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1月22日,寒冬。一则新闻迅速成为大陆舆论焦点:红黄蓝新天地幼儿园被曝虐童,十余名家长向媒体反映,孩子被老师针扎、喂药,甚至怀疑遭不明身份人士猥亵。大陆社交媒体对相关报导和讨论的删帖,无法阻挡公众的怒火燃烧。
11月28日晚,北京警方公布调查情况,刑拘一名涉嫌虐待儿童的22岁幼儿园教师,又称涉事班级的监控视频因储存硬盘损坏,只可修复113小时的录影。同时,警方调查结果称,“群体威胁儿童”、“喂食儿童药片”、“脱衣猥亵”,均系家长编造,两名母亲因此被行政拘留、批评教育,另外两名家长则公开道歉。29日,消息又指北京朝阳区教育委员会3人被立案调查。
舆论沸腾之时,我们将目光投向香港,在防止及处理虐待儿童案件方面,香港比大陆先行多年。假若“红黄蓝”事件发生在香港,将会沿着怎样的流程和机制去调查?香港怎么为稚嫩的孩子编织一张安全网?过去数十年,香港在这个领域的探索,又走过怎样的曲折历史?
我们带着北京的问题,与两位香港专业人士请教预防及处理虐待儿童案件的机制如何建立:雷张慎佳女士,一直致力于防止虐待儿童工作;1978年,女童黎淑美遭严重虐待,事件轰动全港,防止虐待儿童会因此成立,雷张慎佳成为当时第一位全职主任。她其后担任协会总干事,服务长达28年。退休后,她再上火线,担任儿童权利委员会主席。她还笔耕不辍,在媒体上撰写多篇时评文章,曾为占中运动里因在“连侬墙”画花而被强制送入儿童院的女童发声。而另一位陈倩娴女士,服务防止虐待儿童会14年,现于香港中文大学社会工作系担任讲师,培育未来社工。
从她们的答案,或可映照反观:中国大陆政府和社会机制,究竟在什么环节上,没有接住堕下的儿童?而香港和北京,在幼儿保护方面,又面临什么相似的困局?
陈:陈倩娴;雷:雷张慎佳
如果红黄蓝幼儿园涉嫌虐童事件(下称“红黄蓝事件”)发生在香港,处理机制会是怎样的?
陈:这个情况是困难的,因为它牵涉多名儿童,是一个群体性虐童事件。在香港,当家长怀疑老师施虐时,通常会寻求第三方专业人士介入。首先家长可以寻求民间支援机构帮助,例如防治虐待儿童会、和谐之家;或者去附近的家庭服务中心找社会福利署的社工。社署属下有好多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这就是热线电话发挥作用的时候了。
社工接收个案后,他们会根据社署的《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程序指引》作出处理。这个《指引》,最先由社署在1998年制定,其后经过多次修改。《指引》对虐待儿童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处理机制作了明确规定。
在红黄蓝事件中,若社工发现涉及多名儿童,可能就要先接触所有怀疑被虐儿童,以及她们的家长。然后他们会尝试联系校方,如果校方是合作的态度,社工可联同校方、家长一齐开会,讨论处理方案,比如涉被虐儿童继不继续上学,需不需要去医院体检,需不需要报警,等等。
若社工发现涉事的是多名教师,可能是校方使用某种手法对整体学生造成伤害,那社工可以搜集证供,也可选择联络警方——不是直接打“999”,而是直接联络那一区的虐儿案件调查组。在“红黄蓝事件”情况下,社工一定会联络警方,因为已经发生实体性的伤害。
香港在这一方面的实际操作都很好,一旦启动调查机制,社署、民间机构、医院、警方,都会通力合作。
虐儿案件调查组联同社工就个案进行研究,如果情况较为严重,他们会成立保护儿童特别调查组(Child Protection Special Investigation Team),成员包括警方和社署社工,或民间机构的社工,以及临床心理学家,他们联合调查严重虐待个案,包括儿童性侵犯,或团体性虐待。
警方介入的好处,首先是他们有法定权力。有时社工可能遇上不太合作的受害人或侵害者,他们可能会推搪调查。这时警方的介入,就可以强力搜证。另一方面,警方介入,也可先下令暂停幼稚园的服务,因为怀疑园方有伤害儿童的行为。确保儿童即时的安全,是整个机制的首要原则。
当然报警只是机制的一部分。我们的机制注重跨部门调查和合作。香港在这一方面的实际操作都很好,一旦启动调查机制,社署、民间机构、医院、警方,都会通力合作。
这个多专业合作的过程,通常由社工去主理。社工可以召开“多专业会议”,包括警方、家长、医生、临床心理学家等,都需要出席这个会议,讨论详细的儿童福利方案,确定个案性质,如何安置儿童,是否继续上学,等等。
香港没有法例要求学校或社工遇到怀疑虐儿个案时,进行强制通报的机制,这需要改善吗?
