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香港法庭:黎智英案、反恐首案、記協就查冊新規入稟等|Whatsnew

「黎智英案」中,李宇軒、陳梓華先後圍繞2019年的事件作供;反恐首案則有關2019年「屠龍小隊」的行動。
2024年4月29日,謝浩霖在灣仔入境處領取已更改性別記項的身份證,結束長達七年的「司法馬拉松」。

「黎智英案」:李宇軒、陳梓華先後作供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被控《港區國安法》下「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到2024年4月底已經結束第68日庭審,惟已傳召的控方證人人數僅為此前透露的三分之一,因而有報導預計此案審期很可能超過原訂的80日。

四月的焦點在於第四位從犯證人李宇軒及第五位從犯證人陳梓華先後作供。

李宇軒在盤問下同意,他在《港區國安法》生效之前認為眾籌、登報、國際遊說等均屬合法。法官李運騰問到國安法生效之後為何不停止國際遊說,李宇軒回應稱覺得「北京會搬龍門」,只要北京視某人為政敵,無論是否繼續做(遊說等工作),北京都會找到方法作出政治檢控,因此他當時決定繼續遊說工作。

此外,李宇軒在盤問下同意,他在國安法生效前後均從未與黎智英會面或通訊,但曾於2019年9月首次、也是唯一一次與被控方指為黎智英私人助理的 Mark Simon 碰面,當時李與訪港的美國參議員 Rick Scott 會面,而 Mark Simon 也在場。李宇軒提到,國安法生效之後,他與 Mark Simon 完全沒有聯繫。

庭上提到 SWHK(重光團隊),李宇軒形容組織沒有領導架構、「無大台」,成員共識是為香港爭取自由民主,而成員可以自行選擇他們想用的身份,也可以表達不同意見,假如不同意某些活動也可以選擇不參加,以及嘗試說服他人不參加。他還指自己無從決定其他成員如何做,其他成員也無法決定他的做法。

庭上,控方曾經展示李宇軒於2020年7月與陳梓華的 Signal 對話訊息。其中,李宇軒提及要有至少一個「枱面人」離開香港到其他地方「開政府」。李解釋,當時與陳梓華談及國際和社運形勢,認為會面對樽頸和權力真空,因此認為需要有「枱面人」離港組織「流亡政府」。

2020年7月1日,香港國安法生效,《蘋果日報》印刷中,頭版標題為「惡法生效 兩制蓋棺」。
2020年7月1日,香港國安法生效,《蘋果日報》印刷中,頭版標題為「惡法生效 兩制蓋棺」。

法官李運騰聞言追問李宇軒當時為何在國安法已經實施之下仍然考慮「浮上枱面」。李解釋,當時認為即使不站出來,「香港依然會被中國共產黨控制的香港政權統治」,已經跌入一個「有政治逼害」的環境之中,即是情況已經「夠差」,並且在此情況下出現成立流亡政府的討論。

陳梓華隨後開始作供,提到2019年6月「G20」眾籌登報行動時,因眾籌平台扣起資金,他們需要一筆過渡性貸款,因此通過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聯絡黎智英,並且獲黎助手 Mark Simon 回覆指計劃符合他們的政治主張,黎願意墊支500萬元,最終他們合共墊支150萬元。「G20」登報行動後,Mark Simon 提到他與黎非常滿意成效,認為未來的文宣方向應該延續此次登報的影響力,他們也願意在文宣方面提供經濟、人脈和傳媒方面的協助。

另外,陳梓華提到自己於2019年7月首次與黎智英在上環一間餐廳會面的情況。陳憶述,黎當日特別要求他聯絡「勇武派」的領袖,因黎認為「勇武派」在街頭縱火、破壞公共設施等情況令到「個畫面唔靚」(畫面不好看),會導致香港失去國際社會、特別是美國的支持。黎當日還提出一個「淨化計劃」,即聯絡「勇武派」領袖、尋求他們克制。

陳梓華憶述,他當日對黎智英表示會嘗試聯絡,事後也有按黎的指示嘗試接觸「勇武派」,但面對一些困難,例如無法確認對象是否屬於「勇武派」,即使認定對方屬於「勇武派」、對方也不會承認。陳提到,後來黎再向他跟進情況,他有坦白表示無法聯絡。

