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夏天,相信所有對社會正義和香港有所關懷的朋友都憂心忡忡。尤其在十月四日,香港政府宣佈透過《緊急法》來訂立《蒙面法》這一筆者認為極其錯誤的政治判斷後,我們看到被激起的民憤所導致的局勢升溫——武力抗爭的手段與範圍都進一步擴展。
在政治理論中,很多理論家(包括在公民抗命理論中被廣泛引中的羅爾斯),都認為即便法律不公,都不等於公民沒有義務遵守。但大部份的政治理論家都認為,當法律明顯否定個體的自由與平等的地位時,去遵從這些法律的政治義務便不再存在。戴密斯(Candice Delmas)更進一步提出,「對正義的義務」(the duty to justice)除了指我們應當服務公正的法律及體制外,更指當公正的法律和體制不存在時,我們有道德義務去積極協助建立它們。建立公正的法律和體制包括反抗現存的不義法制,而可接受的反抗手段包括和平及武力的手段。
戴密斯指,建立公正的法律和體制包括反抗現存的不義法制,而可接受的反抗手段包括和平及武力的手段。
合符道德並且正義的反抗方式包括武力抗爭,但這不等同於所有武力抗爭都能在道德上被證成 (justifiable)。能在道德上被證成的,只能是有原則性的(principled)武力抗爭,而這些原則背後都需要有充份的理由去說明。本文將提出一些初步的想法以供討論。
義戰理論
假若連戰爭都有相應的道德原則規範,那麼這些原則至少也應部份適用於抗爭之中。
在武力抗爭的原則上,我們不妨先參考華沙(Michael Walzer)的經典《正義與不義之戰》(Just and Unjust Wars)裡面所提出的義戰理論(Just War Theory)。我並無意指抗爭與戰爭相同,而是想指出,假若連戰爭都有相應的道德原則規範,那麼這些原則至少也應部份適用於抗爭之中,去區分道德上站得住腳和站不住腳的勇武抗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