雷:目前在举报虐儿方面,没有法例规定。海外有些国家有比较清晰的规定,幼儿方面的专业人士,(发现怀疑虐儿个案时)必须举报,否则有刑事后果。而香港暂时没有这样,而是用鼓励的方式,让教师、专业人士等,主动举报相关情况。
海外一些讨论提到,强制通报未必能够完全消除虐儿的情况。例如纽西兰并没有实行强制举报措施,其中一个原因是:强制举报可能令一些人士裹足不前。比如有人想求助,但不想亲友受刑事检控时,她会转而将情况收起来。所以要反观我们的机制,是否能够为当事人提供足够帮助。如果我们做得好,市民信赖我们,知道我们是为了帮助而不是要拘捕他们时,他们才愿意来找我们。那是否非强制性通报,是一个更理想的做法?
当然,如若我们的教育和辅导都无法处理,那我们就要用法律去配合,将相关人士绳之于法。所以我倾向在这个大检讨里,考虑刚才的可能性,去讨论究竟需不需要法定的、强制的举报制度。
有什么保护儿童免受调查二次伤害的措施吗?
陈:首先是录影会面。当虐儿个案转介到警方手上时,警方会有一套专为儿童而设的落口供机制,让受训的专家,在一间像家居环境的屋里,和怀疑受虐的孩子玩耍、聊天。在这个轻松的环境下,向孩子了解情况。而这房间其实是装备了录影监控,将来这些录影片段可作为证供。
其次,当社工联络警方后,他们会做联合调查,可以避免要儿童重复描述事发经过。
医院方面,有专门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的统筹医生。在香港,每一间公立医院的儿童科都有一个负责虐待儿童个案的统筹医生,为怀疑被虐儿童安排专门的儿童病房,当社工带孩子上医院时,医生护士就会在这个儿童病房里,为孩子做身体检查。如果孩子需要留院观察,那么在留院的十天之内,必须召开多专业会议,统筹医生也会参加,尽快讨论儿童之后的住所。
有些医院甚至设置了免费课堂,由红十字会提供,义工会教小朋友功课,进行一些趣味性的学习。
社工在处理机制当中的角色是怎样的?有什么专业资格保障?
陈:在整个处理机制中,社工是非常关键的一环。社工通常是第一个被当事人或家长、老师所求助的对象,成为个案的主理人员,了解基本事实,再判断是否需要联络警方、医生。上述提到的跨部门多专业会议,就通常由社工主理。受过训练的社工,可平衡到各方面的情况,又可以保护到儿童的利益。
至于专业资格保障,社工通常在学校里就会了解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的基本知识,而工作机构则通常会提供一些在职训练,让他们更好理解整个处理程序。社工在读时,按要求需要完成两个以上的实习工作,每一个实习工作需要超过400小时。在这些实习工作里,每个社工在读学生都会被分配一个老师做supervisor,而我们老师每个星期都会与所负责的学生做一次谘询。而当真正面对虐儿个案时,通常会需要较为资深的社工,如果是刚实习的社工,在接触个案时,通常会由资深同事一同处理。(注:香港所有社工均须通过法定机构社会工作者注册局注册,并接受其监督。)
民间社工在处理虐儿个案时,会不会因没有法定权力而难以保护儿童?
