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香港法庭:黎智英案、反恐首案、记协就查册新规入禀等|Whatsnew

“黎智英案”中,李宇轩、陈梓华先后围绕2019年的事件作供;反恐首案则有关2019年“屠龙小队”的行动。
2024年4月29日,谢浩霖在湾仔入境处领取已更改性别记项的身份证,结束长达七年的“司法马拉松”。

“黎智英案”:李宇轩、陈梓华先后作供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及《苹果日报》三间相关公司被控《港区国安法》下“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到2024年4月底已经结束第68日庭审,惟已传召的控方证人人数仅为此前透露的三分之一,因而有报导预计此案审期很可能超过原订的80日。

四月的焦点在于第四位从犯证人李宇轩及第五位从犯证人陈梓华先后作供。

李宇轩在盘问下同意,他在《港区国安法》生效之前认为众筹、登报、国际游说等均属合法。法官李运腾问到国安法生效之后为何不停止国际游说,李宇轩回应称觉得“北京会搬龙门”,只要北京视某人为政敌,无论是否继续做(游说等工作),北京都会找到方法作出政治检控,因此他当时决定继续游说工作。

此外,李宇轩在盘问下同意,他在国安法生效前后均从未与黎智英会面或通讯,但曾于2019年9月首次、也是唯一一次与被控方指为黎智英私人助理的 Mark Simon 碰面,当时李与访港的美国参议员 Rick Scott 会面,而 Mark Simon 也在场。李宇轩提到,国安法生效之后,他与 Mark Simon 完全没有联系。

庭上提到 SWHK(重光团队),李宇轩形容组织没有领导架构、“无大台”,成员共识是为香港争取自由民主,而成员可以自行选择他们想用的身份,也可以表达不同意见,假如不同意某些活动也可以选择不参加,以及尝试说服他人不参加。他还指自己无从决定其他成员如何做,其他成员也无法决定他的做法。

庭上,控方曾经展示李宇轩于2020年7月与陈梓华的 Signal 对话讯息。其中,李宇轩提及要有至少一个“枱面人”离开香港到其他地方“开政府”。李解释,当时与陈梓华谈及国际和社运形势,认为会面对樽颈和权力真空,因此认为需要有“枱面人”离港组织“流亡政府”。

2020年7月1日,香港国安法生效,《苹果日报》印刷中,头版标题为“恶法生效 两制盖棺”。
2020年7月1日,香港国安法生效,《苹果日报》印刷中,头版标题为“恶法生效 两制盖棺”。

法官李运腾闻言追问李宇轩当时为何在国安法已经实施之下仍然考虑“浮上枱面”。李解释,当时认为即使不站出来,“香港依然会被中国共产党控制的香港政权统治”,已经跌入一个“有政治逼害”的环境之中,即是情况已经“够差”,并且在此情况下出现成立流亡政府的讨论。

陈梓华随后开始作供,提到2019年6月“G20”众筹登报行动时,因众筹平台扣起资金,他们需要一笔过渡性贷款,因此通过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联络黎智英,并且获黎助手 Mark Simon 回复指计划符合他们的政治主张,黎愿意垫支500万元,最终他们合共垫支150万元。“G20”登报行动后,Mark Simon 提到他与黎非常满意成效,认为未来的文宣方向应该延续此次登报的影响力,他们也愿意在文宣方面提供经济、人脉和传媒方面的协助。

另外,陈梓华提到自己于2019年7月首次与黎智英在上环一间餐厅会面的情况。陈忆述,黎当日特别要求他联络“勇武派”的领袖,因黎认为“勇武派”在街头纵火、破坏公共设施等情况令到“个画面唔靓”(画面不好看),会导致香港失去国际社会、特别是美国的支持。黎当日还提出一个“净化计划”,即联络“勇武派”领袖、寻求他们克制。

陈梓华忆述,他当日对黎智英表示会尝试联络,事后也有按黎的指示尝试接触“勇武派”,但面对一些困难,例如无法确认对象是否属于“勇武派”,即使认定对方属于“勇武派”、对方也不会承认。陈提到,后来黎再向他跟进情况,他有坦白表示无法联络。

陈梓华的供词还提到,他与刘祖廸等人曾于2020年初在台北与黎智英会面,黎当时提出应该争取国际认同,借助外国禁运、制裁等施压,并且团结不同板块、加上民间力量,才有可能达到“支爆”(网络用语,泛指中国因经济泡沫破灭或其他原因陷入大规模危机)。据陈忆述,黎当日表示他那一代人未必可以实现这件事,希望刘祖廸牵头的“揽炒团队”和一班年轻人可以“接棒”。

