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香港法庭:47人案求情;港府引《23條》;理大19人暴動罪成|Whatsnew

「馬屎埔陳伯」登獅子山展示標語橫額被控;學生未獲同意披露個人資料罪成;JPEX事主入稟
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於6月12日首次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9條,針對6名人士分別採取撤銷特區護照、禁止他人向他們提供資金等措施。圖為2023年9月20日,華富邨一塊告示板展示眾通緝人士的人像。攝:林振東/端傳媒

47人案:戴耀廷、區諾軒等「組織者」開始求情陳詞

47名泛民主派人士於2020年立法會選舉前組織或參與「35+ 初選」,事後被控涉嫌干犯《港區國安法》下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共有45人罪名成立(14人經審訊被裁定罪成,31人認罪),法庭於6月25日開始處理求情。先求情的是被指為組織者的5人,分別是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及吳政亨。

在此前頒佈的判詞中,法官對戴耀廷和區諾軒的「組織者」角色著墨較多。法官認定戴耀廷是 35+ 計劃的「大腦及主要推手」。至於區諾軒,法官認為他對戴耀廷的協助則起了關鍵作用,而且他一直了解戴耀廷的目標,他的供詞也讓人感覺他嘗試與戴耀廷劃清界線。此外,法官不接納區諾軒供稱其對「攬炒」的理解,認定他應該知道 35+ 計劃是起點。

25日控方先作陳詞,指《國安法》最低刑期適用於本案,並且認為判刑時需要參考中國內地法律。不過,法官一度提問,指出中港兩地法律有別,直接引用內地法律是否「走後門」。此外,法官問及控方對於被告角色的立場,控方一度稱回答「有困難」,最終在法官追問之下,稱領導者應是「首要份子」。此外,控方同意《國安法》「揭發犯罪」減刑條文適用於區諾軒和趙家賢。

初選47人案被告戴耀廷。圖片拍攝於2020年。攝:林振東/端傳媒
初選47人案被告戴耀廷。圖片拍攝於2020年。攝:林振東/端傳媒

在辯方求情階段,代表戴耀廷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率先陳詞,主張戴的量刑起點應該為判囚3年,而且在考慮及早認罪等因素後應該減至判囚兩年。法官陳仲衡一度打斷黃的發言,指出戴耀廷並非初犯者。黃同意戴有案底,但指本案是就《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串謀罪的定罪,而非就《國安法》罪行的定罪,因此認為判刑原則應該根據香港法律。至於《國安法》的量刑可予參考、但受限於《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顛覆罪的刑期分級下限並不適用。

黃繼明指出,控方就針對戴耀廷的控罪作出選擇,沒有起訴戴實質罪行、而只起訴他「串謀」。黃引謀殺罪為例,指謀殺罪成依例必處終身監禁,但就串謀謀殺,法庭可有酌情權判刑,不受刑期下限影響。

黃繼明另就案中「謀劃」陳詞指利用憲制權力達到後果曾經合法,直至2020年7月1日(註:《國安法》在港生效當天)才變成違法,而本案案情在於戴耀廷沒有在《國安法》實施後停止罪行,因此法庭判刑時應看戴耀廷在當日過後充當怎樣的角色。

法官陳仲衡提問,若黃繼明將戴耀廷歸類為「其他參加」,那麼黃認為誰是「首要份子」。黃回答,案中非法手段並非組織初選,而是當選立法會議員後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而戴不是參選人、也不會在立法會投票,無法否決者不可能是「首要份子」。

26日,黃繼明繼續陳詞,但談到中國內地法律條文時,法官陳慶偉下令小休決定是否需要黃就此一部份再作陳詞。休庭過後,陳慶偉明言法庭不會接納黃繼明陳詞提出的3項觀點,包括戴耀廷於《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與其罪責無關、戴在《國安法》實施後於本案沒有角色、或者角色輕微。法官指,黃繼明毋須花時間就內地法律條文列出「首要份子」等再作陳詞。

在後續陳詞中,黃繼明提到戴耀廷親自撰寫了求情信,另外港大法律系教授陳弘毅及首席講師張達明、中國基督教播道會恩福堂創堂牧師蘇穎智也替戴寫了求情信。黃歸納求情信重點,指陳弘毅和張達明都讚揚戴在港大和法律界的貢獻,而且戴一生追求法治、爭取雙普選。黃繼明續指,陳弘毅確認當時有不少看法認為初選合法,或者沒有人肯定地指出初選違法,例如有報道提及葉劉淑儀、湯家驊、謝偉俊等人的說法,可以反映戴耀廷當時真誠、但錯誤地相信初選合法。

