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义战、私了、装修⋯⋯“勇武”的可与不可

合符道德并且正义的反抗方式包括武力抗争,但这不等同于所有武力抗争都能在道德上被证成。
2019年10月5日,示威者闯入第一城站,并破坏站内设施。

这个夏天,相信所有对社会正义和香港有所关怀的朋友都忧心忡忡。尤其在十月四日,香港政府宣布透过《紧急法》来订立《蒙面法》这一笔者认为极其错误的政治判断后,我们看到被激起的民愤所导致的局势升温——武力抗争的手段与范围都进一步扩展。

在政治理论中,很多理论家(包括在公民抗命理论中被广泛引中的罗尔斯),都认为即便法律不公,都不等于公民没有义务遵守。但大部份的政治理论家都认为,当法律明显否定个体的自由与平等的地位时,去遵从这些法律的政治义务便不再存在。戴密斯(Candice Delmas)更进一步提出,“对正义的义务”(the duty to justice)除了指我们应当服务公正的法律及体制外,更指当公正的法律和体制不存在时,我们有道德义务去积极协助建立它们。建立公正的法律和体制包括反抗现存的不义法制,而可接受的反抗手段包括和平及武力的手段。

戴密斯指,建立公正的法律和体制包括反抗现存的不义法制,而可接受的反抗手段包括和平及武力的手段。

合符道德并且正义的反抗方式包括武力抗争,但这不等同于所有武力抗争都能在道德上被证成 (justifiable)。能在道德上被证成的,只能是有原则性的(principled)武力抗争,而这些原则背后都需要有充份的理由去说明。本文将提出一些初步的想法以供讨论。

2019年8月26日,示威者占领荃湾杨屋道的马路,警方施放催涙弹驱散示威者。
2019年8月26日,示威者占领荃湾杨屋道的马路,警方施放催涙弹驱散示威者。

义战理论

假若连战争都有相应的道德原则规范,那么这些原则至少也应部份适用于抗争之中。

在武力抗争的原则上,我们不妨先参考华沙(Michael Walzer)的经典《正义与不义之战》(Just and Unjust Wars)里面所提出的义战理论(Just War Theory)。我并无意指抗争与战争相同,而是想指出,假若连战争都有相应的道德原则规范,那么这些原则至少也应部份适用于抗争之中,去区分道德上站得住脚和站不住脚的勇武抗争。

华沙的义战理论主要分为两部份,第一部份称为“战前正义”(Jus ad bellum),意即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宣战并使用武力,第二部份称为“战争中的正义”(Jus in bello),意即在战争当中的行为有何具体限制。

“战前正义”有六条原则:

正义的原因:战争的原因必须是为了建立和平与正义的秩序

正确的意图:武力的使用必须是由正义的原因所驱动

适切的发起机关:战争只能由公共的机关所发起

最后手段:武力应在当且仅当其他非武力手段都无效时才能使用

有效性原则:使用武力必须有合理的机会能达到目的

比例性原则:使用的武力必须与意图消除的不公义的程度对等

“战争中的正义”则有五条原则:

区分原则:战争的双方必须区分参战的人和非参战的人,并尽量避伤害非参战者

仁慈原则:即便对待伤兵及战犯,也必须尊重他们作为人的基本权利

双重效果原则:只有正当的军事行为所带来的非意图的无辜伤亡才是有可能被接受的

比例性原则:武力的运用所导致的不公和混乱必须要少于战争要消除的邪恶本身会导致的不公与混乱。

本质邪恶的手段(mala in se):即便在战争中也不能使用任何本质上是邪恶的手段,例如种族清洗。

在香港的处境中,我认为1.1-2, 1.5-6 以及2.1-5都是相关而且有讨论价值。为简便缘故,我约略将这九条原则放进抗争的语境(context)中简化为五条原则

正义动机原则:武力的使用必须是为了建立正义的秩序。

有效性原则:勇武抗争必须要有可能达到它所追求的正义目的。

比例性原则:武力的使用必须合乎比例而且对等。

区分原则:武力的使用理应避免伤害无辜。

手段限制原则:不应使用超越人类道德底线可能接受的武力方式。

简单而言,正义的勇武抗争,必须能够解释:

(1) 武力背后追求的目的为何是正当的,而所使用的武力与追求的目的之间的因果关系又是什么。这点便可能会排除一些只为复仇而行使的武力,除非该复仇行为与整个武力抗争背后所追求的正义秩序有密切关系。

(2) 抗争者亦需要思考及说明,所采用的武力的程度为何会有可能令政权退让。这个要求并不是一个严格的论证要求,因为往往由于时间及信息限制,以及人在认知能力上的限制,我们很难在事前有对各种因素之间的互动有清楚了解,因此往往也很难得出一个对于武力抗争的具体后果的事前图像。于是这项条件的重点在“可能”成功。这条原则其实是在于要求使用武力的抗争者去思考武力对其他社会群体所带来的影响及他们的潜在反应。

(3) 抗争者亦应采用合乎比例的武力去进行抗争。何谓合乎比例是相对困难的问题。但以武力自卫为例,合乎比例的武力可以指在不令自身受伤害的情况下的最低度武力。

(4) 抗争者应区分涉事的人和非涉事的人。于是武力的应用,不论是在财产上或人身上,都首先要求比较准确的信息。例如抗争者有责任去说明为何所破坏的财产是与不公体制的维护者有关。这条原则基本上排除了任何形式不论是对人还是财产的无差别攻击。

(5) 任何基于人道理由不能接受的武力,都不应在正义的勇武抗争中出现。

2019年9月7日旺角,一班示威者追赶一名疑似攻击他们的男人。
2019年9月7日旺角,一班示威者追赶一名疑似攻击他们的男人。

谈完从义战理论延伸出来的抽象原则后,假若我们假定勇武抗争在特定条件下是可接受的,而勇武抗争中有分为正义的勇武(符合以上原则限制)和不正义的勇武(不符合以上原则的限制),在具体议题上,我们怎样判断呢?文章余下的部份会约略谈“私了”和“装修”这两种抗争方式。谈这两种抗争方式是由于两者包括了两种主要的武力使用类别,前者是对人的,后者是对物的。

“私了”

假若勇武抗争的目的是建立正义的秩序,而正义的秩序是指一个各人的基本权利都能得到保障的秩序,那么在抗争中对人使用的武力便应该只在维护个人基本权利时才应被许可。

对人的武力只有在自卫时才属正当。甚么是自卫?一种是他人有明显攻击意图,为了阻止这攻击行为而行使的武力;另一种是他人已进行攻击,而为了阻吓这类行为而作出的“对等”还击;再另一种是集体自卫,亦即透过自行组织团体来保卫成员间的人身安全。在近代的抗争史中,亦不是没有出现过以私了自卫的团体。在美国黑人民权运动期间的团体“守卫与正义执事”(Deacons of Defense and Justice)便是由黑人自组的武力自卫组织。在1960年代中期,由于3K党对黑人使用武力压逼,但同时美国的警政系统并不能有效保护黑人(因为不少白人警察自己也同时是3K党成员),于是为了保障最基本的人身安全,黑人便只能透过集体武力自卫。

即便在法制正常的社会中,使用武力自卫也一般是合法的。原因在于人身安全这一权利所有其他权利的基础,而有些情况下只有透过武力自卫才能有效去保障这一权利。在不公正的法制中,当个人的人身安全没法得到确切的制度保障,人身安全的权利便会延伸出透过个人自行使用武力以作自我保障的许可。

换句话说,假若勇武抗争的目的是建立正义的秩序,而正义的秩序是指一个各人的基本权利都能得到保障的秩序,那么在抗争中对人使用的武力便应该只在维护个人基本权利时才应被许可。只有自卫时使用的武力才属于维护个人权利的武力。亦因此,只有自卫的武力才属于正当的武力。