陳梓華的供詞還提到,他與劉祖廸等人曾於2020年初在台北與黎智英會面,黎當時提出應該爭取國際認同,借助外國禁運、制裁等施壓,並且團結不同板塊、加上民間力量,才有可能達到「支爆」(網絡用語,泛指中國因經濟泡沫破滅或其他原因陷入大規模危機)。據陳憶述,黎當日表示他那一代人未必可以實現這件事,希望劉祖廸牽頭的「攬炒團隊」和一班年輕人可以「接棒」。

4月25日到月底,由辯方律師盤問陳梓華。辯方提到陳的上述供詞,指黎智英曾稱暴力示威會造成反效果,損害國際支持,希望陳向勇武派領袖傳達相關訊息並得到同意,還指黎智英在和陳梓華見面時沒稱「想主導成條國際線」。此外,辯方還稱「支爆」是由劉首先提出,黎沒討論過以國際遊說、禁運、制裁等方式達到「支爆」,並表示黎智英想與劉祖廸見面是因希望藉此聯繫勇武派領袖,讓對方冷靜和停止惡劣行為。

對辯方以上說法,陳梓華均表示不同意。

此外,在4月29日的審訊中,辯方律師指出陳梓華首次被捕後的錄影會面謄本中稱沒有協助李宇軒離開香港,但根據早前李宇軒證供,陳梓華曾經稱會安排他離港,並盤問陳當時「沒有協助」的供詞屬真屬假。陳則確認當時的供詞為虛假。

(延伸閱讀:《香港人的國安時代:三年拘捕與檢控》)

「反恐首案」:污點證人、「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作供

4月審理中的還有律政司首次引用《反恐條例》提出的檢控,指多人涉嫌策劃於2019年12月8日的「國際人權日大遊行」期間放置炸彈並槍殺警員;案中7名被告不認罪,案件於4月22日在高等法院開審,連日審訊焦點在於案中污點證人、「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的庭上供詞。

控方在開案陳詞指出,Telegram 群組「屠龍小隊」有份策劃襲擊行動。黃振強接受主控官提問時憶述,他於2019年6月在 Telegram 登記帳戶,後來曾經參與同月的「612示威」,也有份幫忙設置路障和為前線示威者提供物資,其後開始漸漸「出來衝」。

黃振強稱,「721 元朗事件」後,他決定辭去地盤搭棚工作,全情投入抗爭運動,後來靠「反修例運動」的「家長」和「金主」資助維持生計。同年7月的一次示威活動期間,他認識了本案被告之一嚴文謙,兩人志同道合,決定之後每有示威就一起出動。

黃振強提到,嚴文謙邀請他加入 Telegram 群組「荃灣示威群組」。後來,荃灣發生示威者被斬事件,群組一些成員感到憤怒,遂破壞區內由黑社會「睇場」的商舖,引來傳媒爭相報導。有成員認為群組既然「起朵(聲名鵲起)」,應該改個名字,最終改名為「屠龍小隊」,喻意「速龍小隊(警方特別戰術小隊)都可以屠」。他還提到,小隊群組後來精英化,勸退女性和較瘦弱的群組成員,餘下約10人。

黃振強還披露,「屠龍小隊」曾經獲邀出席「勇武派」會議。據黃引述,計劃同謀者吳智鴻曾在會議上指出示威者與警方的武力不對等,認為應該主動出擊,更宣稱打算引入軍火;吳後來曾表示正在製造炸藥,並且邀請「屠龍小隊」派員參與試槍和炸藥。

此外,黃振強被提問之下描述「屠龍小隊」於2019年9月以後的示威行動主要方式,稱小隊以衝擊警方防線為目標,黃與隊中「軍師」會部署投擲汽油彈的位置、安排運送汽油彈、安排安全屋等,事前由黃負責告知隊員;每到行動當日,黃會帶領更換全黑裝束的隊員取得汽油彈,以增加警方事後蒐證的難度。黃還聲稱,幾乎每次示威都會用上汽油彈,隊員均用過汽油彈。

本案有7名被告,被起訴時年齡介乎20歲至29歲。首6名被告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條例提出起訴。首6名被告同時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部分被告被控管有手槍、彈匣和彈藥,以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2019年7月22日,凌晨12時29分,大批白衣人撬開鐵閘衝進元朗港鐵站,以棍棒等物件追打市民。
2019年7月22日,凌晨12時29分,大批白衣人撬開鐵閘衝進元朗港鐵站,以棍棒等物件追打市民。