三名從犯證人——區諾軒、趙家賢及鍾錦麟——的代表律師也在26日完成陳詞,重點在於三人轉任控方證人作供後可以獲得多少刑期扣減,包括三人是否屬於「超級金手指」,以及是否適用於《國安法》第33條列明的「從輕、減輕處罰」。

根據司法機構此前公布,法庭下一輪將於7月2日開庭,處理袁嘉蔚、梁晃維、鄭達鴻、徐子見、楊雪盈及彭卓棋的求情。

2024年6月25日,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始審理47人案戴耀廷等被定罪被告的求情,大批市民在排隊輪候旁聽,警方加強警力巡邏。攝:林振東/端傳媒
2024年6月25日,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始審理47人案戴耀廷等被定罪被告的求情,大批市民在排隊輪候旁聽,警方加強警力巡邏。攝:林振東/端傳媒

有關第一輪求情的更多信息,可參閱 Whatsnew 欄目此前刊出的報導

港府首次引用《維護國安條例》第89條,針對6人採取撤銷特區護照等措施

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於6月12日首次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9條,針對6名人士分別採取撤銷特區護照、禁止他人向他們提供資金等措施。

據保安局公布,當局針對的6名對象是「香港眾志」(已解散)前主席羅冠聰、前「攬炒團隊」成員劉祖迪、職工盟(已解散)前總幹事蒙兆達、「英國港僑協會」創辦人鄭文傑,以及網絡電台「升旗易得道」的兩名創辦人霍嘉誌和蔡明達。當局對6人分別採取的措施,包括撤銷特區護照、禁止提供或處理資金、禁止與物業相關活動、禁止與其合資企業或合夥、暫時罷免董事職位,以及暫時吊銷執業資格。

鄧炳強會見傳媒時,指上述6人均正「潛藏」於英國、在當地獲得包庇、勾結外部勢力,從事危害香港和中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因此當局有需要採取打擊行動。他還批評英國有官員、政客、組織和傳媒歪曲事實抹黑港府,目的是破壞香港法治,試圖影響香港國安案件的審判結果。

有記者問到訂閱6人的 Patreon、YouTube 等社交平台賬號是否會觸犯法例,以及港府會否要求相關平台提供訂閱者資料。鄧炳強回應稱,以任何平台向指明潛逃者提供或處理資金均屬違反措施,最高可處監禁7年,而警方會按證據執法。

《維護國安條例》第89條列明「保安局局長有權指明危害國安罪行的潛逃者,以及指明針對有關潛逃者所施行的措施」。

理大衝突案12名暴動罪被告被判囚60至70個月不等

2019年11月,警方包圍在理工大學內的大批示威者,有19人因涉嫌協助他人逃出理大而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暴動等罪名。案中5名被告承認暴動罪,14名不認罪被告也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當中兩人早前已被判刑,餘下17人於6月18日在區域法院聽取判刑——5名被指駕車接載示威者的被告被判監禁20至24個月不等,另外12名涉及暴動罪的被告被判監禁60至70個月不等。

法官王詩麗判刑時,批評理大示威者「胡作非為、目無法紀,行為令人震驚和憤慨,屬具殺傷力的暴動」。她還指出,部份被告在案發時是理大學生、或者曾經就讀於理大,形容他們有份「摧毁」自己的校園。

2019年11月18日,示威者試圖離開理大校園,警方施放催淚彈。攝:廖雁雄/端傳媒
2019年11月18日,示威者試圖離開理大校園,警方施放催淚彈。攝:廖雁雄/端傳媒

法官認為,理工大學內有大量設施被示威者破壞,暴動對全港市民構成滋擾,也令警員冒險執勤時受傷,是次暴動的性質極之嚴重。法官還稱,警方當時呼籲公眾不要前往理大,警告留守理大可能已經構成暴動,但被告明知風險仍以身試法,應為「惡行」負上刑責。最終,法官就暴動罪採納以監禁7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就涉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的被告,法官指駕車被告明知上車人士是為避免被捕而離開理大,若非警方採取行動,部份涉及暴動罪的被告可能已經逃之夭夭。法官認為,相關被告的行為大大打擊司法公義之執行,終針對被指是司機的被告以監禁24個月作量刑起點,針對被指是乘客的被告以監禁9個月作量刑起點。

學生涉於通訊軟件披露立法會議員、警員個人資料,被判囚3個月、緩刑兩年

一名25歲學生被指在 Telegram 和 Facebook 上披露立法會議員及警員的個人資料,早前承認4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至6月2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監禁3個月、緩刑兩年。

案情指,被告於2022年3月31日至2023年9月13日間,在未經四名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之下,披露他們的私人電話號碼、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電郵地址等個人資料,另外在 Facebook 群組內披露其中一名當事人的部份中文姓名、顯示其面容的照片和職業,涉嫌意圖導致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控方呈上3宗案例,建議法庭量刑時考慮。不過,裁判官溫紹明指3宗案例均涉及煽惑使用暴力或非法集結,較本案案情嚴重,難以作出比較。裁判官還提到,被告犯案時的社會氣氛較平和、而非社會運動最激烈的時期,引起的潛在風險也較低。

