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1月22日,寒冬。一則新聞迅速成為大陸輿論焦點:紅黃藍新天地幼兒園被曝虐童,十餘名家長向媒體反映,孩子被老師針扎、餵藥,甚至懷疑遭不明身份人士猥褻。大陸社交媒體對相關報導和討論的刪帖,無法阻擋公眾的怒火燃燒。
11月28日晚,北京警方公布調查情況,刑拘一名涉嫌虐待兒童的22歲幼兒園教師,又稱涉事班級的監控視頻因儲存硬盤損壞,只可修復113小時的錄影。同時,警方調查結果稱,「群體威脅兒童」、「餵食兒童藥片」、「脫衣猥褻」,均系家長編造,兩名母親因此被行政拘留、批評教育,另外兩名家長則公開道歉。29日,消息又指北京朝陽區教育委員會3人被立案調查。
輿論沸騰之時,我們將目光投向香港,在防止及處理虐待兒童案件方面,香港比大陸先行多年。假若「紅黃藍」事件發生在香港,將會沿著怎樣的流程和機制去調查?香港怎麼為稚嫩的孩子編織一張安全網?過去數十年,香港在這個領域的探索,又走過怎樣的曲折歷史?
我們帶着北京的問題,與兩位香港專業人士請教預防及處理虐待兒童案件的機制如何建立:雷張慎佳女士,一直致力於防止虐待兒童工作;1978年,女童黎淑美遭嚴重虐待,事件轟動全港,防止虐待兒童會因此成立,雷張慎佳成為當時第一位全職主任。她其後擔任協會總幹事,服務長達28年。退休後,她再上火線,擔任兒童權利委員會主席。她還筆耕不輟,在媒體上撰寫多篇時評文章,曾為佔中運動裏因在「連儂墻」畫花而被強制送入兒童院的女童發聲。而另一位陳倩嫻女士,服務防止虐待兒童會14年,現於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工作系擔任講師,培育未來社工。
從她們的答案,或可映照反觀:中國大陸政府和社會機制,究竟在什麼環節上,沒有接住墮下的兒童?而香港和北京,在幼兒保護方面,又面臨什麼相似的困局?
陳:陳倩嫻;雷:雷張慎佳
如果紅黃藍幼兒園涉嫌虐童事件(下稱「紅黃藍事件」)發生在香港,處理機制會是怎樣的?
陳:這個情況是困難的,因為它牽涉多名兒童,是一個群體性虐童事件。在香港,當家長懷疑老師施虐時,通常會尋求第三方專業人士介入。首先家長可以尋求民間支援機構幫助,例如防治虐待兒童會、和諧之家;或者去附近的家庭服務中心找社會福利署的社工。社署屬下有好多家庭綜合服務中心,這就是熱線電話發揮作用的時候了。
社工接收個案後,他們會根據社署的《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作出處理。這個《指引》,最先由社署在1998年制定,其後經過多次修改。《指引》對虐待兒童的相關法律規定及處理機制作了明確規定。
在紅黃藍事件中,若社工發現涉及多名兒童,可能就要先接觸所有懷疑被虐兒童,以及她們的家長。然後他們會嘗試聯繫校方,如果校方是合作的態度,社工可聯同校方、家長一齊開會,討論處理方案,比如涉被虐兒童繼不繼續上學,需不需要去醫院體檢,需不需要報警,等等。
若社工發現涉事的是多名教師,可能是校方使用某種手法對整體學生造成傷害,那社工可以搜集證供,也可選擇聯絡警方——不是直接打「999」,而是直接聯絡那一區的虐兒案件調查組。在「紅黃藍事件」情況下,社工一定會聯絡警方,因為已經發生實體性的傷害。
香港在這一方面的實際操作都很好,一旦啟動調查機制,社署、民間機構、醫院、警方,都會通力合作。
虐兒案件調查組聯同社工就個案進行研究,如果情況較為嚴重,他們會成立保護兒童特別調查組(Child Protection Special Investigation Team),成員包括警方和社署社工,或民間機構的社工,以及臨床心理學家,他們聯合調查嚴重虐待個案,包括兒童性侵犯,或團體性虐待。
警方介入的好處,首先是他們有法定權力。有時社工可能遇上不太合作的受害人或侵害者,他們可能會推搪調查。這時警方的介入,就可以強力搜證。另一方面,警方介入,也可先下令暫停幼稚園的服務,因為懷疑園方有傷害兒童的行為。確保兒童即時的安全,是整個機制的首要原則。
當然報警只是機制的一部分。我們的機制注重跨部門調查和合作。香港在這一方面的實際操作都很好,一旦啟動調查機制,社署、民間機構、醫院、警方,都會通力合作。
這個多專業合作的過程,通常由社工去主理。社工可以召開「多專業會議」,包括警方、家長、醫生、臨床心理學家等,都需要出席這個會議,討論詳細的兒童福利方案,確定個案性質,如何安置兒童,是否繼續上學,等等。
香港沒有法例要求學校或社工遇到懷疑虐兒個案時,進行強制通報的機制,這需要改善嗎?
