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望當局能知《逃犯條例》進退——一個台灣法律人的觀點

台灣人民雖然不吝於為死者,與其未來得及出世的孩子流淚,但更不希望自己未來過境香港時,成為下一個林榮基甚至是李明哲。
2019年6月9日,民陣發起反對《逃犯條例》修訂的「反送中」大遊行,遊行後不少參加市民坐在添馬公園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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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九日香港有關《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的遊行,引發了今年最大規模的抗議活動與警民衝突。嗣後香港特區政府就作出以下回應:

《條例草案》是因應在台灣發生的一宗謀殺香港人的殺人案而提出的,事件凸顯現時在處理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和移交逃犯制度方面的缺陷。如果不盡快處理這些缺陷,香港將繼續成為罪犯的匿藏之地,令香港市民的安全受到威脅,亦漠視我們在打擊跨境和跨國犯罪方面的國際責任。

作為一個在台灣律師考試及格的法律人,當然深度關心台港之間的司法互助。在台灣發生的這宗謀殺香港人的殺人案,被發現在離筆者頗近的新北市淡水區,潘姓死者被棄屍在台北捷運竹圍站外公園的草叢。經檢驗遇害時已懷孕,說明兇手泯滅人性。行兇到運屍過程頗為複雜,此事也令雙北市民感同身受,覺得本地的治安因此遭到威脅,台灣方面自無置身事外之理。嗣後兇手潛逃回港,利用管轄權上的漏洞逍遙法外。這件事情必然要依法辦理,以慰死者在天之靈。

但問題在特區政府又認為《條例草案》只涵蓋可判處七年或以上監禁的最嚴重罪行(即通常在香港高等法院審理的案件),而在處理移交請求前,這些罪行必須同時是香港和提出請求的司法管轄區法例內訂明的罪行。這些嚴重的刑事罪行都不涉及集會、新聞、言論、學術自由或出版自由。此外政治罪行不移交:或因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被檢控也不移交。

但很可惜的是,這樣的說法不要說七百萬香港市民不相信,在台灣要參選2020總統的政治人物當中,綠營蔡賴等人自不在話下,連在中國有大量投資的鴻海集團前總裁郭台銘。都明確地表示並不接受這樣的說法。中國在香港的一國兩制已經破產,其餘藍營政治人物雖未公開做相同表達,但這早已是台灣不分政黨的共識。

香港特區政府又說在制度內訂立的行政和司法把關,保障所有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訂明的人權,以及確保任何協助及移交請求均符合法例,並可被提出覆核及最高上訴至終審法院。在《基本法》保障下,香港特區的法庭可在免受任何干預的情況下獨立行使司法權力。

台灣人民看到的卻是,銅鑼灣書店的前店長林榮基,此刻在台灣到處演講他的親身經歷。林榮基一生老實巴交,以他幾十年來汲汲營營賣書這樣的生活態度,只不過因為出版計畫中的幾本書冒犯了中央領導,就被非法逮捕。這麼一個眼前的活證人,更讓對白色恐怖記憶並不久遠的台灣人民,知道了所謂在《基本法》保障下,「香港特區的法庭可在免受任何干預的情況下獨立行使司法權力」,大致上這句話是個甚麼成色的性質。

死者的父親數次來台,請求台灣檢方向港府施壓,引渡陳同佳回台灣受審。台灣的主管部門也曾經數次向香港有關當局請求協助,均未獲得有效回應甚至合理解釋。這些論理邏輯上的矛盾,都讓台灣的法律人深深覺得,港府現在的修法行動,背後必定有無法名言的更深刻原因。

在台灣土生土長的法律人,確實大多數比例上是傾向台獨的,但筆者相信自己是不與焉。因此在法制程序上的建議是台港雙邊簽備忘錄或雙邊協議,或是類似與兩岸的司法互助協議文本,都是可行的替代方案。犯罪種類必須以予明定僅限某些類型,可以考慮台灣的刑法中已經明訂的罪刑種類來做最終定義。雙方遣送人員的權限和決定過程都應該明文法制化,這就是我們台灣的法律人現在能做的。因為台灣人民雖然不吝於為死者潘小姐,與其未來得及出世的孩子流淚,但更不希望自己未來過境香港時,成為下一個林榮基甚至是李明哲。

