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發香港「反修例運動」的陳同佳的洗黑錢罪刑期將於10月23日結束,有消息指出經牧師規勸後,陳同佳願意就潘曉穎命案前往台灣依法投案,向當局交出自己,另希望台灣當局免卻死刑。
10月18日晚,香港特區政府發出公報,指收到陳同佳的來信,表示決定刑滿後就自己涉嫌的殺人案到台灣自首(編按:正確用法為「投案」,以下同),並請特區政府協助安排相關手續。公報稱香港警務處已向台灣警政當局發函表達陳同佳自首的意願,同時表示港方會協助陳同佳作出相關安排,並樂意向台方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協助。
台灣各主管機關就陳嫌投案之回應頗令人意外,陸委會與法務部在回應中都表示此舉顯示香港政府推卸責任刻意放棄司法管轄權,別具用心。台灣《聯合報》報導移民署其後將陳同佳及勸說其來台投案、身兼北京巿政協委員的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註記管制,無法入境台灣。
有論者認為:「不能單憑自白判人犯罪,陳同佳案上了法庭,不可能僅僅憑著陳同佳一句『人是我殺的』就定罪,「大家都知道」不是判刑的依據。法務部(台灣律政司)的檢察官要把證據一點一點鋪開,一個一個環節證明,有很大很大可能是陳同佳殺的人,法官才有機會被說服判刑。如果錯失環節太多,就可能出現證據不足,法官必須判無罪的情況。」
上頭這一段說法值得商榷,因為根據台灣《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按照上開法條,陳同佳案上了法庭,應該不可能存上述的瑕疵。因此該自白如果內容十分詳實,細節且與檢方掌握的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合於上述說法的是該條2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台灣士林地檢署經過8個多月偵辦,於2018年12月3日正式對當時與潘女同行的陳同佳發布通緝,時效長達37年6個月;並同時遞交請求書予法務部,向港府請求協助遣送陳回台接受偵查。因為《刑事訴訟法》上的偵查不公開原則,在陳到案以前外界不可能知道檢方已經有哪些證據,但如果對被告已經發布如此長時間的通緝的話,檢警手上應該不可能毫無足以起訴被告的證據。
目前台灣刑事訴訟的實務上,已經被確認為遠比被告自白有強大證據能力的,是由自動機器做成相關的紀錄,又尤其是監視器拍攝的畫面。除非有明確證據提出相關影像被偽變造的反證。
要找出與陳同佳自白可以相互勾稽的本案證據,其實非常簡單。因2018年2月8日兩人赴臺旅遊,同月13日入住紫園旅店。旅店按照台灣旅宿業者慣例必定會有兩人入住留下的資料,包括兩人的護照影本、登記紀錄與進入大門到櫃檯這一路的攝影影像。這是該案可以勾稽的第一份文書證據。
潘曉穎在同月17日於旅店房內遇害,與那個最關鍵的箱屍案中用以運屍的行李箱,應該也在這些影像中明顯可以看見。這是該案可以勾稽的第二批相關證據。
陳同佳極可能出了旅店以後從捷運中山站帶著行李箱上捷運,棄屍在臺北捷運竹圍站外公園的草叢,嗣後搭機返港。兩捷運站上拍到陳嫌帶行李箱進出捷運,乃至於陳棄屍後空手進捷運回到旅館,也都會有影像,這是該案可以勾稽的第三份影像證據。
回到旅館退房,兩人入住訂同一間房,一人退房離開,這是很明顯不合理的情況。一定也有相關退房留下的資料,乃至於櫃檯到大門這一路的攝影影像,與為之辦理退房旅店職員的證述,陳同佳如何解釋一起進來的女伴哪去了,甚至職員如果夠細心的話,當以就會用文字記錄此時情狀。這是該案可以勾稽的第四份證據。
陳隻身到機場返港,沿路上應該也都有滿滿的監視畫面,這是該案可以勾稽的第五份影像證據。
3月中東窗事發,臺北市警方前往竹圍站附近尋回潘曉穎屍體,這是定一宗殺人案最重要的直接證據。因此警方建立的相關尋屍與驗屍紀錄,這是該案可以勾稽的第六份影像證據。
有以上六份資料證據而且大都是自動機器所做成的影像證據,有何不能與陳的自白彼此相互勾稽之處?除非有相反證據顯示殺害潘曉穎者另有其人,這裡頭另外有一個潘女遭殺害過程的完整版本。按照台灣司法現行實務,以上證據鍊已足夠完備,恐怕認定陳同佳殺害潘曉穎已經板上釘釘,剩下只有量刑問題。
陳同佳的擔心顯然多餘,無前科的兇嫌只殺死一個人(未出世不能獨立呼吸的胎兒不算),在台灣刑事法實務上現在會判死刑的可能性極低。
雖然在刑事法上已無任何懸念,但台灣政府希望香港政府續押陳同佳。國安局長邱國正21日在立法院已經坦承,因為時機點很不妥,我國不得不在政治上作考量。估計蔡英文與林鄭月娥兩位女士政治上的你來我往仍然免不了,直到台灣2020年1月的大選前。可是從台灣法律人的角度,煩請不要貶低台灣檢警單位的辦案能力,以及台北滿街現在都是監視器的無奈事實。(作者為台大國發所博士班學生)
台湾什么时候又变成不是中国的一个省了?