「721襲擊事件」首名「非白衣人」被定罪和判刑

2019年「元朗721襲擊事件」,一名否認「暴動罪」的「非白衣人」42歲男子於4月5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10日被判囚33個月,成為事件中首名被定罪和判刑的「非白衣人」。

被告何贊琦案發時42歲,報稱任職會計師。他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與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被告在庭上作供時提到他當日在家觀看事件現場直播,因為覺得直播質素欠佳、出於「八卦」而前往現場,期間在港鐵站出口位置目擊有村民指罵市民、向市民投擲雜物,於是他開傘抵擋,並且丟回雜物,希望嚇走村民和防止村民衝入站內施襲。

法官李慶年裁決時稱,案發時「白衣人」和「黑衣人」兩方各自懷着參與暴動的意圖,雙方壁壘分明、互相以暴易暴解決問題。李官認為,即使白衣人曾在地鐵站和車廂內暴力對待市民,黑衣人也不應主動在元朗站內非法集結,以及連群結隊走到英龍圍跟村民對峙和對抗。

被告作供時指案發時自己身後有多名市民,希望保護其他人,認為自己不屬於任何陣營。就此,李慶年拒絕接納供詞,指被告「不可信」、「不可靠」,認為被告美其名是自衛、防止罪案,實際上與白衣人陣營一樣是「暴民一份子」,「一同參與罪案」。李官還認為,案發時被告身邊的人是在「可以離開的情況下自願逗留的」,因此被告稱要保衛留守在元朗站內的「市民」明顯並非出於自衛或保護他人,反而印證被告是「黑衣人」陣營的一份子、「齊上齊落」。

李官於判刑時指出,論暴力、使用武器及預謀程度,白衣人均比非白衣人嚴重,但非白衣人以武力還擊、以暴易暴也要付出代價。他認為,被告目擊白衣人襲擊車廂內的市民,因此被憤怒衝昏頭腦而影響判斷,以違法方式抱打不平,糟蹋大好前途,也失去自由,令人惋惜。李官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鑑於被告投擲的並非致命物件,而且有良好背景,加上檢控延誤而減刑3個月,最終判處被告監禁33個月。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高院拒絕發出上訴至終院證明書

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簡稱支聯會,已解散)前副主席鄒幸彤及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徐漢光此前被裁定違反《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下的沒遵從「遞交資料通知書」罪名成立,及後上訴失敗,至4月17日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

然而,高等法院法官黎婉姬當日聽取雙方陳詞後,以申請方提出的議題沒有包含重大而廣泛重要的法律觀點為理由,拒絕發出證明書。根據法例,鄒幸彤等三人仍然可以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

2021年9月25日,支聯會在六四紀念館舉行會員大會,以41票贊成、4票反對通過解散。
2021年9月25日,支聯會在六四紀念館舉行會員大會,以41票贊成、4票反對通過解散。

據法庭新聞媒體《法庭線》報導,鄒幸彤庭上陳詞稱提出的議題旨在釐清這條嶄新罪行的控罪元素,包括「未提交資料罪」的控罪元素,是否包括必須要證明被告事實上屬外國或台灣代理人,以及被控拒交資料的被告能否挑戰警方通知書的合法性等。她認為,相關罪行有機會對公民社會及公眾帶來「devastating impact(毁滅性的影響)」,因此公眾有權清楚了解控罪元素。她續指,法律應該以一般市民都能理解的方法詮釋,而不應淪為律師的文字遊戲,更加不應成為有權者任意操緃的工具。

就法例條文中「代理人」的意思,鄒幸彤認為控方應該回歸基礎,即「代理人」應實際上為代理人、而非懷疑或可能是代理人;法庭則應該擔當詮釋條文的角色、而非重寫法律,否則會規避了真正的立法原意,變相給予警方任意標籤任何人為「代理人」的權力。

(延伸閱讀:《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判4.5個月——鄒幸彤︰我們用行動給出一個非常簡單的回答》)

記協入稟覆核車牌查冊新規,高院批准最快7月審理

香港記者協會(記協)於4月5日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運輸署署長於今年1月就車牌查冊實施的新規管措施,指新措施不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下的新聞自由原則,尋求法庭裁定相關政策屬越權或違憲。高院法官高浩文於17日頒下判詞,批出司法覆核許可,最快7月開庭審理。

