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江河清:超越“亚洲第一”——同婚胜利之后,要继续做与说的同志平权

尽管这个描述是事实,但我认为要了解台湾婚姻平权运动,就不应该只是聚焦于同性婚姻合法化本身,仿佛台湾只是刚好追上西方国家的进步议程。
2019年5月18日,台湾议会投票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后,二位女性同志于婚礼期间摆拍合照。

回顾大法官释宪后的同婚争议,或许,反同团体一路以来曲解释宪、推动反同公投、提出各种反同婚专法,就是为了拖延同婚入法。但令我庆幸的是,历经二年的反同婚延长赛,行政、立法机关终究还是回归大法官释宪,通过《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让同志有明确的法源可以登记结婚。

纵观《释字第748号》,两大核心论点为“婚姻自由”与“平等权”,大法官要求立法机关限期完成修法,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尽管《释字第748号》没有指定立法机关必须以何种形式立法(例如修民法或另立特别法),但早已定调平等保障同志结婚的权利。因此,去年的反同公投结果只能限定立法形式,不得直接修改民法,但不能完全反同婚入法。我们甚至可以说,在2017年5月24日大法官释宪后,婚姻已不限于一男一女的异性恋结合,同婚入法是必然的结果,差别只是入法的形式。

尽管如此,从释宪到立法,加上三个反同公投,对于许多同志来说,这一路实为艰难且漫长。当我们为“亚洲第一”欢呼雀跃之后,也许也需要跳出这个框架,因为在实现平权的路上,我们还有许多要继续做与说的事情。

Hannah(左)跟Zach(右)是一对美国和台湾的跨国情侣。
Hannah(左)跟Zach(右)是一对美国和台湾的跨国情侣。

共同收养、跨国婚姻的障碍

大法官释宪要求落实对同志的“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这部同婚法案虽然保障了同志的“婚姻自由”,但在“平等保护”的部分仍有争议。

首先是共同收养。目前通过的同婚专法虽然有“继亲收养”的规定,让同志可以合法成为另一半的亲生子女的家长,但却无法让同志伴侣一起共同收养无血缘关系的孩子。然而,台湾民法早就准许单身收养,因此单身同志就可以收养无血缘关系的孩子。

也就说,虽然单身同志可以合法收养没有血缘的孩子,但因为同婚专法没有共同收养的规定,因此若两个同志登记结婚,就面临不能共同收养孩子的矛盾。如果一个同志在婚前领养了一个无血缘关系的孩子,她/他结婚后也没有办法为伴侣办理接续收养。我认为这是明显的立法疏漏,违反“平等保护”的释宪意旨,甚至暗示著同志伴侣是比单身者更不适格的家长。

第二个是跨国婚姻。新法通过后,台湾同志面临“一国三制”的问题。根据《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46条:“婚姻之成立,依各该当事人之本国法”,跨国婚姻成立的要件符合双方国家的婚姻法律规范。推论之,台湾人的同性伴侣国家也要承认同婚,才能在台湾登记结婚。《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38条规定民事关系一并适用《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因此香港、澳门同志也不能跟台湾同志办理结婚登记。至于台湾同志与中国其他地区公民结婚,则可以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52、53条规定,在台湾登记结婚。未来修法,可以考虑比照《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关于结婚的规定一律以台湾法律为主。

以上这些法律规范的落差,显示出过去立法者没有考量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议题,有待立法机关进一步修法。过去立法的疏漏或许不是出于恶意的漠视,但如同以前法律看不见同志想要结婚成家的真实需求,“看不见同志”本身对同志就足以造成制度性的惩罚。遗憾的是,在台湾同婚最后的立法辩论中,主要的议题还是围绕在同婚本身,共同收养、跨境婚姻的议题都被暂时搁置了。

2019年4月13日台南彩虹游行。
2019年4月13日台南彩虹游行。

跳出“亚洲第一”,“平等”仍是重点

在台湾同婚入法后,国际媒体纷纷报导为亚洲第一。尽管这个描述是事实,但我认为要了解台湾婚姻平权运动,就不应该只是聚焦于同性婚姻合法化本身,仿佛台湾只是刚好追上西方国家的进步议程。

虽然我们可以追溯到1958年,就已经有女女伴侣申请结婚登记,但同志团体真正开始把同婚当作一个主要的运动诉求,其实是非常近代的运动发展。尽管其后一直都有零星的同婚倡议和法律诉讼,萧美琴立委在2006年也曾提出同婚草案,但一直到2013年台湾台北同志大游行,同婚才第一次成为主要的游行诉求;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也是在同一年起草“多元成家”法案,主张保障同婚和各种非典型家庭。

我认为要解释台湾同婚作为亚洲第一的现象,必须要肯定在同婚运动之前,同运团体就长期耕耘各种平权的基础工作,包含推动性别平等教育法、保障就业机会,以及广泛的社会教育。这些平权的基础工作在制度和结构上改善同志的生存处境,也让许多异性恋得以了解并支持同志权益。此外,根据台湾中央研究院2013年发布的台湾社会变迁基本调查,台湾已经有52%的公民支持同性婚姻。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调查是在2012年进行,当时同婚根本不是一个同志运动的主要议题,也还没有被反同方激化为一个辩论主题。

如果我们把同婚放在台湾同运发展史当中,我们会发现台湾同运关注的从来就不只是结婚的权利,更是以同志的视角出发,追求社会平等的落实。换句话说,婚姻平权应该被视为社会平等的议题之一,而不是一个单独的运动主题。长期以来,台湾各类社运场合都很常看到同志团体的声援,同志运动组织在爱滋、老年、教育、残障等工作,也都不曾因为婚姻平权运动而减少或暂缓。