4月25日到月底,由辩方律师盘问陈梓华。辩方提到陈的上述供词,指黎智英曾称暴力示威会造成反效果,损害国际支持,希望陈向勇武派领袖传达相关讯息并得到同意,还指黎智英在和陈梓华见面时没称“想主导成条国际线”。此外,辩方还称“支爆”是由刘首先提出,黎没讨论过以国际游说、禁运、制裁等方式达到“支爆”,并表示黎智英想与刘祖廸见面是因希望借此联系勇武派领袖,让对方冷静和停止恶劣行为。

对辩方以上说法,陈梓华均表示不同意。

此外,在4月29日的审讯中,辩方律师指出陈梓华首次被捕后的录影会面誊本中称没有协助李宇轩离开香港,但根据早前李宇轩证供,陈梓华曾经称会安排他离港,并盘问陈当时“没有协助”的供词属真属假。陈则确认当时的供词为虚假。

(延伸阅读:《香港人的国安时代:三年拘捕与检控》)

“反恐首案”:污点证人、“屠龙小队”队长黄振强作供

4月审理中的还有律政司首次引用《反恐条例》提出的检控,指多人涉嫌策划于2019年12月8日的“国际人权日大游行”期间放置炸弹并枪杀警员;案中7名被告不认罪,案件于4月22日在高等法院开审,连日审讯焦点在于案中污点证人、“屠龙小队”队长黄振强的庭上供词。

控方在开案陈词指出,Telegram 群组“屠龙小队”有份策划袭击行动。黄振强接受主控官提问时忆述,他于2019年6月在 Telegram 登记帐户,后来曾经参与同月的“612示威”,也有份帮忙设置路障和为前线示威者提供物资,其后开始渐渐“出来冲”。

黄振强称,“721 元朗事件”后,他决定辞去地盘搭棚工作,全情投入抗争运动,后来靠“反修例运动”的“家长”和“金主”资助维持生计。同年7月的一次示威活动期间,他认识了本案被告之一严文谦,两人志同道合,决定之后每有示威就一起出动。

黄振强提到,严文谦邀请他加入 Telegram 群组“荃湾示威群组”。后来,荃湾发生示威者被斩事件,群组一些成员感到愤怒,遂破坏区内由黑社会“睇场”的商舖,引来传媒争相报导。有成员认为群组既然“起朵(声名鹊起)”,应该改个名字,最终改名为“屠龙小队”,喻意“速龙小队(警方特别战术小队)都可以屠”。他还提到,小队群组后来精英化,劝退女性和较瘦弱的群组成员,余下约10人。

黄振强还披露,“屠龙小队”曾经获邀出席“勇武派”会议。据黄引述,计划同谋者吴智鸿曾在会议上指出示威者与警方的武力不对等,认为应该主动出击,更宣称打算引入军火;吴后来曾表示正在制造炸药,并且邀请“屠龙小队”派员参与试枪和炸药。

此外,黄振强被提问之下描述“屠龙小队”于2019年9月以后的示威行动主要方式,称小队以冲击警方防线为目标,黄与队中“军师”会部署投掷汽油弹的位置、安排运送汽油弹、安排安全屋等,事前由黄负责告知队员;每到行动当日,黄会带领更换全黑装束的队员取得汽油弹,以增加警方事后搜证的难度。黄还声称,几乎每次示威都会用上汽油弹,队员均用过汽油弹。

本案有7名被告,被起诉时年龄介乎20岁至29岁。首6名被告被控《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下的“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该条例提出起诉。首6名被告同时被控串谋谋杀香港警察,部分被告被控管有手枪、弹匣和弹药,以及“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罪”。

2019年7月22日,凌晨12时29分,大批白衣人撬开铁闸冲进元朗港铁站,以棍棒等物件追打市民。
2019年7月22日,凌晨12时29分,大批白衣人撬开铁闸冲进元朗港铁站,以棍棒等物件追打市民。

“721袭击事件”首名“非白衣人”被定罪和判刑

2019年“元朗721袭击事件”,一名否认“暴动罪”的“非白衣人”42岁男子于4月5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10日被判囚33个月,成为事件中首名被定罪和判刑的“非白衣人”。