雷:目前在舉報虐兒方面,沒有法例規定。海外有些國家有比較清晰的規定,幼兒方面的專業人士,(發現懷疑虐兒個案時)必須舉報,否則有刑事後果。而香港暫時沒有這樣,而是用鼓勵的方式,讓教師、專業人士等,主動舉報相關情況。
海外一些討論提到,強制通報未必能夠完全消除虐兒的情況。例如紐西蘭並沒有實行強制舉報措施,其中一個原因是:強制舉報可能令一些人士裹足不前。比如有人想求助,但不想親友受刑事檢控時,她會轉而將情況收起來。所以要反觀我們的機制,是否能夠為當事人提供足夠幫助。如果我們做得好,市民信賴我們,知道我們是為了幫助而不是要拘捕他們時,他們才願意來找我們。那是否非強制性通報,是一個更理想的做法?
當然,如若我們的教育和輔導都無法處理,那我們就要用法律去配合,將相關人士繩之於法。所以我傾向在這個大檢討裏,考慮剛才的可能性,去討論究竟需不需要法定的、強制的舉報制度。
有什麼保護兒童免受調查二次傷害的措施嗎?
陳:首先是錄影會面。當虐兒個案轉介到警方手上時,警方會有一套專為兒童而設的落口供機制,讓受訓的專家,在一間像家居環境的屋裏,和懷疑受虐的孩子玩耍、聊天。在這個輕鬆的環境下,向孩子了解情況。而這房間其實是裝備了錄影監控,將來這些錄影片段可作為證供。
其次,當社工聯絡警方後,他們會做聯合調查,可以避免要兒童重複描述事發經過。
醫院方面,有專門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的統籌醫生。在香港,每一間公立醫院的兒童科都有一個負責虐待兒童個案的統籌醫生,為懷疑被虐兒童安排專門的兒童病房,當社工帶孩子上醫院時,醫生護士就會在這個兒童病房裏,為孩子做身體檢查。如果孩子需要留院觀察,那麼在留院的十天之內,必須召開多專業會議,統籌醫生也會參加,盡快討論兒童之後的住所。
有些醫院甚至設置了免費課堂,由紅十字會提供,義工會教小朋友功課,進行一些趣味性的學習。
社工在處理機制當中的角色是怎樣的?有什麼專業資格保障?
陳:在整個處理機制中,社工是非常關鍵的一環。社工通常是第一個被當事人或家長、老師所求助的對象,成為個案的主理人員,了解基本事實,再判斷是否需要聯絡警方、醫生。上述提到的跨部門多專業會議,就通常由社工主理。受過訓練的社工,可平衡到各方面的情況,又可以保護到兒童的利益。
至於專業資格保障,社工通常在學校裏就會了解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的基本知識,而工作機構則通常會提供一些在職訓練,讓他們更好理解整個處理程序。社工在讀時,按要求需要完成兩個以上的實習工作,每一個實習工作需要超過400小時。在這些實習工作裏,每個社工在讀學生都會被分配一個老師做supervisor,而我們老師每個星期都會與所負責的學生做一次諮詢。而當真正面對虐兒個案時,通常會需要較為資深的社工,如果是剛實習的社工,在接觸個案時,通常會由資深同事一同處理。(註:香港所有社工均須通過法定機構社會工作者註冊局註冊,並接受其監督。)
民間社工在處理虐兒個案時,會不會因沒有法定權力而難以保護兒童?