但同时,即便是自卫的武力,也要符合上述的正义武力原则。其中最重要的便是“比例”原则。抗争者批评警暴,主要在于警方使用了不合乎比例的武力。这代表了抗争者其实都认同不合比例的武力本身是道德上有误的。假若没有比例性的限制,任何来自他人的任何程度的攻击都会导致抗争者可用任何程度的武力还击。而我相信大部份人的道德直觉都会否定这点。至于在现场情况下,甚么才算是一种合乎比例的武力还击,这其实涉及一定的主观判断。但同时,它不是完全主观的,例如当抗争者受到他人掌掴而现有的制度途径不可能为抗争者提供保护时,基于人身安全的权利,抗争者是可以使用武力强行制止攻击者的行为,例如数人将其制服,或者以掌掴回应以阻吓进一步的同类行为。但这却不意味抗争者可以透过武力严重伤害攻击者以达致阻吓效果,因为这种程度的武力并不合乎比例。

另外,正义的武力抗争会否容许将武力延伸到压逼者的亲属上,或俗称的“祸必及妻儿”(“祸必及妻儿”有多种形式,我这里只谈武力的)?我认为不能,主要是由于区分原则要求武力的应用要在可能的情况下严格区分涉事与无辜的人。一:亲属关系不等同个人立场;二:个人立场是言论自由一部份,而言论自由不应被武力阻吓。只要他们没有亲自参与在武力攻击抗争者的行动中,在武力的层面而论,他们就是无辜的;三:武力层面的祸必及妻儿很难说成是自卫所必须的。这些原因,都令武力层面上的“祸必及妻儿”很难有充份的道德理据。

“装修”(编注:指勇武派针对某些店铺、中资银行等的破坏)

对物的武力一般较对人的武力的道德限制较为宽松。

对物的武力一般较对人的武力的道德限制较为宽松,主要原因是物件本身不是道德主体(moral agent),而伤害物件本身只属对个人私有财产权的影响,不直接涉及对人身的攻击。有好些物件亦不是由个人拥有,而是由公共机构或商业机构所持有。

尽管我认为“装修”的道德限制会较私了为少,但原则1-4仍是适用的。正义动机原则会要求抗争者提供一个合理解释去说明为何某某建筑物或某公司会成为被破坏的对象,而这与整场运动的目的有何关系;有效性原则会要求抗争者解释该武力的举动到底是让整场运动更接近还是远离抗争的目的;比例性原则会要求抗争者使用的武力要与物件拥有人所犯的不义举动对等。较轻微的恶行可能只足以支持涂鸦而不足以支持物理破坏;区分原则会要求抗争者在行动前查清对象是否无辜。

2019年10月7日,示威者占领铜锣湾马路并焚烧杂物,以阻挡警方冲进。
2019年10月7日,示威者占领铜锣湾马路并焚烧杂物,以阻挡警方冲进。

道德限制的重要

我相信勇武的抗争者都认为自己是在追求一种道德上能证成的勇武,如果是这样,那我们便有理由去探讨行为的底线与背后的道德原则,并去导守相关的限制。

这些限制为何重要呢?从实际的后果而言,勇武要成功便必须要取得非勇武的支持。回想8月26日,当勇武抗争者回到沙田新城市广场时,市民夹道欢迎并拍掌致谢,这代表了什么?这代表了:一,市民不惧怕勇武示威者,因为清楚他们是有原则,非乱用武力的人;二,市民都认同勇武行动背后隐含的原则;三,市民由衷佩服勇武为香港的付出和勇气。勇武抗争要成功,就必须要有充份理由支持,而因此清楚勾勒行动的原则,至关重要。

从分化的忧虑而言,假若勇武都没有底线,而抗争者间也不去清楚勾勒底线。那么有一天有卧底假扮成抗争者去做一些超越人类底线的武力伤害他人行为,而抗争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这类卧底的身份,再加上“核弹都唔割”,抗争会否走向极大的内耗?

