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大法官釋憲後的同婚爭議,或許,反同團體一路以來曲解釋憲、推動反同公投、提出各種反同婚專法,就是為了拖延同婚入法。但令我慶幸的是,歷經二年的反同婚延長賽,行政、立法機關終究還是回歸大法官釋憲,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讓同志有明確的法源可以登記結婚。
縱觀《釋字第748號》,兩大核心論點為「婚姻自由」與「平等權」,大法官要求立法機關限期完成修法,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儘管《釋字第748號》沒有指定立法機關必須以何種形式立法(例如修民法或另立特別法),但早已定調平等保障同志結婚的權利。因此,去年的反同公投結果只能限定立法形式,不得直接修改民法,但不能完全反同婚入法。我們甚至可以說,在2017年5月24日大法官釋憲後,婚姻已不限於一男一女的異性戀結合,同婚入法是必然的結果,差別只是入法的形式。
儘管如此,從釋憲到立法,加上三個反同公投,對於許多同志來說,這一路實為艱難且漫長。當我們為「亞洲第一」歡呼雀躍之後,也許也需要跳出這個框架,因為在實現平權的路上,我們還有許多要繼續做與說的事情。

共同收養、跨國婚姻的障礙
大法官釋憲要求落實對同志的「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這部同婚法案雖然保障了同志的「婚姻自由」,但在「平等保護」的部分仍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