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函:望当局能知《逃犯条例》进退——一个台湾法律人的观点

台湾人民虽然不吝于为死者,与其未来得及出世的孩子流泪,但更不希望自己未来过境香港时,成为下一个林荣基甚至是李明哲。
2019年6月9日,民阵发起反对《逃犯条例》修订的“反送中”大游行,游行后不少参加市民坐在添马公园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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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九日香港有关《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的游行,引发了今年最大规模的抗议活动与警民冲突。嗣后香港特区政府就作出以下回应:

《条例草案》是因应在台湾发生的一宗谋杀香港人的杀人案而提出的,事件凸显现时在处理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和移交逃犯制度方面的缺陷。如果不尽快处理这些缺陷,香港将继续成为罪犯的匿藏之地,令香港市民的安全受到威胁,亦漠视我们在打击跨境和跨国犯罪方面的国际责任。

作为一个在台湾律师考试及格的法律人,当然深度关心台港之间的司法互助。在台湾发生的这宗谋杀香港人的杀人案,被发现在离笔者颇近的新北市淡水区,潘姓死者被弃尸在台北捷运竹围站外公园的草丛。经检验遇害时已怀孕,说明凶手泯灭人性。行凶到运尸过程颇为复杂,此事也令双北市民感同身受,觉得本地的治安因此遭到威胁,台湾方面自无置身事外之理。嗣后凶手潜逃回港,利用管辖权上的漏洞逍遥法外。这件事情必然要依法办理,以慰死者在天之灵。

但问题在特区政府又认为《条例草案》只涵盖可判处七年或以上监禁的最严重罪行(即通常在香港高等法院审理的案件),而在处理移交请求前,这些罪行必须同时是香港和提出请求的司法管辖区法例内订明的罪行。这些严重的刑事罪行都不涉及集会、新闻、言论、学术自由或出版自由。此外政治罪行不移交:或因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而被检控也不移交。

但很可惜的是,这样的说法不要说七百万香港市民不相信,在台湾要参选2020总统的政治人物当中,绿营蔡赖等人自不在话下,连在中国有大量投资的鸿海集团前总裁郭台铭。都明确地表示并不接受这样的说法。中国在香港的一国两制已经破产,其余蓝营政治人物虽未公开做相同表达,但这早已是台湾不分政党的共识。

香港特区政府又说在制度内订立的行政和司法把关,保障所有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订明的人权,以及确保任何协助及移交请求均符合法例,并可被提出复核及最高上诉至终审法院。在《基本法》保障下,香港特区的法庭可在免受任何干预的情况下独立行使司法权力。

台湾人民看到的却是,铜锣湾书店的前店长林荣基,此刻在台湾到处演讲他的亲身经历。林荣基一生老实巴交,以他几十年来汲汲营营卖书这样的生活态度,只不过因为出版计划中的几本书冒犯了中央领导,就被非法逮捕。这么一个眼前的活证人,更让对白色恐怖记忆并不久远的台湾人民,知道了所谓在《基本法》保障下,“香港特区的法庭可在免受任何干预的情况下独立行使司法权力”,大致上这句话是个甚么成色的性质。

死者的父亲数次来台,请求台湾检方向港府施压,引渡陈同佳回台湾受审。台湾的主管部门也曾经数次向香港有关当局请求协助,均未获得有效回应甚至合理解释。这些论理逻辑上的矛盾,都让台湾的法律人深深觉得,港府现在的修法行动,背后必定有无法名言的更深刻原因。

在台湾土生土长的法律人,确实大多数比例上是倾向台独的,但笔者相信自己是不与焉。因此在法制程序上的建议是台港双边签备忘录或双边协议,或是类似与两岸的司法互助协议文本,都是可行的替代方案。犯罪种类必须以予明定仅限某些类型,可以考虑台湾的刑法中已经明订的罪刑种类来做最终定义。双方遣送人员的权限和决定过程都应该明文法制化,这就是我们台湾的法律人现在能做的。因为台湾人民虽然不吝于为死者潘小姐,与其未来得及出世的孩子流泪,但更不希望自己未来过境香港时,成为下一个林荣基甚至是李明哲。