陳:香港政府勞工及福利局屬下有「社會福利署」,社署在全港設有65個綜合家庭服務中心,2個綜合服務中心,同時亦設有專門的「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科」,在全港有11個中心,透過外展、調查、早期介入等,為受虐兒童提供服務。一般人如果懷疑自己孩子被虐待,可向綜合家庭服務中心求助,也可向民間團體求助。
社署的社工與一般NGO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她們是法定社工,有法定權力,可向法庭申請保護兒童令。所謂保護兒童令,是指社署社工或警務人員,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 213 章),為懷疑受虐兒童,向法庭申請照顧或保護令。《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賦權法院權力,為懷疑受虐兒童,委任法定監護人。
當個案中的家長態度合作,未必需要申請保護令時,NGO還是適合跟進的;但如果當父母態度惡劣,甚至有可能施虐者就是家長本人時,就需要法定社工向法庭作出申請,讓兒童搬去其他地方,例如兒童之家、兒童院、寄養家庭等等。
三十年前,當時人們覺得,他們也是愛孩子的,打孩子是很輕微而已。但我們所接到的熱線電話,反映部分孩子受到的,其實是相當苛刻的對待。
香港曾經也經歷過「打孩子無問題」的年代,後來社會觀念是怎樣轉變的?
雷:首先是倡議者的出現。這包括我之前長期服務的防止虐待兒童會,它成立於1979年。觀念的改變,用了很長的時間,以及大量人力,去向社會傳達保護兒童的信息。我們需要用一些虐待兒童的例子,讓公眾明白,究竟我們的孩子正在遭受怎樣的對待。
三十年前,當時人們覺得,他們也是愛孩子的,打孩子是很輕微而已。但我們所接到的熱線電話,反映部分孩子受到的,其實是相當苛刻的對待。有的孩子渾身都是瘀痕,有的可能每天都被虐待。我們當時需要在各種大型講座,或向官員、立法會議員,將了解的虐兒個案呈現出來。
倡議者不只向專業人士反映實況,更要向家長、兒童進行觀念的教育。在這個環節上,傳媒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功不可沒。傳媒第一時間報道虐兒狀況,報道所能涵蓋的深度和廣度很大,令市民明白,原來打孩子會傷害兒童,甚至在某些國家是違法的。
除了反映兒童受虐情況,我們從90年代開始也進行社區教育,讓大眾明白,這不只是外國存在的問題,我們的社會同樣存在虐兒。
香港直至今天,都沒有專門的防止虐待兒童的法例,沒有一條虐待兒童罪。
除了無形的觀念,是不是也伴隨著機制和法例的轉變?
雷:除了觀念轉變,過去30年,香港在法例上也出現改變。但這改變來得比較緩慢,過程中出現很多抗拒性因素,最終只出現零碎的修訂,例如以往的《保護婦孺條例》,於1992年被修訂為《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因為他們認為,在成人的條例裏,已經存在同樣的保障。另外,《侵害人身罪》亦獲得一些修訂,包括嚴重體罰引致身體受傷甚至死亡。
但外國情況不同,例如英國。英國因為出現一些嚴重虐待個案,加上機構介入未能成功保護受虐孩子,所以觸發對英國法例的全面檢討,成立《兒童法》,將過往其他法例中已有的關於保護兒童的內容,集中放在專門的兒童法下面。這是更能反映時代需要的做法。
這是香港所未能做到的。香港直至今天,都沒有專門的防止虐待兒童的法例。比如《侵害人身罪》,只有相關條例,比如你傷害幾多歲以下的孩子,就違反法例。但它沒有一條虐待兒童罪。
因此我們倡議者一直致力於呼籲香港法例改革,近年甚至有倡議者認為,香港法例嚴重落後於其他發展國家達百年之多。對於防止虐待兒童的法例,我們需要一場全面的檢討。
對兒童的虐待,不會在發生一次的時候就獲得關注,而要過一段時間,到很嚴重的情況,兒童或周圍的人才忍無可忍去舉報。
現時香港有什麼關於防止虐童的法例?法例的力度如何?
