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戴耀廷、區諾軒等「組織者」開始求情陳詞
47名泛民主派人士於2020年立法會選舉前組織或參與「35+ 初選」,事後被控涉嫌干犯《港區國安法》下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共有45人罪名成立(14人經審訊被裁定罪成,31人認罪),法庭於6月25日開始處理求情。先求情的是被指為組織者的5人,分別是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及吳政亨。
在此前頒佈的判詞中,法官對戴耀廷和區諾軒的「組織者」角色著墨較多。法官認定戴耀廷是 35+ 計劃的「大腦及主要推手」。至於區諾軒,法官認為他對戴耀廷的協助則起了關鍵作用,而且他一直了解戴耀廷的目標,他的供詞也讓人感覺他嘗試與戴耀廷劃清界線。此外,法官不接納區諾軒供稱其對「攬炒」的理解,認定他應該知道 35+ 計劃是起點。
25日控方先作陳詞,指《國安法》最低刑期適用於本案,並且認為判刑時需要參考中國內地法律。不過,法官一度提問,指出中港兩地法律有別,直接引用內地法律是否「走後門」。此外,法官問及控方對於被告角色的立場,控方一度稱回答「有困難」,最終在法官追問之下,稱領導者應是「首要份子」。此外,控方同意《國安法》「揭發犯罪」減刑條文適用於區諾軒和趙家賢。
在辯方求情階段,代表戴耀廷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率先陳詞,主張戴的量刑起點應該為判囚3年,而且在考慮及早認罪等因素後應該減至判囚兩年。法官陳仲衡一度打斷黃的發言,指出戴耀廷並非初犯者。黃同意戴有案底,但指本案是就《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串謀罪的定罪,而非就《國安法》罪行的定罪,因此認為判刑原則應該根據香港法律。至於《國安法》的量刑可予參考、但受限於《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顛覆罪的刑期分級下限並不適用。
黃繼明指出,控方就針對戴耀廷的控罪作出選擇,沒有起訴戴實質罪行、而只起訴他「串謀」。黃引謀殺罪為例,指謀殺罪成依例必處終身監禁,但就串謀謀殺,法庭可有酌情權判刑,不受刑期下限影響。
黃繼明另就案中「謀劃」陳詞指利用憲制權力達到後果曾經合法,直至2020年7月1日(註:《國安法》在港生效當天)才變成違法,而本案案情在於戴耀廷沒有在《國安法》實施後停止罪行,因此法庭判刑時應看戴耀廷在當日過後充當怎樣的角色。
法官陳仲衡提問,若黃繼明將戴耀廷歸類為「其他參加」,那麼黃認為誰是「首要份子」。黃回答,案中非法手段並非組織初選,而是當選立法會議員後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而戴不是參選人、也不會在立法會投票,無法否決者不可能是「首要份子」。
26日,黃繼明繼續陳詞,但談到中國內地法律條文時,法官陳慶偉下令小休決定是否需要黃就此一部份再作陳詞。休庭過後,陳慶偉明言法庭不會接納黃繼明陳詞提出的3項觀點,包括戴耀廷於《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與其罪責無關、戴在《國安法》實施後於本案沒有角色、或者角色輕微。法官指,黃繼明毋須花時間就內地法律條文列出「首要份子」等再作陳詞。
在後續陳詞中,黃繼明提到戴耀廷親自撰寫了求情信,另外港大法律系教授陳弘毅及首席講師張達明、中國基督教播道會恩福堂創堂牧師蘇穎智也替戴寫了求情信。黃歸納求情信重點,指陳弘毅和張達明都讚揚戴在港大和法律界的貢獻,而且戴一生追求法治、爭取雙普選。黃繼明續指,陳弘毅確認當時有不少看法認為初選合法,或者沒有人肯定地指出初選違法,例如有報道提及葉劉淑儀、湯家驊、謝偉俊等人的說法,可以反映戴耀廷當時真誠、但錯誤地相信初選合法。
三名從犯證人——區諾軒、趙家賢及鍾錦麟——的代表律師也在26日完成陳詞,重點在於三人轉任控方證人作供後可以獲得多少刑期扣減,包括三人是否屬於「超級金手指」,以及是否適用於《國安法》第33條列明的「從輕、減輕處罰」。
根據司法機構此前公布,法庭下一輪將於7月2日開庭,處理袁嘉蔚、梁晃維、鄭達鴻、徐子見、楊雪盈及彭卓棋的求情。