被告何赞琦案发时42岁,报称任职会计师。他被控于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与元朗港铁站一带,与其他身份不详的人士参与暴动。被告在庭上作供时提到他当日在家观看事件现场直播,因为觉得直播质素欠佳、出于“八卦”而前往现场,期间在港铁站出口位置目击有村民指骂市民、向市民投掷杂物,于是他开伞抵挡,并且丢回杂物,希望吓走村民和防止村民冲入站内施袭。

法官李庆年裁决时称,案发时“白衣人”和“黑衣人”两方各自怀着参与暴动的意图,双方壁垒分明、互相以暴易暴解决问题。李官认为,即使白衣人曾在地铁站和车厢内暴力对待市民,黑衣人也不应主动在元朗站内非法集结,以及连群结队走到英龙围跟村民对峙和对抗。

被告作供时指案发时自己身后有多名市民,希望保护其他人,认为自己不属于任何阵营。就此,李庆年拒绝接纳供词,指被告“不可信”、“不可靠”,认为被告美其名是自卫、防止罪案,实际上与白衣人阵营一样是“暴民一份子”,“一同参与罪案”。李官还认为,案发时被告身边的人是在“可以离开的情况下自愿逗留的”,因此被告称要保卫留守在元朗站内的“市民”明显并非出于自卫或保护他人,反而印证被告是“黑衣人”阵营的一份子、“齐上齐落”。

李官于判刑时指出,论暴力、使用武器及预谋程度,白衣人均比非白衣人严重,但非白衣人以武力还击、以暴易暴也要付出代价。他认为,被告目击白衣人袭击车厢内的市民,因此被愤怒冲昏头脑而影响判断,以违法方式抱打不平,糟蹋大好前途,也失去自由,令人惋惜。李官以3年监禁为量刑起点,鉴于被告投掷的并非致命物件,而且有良好背景,加上检控延误而减刑3个月,最终判处被告监禁33个月。

支联会拒交资料案:高院拒绝发出上诉至终院证明书

香港市民支援爱国民主运动联合会(简称支联会,已解散)前副主席邹幸彤及两名前常委邓岳君、徐汉光此前被裁定违反《港区国安法》实施细则下的没遵从“递交资料通知书”罪名成立,及后上诉失败,至4月17日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证明书。

然而,高等法院法官黎婉姬当日听取双方陈词后,以申请方提出的议题没有包含重大而广泛重要的法律观点为理由,拒绝发出证明书。根据法例,邹幸彤等三人仍然可以直接向终院申请上诉许可。

2021年9月25日,支联会在六四纪念馆举行会员大会,以41票赞成、4票反对通过解散。
2021年9月25日,支联会在六四纪念馆举行会员大会,以41票赞成、4票反对通过解散。

据法庭新闻媒体《法庭线》报导,邹幸彤庭上陈词称提出的议题旨在厘清这条崭新罪行的控罪元素,包括“未提交资料罪”的控罪元素,是否包括必须要证明被告事实上属外国或台湾代理人,以及被控拒交资料的被告能否挑战警方通知书的合法性等。她认为,相关罪行有机会对公民社会及公众带来“devastating impact(毁灭性的影响)”,因此公众有权清楚了解控罪元素。她续指,法律应该以一般市民都能理解的方法诠释,而不应沦为律师的文字游戏,更加不应成为有权者任意操緃的工具。

就法例条文中“代理人”的意思,邹幸彤认为控方应该回归基础,即“代理人”应实际上为代理人、而非怀疑或可能是代理人;法庭则应该担当诠释条文的角色、而非重写法律,否则会规避了真正的立法原意,变相给予警方任意标签任何人为“代理人”的权力。

(延伸阅读:《支联会拒交资料案判4.5个月——邹幸彤︰我们用行动给出一个非常简单的回答》)

记协入禀复核车牌查册新规,高院批准最快7月审理

香港记者协会(记协)于4月5日入禀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战运输署署长于今年1月就车牌查册实施的新规管措施,指新措施不符合《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下的新闻自由原则,寻求法庭裁定相关政策属越权或违宪。高院法官高浩文于17日颁下判词,批出司法覆核许可,最快7月开庭审理。