辯方求情時則提出,被告願意作出賠償,重犯機會低,感化官報告也指出被告態度合作,建議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希望法庭接納。然而,裁判官指本案案情嚴重,即時監禁必然是合適選項之一,考慮到被告年輕、背景報告正面、有家庭支持、曾經患有自閉症等,最終判處被告監禁3個月、緩刑兩年。

馬屎埔陳伯。圖為2019年7月27日,陳伯到元朗站,隻身走向警方防線調解。攝:林振東/端傳媒
馬屎埔陳伯。圖為2019年7月27日,陳伯到元朗站,隻身走向警方防線調解。攝:林振東/端傳媒

「馬屎埔陳伯」登獅子山展示標語橫額,被控「沒有許可證下於郊野公園內展示條幅罪」

人稱「馬屎埔陳伯」的76歲退休人士陳基裘被指於2023年9月28日、即中秋前夕登上獅子山,展示出自魯迅的「橫眉冷對千夫指,俯首甘為孺子牛」的標語字句,事後遭警方拘捕,並被控一項「沒有許可證下於郊野公園內展示條幅罪」。

陳基裘於6月2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否認控罪。裁判官余俊翔將案件排期於8月23日作審前覆核,續准被告保釋候審。

根據《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展示任何標誌、告示、海報、條幅或廣告宣傳品,違例者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2000元及監禁3個月。然而,過去曾有人士登上獅子山展示「止暴制亂」等標語橫額而未有遭到檢控,有輿論質疑當局只起訴陳基裘是雙重標準。

JPEX 案:兩名事主入稟,尋求法庭頒領 JPEX 公司還款

虛擬貨幣交易平台 JPEX 此前被指涉嫌違規經營和串謀詐騙,6月3日有兩名事主入禀區域法院,稱以185港元購入虛擬貨幣後無法提取貨幣,付出款項也被人轉移,尋求法庭頒令 JPEX 公司償還欠款。

兩名原告分別為 Chan Wing Yan 和 Lee Sung Him Herbert,被告則依次為 JPEX 於澳洲註冊的公司 JP-EX Crypto Asset Platform PTY LTD、JPEX 在香港註冊的公司 WEB3.0 Technical Support Limited、三個區塊鏈錢包地址的持有人、場外交易所 Coingaroo 的總經理趙敬賢,以及任何通過實施、協助、參與而導致兩名原告把資產轉移予上述6名被告的人士。

2023年9月19日,警方及證監會就JPEX詐騙案召開記者招待會,現場展示大批證物。攝:Ryan Lai/端傳媒
2023年9月19日,警方及證監會就JPEX詐騙案召開記者招待會,現場展示大批證物。攝:Ryan Lai/端傳媒

入稟狀提到,JPEX 自2021年起在香港通過廣告、與 KOL 合作等方式廣泛地宣傳自家平台,其中 KOL 林作曾自稱是 JPEX 的合伙人。原告 Chan Wing Yan 曾經出席林作的講座、追蹤林作的社交媒體帳號,而林作通過這些渠道不斷強調 JPEX 的可信及穩定程度。原告參與講座後,相信 JPEX 是持牌、真確和安全的虛擬貨幣交易和投資平台。

2023年7月至8月間,原告 Chan Wing Yan 於 JPEX 平台以他本人和另一名原告 Lee Sung Him Herbert 的名義分別註冊三個帳戶。原告向其中一個帳戶轉移約6220元泰達幣,又在林作的介紹之下,使用林作提供的邀請碼到 Coingaroo 購買泰達幣。在 Coingaroo 總經理趙敬賢的指示下,原告轉賬185萬港元到趙敬賢的銀行戶口,以兌換泰達幣。

至2023年9月13日,證監會就 JPEX 無牌經營發出警告。JPEX 於翌日宣佈調高提幣手續費,以限制用戶提幣。兩名原告提出緊急提幣要求,但發現三個帳戶在他們未有作出授權的情況之下,遭被告轉走近24.7萬泰達幣。JPEX 後來曾經發出聲明,宣稱正在重組平台,但至原告入稟當天,平台仍未重新運作,也沒有用戶成功提幣。

原告認為,部份被告違反受託人責任,導致原告無法提幣,要求法庭宣告相關被告以信託形式為原告持有約24.7萬泰達幣,禁止相關被告挪用該筆款項,並要重組和償還款項。原告提出另一替代方案,稱曾向趙敬賢存入185萬港元,要求對方歸還不當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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