有關第一輪求情的更多信息,可參閱 Whatsnew 欄目此前刊出的報導。
港府首次引用《維護國安條例》第89條,針對6人採取撤銷特區護照等措施
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於6月12日首次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9條,針對6名人士分別採取撤銷特區護照、禁止他人向他們提供資金等措施。
據保安局公布,當局針對的6名對象是「香港眾志」(已解散)前主席羅冠聰、前「攬炒團隊」成員劉祖迪、職工盟(已解散)前總幹事蒙兆達、「英國港僑協會」創辦人鄭文傑,以及網絡電台「升旗易得道」的兩名創辦人霍嘉誌和蔡明達。當局對6人分別採取的措施,包括撤銷特區護照、禁止提供或處理資金、禁止與物業相關活動、禁止與其合資企業或合夥、暫時罷免董事職位,以及暫時吊銷執業資格。
鄧炳強會見傳媒時,指上述6人均正「潛藏」於英國、在當地獲得包庇、勾結外部勢力,從事危害香港和中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因此當局有需要採取打擊行動。他還批評英國有官員、政客、組織和傳媒歪曲事實抹黑港府,目的是破壞香港法治,試圖影響香港國安案件的審判結果。
有記者問到訂閱6人的 Patreon、YouTube 等社交平台賬號是否會觸犯法例,以及港府會否要求相關平台提供訂閱者資料。鄧炳強回應稱,以任何平台向指明潛逃者提供或處理資金均屬違反措施,最高可處監禁7年,而警方會按證據執法。
《維護國安條例》第89條列明「保安局局長有權指明危害國安罪行的潛逃者,以及指明針對有關潛逃者所施行的措施」。
理大衝突案12名暴動罪被告被判囚60至70個月不等
2019年11月,警方包圍在理工大學內的大批示威者,有19人因涉嫌協助他人逃出理大而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暴動等罪名。案中5名被告承認暴動罪,14名不認罪被告也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當中兩人早前已被判刑,餘下17人於6月18日在區域法院聽取判刑——5名被指駕車接載示威者的被告被判監禁20至24個月不等,另外12名涉及暴動罪的被告被判監禁60至70個月不等。
法官王詩麗判刑時,批評理大示威者「胡作非為、目無法紀,行為令人震驚和憤慨,屬具殺傷力的暴動」。她還指出,部份被告在案發時是理大學生、或者曾經就讀於理大,形容他們有份「摧毁」自己的校園。
法官認為,理工大學內有大量設施被示威者破壞,暴動對全港市民構成滋擾,也令警員冒險執勤時受傷,是次暴動的性質極之嚴重。法官還稱,警方當時呼籲公眾不要前往理大,警告留守理大可能已經構成暴動,但被告明知風險仍以身試法,應為「惡行」負上刑責。最終,法官就暴動罪採納以監禁7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就涉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的被告,法官指駕車被告明知上車人士是為避免被捕而離開理大,若非警方採取行動,部份涉及暴動罪的被告可能已經逃之夭夭。法官認為,相關被告的行為大大打擊司法公義之執行,終針對被指是司機的被告以監禁24個月作量刑起點,針對被指是乘客的被告以監禁9個月作量刑起點。
學生涉於通訊軟件披露立法會議員、警員個人資料,被判囚3個月、緩刑兩年
一名25歲學生被指在 Telegram 和 Facebook 上披露立法會議員及警員的個人資料,早前承認4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至6月2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監禁3個月、緩刑兩年。
案情指,被告於2022年3月31日至2023年9月13日間,在未經四名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之下,披露他們的私人電話號碼、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電郵地址等個人資料,另外在 Facebook 群組內披露其中一名當事人的部份中文姓名、顯示其面容的照片和職業,涉嫌意圖導致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控方呈上3宗案例,建議法庭量刑時考慮。不過,裁判官溫紹明指3宗案例均涉及煽惑使用暴力或非法集結,較本案案情嚴重,難以作出比較。裁判官還提到,被告犯案時的社會氣氛較平和、而非社會運動最激烈的時期,引起的潛在風險也較低。