嗯,这出闹剧开始变得有意思了........
garfield_ho 你在講什麼?我的說法跟林鄭一樣?
港府目前之所以可以不用送中 就是因為香港的司法管轄權是獨立的 所以港府才想趁這次案件把中澳台綁在同一法律框架讓犯人可在四地間流轉 形成中港澳台同屬一中的法律效果
但既然香港目前是獨立司法區 台灣也是獨立司法區
(承認司法權獨立區尚可不涉及國家主權獨立與否 否則中國何以可讓香港司法獨立而不直接依中國國內法審判且犯人不可送中?)
既然台港雙方都是司法獨立區 又何以不能跟台灣簽訂司法互助或個案引渡條款 備忘錄?
早前港府早已聲稱基於一個中國原則 不能把台灣跟中國及中國澳門分開修訂司法互助法條 等於是把台灣當作中國境內
則香港若不願名言承認台灣司法之獨立性 其所謂的協助移交 行政協助 司法協助 都是建立在一個中國原則之下 那台灣與香港有任何行政或司法互動 豈非形同台灣屬於中國 而跟香港只不過是進行國內犯人移交或互助?
反正台灣今天就要派人去香港抓陳同佳
如果港府跟自己之前的說法一樣
台灣具有該案件的司法管轄權
而且港府會盡可能的依法協助台灣政府
陳同佳出獄後是自由人港府也不會有過多干涉
那就請港府乖乖讓陳同佳被帶回台灣
不要到時候又推三阻四就好笑了
否則根本是當台灣的司法權不獨立而且屬於中國
喔而且港府跟中國人一直稱陳同佳是自首
不好意思在台灣的法律 陳同佳的犯罪事實已經被確定而曝光 且被台灣列為通緝犯 所以根本不能是自首也不會有減刑的法律效果!!
他殺完人當天就逃回香港可見就是要逃避刑責
如果在香港不用被判刑 怎可能又突然願意來台接受被判死刑且無法減刑的風險?
這時候在一天內港府 國民黨 韓國瑜 中國各大新聞網
卻突然說起人性本善論 痛批台灣政治操作 口徑如此一致才是政治操作吧?
試問年初台灣三次跟港府提出司法請求. 港訪為何置之不理 視台灣為無物?國民黨港府中國人可以回答嗎?
請問對港府而言
既然香港自認沒有司法管轄權
那港府承認台灣的司法管轄權及獨立性嗎?
這次香港透過北京政協協助移交陳同佳來台
到底是將這次移交視作獨立司法區的移交還是中國國內的移交?
五毛懂台灣法律嗎
在那邊大放厥詞
不讓陳同佳入境又怎樣?
重點是陳同佳來台的程序是否合法合理
而且港府根本是把台灣是做中國一省
這種把台灣中國綁在一起的政治操作我們不會接受
「是蔡英文的政治計算」又如何?現在搞出了那麼大的政治事件還想政治潔癖?大家都有政治計算,差別其他是人家的提議更有法理依據,在政治計算的同時確保台灣的程序公義不受損。法治(rule of law NOT rule by law) 確保程序公義不受損往往大於個別案件的公義申張。台灣的要求,其實是正常情況下確保兩地程序公義的最大公約數。
一方面,香港本身引渡的其中一個重要前設就是不讓嫌疑人有面對死刑的可能,現在林鄭既然定義人家是嫌犯,卻採用非正式途徑「送」人番台灣,而你主動以政府身份「協助」其實就是昭昭若揭地走法治後門,損害香港法治。
台灣方面,理據就更多了,陳同佳認罪是在香港警誡下作出,在沒有正式司法互助之下,這個認罪只不過是傳聞證言,並無實際證據效力。所以台灣要求同香港拘捕同時正式接收該案卷宗,是確保陳同佳案證據齊備的最佳做法。你林鄭寧願「以某種方法」轉交卷宗,根本置兩地司法程序於無物。
林鄭你各種走後門,蔡英文在保衞自家主權和尊重兩地法制的前題下,政治計算到到這一刻才祭出此殺手鐧將你一軍,只好怪自己太uneducated.
另:蔡英文還有大把理由支持台方建議,包括台灣人的公眾安全。林鄭如何保證你口中的嫌犯陳同佳不會坐飛機時發難威脅機上人員安全?你又如何保證陳到埗後直奔投案?陳在香港法理上從今日開始就是自由身,林鄭憑什麼?一紙悔過書?一係林鄭天真,一係佢當全世界天真。
@bluefall 谢谢,读了你的点评发现事件没有我想象的那般简单。
整件事情政治算計最重的明明就是港府,整個送中法案都是拿台灣當藉口,難道沒有人覺得讓殺人犯出獄然後叫他自己買機票飛來台灣是很不合理的事情嗎?台灣政府有何理由要配合演出?
