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大法官釋憲後的同婚爭議,或許,反同團體一路以來曲解釋憲、推動反同公投、提出各種反同婚專法,就是為了拖延同婚入法。但令我慶幸的是,歷經二年的反同婚延長賽,行政、立法機關終究還是回歸大法官釋憲,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讓同志有明確的法源可以登記結婚。
縱觀《釋字第748號》,兩大核心論點為「婚姻自由」與「平等權」,大法官要求立法機關限期完成修法,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儘管《釋字第748號》沒有指定立法機關必須以何種形式立法(例如修民法或另立特別法),但早已定調平等保障同志結婚的權利。因此,去年的反同公投結果只能限定立法形式,不得直接修改民法,但不能完全反同婚入法。我們甚至可以說,在2017年5月24日大法官釋憲後,婚姻已不限於一男一女的異性戀結合,同婚入法是必然的結果,差別只是入法的形式。
儘管如此,從釋憲到立法,加上三個反同公投,對於許多同志來說,這一路實為艱難且漫長。當我們為「亞洲第一」歡呼雀躍之後,也許也需要跳出這個框架,因為在實現平權的路上,我們還有許多要繼續做與說的事情。
共同收養、跨國婚姻的障礙
大法官釋憲要求落實對同志的「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這部同婚法案雖然保障了同志的「婚姻自由」,但在「平等保護」的部分仍有爭議。
首先是共同收養。目前通過的同婚專法雖然有「繼親收養」的規定,讓同志可以合法成為另一半的親生子女的家長,但卻無法讓同志伴侶一起共同收養無血緣關係的孩子。然而,台灣民法早就准許單身收養,因此單身同志就可以收養無血緣關係的孩子。
也就說,雖然單身同志可以合法收養沒有血緣的孩子,但因為同婚專法沒有共同收養的規定,因此若兩個同志登記結婚,就面臨不能共同收養孩子的矛盾。如果一個同志在婚前領養了一個無血緣關係的孩子,她/他結婚後也沒有辦法為伴侶辦理接續收養。我認為這是明顯的立法疏漏,違反「平等保護」的釋憲意旨,甚至暗示著同志伴侶是比單身者更不適格的家長。
第二個是跨國婚姻。新法通過後,台灣同志面臨「一國三制」的問題。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跨國婚姻成立的要件符合雙方國家的婚姻法律規範。推論之,台灣人的同性伴侶國家也要承認同婚,才能在台灣登記結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規定民事關係一併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因此香港、澳門同志也不能跟台灣同志辦理結婚登記。至於台灣同志與中國其他地區公民結婚,則可以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53條規定,在台灣登記結婚。未來修法,可以考慮比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關於結婚的規定一律以台灣法律為主。
以上這些法律規範的落差,顯示出過去立法者沒有考量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議題,有待立法機關進一步修法。過去立法的疏漏或許不是出於惡意的漠視,但如同以前法律看不見同志想要結婚成家的真實需求,「看不見同志」本身對同志就足以造成制度性的懲罰。遺憾的是,在台灣同婚最後的立法辯論中,主要的議題還是圍繞在同婚本身,共同收養、跨境婚姻的議題都被暫時擱置了。
跳出「亞洲第一」,「平等」仍是重點
在台灣同婚入法後,國際媒體紛紛報導為亞洲第一。儘管這個描述是事實,但我認為要瞭解台灣婚姻平權運動,就不應該只是聚焦於同性婚姻合法化本身,彷彿台灣只是剛好追上西方國家的進步議程。
雖然我們可以追溯到1958年,就已經有女女伴侶申請結婚登記,但同志團體真正開始把同婚當作一個主要的運動訴求,其實是非常近代的運動發展。儘管其後一直都有零星的同婚倡議和法律訴訟,蕭美琴立委在2006年也曾提出同婚草案,但一直到2013年台灣台北同志大遊行,同婚才第一次成為主要的遊行訴求;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也是在同一年起草「多元成家」法案,主張保障同婚和各種非典型家庭。
我認為要解釋台灣同婚作為亞洲第一的現象,必須要肯定在同婚運動之前,同運團體就長期耕耘各種平權的基礎工作,包含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法、保障就業機會,以及廣泛的社會教育。這些平權的基礎工作在制度和結構上改善同志的生存處境,也讓許多異性戀得以瞭解並支持同志權益。此外,根據台灣中央研究院2013年發布的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台灣已經有52%的公民支持同性婚姻。值得注意的是,這個調查是在2012年進行,當時同婚根本不是一個同志運動的主要議題,也還沒有被反同方激化為一個辯論主題。
如果我們把同婚放在台灣同運發展史當中,我們會發現台灣同運關注的從來就不只是結婚的權利,更是以同志的視角出發,追求社會平等的落實。換句話說,婚姻平權應該被視為社會平等的議題之一,而不是一個單獨的運動主題。長期以來,台灣各類社運場合都很常看到同志團體的聲援,同志運動組織在愛滋、老年、教育、殘障等工作,也都不曾因為婚姻平權運動而減少或暫緩。
因此,當我們在思考台灣婚姻平權運動時,就不能只看婚姻平權運動本身。我們要把眼光延伸到婚姻平權運動之前,同志運動與社會平等的基礎建設。同時,當我們把婚姻平權運動看做是眾多同志運動議題之一,我們也會發現社會平等是貫穿所有議題的主題。對於許多同志運動者來說,同性婚姻合法化固然是同志運動的重要成就,但卻不是運動的終點。同志運動關注法律的平等,但不把制度性的婚姻平權簡化為平等的全貌。畢竟,結婚只是人們生命當中的一部份,而不是全部,更不是所有人都會走入婚姻。
全世界各地婚姻平權運動都會包含分配正義和象徵正義兩個面向,前者涉及物質性的資源分配,例如保險、繼承、報稅等;後者則是抽象的社會關係,強調同志的公民身份處境。台灣婚姻平權運動乃至於整體同志運動,都是以後者為出發點,強調同志作為平等的社會成員,法律應該平等對待。在討論婚姻平權運動時,我們很容易把重點放在「婚姻」或基本公民「權」的保障。然而,追根究柢其實是平等的問題。
對話,更需對同志的知識
然而,我認為還是有必要反思同婚合法化的政治過程。在大法官釋憲後,台灣同婚立法主要法理依據是大法官《釋字第748號》。這不禁令人好奇,如果沒有大法官釋憲約束,我們是否還能樂觀以為,此時台灣仍會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否多數立委還能堅定立場,為同志權益辯護,並投下贊成票?最後,倘若《釋字第748號》沒有限期二年修法,是否同婚法案還會在今年五月通過?如果以上的答案不是肯定的,令我們質疑的理由或因素又是什麼?