辯方求情時則提出,被告願意作出賠償,重犯機會低,感化官報告也指出被告態度合作,建議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希望法庭接納。然而,裁判官指本案案情嚴重,即時監禁必然是合適選項之一,考慮到被告年輕、背景報告正面、有家庭支持、曾經患有自閉症等,最終判處被告監禁3個月、緩刑兩年。
「馬屎埔陳伯」登獅子山展示標語橫額,被控「沒有許可證下於郊野公園內展示條幅罪」
人稱「馬屎埔陳伯」的76歲退休人士陳基裘被指於2023年9月28日、即中秋前夕登上獅子山,展示出自魯迅的「橫眉冷對千夫指,俯首甘為孺子牛」的標語字句,事後遭警方拘捕,並被控一項「沒有許可證下於郊野公園內展示條幅罪」。
陳基裘於6月2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否認控罪。裁判官余俊翔將案件排期於8月23日作審前覆核,續准被告保釋候審。
根據《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展示任何標誌、告示、海報、條幅或廣告宣傳品,違例者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2000元及監禁3個月。然而,過去曾有人士登上獅子山展示「止暴制亂」等標語橫額而未有遭到檢控,有輿論質疑當局只起訴陳基裘是雙重標準。
JPEX 案:兩名事主入稟,尋求法庭頒領 JPEX 公司還款
虛擬貨幣交易平台 JPEX 此前被指涉嫌違規經營和串謀詐騙,6月3日有兩名事主入禀區域法院,稱以185港元購入虛擬貨幣後無法提取貨幣,付出款項也被人轉移,尋求法庭頒令 JPEX 公司償還欠款。
兩名原告分別為 Chan Wing Yan 和 Lee Sung Him Herbert,被告則依次為 JPEX 於澳洲註冊的公司 JP-EX Crypto Asset Platform PTY LTD、JPEX 在香港註冊的公司 WEB3.0 Technical Support Limited、三個區塊鏈錢包地址的持有人、場外交易所 Coingaroo 的總經理趙敬賢,以及任何通過實施、協助、參與而導致兩名原告把資產轉移予上述6名被告的人士。
入稟狀提到,JPEX 自2021年起在香港通過廣告、與 KOL 合作等方式廣泛地宣傳自家平台,其中 KOL 林作曾自稱是 JPEX 的合伙人。原告 Chan Wing Yan 曾經出席林作的講座、追蹤林作的社交媒體帳號,而林作通過這些渠道不斷強調 JPEX 的可信及穩定程度。原告參與講座後,相信 JPEX 是持牌、真確和安全的虛擬貨幣交易和投資平台。
2023年7月至8月間,原告 Chan Wing Yan 於 JPEX 平台以他本人和另一名原告 Lee Sung Him Herbert 的名義分別註冊三個帳戶。原告向其中一個帳戶轉移約6220元泰達幣,又在林作的介紹之下,使用林作提供的邀請碼到 Coingaroo 購買泰達幣。在 Coingaroo 總經理趙敬賢的指示下,原告轉賬185萬港元到趙敬賢的銀行戶口,以兌換泰達幣。
至2023年9月13日,證監會就 JPEX 無牌經營發出警告。JPEX 於翌日宣佈調高提幣手續費,以限制用戶提幣。兩名原告提出緊急提幣要求,但發現三個帳戶在他們未有作出授權的情況之下,遭被告轉走近24.7萬泰達幣。JPEX 後來曾經發出聲明,宣稱正在重組平台,但至原告入稟當天,平台仍未重新運作,也沒有用戶成功提幣。
原告認為,部份被告違反受託人責任,導致原告無法提幣,要求法庭宣告相關被告以信託形式為原告持有約24.7萬泰達幣,禁止相關被告挪用該筆款項,並要重組和償還款項。原告提出另一替代方案,稱曾向趙敬賢存入185萬港元,要求對方歸還不當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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