陈:香港政府劳工及福利局属下有“社会福利署”,社署在全港设有65个综合家庭服务中心,2个综合服务中心,同时亦设有专门的“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科”,在全港有11个中心,透过外展、调查、早期介入等,为受虐儿童提供服务。一般人如果怀疑自己孩子被虐待,可向综合家庭服务中心求助,也可向民间团体求助。
社署的社工与一般NGO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她们是法定社工,有法定权力,可向法庭申请保护儿童令。所谓保护儿童令,是指社署社工或警务人员,根据《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第 213 章),为怀疑受虐儿童,向法庭申请照顾或保护令。《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赋权法院权力,为怀疑受虐儿童,委任法定监护人。
当个案中的家长态度合作,未必需要申请保护令时,NGO还是适合跟进的;但如果当父母态度恶劣,甚至有可能施虐者就是家长本人时,就需要法定社工向法庭作出申请,让儿童搬去其他地方,例如儿童之家、儿童院、寄养家庭等等。
三十年前,当时人们觉得,他们也是爱孩子的,打孩子是很轻微而已。但我们所接到的热线电话,反映部分孩子受到的,其实是相当苛刻的对待。
香港曾经也经历过“打孩子无问题”的年代,后来社会观念是怎样转变的?
雷:首先是倡议者的出现。这包括我之前长期服务的防止虐待儿童会,它成立于1979年。观念的改变,用了很长的时间,以及大量人力,去向社会传达保护儿童的信息。我们需要用一些虐待儿童的例子,让公众明白,究竟我们的孩子正在遭受怎样的对待。
三十年前,当时人们觉得,他们也是爱孩子的,打孩子是很轻微而已。但我们所接到的热线电话,反映部分孩子受到的,其实是相当苛刻的对待。有的孩子浑身都是瘀痕,有的可能每天都被虐待。我们当时需要在各种大型讲座,或向官员、立法会议员,将了解的虐儿个案呈现出来。
倡议者不只向专业人士反映实况,更要向家长、儿童进行观念的教育。在这个环节上,传媒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功不可没。传媒第一时间报道虐儿状况,报道所能涵盖的深度和广度很大,令市民明白,原来打孩子会伤害儿童,甚至在某些国家是违法的。
除了反映儿童受虐情况,我们从90年代开始也进行社区教育,让大众明白,这不只是外国存在的问题,我们的社会同样存在虐儿。
香港直至今天,都没有专门的防止虐待儿童的法例,没有一条虐待儿童罪。
除了无形的观念,是不是也伴随着机制和法例的转变?
雷:除了观念转变,过去30年,香港在法例上也出现改变。但这改变来得比较缓慢,过程中出现很多抗拒性因素,最终只出现零碎的修订,例如以往的《保护妇孺条例》,于1992年被修订为《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因为他们认为,在成人的条例里,已经存在同样的保障。另外,《侵害人身罪》亦获得一些修订,包括严重体罚引致身体受伤甚至死亡。
但外国情况不同,例如英国。英国因为出现一些严重虐待个案,加上机构介入未能成功保护受虐孩子,所以触发对英国法例的全面检讨,成立《儿童法》,将过往其他法例中已有的关于保护儿童的内容,集中放在专门的儿童法下面。这是更能反映时代需要的做法。
这是香港所未能做到的。香港直至今天,都没有专门的防止虐待儿童的法例。比如《侵害人身罪》,只有相关条例,比如你伤害几多岁以下的孩子,就违反法例。但它没有一条虐待儿童罪。
因此我们倡议者一直致力于呼吁香港法例改革,近年甚至有倡议者认为,香港法例严重落后于其他发展国家达百年之多。对于防止虐待儿童的法例,我们需要一场全面的检讨。
对儿童的虐待,不会在发生一次的时候就获得关注,而要过一段时间,到很严重的情况,儿童或周围的人才忍无可忍去举报。
现时香港有什么关于防止虐童的法例?法例的力度如何?
