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逃犯條例

讀者來函:台灣檢方起訴陳同佳殺人有證據不足問題嗎?何須杞人憂天?

偵辦陳同佳案的台灣士林地檢署。

偵辦陳同佳案的台灣士林地檢署。圖:wikimedia

王宗偉

刊登於 2019-10-22

#陳同佳#司法互助#逃犯條例#台灣#香港

引發香港「反修例運動」的陳同佳的洗黑錢罪刑期將於10月23日結束,有消息指出經牧師規勸後,陳同佳願意就潘曉穎命案前往台灣依法投案,向當局交出自己,另希望台灣當局免卻死刑。

10月18日晚,香港特區政府發出公報,指收到陳同佳的來信,表示決定刑滿後就自己涉嫌的殺人案到台灣自首(編按:正確用法為「投案」,以下同),並請特區政府協助安排相關手續。公報稱香港警務處已向台灣警政當局發函表達陳同佳自首的意願,同時表示港方會協助陳同佳作出相關安排,並樂意向台方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協助。

台灣各主管機關就陳嫌投案之回應頗令人意外,陸委會與法務部在回應中都表示此舉顯示香港政府推卸責任刻意放棄司法管轄權,別具用心。台灣《聯合報》報導移民署其後將陳同佳及勸說其來台投案、身兼北京巿政協委員的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註記管制,無法入境台灣。

有論者認為:「不能單憑自白判人犯罪,陳同佳案上了法庭,不可能僅僅憑著陳同佳一句『人是我殺的』就定罪,「大家都知道」不是判刑的依據。法務部(台灣律政司)的檢察官要把證據一點一點鋪開,一個一個環節證明,有很大很大可能是陳同佳殺的人,法官才有機會被說服判刑。如果錯失環節太多,就可能出現證據不足,法官必須判無罪的情況。」

上頭這一段說法值得商榷,因為根據台灣《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按照上開法條,陳同佳案上了法庭,應該不可能存上述的瑕疵。因此該自白如果內容十分詳實,細節且與檢方掌握的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合於上述說法的是該條2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台灣士林地檢署經過8個多月偵辦,於2018年12月3日正式對當時與潘女同行的陳同佳發布通緝,時效長達37年6個月;並同時遞交請求書予法務部,向港府請求協助遣送陳回台接受偵查。因為《刑事訴訟法》上的偵查不公開原則,在陳到案以前外界不可能知道檢方已經有哪些證據,但如果對被告已經發布如此長時間的通緝的話,檢警手上應該不可能毫無足以起訴被告的證據。

目前台灣刑事訴訟的實務上,已經被確認為遠比被告自白有強大證據能力的,是由自動機器做成相關的紀錄,又尤其是監視器拍攝的畫面。除非有明確證據提出相關影像被偽變造的反證。

要找出與陳同佳自白可以相互勾稽的本案證據,其實非常簡單。因2018年2月8日兩人赴臺旅遊,同月13日入住紫園旅店。旅店按照台灣旅宿業者慣例必定會有兩人入住留下的資料,包括兩人的護照影本、登記紀錄與進入大門到櫃檯這一路的攝影影像。這是該案可以勾稽的第一份文書證據。

「台灣殺人案」香港疑犯陳同佳去年在警誡下承認在台灣殺害女友。陳同佳與女友當日入住的旅館,閉路電視拍下陳同佳獨自離開。
「台灣殺人案」香港疑犯陳同佳去年在警誡下承認在台灣殺害女友。陳同佳與女友當日入住的旅館,閉路電視拍下陳同佳獨自離開。

潘曉穎在同月17日於旅店房內遇害,與那個最關鍵的箱屍案中用以運屍的行李箱,應該也在這些影像中明顯可以看見。這是該案可以勾稽的第二批相關證據。

陳同佳極可能出了旅店以後從捷運中山站帶著行李箱上捷運,棄屍在臺北捷運竹圍站外公園的草叢,嗣後搭機返港。兩捷運站上拍到陳嫌帶行李箱進出捷運,乃至於陳棄屍後空手進捷運回到旅館,也都會有影像,這是該案可以勾稽的第三份影像證據。

回到旅館退房,兩人入住訂同一間房,一人退房離開,這是很明顯不合理的情況。一定也有相關退房留下的資料,乃至於櫃檯到大門這一路的攝影影像,與為之辦理退房旅店職員的證述,陳同佳如何解釋一起進來的女伴哪去了,甚至職員如果夠細心的話,當以就會用文字記錄此時情狀。這是該案可以勾稽的第四份證據。

陳隻身到機場返港,沿路上應該也都有滿滿的監視畫面,這是該案可以勾稽的第五份影像證據。

3月中東窗事發,臺北市警方前往竹圍站附近尋回潘曉穎屍體,這是定一宗殺人案最重要的直接證據。因此警方建立的相關尋屍與驗屍紀錄,這是該案可以勾稽的第六份影像證據。

有以上六份資料證據而且大都是自動機器所做成的影像證據,有何不能與陳的自白彼此相互勾稽之處?除非有相反證據顯示殺害潘曉穎者另有其人,這裡頭另外有一個潘女遭殺害過程的完整版本。按照台灣司法現行實務,以上證據鍊已足夠完備,恐怕認定陳同佳殺害潘曉穎已經板上釘釘,剩下只有量刑問題。

陳同佳的擔心顯然多餘,無前科的兇嫌只殺死一個人(未出世不能獨立呼吸的胎兒不算),在台灣刑事法實務上現在會判死刑的可能性極低。

雖然在刑事法上已無任何懸念,但台灣政府希望香港政府續押陳同佳。國安局長邱國正21日在立法院已經坦承,因為時機點很不妥,我國不得不在政治上作考量。估計蔡英文與林鄭月娥兩位女士政治上的你來我往仍然免不了,直到台灣2020年1月的大選前。可是從台灣法律人的角度,煩請不要貶低台灣檢警單位的辦案能力,以及台北滿街現在都是監視器的無奈事實。(作者為台大國發所博士班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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