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深度逃犯條例

秦逸渢:緊急法違憲——法庭說了什麼?人大會釋法嗎?

全國人大常委若然在行使權力時有適當的自我約束,對維持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對中央對港管治和對香港自身均有莫大的益處。

2019年11月4日,不少戴面具的市民參與尖沙咀一個遊行。

2019年11月4日,不少戴面具的市民參與尖沙咀一個遊行。攝:劉子康/端傳媒

刊登於 2019-11-22

#秦逸渢#逃犯條例#評論

【作者按】:香港及國際社會高度關注高等法院對《禁蒙面法》違憲的判決,以及其後全國人大法工委對此作出的批評。然而,判詞全長106頁,當中牽涉複雜的法律概念,對於想了解高院判決理據的普通市民,相信是頗為吃力。網上流傳許多判詞的「節錄」,本意是為了促進大眾討論,但礙於篇幅精短,恐有斷章取義之弊端。有見及此,我希望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識,普及公眾對於法律爭議的認知,讓公眾在日後討論事件時能多一份參考資料。

港澳辦和全國人大法工委先後就高等法院對《緊急法》和《禁蒙面法》的裁決表達不滿,指判決「嚴重削弱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究竟香港法庭說了些什麼,認為緊急法和禁蒙面法違憲,而全國人大又為何認為判決不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的決定呢?

這次針對《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以下簡稱「緊急法」)和《禁止蒙面規例》(以下簡稱「禁蒙面法」)的司法覆核,覆核理由有五個之多,但比較重要的有其中兩個。本文就這兩個理由作詳細的解釋。

背景

這次司法覆核的爭議點主要有二:

1、特首會同行政會議(行會)繞過立法會,根據《緊急法》在出現「危害公安」的情況時立下禁蒙面法。《緊急法》有沒有違反《基本法》訂下有關行政和立法分權的憲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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