雷:兩大條。一條是《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但這不是刑事法例,違反的人不需要負刑事責任。另一條就是刑事條例,《侵害人身罪》條例底下涵蓋的。如果個案嚴重,就要去到《侵害人身罪》,或其他刑事條例裡面相關的內容,才能獲得處理。
還有教育則例,規定兒童有權接受教育,或者兩個星期不上學,應該如何處理,諸如此類的行政方面的處理。
陳:法律的執行其實可能沒法在兒童受虐的早期階段介入,而要等到實質性傷害出現了,才派上用場。換言之,虐兒情況未到很嚴重的時期,這個機制就無法生效。比如2013年,五歲男童楊智維誤服冰毒致死,法律要去到這麼後期,孩子已經死了,才有人介入。
總體而言,更多的情況是,對兒童的虐待,不會在發生一次的時候就獲得關注,而要過一段時間,到很嚴重的情況,兒童或周圍的人才忍無可忍去舉報。
再如申請兒童保護令。有些情況下,孩子離不開施虐者,為什麼?兒童之家、宿舍等機構不夠宿位。所以這個法例,規定可以由法庭轉交兒童監管權,可是當根本沒有地方給兒童安排住宿時,又談何保護兒童呢。
民間機構就扮演了一個預防的角色,希望把問題扼殺在未惡化的時候。
在保護兒童方面,民間機構和政府的關係是什麼?
陳:民間機構某程度上填補了政府工作所未能覆蓋的地方。我認為NGO與社會福利署在功能上有不同之處。第一,NGO可以在虐兒個案的情況未曾有清晰判定時,就進行介入。它的介入,起到保護作用,可以阻止可能的虐兒行為繼續發生,將危險扼殺在最初階段。
第二,NGO的角色較為主動。有一些個案,真的不會自己求助的,這時NGO的外展工作就發揮作用了:我們會自己上門,了解情況。有時如果聽街坊聊天,說有孩子渾身傷痕,或有人透過熱線電話報告他們觀察到的可疑情況,我們就會有專人前去,主動了解和接觸。而對社會福利署來說,要有人主動將個案轉介給他們,社署才能受理。
雷:應該說,民間機構和政府是夥伴的關係。保護兒童,是社會不同崗位的人,都有責任去做的工作,而不應只是某些倡議者的責任。
首先,政府在其中,是官方角色,有法定權力,有權申請保護令。所以一些嚴重個案,需要申請保護令的,就會去了政府那邊。以及政府有法定權力和責任去保護兒童,因此有權進行調查,包括社署署長,以及社署同事。而民間機構,嚴格來說,如果家庭、學校不給妳進入,妳就無權進行調查。所以我們需要獲得市民認同,才能為她們提供服務。否則只能等社署或警方介入。
第二就是,很多虐兒個案,未必進入到警方的處理範圍。也就是未必進入官方的網絡中。以往很多人的觀念是:生不入官門。覺得做官是很兇惡的,官是「又拉又鎖」的。直到現在還會有市民這麼覺得。那出現問題,應該找誰?就是民間機構了。於是民間機構就扮演了一個預防的角色,希望把問題扼殺在未惡化的時候。這也是政府支持的。政府有撥款資助民間機構,進行相關工作。
我們在處理實際個案的過程中,就像身處一個大圖畫裏,不斷藉此將改革向前推進。
作為歷史最長的防止虐兒民間機構,防止虐待兒童會是如何進行防範或處理虐童個案工作的?
雷:我們一直有一個理念:香港其實「冇一套」。我們的政策常常是零碎的,沒有一套全面的兒童發展的指標,一套兒童權利的綱領,以及行動計劃。所以香港的防止虐兒工作政策,很多時是零碎、救火式的——有孩子死亡了,或者有孩子被性侵了,才激發討論。可這些討論過後,又如何呢?有了建議,又如何呢?有沒有人跟進呢?有沒有處理根源的問題呢?「冇一套」,沒有機制。
而我們的機構,是一個倡議的角色。我們倡議建立一個全面的政策,對法例進行全面檢討。我們也做社工服務。我們在處理實際個案的過程中,就像身處一個大圖畫裏,不斷藉此將改革向前推進。
而預防的工作,則在社區展開。我們以不同方式,比如早年為預防性侵犯,1986年我們在屯門進行睦鄰計劃,為居民進行驗眼、量血壓的外展工作,或者以嘉年華的方式,將重要的保護兒童訊息,傳播出去。
我們還發現前線預防工作很重要,推行「生之喜悅」計劃。我們借用美國和歐洲經驗,對0到5歲兒童的家庭進行探訪,看她們的家庭是否安全。美國甚至會請醫護人員去探訪。但當我們把這套方法帶回香港,我們發現,這裡沒這麼多資源。我們只能夠招募義工,探訪懷孕或有初生嬰兒的家庭。
幼稚園或幼兒園如何保障教師質素?
