,法庭染紅算啦?」
「如果你樣樣事情都要靠人,肉隨砧板上,就會有無力感,但如果你自己有份推動改革,你就只能恨自己不夠力,只恨自己做得不夠。這種力量,我覺得係會令到香港脫胎換骨。」
(實習記者區婥媛對此文亦有貢獻。)
最后一段话让人很敬佩。
也不要怪市民罵法官染紅,有時法官的判詞真的很偏頗,給人印象是只聽政府一方的
理性且身體力行,加油!
至今已有70多人被还柙候审。
“柙”应为“押”
打錯字了。
「2018年的刑事案件結案量是988宗,平均『輸』候時間是187日。」中應為「輪候」。
香港警察早就不是单纯地在维护法治了,这一点根本不用怀疑。
2019年10月9日,市民在高等法院聲援以暴動罪入獄上訴中的梁天琦
這張圖上下的文字重複了
律政司大脑降级成政法委
想請問小編:「惟三人一同悲劇……」,這句意思當然看得明白,但是否行文上還是使用較保守直觀的「被拘捕」比較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