香港資深記者蔡玉玲早年為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調查報導節目《7.21 誰主真相》,其中通過車牌查冊追蹤2019年「元朗襲擊事件」事發當日停在現場的車輛,從而追查車主背景、在事件中的角色等信息。她事後被裁定在查冊時干犯兩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陳述罪」,直至去年6月才獲終審法院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和判罰。終院認為,運輸署無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在車牌查冊目的之所有選項以外。

然而,運輸署於今年1月實施新的規管措施,包括將新聞採訪排除於可以自動獲批查冊之目的選項,要求新聞工作者在車牌查冊之前必須循「例外情況」提出書面申請,並且在署長信納相關申請符合重大公眾利益、資料不會被濫用等條件之下,才會獲得批准。

記協就此提出司法覆核,質疑新措施有違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原則,不合理地要求記者披露手上調查項目的鉅細無遺詳情,例如申請符合哪些公眾利益、記者已掌握的資料為何不足以完成報導等。記協還指出,新措施實施超過三個月以來,運輸署對「例外目的(新聞採訪)」查冊申請的處理時間不合理地漫長和緩慢,至今未有任何記者成功查冊。

(延伸閱讀:《蔡玉玲案之後:新聞自由在香港法律下何去何從》)

2019年8月17日,有教師發起「守護下一代,為良知發聲」的遊行,期間大雨滂沱,參加者身上貼上「我是香港教師」的貼紙,又手持「守護下一代良知」、「憑老師守護」的標語。 攝:林振東/端傳媒
2019年8月17日,有教師發起「守護下一代,為良知發聲」的遊行,期間大雨滂沱,參加者身上貼上「我是香港教師」的貼紙,又手持「守護下一代良知」、「憑老師守護」的標語。 攝:林振東/端傳媒

官校教師因在 Facebook 發表「不當」言論遭革職,司法覆核獲判勝訴

香港一位官立學校女教師被指於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在 Facebook 發表「不當言論」,經紀律聆訊被裁定行為不當,遭公務員事務局革職。4月26日,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裁定女教師司法覆核得直,下令撤銷革職處分。

司法覆核申請人提出四項理據,最終基於第三項理據獲裁定覆核得直。該項理據爭議革職是否是一個包含「oppressive(欺壓)」的決定。判詞指出,公務員事務局一方代表在證詞中表示,就申請人的行為,紀律聆訊議定唯一適當懲處是革職兼剝奪福利,但法官質疑「唯一」之說,認為強制退休(申請人仍可享有退休金等福利)似乎也在適當懲處範圍之內。

判詞列舉八項因素,質疑當局未有充分考慮潛在懲處範圍,而直接以革職兼剝奪福利作為量刑起點。其中,判詞指出申請人在官校任教廿五年間,本次事件以外的行為無可挑剔,最終若被革職將失去廿五年間累積的所有福利;申請人以目前年紀再覓新僱主可能會有困難,遑論重建退休金;沒有證據顯示申請人在 Facebook 上的言論對其校內教職和任何學生造成影響。

關於申請人提出的另外兩項理據,即申請人行為有否涉及不當,以及局方有否過度干涉言論自由和私隱權,法官認為不成立。

博士生吸催淚煙後向警方索償,高院下令審裁處剔除申索

香港科技大學一名博士生於2019年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指警方在應對金鐘「612集會」期間未作出警告之下發射催淚彈,對他構成襲擊,向警方索償7.5萬港元。律政司早前代表警方,以「瑣碎無聊或無理纏繞」為理由要求審裁處剔除申索,但遭審裁處署理主任審裁官拒絕。律政司不服審裁處的決定,上訴至高等法院,4月15日獲高院法官潘兆童裁定上訴得直,駁回申索。

法官在判詞提到,申索人同意當日警方催淚彈之中有部分是合法施放的,若要判斷警方對申索人有否構成襲擊,法庭需要知道令申索人不適的催淚煙是由哪一枚催淚彈釋出、該枚催淚彈由哪一位警員發射,而相關資料不可能由申索人提出證據,只能由警方提供資料。

法官續指,警方在理論上可以儘量提供資料以協助法庭,但必然需要進行一項極大範圍的事實調查,以查明和解釋每一位警員發射每一枚催淚彈的詳情和原因。法官認為,尤其以一宗審裁處案件來說,要求被告人(警方)進行如此規模的調查,以協助申索人建立「如此不明確的」申索,是不成比例和不公平的。