陳:在香港,學前教育機構分為兩種:幼稚園和託兒所(幼兒園、幼兒中心)。從2003/04學年開始,教育局規定,幼稚園的教師要具備專業幼師資格或同等學歷。而從2012/13學年開始,參加「學劵計劃」的幼稚園,就要按師生比例1:15的要求,來聘用足夠的具幼師教育證書資格的教師。
至於幼兒園,就在法律上較有規管。《幼兒服務條例》15A規定,幼兒託管人不得為曾經觸犯相關罪行的人士,或者被署長根據15B條款決定為不適合擔任幼兒託管人的人士。但學前教育老師在薪酬方面,並沒有一個清晰的制度。
雷:其實我們以及不同倡議者,一直以來都認為,政府在保障學前教育方面的工作,是做得不夠的。小學到中三,政府有資助免費教育;然而學前教育的工作,就落在了家長以及營辦者身上。直到2012年政府才開始討論,是否學前教育也轉為免費教育。
最近北京紅黃藍幼稚園發生懷疑虐童事件,其實在香港的幼稚園,一樣有欺凌問題。院舍也發生過虐童事件,卻沒有獲得足夠的處理。這也是香港需要檢討的議題。
與中學規定的「一校一社工」政策不同,現時香港的小學和幼稚園都沒有社工,如何監察校內虐待兒童情況?
雷:這個問題很重要。如何輔助學校裏的老師去落實政策裏的原則?當他們不落實時,會否有什麼督導或者後果?在過往有倡議,認為老師有教育及照顧兒童的角色,但在如何預防欺凌方面,存在不足,未有獲得足夠技巧訓練。所以其實需要社工或臨床心理學家等人的幫助。
在目前的幼稚園或幼兒園,我們還沒有一校一社工,如果老師發現學生身上有傷,向家長反映無果時,那他就不得要領了:他可以怎樣做?他並不知道。所以若政府能夠在資源調配上,使幼稚園具備一校一社工的條件,令學校具有預防、治療及轉介的角色,這對教育工作者及家長都是極大的幫助,使他們可以集中精力,完成他們的教育工作。
在防止虐待兒童的工作上,香港未來有什麼發展方向呢?
雷:過往在發生虐兒事件時,我們時常聽到一種論調:認為這是家庭自己的責任。但隨著我們了解這麼多不同的兒童受傷害的情況,我們知道,有些事情,是超越了家庭可以承擔的範圍。社會的政策、社會的資源調配,如何令不同崗位的人都尊重兒童的權利,在發生虐童時如何即時處理,這些環節上,政府必須扮演一個帶頭的角色。
其實我們一直倡議政府成立一個兒童資料庫,將兒童受虐、自殺、上學等問題的數據,收錄其中,讓我們擁有一個中央資料庫,了解關於兒童福祉的狀況,讓社會掌握兒童福祉的趨勢,讓未來的人手、資金等分配上,能夠更有依據。
在新特首林鄭月娥的施政報告裏,提到成立兒童事務委員會——這是我們倡議了至少二十年的。但究竟會承諾一個怎樣的機制?很多人擔心,這個機制同樣會「冇牙」,無力,成了只供諮詢的「吹水會」:任妳提多少意見,我會聽,但我不會去落實。我們不希望見到這樣一個機制,浪費納稅人的資源,也浪費很多有心人的努力。所以我們期待一個有認受性、有法定地位、獨立的機制。只有如此,所作出的建議才會有持續的力量,令市民對這個機構有認受性。我們更希望這個機制,能夠有兒童和成年市民的參與,聽取他們的聲音。不要只是成年人或者專業人士閉門造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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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还是敢早独立吧。
真好,分析全面,实事求是。也看到的民间机构的无奈,和不放弃努力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