从“问责性”而言,抗争者为了保护自己要蒙面,而蒙面的抗争者基本上是没有责任性(unaccountable)的,也因此,若抗争者在使用武力前不审慎查证及审议,无辜的人事后是没法向任何人问责的,而武力一旦使用,便是不可逆转的。在对物的武力上,抗争者理应对自己的信息完整度及因果解释较审慎及有较高的要求。

从道德原则的角度而言,我相信勇武的抗争者都认为自己是在追求一种道德上能证成的勇武,如果是这样,那我们便有理由去探讨行为的底线与背后的道德原则,并去导守相关的限制。

总括而言,以上所列举的原则是尝试从义战理论当中提取并尝试应用在抗争的语境当中。它们或多或少在是弹性的原则,因为例如正义动机原则、有效性原则和比例性原则,其实都存在比较大的诠释空间。这些原则的重点是提供一个大纲去粗略界定到底正义与不义的武力界线在哪里,而进行勇武抗争的时候,假若希望符合正义的要求,要思考的因素有哪些。由于这些原则的具体内空是开放的,因此它们只能为勇武抗争的讨论提供一个审议的基本框架,并不是一些绝对的律令。

(哲思笔记)

参考书目:

Delmas, C. (2018). A duty to resist: When disobedience should be uncivil.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Walzer, M. (2006). Just and unjust wars: A moral argument with historical illustrations. New York: Basic Books.

读者评论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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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理客中厉害啊 还搁这fair play呢?你是不是还想说抗议也要遵循程序正义,要是输了就乖乖认输,你当这是代议制民主体系下的党争?还是西方民主制度框架下的合法游行?清流扯淡有一手的。整个赖以生存的制度都快完蛋了,还想着用正义理论去限制受害者,施暴者有考虑过这些吗?人家还有无限的人员物资补给,有整个制度去报复敢于反抗的受害者,跟利维坦玩正义游戏是不是搞笑了一点?HK人已经无比温良恭俭让,守规矩和克制的程度举世罕见,说起正义,还有比他们更清白的完美受害者吗

  2. “原因在于人身安全这一权利所有其他权利的基础”中间是不是漏了一个“是”。

  3. 要挑战流氓极权完全靠和理非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你可以以理性与正义的标准来衡量勇武派的斗争,但是一定要求他们的斗争必须符合正义与理性未免也太强人所难了。

  4. 為了正義和崇高目標,勇武要努力打砸親中商店吖,殺人放火如果能達到五大訴求也行啊能不能去衝擊駐港部隊他們才是真正的極權,我們這些和理非會在背後默默支持和夾道歡迎你們回來,對了還會做好文宣“cover番”

  5. 回楼下,和理非的坚持有利于运动的长期发展,现在就想看到效果未免太过着急。不管怎么说,和理非的好处有二:保证舆论优势、利于运动成功后秩序的恢复。

  6. 你们没完没了地挑勇武毛病,挑到现在勇武一个坏人也没打死,反倒是“非勇武”被吓得从两百万人出街变成几千人出街了。古人是秀才造反三年不成,今人是秀才说嘴把事搅黄。就你们聪明,先给自己的聪明找个用场行吗。你们解决什么问题了。

  7. 恕我直言,如果他们意图消除的是极权,那么所有的比例性可能都无法泯灭其正义性。

  8. 这样的讨论非常有意义,是不是认为目标正义(这个也有待商榷,因为到底什么是目标,以及目标是不是正义,有时候都还含混不清),就可以采取任何行为,主张“权利”。答案应该是否定的。本文的讨论在当下非常有必要和有意义。

  9. 正義,抗爭者忽略了他們必須爭取別人認同這是正義,出師有名。這是無底線、不割席的代價。

  10. 就事論事,難得的好文章

  11. 好文章,說得很好。

  12. “若抗争者在使用武力前不审慎查证及审议,无辜的人事后是没法向任何人问责的,而武力一旦使用,便是不可逆转的。”

  13. 赞同。
    当勇武把抗争对象变成中小商户时,无论其观点如何,我觉得都已经跨线了。

  14. 斗争的扩大,组织的分裂与失控会加剧偏见。
    最开始的那些示威的人(protester)绝不会想到现在已经变成动乱(riot)
    我其实不喜欢用倾向性的词汇,就像这次事件我一直说香港危机 Hong Kong crisis,而不是北京的“香港暴乱”或者部分人士说的“香港民主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