雷:两大条。一条是《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但这不是刑事法例,违反的人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另一条就是刑事条例,《侵害人身罪》条例底下涵盖的。如果个案严重,就要去到《侵害人身罪》,或其他刑事条例里面相关的内容,才能获得处理。
还有教育则例,规定儿童有权接受教育,或者两个星期不上学,应该如何处理,诸如此类的行政方面的处理。
陈:法律的执行其实可能没法在儿童受虐的早期阶段介入,而要等到实质性伤害出现了,才派上用场。换言之,虐儿情况未到很严重的时期,这个机制就无法生效。比如2013年,五岁男童杨智维误服冰毒致死,法律要去到这么后期,孩子已经死了,才有人介入。
总体而言,更多的情况是,对儿童的虐待,不会在发生一次的时候就获得关注,而要过一段时间,到很严重的情况,儿童或周围的人才忍无可忍去举报。
再如申请儿童保护令。有些情况下,孩子离不开施虐者,为什么?儿童之家、宿舍等机构不够宿位。所以这个法例,规定可以由法庭转交儿童监管权,可是当根本没有地方给儿童安排住宿时,又谈何保护儿童呢。
民间机构就扮演了一个预防的角色,希望把问题扼杀在未恶化的时候。
在保护儿童方面,民间机构和政府的关系是什么?
陈:民间机构某程度上填补了政府工作所未能覆盖的地方。我认为NGO与社会福利署在功能上有不同之处。第一,NGO可以在虐儿个案的情况未曾有清晰判定时,就进行介入。它的介入,起到保护作用,可以阻止可能的虐儿行为继续发生,将危险扼杀在最初阶段。
第二,NGO的角色较为主动。有一些个案,真的不会自己求助的,这时NGO的外展工作就发挥作用了:我们会自己上门,了解情况。有时如果听街坊聊天,说有孩子浑身伤痕,或有人透过热线电话报告他们观察到的可疑情况,我们就会有专人前去,主动了解和接触。而对社会福利署来说,要有人主动将个案转介给他们,社署才能受理。
雷:应该说,民间机构和政府是伙伴的关系。保护儿童,是社会不同岗位的人,都有责任去做的工作,而不应只是某些倡议者的责任。
首先,政府在其中,是官方角色,有法定权力,有权申请保护令。所以一些严重个案,需要申请保护令的,就会去了政府那边。以及政府有法定权力和责任去保护儿童,因此有权进行调查,包括社署署长,以及社署同事。而民间机构,严格来说,如果家庭、学校不给妳进入,妳就无权进行调查。所以我们需要获得市民认同,才能为她们提供服务。否则只能等社署或警方介入。
第二就是,很多虐儿个案,未必进入到警方的处理范围。也就是未必进入官方的网络中。以往很多人的观念是:生不入官门。觉得做官是很凶恶的,官是“又拉又锁”的。直到现在还会有市民这么觉得。那出现问题,应该找谁?就是民间机构了。于是民间机构就扮演了一个预防的角色,希望把问题扼杀在未恶化的时候。这也是政府支持的。政府有拨款资助民间机构,进行相关工作。
我们在处理实际个案的过程中,就像身处一个大图画里,不断借此将改革向前推进。
作为历史最长的防止虐儿民间机构,防止虐待儿童会是如何进行防范或处理虐童个案工作的?
雷:我们一直有一个理念:香港其实“冇一套”。我们的政策常常是零碎的,没有一套全面的儿童发展的指标,一套儿童权利的纲领,以及行动计划。所以香港的防止虐儿工作政策,很多时是零碎、救火式的——有孩子死亡了,或者有孩子被性侵了,才激发讨论。可这些讨论过后,又如何呢?有了建议,又如何呢?有没有人跟进呢?有没有处理根源的问题呢?“冇一套”,没有机制。
而我们的机构,是一个倡议的角色。我们倡议建立一个全面的政策,对法例进行全面检讨。我们也做社工服务。我们在处理实际个案的过程中,就像身处一个大图画里,不断借此将改革向前推进。
而预防的工作,则在社区展开。我们以不同方式,比如早年为预防性侵犯,1986年我们在屯门进行睦邻计划,为居民进行验眼、量血压的外展工作,或者以嘉年华的方式,将重要的保护儿童讯息,传播出去。
我们还发现前线预防工作很重要,推行“生之喜悦”计划。我们借用美国和欧洲经验,对0到5岁儿童的家庭进行探访,看她们的家庭是否安全。美国甚至会请医护人员去探访。但当我们把这套方法带回香港,我们发现,这里没这么多资源。我们只能够招募义工,探访怀孕或有初生婴儿的家庭。
幼稚园或幼儿园如何保障教师质素?