香港资深记者蔡玉玲早年为香港电台《铿锵集》编导调查报导节目《7.21 谁主真相》,其中通过车牌查册追踪2019年“元朗袭击事件”事发当日停在现场的车辆,从而追查车主背景、在事件中的角色等信息。她事后被裁定在查册时干犯两项“明知而作出要项上虚假陈述罪”,直至去年6月才获终审法院裁定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和判罚。终院认为,运输署无理由将“真诚的新闻调查”排除在车牌查册目的之所有选项以外。

然而,运输署于今年1月实施新的规管措施,包括将新闻采访排除于可以自动获批查册之目的选项,要求新闻工作者在车牌查册之前必须循“例外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在署长信纳相关申请符合重大公众利益、资料不会被滥用等条件之下,才会获得批准。

记协就此提出司法覆核,质疑新措施有违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原则,不合理地要求记者披露手上调查项目的巨细无遗详情,例如申请符合哪些公众利益、记者已掌握的资料为何不足以完成报导等。记协还指出,新措施实施超过三个月以来,运输署对“例外目的(新闻采访)”查册申请的处理时间不合理地漫长和缓慢,至今未有任何记者成功查册。

(延伸阅读:《蔡玉玲案之后:新闻自由在香港法律下何去何从》)

2019年8月17日,有教师发起“守护下一代,为良知发声”的游行,期间大雨滂沱,参加者身上贴上“我是香港教师”的贴纸,又手持“守护下一代良知”、“凭老师守护”的标语。 摄:林振东/端传媒
2019年8月17日,有教师发起“守护下一代,为良知发声”的游行,期间大雨滂沱,参加者身上贴上“我是香港教师”的贴纸,又手持“守护下一代良知”、“凭老师守护”的标语。 摄:林振东/端传媒

官校教师因在 Facebook 发表“不当”言论遭革职,司法覆核获判胜诉

香港一位官立学校女教师被指于2019年“反修例运动”期间在 Facebook 发表“不当言论”,经纪律聆讯被裁定行为不当,遭公务员事务局革职。4月26日,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裁定女教师司法覆核得直,下令撤销革职处分。

司法覆核申请人提出四项理据,最终基于第三项理据获裁定覆核得直。该项理据争议革职是否是一个包含“oppressive(欺压)”的决定。判词指出,公务员事务局一方代表在证词中表示,就申请人的行为,纪律聆讯议定唯一适当惩处是革职兼剥夺福利,但法官质疑“唯一”之说,认为强制退休(申请人仍可享有退休金等福利)似乎也在适当惩处范围之内。

判词列举八项因素,质疑当局未有充分考虑潜在惩处范围,而直接以革职兼剥夺福利作为量刑起点。其中,判词指出申请人在官校任教廿五年间,本次事件以外的行为无可挑剔,最终若被革职将失去廿五年间累积的所有福利;申请人以目前年纪再觅新雇主可能会有困难,遑论重建退休金;没有证据显示申请人在 Facebook 上的言论对其校内教职和任何学生造成影响。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另外两项理据,即申请人行为有否涉及不当,以及局方有否过度干涉言论自由和私隐权,法官认为不成立。

博士生吸催泪烟后向警方索偿,高院下令审裁处剔除申索

香港科技大学一名博士生于2019年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指警方在应对金钟“612集会”期间未作出警告之下发射催泪弹,对他构成袭击,向警方索偿7.5万港元。律政司早前代表警方,以“琐碎无聊或无理缠绕”为理由要求审裁处剔除申索,但遭审裁处署理主任审裁官拒绝。律政司不服审裁处的决定,上诉至高等法院,4月15日获高院法官潘兆童裁定上诉得直,驳回申索。

法官在判词提到,申索人同意当日警方催泪弹之中有部分是合法施放的,若要判断警方对申索人有否构成袭击,法庭需要知道令申索人不适的催泪烟是由哪一枚催泪弹释出、该枚催泪弹由哪一位警员发射,而相关资料不可能由申索人提出证据,只能由警方提供资料。

法官续指,警方在理论上可以尽量提供资料以协助法庭,但必然需要进行一项极大范围的事实调查,以查明和解释每一位警员发射每一枚催泪弹的详情和原因。法官认为,尤其以一宗审裁处案件来说,要求被告人(警方)进行如此规模的调查,以协助申索人建立“如此不明确的”申索,是不成比例和不公平的。