@阿诺123 如果是香港政府走引渡程序,有可能要涉及你所说的问题。但问题现在台湾政府禁止通缉犯入境,也就是就算不是走什么引渡程序,以最简单的方式,通缉犯自己个人入境到台湾投案都不行。世界上哪有国家会禁止自己的通缉犯入境呢?而且蔡英文已经说到出口了,就是担心这背后香港政府和中国政府有什么阴谋,明显就是蔡英文政府的政治算计。
回覆Garfield
若陳同佳在出境前便被捕,台灣可直接審判,因為犯罪地在台灣,司法管轄權也屬於台灣
現在的問題是香港目前尚不承認「境外罪案」,且證據多在台灣,若要讓證據有效力亦需相關司法互助。因香港無法審理,才需將其引渡到台灣。
但其實世界上真正簽有司法互助協議的國家沒有幾個,大家多以假引渡(事實引渡)的方式進行,而過去兩岸間亦有許多事實引渡的案例,更讓人質疑送中條例的必要性。
我更好奇在反送中前為何香港不回覆台灣的協助請求?且本次亦未和台灣溝通便自行宣傳陳同佳要來台灣投案?這和過往的協助慣例不同
想请教一下楼下的几位朋友,假如当日陈同佳在离开台湾前就被台湾警方逮捕,那是不是也要等什么时候跟香港签司法互助才能判刑?
哈哈哈,楼下的评论看起来当时林郑要推逃犯条例时的理由是一样的。
禁止通缉犯入境,都算是我今年听过的最大的笑话了
端傳媒有這種低能文章實在讓人感到跟陳同佳自願來台投案一樣意外!!
現在問題已經不是陳同佳殺人證據充不充足跟台灣監視器有幾根這種小事
重點是陳同佳來台的程序 港台是否具官方性身分以及程序是否合法對等
如果照港方還有國民黨支持者的說法 陳同佳是自行投案所以本來就不具也不用台港官方交流
那陳同佳在香港可以不用受審 又何必來台灣飛蛾撲火 承受需要面臨刑期甚至死刑的風險?他當初逃回香港不就是要規避刑責嗎?
陳同佳要自行投案為何不自己來 而是要北京政協陪同?他不能自己來或請家人甚至香港官方或非官方人士陪同?為何自行投案還需要港府大聲昭告天下?
現在要北京正邪陪同協助他來台投案 港府也不移交任何證物或資料或進行台港官方司法協議甚或個案引渡條款 豈不代表這只是中國國內的司法案件移交?
好比福建省把犯人移交廣東省 或是桃園市把犯人移交台北?
即便香港實務不能跟台灣簽司法互助 那針對個案的條約或備忘錄也不行?
之前三度無視台灣司法請求的港府才是最無恥最政治考量不尊重台灣的 現在港方看事情鬧大才要把人丟過來台灣 台灣就要被動接受豈有道理?
最嚴重可笑的是 國民黨支持者宣稱台灣不接陳同佳是放棄司法權讓外國人可來台殺人
但陳同佳假設真的是自願來台好了
那如果他不願來台豈不真的逍遙法外
所以要將在台犯墜的境外人士繩之以法只能看加害人的良心?
所以如果要一勞永逸
最終台港還是要簽司法互助條約或建立個案引渡機制
那港方在怕什麼?又為何一定要把中台澳包裹在一起?
國民黨只會叫民進黨收人 卻不問是否對等或合法或能建立長期司法互助機制 又豈無政治如意算盤?
為何港府始終不肯與台灣簽定司法互助,讓這個案子和其他的案子都可以透過司法互助來辦理?一直要用例外來處理,究竟有什麼困難?
殺人事實應當是證據確鑿,印象中台灣方面是希望香港調查陳嫌是否在當時離港赴台旅遊前就有殺人動機及準備吧,關乎衝動殺人與蓄意謀殺之分,應該與定罪輕重也會有很大聯系。
台灣為大陸法系,且有中華法制傳統在內,從配圖看,法庭居然不避嫌與檢察院同一棟大樓辦公。加之本案並非疑難案件,證據收集理應不會太困難。可以預見刑事訴訟的法庭抗辯將不似英美法系那般對抗激烈,定罪可能性很大。
台灣拒收其實回到修例的核心問題:被捲入政治博弈的兩岸三地司法管轄權。北京希望借香港法律逐步實現司法層面的「統一」,否認台灣的獨立司法管轄權,以此宣示對台灣的主權(這亦是習上台後一系列立法司法操作方式之一)。近兩三年來部分台灣人在海外犯罪被移送北京,而非台北,就可見北京為實現司法管轄權下了很大功夫。台灣則警惕任何字面上的統一或被矮化,要求香港明確台灣獨立司法管轄權。香港夾在中間,一個國際自由港變成戰場。雖然不知港府對北京策略領會幾何,但北京對修例態度可知修例是一箭三鵰,為其大一統大業佈局。若真分析開去,便知此不過是環環相扣上的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