法官總結,相關申索缺乏基礎,沒有勝訴機會,而且會對上訴申請人(由律政司代表的警方)造成壓迫,故裁定上訴得直,下令審裁處剔除申索。

2023年2月6日,兩名跨性別男性R和謝浩霖入禀挑戰入境處「完成全套變性手術」才能變更身份證上性別的規定,經歷兩次敗訴,終迎來勝訴。
2023年2月6日,兩名跨性別男性R和謝浩霖入禀挑戰入境處「完成全套變性手術」才能變更身份證上性別的規定,經歷兩次敗訴,終迎來勝訴。

終極勝訴逾一年,跨性別人士謝浩霖獲發出更改性別的身份證

跨性別人士謝浩霖此前因未完成整個性別重置手術,不獲入境處批准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因此自2017年起先後提起多次司法覆核,至去年2月獲判終極勝訴。入境處終極敗訴超過一年後,於4月3日宣布即日起修訂香港申請更改身份證性別的政策。4月29日,謝浩霖在灣仔入境處領取已更改性別記項的身份證,結束長達七年的「司法馬拉松」。

謝浩霖出生時指派性別為女性,但自我認知為男性,雖已服用男性荷爾蒙藥物、完成乳房切除手術,但因香港入境處此前規定指更改性別準則要求申請人由女性重置為男性時需要完成切除子宮及卵巢和建造陰莖或某種形式的陰莖的手術;由男性重置為女性時需要做切除陰莖及睪丸及建造陰道的手術,而不被允許將身份證上的性別改為男性。謝浩霖自2017年入稟法院,挑戰入境處的此項規定。

2023年2月6日,香港終審法院裁定入境處的這一規定違反了《香港人權法案》。但入境處遲遲未有修訂相應規則。根據《法庭線》4月初報導,引述謝浩霖的代表律師黃曉莊指出入境處敗訴後的修例進度緩慢,謝浩霖等候裁決結果多時,勝訴後近14個月仍然要繼續在日常生活承受難以面對的情況,例如被他人批判、羞辱和歧視。致謝浩霖2024年3月再次入稟司法覆核。

2024年4月3日,香港入境處最終根據2023年2月的終審法院裁定,更改了相關規定。由當日起,除已完成整套性別重置手術人士,未有完成全部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在已經完成指定手術改變其性徵,並符合各項經修訂的資格準則及要求的前提下,就可以申請更改香港身份證上的性別記項。根據新準則,申請人在女轉男時完成了雙側乳房切除術、由男性重置為女性時完成了切除陰莖及睪丸手術,即可再根據是否有證據證明患有或曾經患有性別不安;是否已長期以另一性別生活; 餘生將會繼續以另一性別生活;是否已持續接受異性荷爾蒙治療等因素,加以個案考慮。

律師黃曉莊還提到,更新後的政策雖然不再強制跨性別人士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但規定他們必須按入境處長抽查而提交荷爾蒙治療的血液測試報告。血液測試屬醫療程序,牽涉多項個人資料,令人憂慮跨性別人士的私隱遭到侵犯。

謝浩霖此次身穿象徵跨性別的水藍色、粉紅色和白色條紋襯衫領取男性身分證,並在之後見傳媒。據香港電台報導,他形容前後跨越7年終於換到身份證,對他和支持者「具有重大意義」。他還指除了入境處政策需符合終院裁定之外,仍有很多不公平待遇以及人權問題需要跟進。

(延伸閱讀:《是她、他,還是Gender X?一張證明不到跨性別人士身分的香港身分證》)

讀者評論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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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來「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 做污點證人。你真厲害。

  2. RebeccaLee,我懷疑這個是香港政府死要臉的發言,毫無實際意義。
    要分開「法律姓別」和「身份證姓別」,那是甚麼意思?難道不允許他結婚?或不允許以家庭身份申請公屋?
    雖然我對「新」香港的法治不抱期望……但有腦的法官(特別是華人法官)/公務員都應該不搞這趟水,這是自討苦吃,消磨自己餘下的公信力。

  3. 请用“指派性别”(Assigned Gender At Birth)取代“生理性别”,谢谢!

    1. 感謝讀者指出,已經修改

  4. “發言人強調,上述修訂只是關乎申請更改香港身份證上性別記項的政策,香港身份證上所標示的性別並不代表該人在法律上的性別。有關修訂不會影響任何其他政府政策、香港法律下或相關法律程序上關乎性別的處理方法。”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404/03/P202404030018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