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場逃犯條例

讀者來函:望當局能知《逃犯條例》進退——一個台灣法律人的觀點

台灣人民雖然不吝於為死者,與其未來得及出世的孩子流淚,但更不希望自己未來過境香港時,成為下一個林榮基甚至是李明哲。

2019年6月9日,民陣發起反對《逃犯條例》修訂的「反送中」大遊行,遊行後不少參加市民坐在添馬公園草地。

2019年6月9日,民陣發起反對《逃犯條例》修訂的「反送中」大遊行,遊行後不少參加市民坐在添馬公園草地。攝:林振東/端傳媒

王宗偉

刊登於 2019-06-10

#逃犯條例#香港#讀者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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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九日香港有關《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的遊行,引發了今年最大規模的抗議活動與警民衝突。嗣後香港特區政府就作出以下回應:

《條例草案》是因應在台灣發生的一宗謀殺香港人的殺人案而提出的,事件凸顯現時在處理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和移交逃犯制度方面的缺陷。如果不盡快處理這些缺陷,香港將繼續成為罪犯的匿藏之地,令香港市民的安全受到威脅,亦漠視我們在打擊跨境和跨國犯罪方面的國際責任。

作為一個在台灣律師考試及格的法律人,當然深度關心台港之間的司法互助。在台灣發生的這宗謀殺香港人的殺人案,被發現在離筆者頗近的新北市淡水區,潘姓死者被棄屍在台北捷運竹圍站外公園的草叢。經檢驗遇害時已懷孕,說明兇手泯滅人性。行兇到運屍過程頗為複雜,此事也令雙北市民感同身受,覺得本地的治安因此遭到威脅,台灣方面自無置身事外之理。嗣後兇手潛逃回港,利用管轄權上的漏洞逍遙法外。這件事情必然要依法辦理,以慰死者在天之靈。

但問題在特區政府又認為《條例草案》只涵蓋可判處七年或以上監禁的最嚴重罪行(即通常在香港高等法院審理的案件),而在處理移交請求前,這些罪行必須同時是香港和提出請求的司法管轄區法例內訂明的罪行。這些嚴重的刑事罪行都不涉及集會、新聞、言論、學術自由或出版自由。此外政治罪行不移交:或因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被檢控也不移交。

但很可惜的是,這樣的說法不要說七百萬香港市民不相信,在台灣要參選2020總統的政治人物當中,綠營蔡賴等人自不在話下,連在中國有大量投資的鴻海集團前總裁郭台銘。都明確地表示並不接受這樣的說法。中國在香港的一國兩制已經破產,其餘藍營政治人物雖未公開做相同表達,但這早已是台灣不分政黨的共識。

香港特區政府又說在制度內訂立的行政和司法把關,保障所有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訂明的人權,以及確保任何協助及移交請求均符合法例,並可被提出覆核及最高上訴至終審法院。在《基本法》保障下,香港特區的法庭可在免受任何干預的情況下獨立行使司法權力。

台灣人民看到的卻是,銅鑼灣書店的前店長林榮基,此刻在台灣到處演講他的親身經歷。林榮基一生老實巴交,以他幾十年來汲汲營營賣書這樣的生活態度,只不過因為出版計畫中的幾本書冒犯了中央領導,就被非法逮捕。這麼一個眼前的活證人,更讓對白色恐怖記憶並不久遠的台灣人民,知道了所謂在《基本法》保障下,「香港特區的法庭可在免受任何干預的情況下獨立行使司法權力」,大致上這句話是個甚麼成色的性質。

死者的父親數次來台,請求台灣檢方向港府施壓,引渡陳同佳回台灣受審。台灣的主管部門也曾經數次向香港有關當局請求協助,均未獲得有效回應甚至合理解釋。這些論理邏輯上的矛盾,都讓台灣的法律人深深覺得,港府現在的修法行動,背後必定有無法名言的更深刻原因。

在台灣土生土長的法律人,確實大多數比例上是傾向台獨的,但筆者相信自己是不與焉。因此在法制程序上的建議是台港雙邊簽備忘錄或雙邊協議,或是類似與兩岸的司法互助協議文本,都是可行的替代方案。犯罪種類必須以予明定僅限某些類型,可以考慮台灣的刑法中已經明訂的罪刑種類來做最終定義。雙方遣送人員的權限和決定過程都應該明文法制化,這就是我們台灣的法律人現在能做的。因為台灣人民雖然不吝於為死者潘小姐,與其未來得及出世的孩子流淚,但更不希望自己未來過境香港時,成為下一個林榮基甚至是李明哲。

港府稱《條例草案》將於六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希望屆時中港當局能知所進退,在七一大遊行以前有個讓大家都說得過去的結果。不要讓這件從一開始就重度涉台的事務,之後更成為台灣藍綠雙方,即將確定總統候選人的相罵本。別用此事再為兩岸關係添亂,則台港人民幸甚。

(作者為台灣大學博士生、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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