法官总结,相关申索缺乏基础,没有胜诉机会,而且会对上诉申请人(由律政司代表的警方)造成压迫,故裁定上诉得直,下令审裁处剔除申索。

2023年2月6日,两名跨性别男性R和谢浩霖入禀挑战入境处“完成全套变性手术”才能变更身份证上性别的规定,经历两次败诉,终迎来胜诉。
2023年2月6日,两名跨性别男性R和谢浩霖入禀挑战入境处“完成全套变性手术”才能变更身份证上性别的规定,经历两次败诉,终迎来胜诉。

终极胜诉逾一年,跨性别人士谢浩霖获发出更改性别的身份证

跨性别人士谢浩霖此前因未完成整个性别重置手术,不获入境处批准更改身份证上的性别,因此自2017年起先后提起多次司法覆核,至去年2月获判终极胜诉。入境处终极败诉超过一年后,于4月3日宣布即日起修订香港申请更改身份证性别的政策。4月29日,谢浩霖在湾仔入境处领取已更改性别记项的身份证,结束长达七年的“司法马拉松”。

谢浩霖出生时指派性别为女性,但自我认知为男性,虽已服用男性荷尔蒙药物、完成乳房切除手术,但因香港入境处此前规定指更改性别准则要求申请人由女性重置为男性时需要完成切除子宫及卵巢和建造阴茎或某种形式的阴茎的手术;由男性重置为女性时需要做切除阴茎及睪丸及建造阴道的手术,而不被允许将身份证上的性别改为男性。谢浩霖自2017年入禀法院,挑战入境处的此项规定。

2023年2月6日,香港终审法院裁定入境处的这一规定违反了《香港人权法案》。但入境处迟迟未有修订相应规则,致谢浩霖2024年3月再次入禀司法覆核。

2023年2月6日,香港终审法院裁定入境处的这一规定违反了《香港人权法案》。但入境处迟迟未有修订相应规则。根据《法庭线》4月初报导,引述谢浩霖的代表律师黄晓庄指出入境处败诉后的修例进度缓慢,谢浩霖等候裁决结果多时,胜诉后近14个月仍然要继续在日常生活承受难以面对的情况,例如被他人批判、羞辱和歧视。致谢浩霖2024年3月再次入禀司法覆核。

2024年4月3日,香港入境处最终根据2023年2月的终审法院裁定,更改了相关规定。由当日起,除已完成整套性别重置手术人士,未有完成全部性别重置手术的人士在已经完成指定手术改变其性征,并符合各项经修订的资格准则及要求的前提下,就可以申请更改香港身份证上的性别记项。根据新准则,申请人在女转男时完成了双侧乳房切除术、由男性重置为女性时完成了切除阴茎及睪丸手术,即可再根据是否有证据证明患有或曾经患有性别不安;是否已长期以另一性别生活; 余生将会继续以另一性别生活;是否已持续接受异性荷尔蒙治疗等因素,加以个案考虑。

律师黄晓庄还提到,更新后的政策虽然不再强制跨性别人士完成整项性别重置手术,但规定他们必须按入境处长抽查而提交荷尔蒙治疗的血液测试报告。血液测试属医疗程序,牵涉多项个人资料,令人忧虑跨性别人士的私隐遭到侵犯。

谢浩霖此次身穿象征跨性别的水蓝色、粉红色和白色条纹衬衫领取男性身分证,并在之后见传媒。据香港电台报导,他形容前后跨越7年终于换到身份证,对他和支持者“具有重大意义”。他还指除了入境处政策需符合终院裁定之外,仍有很多不公平待遇以及人权问题需要跟进。

(延伸阅读:《是她、他,还是Gender X?一张证明不到跨性别人士身分的香港身分证》)

讀者評論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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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來「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 做污點證人。你真厲害。

  2. RebeccaLee,我懷疑這個是香港政府死要臉的發言,毫無實際意義。
    要分開「法律姓別」和「身份證姓別」,那是甚麼意思?難道不允許他結婚?或不允許以家庭身份申請公屋?
    雖然我對「新」香港的法治不抱期望……但有腦的法官(特別是華人法官)/公務員都應該不搞這趟水,這是自討苦吃,消磨自己餘下的公信力。

  3. 请用“指派性别”(Assigned Gender At Birth)取代“生理性别”,谢谢!

    1. 感謝讀者指出,已經修改

  4. “發言人強調,上述修訂只是關乎申請更改香港身份證上性別記項的政策,香港身份證上所標示的性別並不代表該人在法律上的性別。有關修訂不會影響任何其他政府政策、香港法律下或相關法律程序上關乎性別的處理方法。”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404/03/P202404030018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