因此,当我们在思考台湾婚姻平权运动时,就不能只看婚姻平权运动本身。我们要把眼光延伸到婚姻平权运动之前,同志运动与社会平等的基础建设。同时,当我们把婚姻平权运动看做是众多同志运动议题之一,我们也会发现社会平等是贯穿所有议题的主题。对于许多同志运动者来说,同性婚姻合法化固然是同志运动的重要成就,但却不是运动的终点。同志运动关注法律的平等,但不把制度性的婚姻平权简化为平等的全貌。毕竟,结婚只是人们生命当中的一部份,而不是全部,更不是所有人都会走入婚姻。

全世界各地婚姻平权运动都会包含分配正义和象征正义两个面向,前者涉及物质性的资源分配,例如保险、继承、报税等;后者则是抽象的社会关系,强调同志的公民身份处境。台湾婚姻平权运动乃至于整体同志运动,都是以后者为出发点,强调同志作为平等的社会成员,法律应该平等对待。在讨论婚姻平权运动时,我们很容易把重点放在“婚姻”或基本公民“权”的保障。然而,追根究柢其实是平等的问题。

2019年5月17日,台北立法院外挺同团体发起集会,一位牧师前来参加。
2019年5月17日,台北立法院外挺同团体发起集会,一位牧师前来参加。

对话,更需对同志的知识

然而,我认为还是有必要反思同婚合法化的政治过程。在大法官释宪后,台湾同婚立法主要法理依据是大法官《释字第748号》。这不禁令人好奇,如果没有大法官释宪约束,我们是否还能乐观以为,此时台湾仍会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否多数立委还能坚定立场,为同志权益辩护,并投下赞成票?最后,倘若《释字第748号》没有限期二年修法,是否同婚法案还会在今年五月通过?如果以上的答案不是肯定的,令我们质疑的理由或因素又是什么?

我提出以上这些假设性问题,目的是要思考在大法官释宪以外的婚姻平权运动。2017年的大法官释宪,以12比2的票数支持婚姻平权,成为后来同婚立法的关键法理基础。然而,如果我们将大法官释宪,看作一个历史的偶然,我们又该如何重新思考婚姻平权运动,乃至同志运动与社会的关系?我们一方面庆幸大法官释宪,保障同志的婚姻自由与平等权,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承认台湾社会还有很多人并没有大法官的观点说服,或者依然不不了解同志处境。尽管大法官释宪促进了法律的改变,但社会的改变仍需要我们继续推进。

在近年的同婚辩论中,以保守基督教人士为主的反同团体,已经向我们展示了强大的组织能力、政治关系,以及雄厚的资金。我们完全可以预见,未来还会有更多反同的政治对抗。我们可以根据学术证据、大法官释宪,修法改善国家对待同志的方式,但扎实的社会改变仍需要长期的努力,而且这些改变经常是隐微且缓慢的。

因为宗教立场而强烈反同的人,是最具有明确反同动机的一群人,不过这群人在台湾人口中并不占多数。根据统计,台湾的泛基督教人口大约为5%,而且其中仍有不少基督教徒是支持同志权益的。只是,也许是我个人体会,我仍要遗憾地说,强烈的宗教反同者是非常难以沟通和改变的。他们人数虽然不多,但媒体声量却很大。

因此我们真正要担心的是那些对于同志议题不熟悉的社会大众,他们没有反同的动机,但却可能因为不了解或错误的信息,而对同志议题采取相对保守的态度。我想起在婚姻平权运动中,曾经有一群“婚姻平权小蜜蜂”志工,他们自主在街头向路人宣传婚姻平权的理念。许多志工发现真正激烈反同的人其实不多,多数的台湾民众其实并不反同,或没有任何强烈反同的动机,但对同志的知识却非常有限。小蜜蜂志工们通常要花一点时间向他们说明,并回应他们的对于同志的各种疑惑,人们就会开始转变想法、表达支持同志权益。

小蜜蜂志工的经验呼应我在美国亚裔社群的研究观察,许多亚裔移民并不了解同志,但也没有排斥同志的强烈动机。在美国洛杉矶的同志家长亲友会中,我也观察到一些家长会说不希望自己的孩子是同志,但真正的出发点其实是担忧孩子遭受罢凌或就业困难,而不是因为排斥同志本身。

从同志运动的角度来说,我们要相信多数人其实没有强烈的反同动机,他们只是需要关于同志的知识资源。因此,我们的工作就是继续提供对话的机会,并期待未来会有更多人因为了解,而更积极支持同志。

(江河清,American University 人类学博士候选人)

读者评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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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純粹為了還原立法過程,不是對任何觀點做辯護。
    在黨團協商過程,「非親生子女的繼親收養」及「跨國同性婚姻認定」都被委員提問過,而行政機關也都有所回應,說不上是因為不瞭解同婚者需求所造成的疏漏。
    會上大致的回應是:
    跨國婚姻認定若獨對同性婚姻者修正恐有對異性婚姻者不公之處。且如文中所述,於此法修正,也會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有競合關係。
    而繼親收養的部份,當然是「平等權」站不住腳的地方。但就法務部的解釋,他們認為748號僅就「親密且排他關係之建立」的範圍內做出做出解釋,故不會有不能滿足釋憲內容的問題。
    另外時代力量黨團在逐條表決時也有「共同收養」的提案。但如大家所知,為降低修法困難,時代力量表決時一致支持了民進黨團再修正版本,等同撤案。

  2. 探討的真的很好

  3. 台灣加油🌈

    1. 謝謝指出!已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