港府称《条例草案》将于六月十二日在立法会恢复二读辩论,希望届时中港当局能知所进退,在七一大游行以前有个让大家都说得过去的结果。不要让这件从一开始就重度涉台的事务,之后更成为台湾蓝绿双方,即将确定总统候选人的相骂本。别用此事再为两岸关系添乱,则台港人民幸甚。

(作者为台湾大学博士生、专栏作家)

读者评论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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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灣挺香港
    樓下共黨走狗還是閉嘴吧

  2. “台巴子凑热闹干啥”——你问问林郑女士香港修例的理由是什么。由此也可看出这件事有多扭曲,明明口口声声说是为了引渡陈同佳,现在全世界尤其全中国都以为这是香港政府突然有兴趣修例方便祖国捉人(实情就是如此,但你可不可以不要这么扭曲虚伪,你天天扯台湾,台湾想跟你合作你又不理人家,台湾不跟你签条约你又非要修),香港市民又都是喜欢上街、容易受蛊惑的“港独暴徒”(这四个字我完全不认同)。真是荒谬。

  3. 补充一点,如果真的水平糟糕,那也应该让市场选择自然淘汰呀,既然卖出去这么多本,港台书邮寄又有风险,读者是图个什么?还不是想了解完全不允许一点讨论的政治黑箱内幕,如果能开放出版,允许竞争,那是不是粗劣的书自然淘汰了,也不需要抓写烂书的人了呢。

  4. 楼下这是复制粘贴的判决书还是新闻稿…于是又到了恶法是不是就抓人合理的老问题上了,感觉其实已经是车轱辘话说过很多遍了,法律条文并不是冷冰冰的死的,也是由人制定的,是可以讨论质疑乃至推动修改的。禁书,禁电影等等,并不需要质量如何高尚,其中还不是有质量粗劣的东西,但都应该受到出版自由的保护。何况当局抓人的原因真的是因为“水平糟糕”吗,自己心里没数?

  5. 根据林荣基交代,他曾于2012年9月,因非法携带出版物入境被罗湖海关行政处罚过,林荣基随身携带的书籍被没收,同时被警告以后蓄能带书过关邮寄。因为没有出版书号是不允许在国内发行零售。
    从那时起,林荣基已经知道向内地非法销售境外书籍是违法的。此后,为逃避监管,林荣基等人就采取伪装封面等手段,将书籍从香港直邮给购书人,或先邮寄给境内的胡某等人再转寄给购书人,并通过内地银行账号收取售书款。林荣基按约定向胡某等人支付转寄费用及报酬。
    截至案发时,仅胡某帮林荣基转寄的非法出版物就达368单,相关内地银行账户收取的书款达40余万元。那么林荣基通过胡某转寄的都是一些什么书呢?
    据林荣基交代,这些书都是很煽动性的书,内容基本上都是写手从网上东拼西凑炮制出来的,因为内容粗制滥造,太过虚假,在香港已经少有人问津。
    犯罪嫌疑人林荣基:他(写手)本来什么都不会,他看见那个书外面好卖,他就晚上下班自己花时间,在互联网,把东西拼凑下来,然后找一些杂志,那个其它的新闻报道,晚上大概花了有一个月时间,出了一本书,你就说明那个水平糟糕到什么地步。

  6. 台巴子凑热闹干啥

  7. 不以法律或者备忘录形式确认,其实才是给强权或者大资本以更大的发挥空间。评论里说只想把这一个个案尽快解决,但是殊不知每个个案日后都可能成为不确定案件解决的先例。

  8. 我贊成修例填補漏洞,但何必惹來那麼大的爭議硬是要把大陸包含在內呢?先處理台灣的又有什麼問題?OK,你再強硬,先來個緩兵之計,修例後在十月份把兇手送去台灣再慢慢來啊,我甚至都站在建制派的角度思考了,還是搞不懂港府或中央在想什麼鬼。

  9. 很支持作者的观点,在这个事件上,边界明确是很重要的。

  10. 我贊成修例,但我堅決反對政府的修例方案

  11. 對,其實認同的。公義很重要。我作為香港人也很同情死者及其家屬,一屍兩命是很慘,但那也不值得賠上香港的法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