港府稱《條例草案》將於六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希望屆時中港當局能知所進退,在七一大遊行以前有個讓大家都說得過去的結果。不要讓這件從一開始就重度涉台的事務,之後更成為台灣藍綠雙方,即將確定總統候選人的相罵本。別用此事再為兩岸關係添亂,則台港人民幸甚。

(作者為台灣大學博士生、專欄作家)

讀者評論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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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灣挺香港
    樓下共黨走狗還是閉嘴吧

  2. “台巴子凑热闹干啥”——你问问林郑女士香港修例的理由是什么。由此也可看出这件事有多扭曲,明明口口声声说是为了引渡陈同佳,现在全世界尤其全中国都以为这是香港政府突然有兴趣修例方便祖国捉人(实情就是如此,但你可不可以不要这么扭曲虚伪,你天天扯台湾,台湾想跟你合作你又不理人家,台湾不跟你签条约你又非要修),香港市民又都是喜欢上街、容易受蛊惑的“港独暴徒”(这四个字我完全不认同)。真是荒谬。

  3. 补充一点,如果真的水平糟糕,那也应该让市场选择自然淘汰呀,既然卖出去这么多本,港台书邮寄又有风险,读者是图个什么?还不是想了解完全不允许一点讨论的政治黑箱内幕,如果能开放出版,允许竞争,那是不是粗劣的书自然淘汰了,也不需要抓写烂书的人了呢。

  4. 楼下这是复制粘贴的判决书还是新闻稿...于是又到了恶法是不是就抓人合理的老问题上了,感觉其实已经是车轱辘话说过很多遍了,法律条文并不是冷冰冰的死的,也是由人制定的,是可以讨论质疑乃至推动修改的。禁书,禁电影等等,并不需要质量如何高尚,其中还不是有质量粗劣的东西,但都应该受到出版自由的保护。何况当局抓人的原因真的是因为“水平糟糕”吗,自己心里没数?

  5. 根据林荣基交代,他曾于2012年9月,因非法携带出版物入境被罗湖海关行政处罚过,林荣基随身携带的书籍被没收,同时被警告以后蓄能带书过关邮寄。因为没有出版书号是不允许在国内发行零售。
    从那时起,林荣基已经知道向内地非法销售境外书籍是违法的。此后,为逃避监管,林荣基等人就采取伪装封面等手段,将书籍从香港直邮给购书人,或先邮寄给境内的胡某等人再转寄给购书人,并通过内地银行账号收取售书款。林荣基按约定向胡某等人支付转寄费用及报酬。
    截至案发时,仅胡某帮林荣基转寄的非法出版物就达368单,相关内地银行账户收取的书款达40余万元。那么林荣基通过胡某转寄的都是一些什么书呢?
    据林荣基交代,这些书都是很煽动性的书,内容基本上都是写手从网上东拼西凑炮制出来的,因为内容粗制滥造,太过虚假,在香港已经少有人问津。
    犯罪嫌疑人林荣基:他(写手)本来什么都不会,他看见那个书外面好卖,他就晚上下班自己花时间,在互联网,把东西拼凑下来,然后找一些杂志,那个其它的新闻报道,晚上大概花了有一个月时间,出了一本书,你就说明那个水平糟糕到什么地步。

  6. 台巴子凑热闹干啥

  7. 不以法律或者备忘录形式确认,其实才是给强权或者大资本以更大的发挥空间。评论里说只想把这一个个案尽快解决,但是殊不知每个个案日后都可能成为不确定案件解决的先例。

  8. 我贊成修例填補漏洞,但何必惹來那麼大的爭議硬是要把大陸包含在內呢?先處理台灣的又有什麼問題?OK,你再強硬,先來個緩兵之計,修例後在十月份把兇手送去台灣再慢慢來啊,我甚至都站在建制派的角度思考了,還是搞不懂港府或中央在想什麼鬼。

  9. 很支持作者的观点,在这个事件上,边界明确是很重要的。

  10. 我贊成修例,但我堅決反對政府的修例方案

  11. 對,其實認同的。公義很重要。我作為香港人也很同情死者及其家屬,一屍兩命是很慘,但那也不值得賠上香港的法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