陈:在香港,学前教育机构分为两种:幼稚园和托儿所(幼儿园、幼儿中心)。从2003/04学年开始,教育局规定,幼稚园的教师要具备专业幼师资格或同等学历。而从2012/13学年开始,参加“学劵计划”的幼稚园,就要按师生比例1:15的要求,来聘用足够的具幼师教育证书资格的教师。
至于幼儿园,就在法律上较有规管。《幼儿服务条例》15A规定,幼儿托管人不得为曾经触犯相关罪行的人士,或者被署长根据15B条款决定为不适合担任幼儿托管人的人士。但学前教育老师在薪酬方面,并没有一个清晰的制度。
雷:其实我们以及不同倡议者,一直以来都认为,政府在保障学前教育方面的工作,是做得不够的。小学到中三,政府有资助免费教育;然而学前教育的工作,就落在了家长以及营办者身上。直到2012年政府才开始讨论,是否学前教育也转为免费教育。
最近北京红黄蓝幼稚园发生怀疑虐童事件,其实在香港的幼稚园,一样有欺凌问题。院舍也发生过虐童事件,却没有获得足够的处理。这也是香港需要检讨的议题。
与中学规定的“一校一社工”政策不同,现时香港的小学和幼稚园都没有社工,如何监察校内虐待儿童情况?
雷:这个问题很重要。如何辅助学校里的老师去落实政策里的原则?当他们不落实时,会否有什么督导或者后果?在过往有倡议,认为老师有教育及照顾儿童的角色,但在如何预防欺凌方面,存在不足,未有获得足够技巧训练。所以其实需要社工或临床心理学家等人的帮助。
在目前的幼稚园或幼儿园,我们还没有一校一社工,如果老师发现学生身上有伤,向家长反映无果时,那他就不得要领了:他可以怎样做?他并不知道。所以若政府能够在资源调配上,使幼稚园具备一校一社工的条件,令学校具有预防、治疗及转介的角色,这对教育工作者及家长都是极大的帮助,使他们可以集中精力,完成他们的教育工作。
在防止虐待儿童的工作上,香港未来有什么发展方向呢?
雷:过往在发生虐儿事件时,我们时常听到一种论调:认为这是家庭自己的责任。但随着我们了解这么多不同的儿童受伤害的情况,我们知道,有些事情,是超越了家庭可以承担的范围。社会的政策、社会的资源调配,如何令不同岗位的人都尊重儿童的权利,在发生虐童时如何即时处理,这些环节上,政府必须扮演一个带头的角色。
其实我们一直倡议政府成立一个儿童资料库,将儿童受虐、自杀、上学等问题的数据,收录其中,让我们拥有一个中央资料库,了解关于儿童福祉的状况,让社会掌握儿童福祉的趋势,让未来的人手、资金等分配上,能够更有依据。
在新特首林郑月娥的施政报告里,提到成立儿童事务委员会——这是我们倡议了至少二十年的。但究竟会承诺一个怎样的机制?很多人担心,这个机制同样会“冇牙”,无力,成了只供谘询的“吹水会”:任妳提多少意见,我会听,但我不会去落实。我们不希望见到这样一个机制,浪费纳税人的资源,也浪费很多有心人的努力。所以我们期待一个有认受性、有法定地位、独立的机制。只有如此,所作出的建议才会有持续的力量,令市民对这个机构有认受性。我们更希望这个机制,能够有儿童和成年市民的参与,听取他们的声音。不要只是成年人或者专业人士闭门造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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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还是敢早独立吧。
真好,分析全面,实事求是。也看到的民间机构的无奈,和不放弃努力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