我提出以上這些假設性問題,目的是要思考在大法官釋憲以外的婚姻平權運動。2017年的大法官釋憲,以12比2的票數支持婚姻平權,成為後來同婚立法的關鍵法理基礎。然而,如果我們將大法官釋憲,看作一個歷史的偶然,我們又該如何重新思考婚姻平權運動,乃至同志運動與社會的關係?我們一方面慶幸大法官釋憲,保障同志的婚姻自由與平等權,但另一方面我們也要承認台灣社會還有很多人並沒有大法官的觀點說服,或者依然不不瞭解同志處境。儘管大法官釋憲促進了法律的改變,但社會的改變仍需要我們繼續推進。
在近年的同婚辯論中,以保守基督教人士為主的反同團體,已經向我們展示了強大的組織能力、政治關係,以及雄厚的資金。我們完全可以預見,未來還會有更多反同的政治對抗。我們可以根據學術證據、大法官釋憲,修法改善國家對待同志的方式,但紮實的社會改變仍需要長期的努力,而且這些改變經常是隱微且緩慢的。
因為宗教立場而強烈反同的人,是最具有明確反同動機的一群人,不過這群人在台灣人口中並不佔多數。根據統計,台灣的泛基督教人口大約為5%,而且其中仍有不少基督教徒是支持同志權益的。只是,也許是我個人體會,我仍要遺憾地說,強烈的宗教反同者是非常難以溝通和改變的。他們人數雖然不多,但媒體聲量卻很大。
因此我們真正要擔心的是那些對於同志議題不熟悉的社會大眾,他們沒有反同的動機,但卻可能因為不了解或錯誤的資訊,而對同志議題採取相對保守的態度。我想起在婚姻平權運動中,曾經有一群「婚姻平權小蜜蜂」志工,他們自主在街頭向路人宣傳婚姻平權的理念。許多志工發現真正激烈反同的人其實不多,多數的台灣民眾其實並不反同,或沒有任何強烈反同的動機,但對同志的知識卻非常有限。小蜜蜂志工們通常要花一點時間向他們說明,並回應他們的對於同志的各種疑惑,人們就會開始轉變想法、表達支持同志權益。
小蜜蜂志工的經驗呼應我在美國亞裔社群的研究觀察,許多亞裔移民並不瞭解同志,但也沒有排斥同志的強烈動機。在美國洛杉磯的同志家長親友會中,我也觀察到一些家長會說不希望自己的孩子是同志,但真正的出發點其實是擔憂孩子遭受罷凌或就業困難,而不是因為排斥同志本身。
從同志運動的角度來說,我們要相信多數人其實沒有強烈的反同動機,他們只是需要關於同志的知識資源。因此,我們的工作就是繼續提供對話的機會,並期待未來會有更多人因為瞭解,而更積極支持同志。
(江河清,American University 人類學博士候選人)
純粹為了還原立法過程,不是對任何觀點做辯護。
在黨團協商過程,「非親生子女的繼親收養」及「跨國同性婚姻認定」都被委員提問過,而行政機關也都有所回應,說不上是因為不瞭解同婚者需求所造成的疏漏。
會上大致的回應是:
跨國婚姻認定若獨對同性婚姻者修正恐有對異性婚姻者不公之處。且如文中所述,於此法修正,也會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有競合關係。
而繼親收養的部份,當然是「平等權」站不住腳的地方。但就法務部的解釋,他們認為748號僅就「親密且排他關係之建立」的範圍內做出做出解釋,故不會有不能滿足釋憲內容的問題。
另外時代力量黨團在逐條表決時也有「共同收養」的提案。但如大家所知,為降低修法困難,時代力量表決時一致支持了民進黨團再修正版本,等同撤案。
探討的真的很好
台灣加油🌈
跨國而非誇國
謝謝指出!已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