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台北地检署在6月13日依违反《国家安全法》起诉新党青年军王炳忠、侯汉廷、林明正以及王炳忠的父亲王进步,罪名是“意图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为大陆地区行政、军事、党务机构发展组织”。
这起案件是台湾检调机关日前侦办政大毕业陆生、日前在台经商的周泓旭被控涉嫌“共谍案”的延续。《端传媒》在北检起诉四人并公布案情后,再度访问目前获释在外的“共谍”周泓旭。依据访问内容及目前公开的所有信息,对照端传媒先前的报导,藉著梳理出七个问题,呈现这起案件迄今的完整样貌。
一、周泓旭和王炳忠等被告的关系是什么?
周泓旭和王炳忠受访时都提到,两人相识于2014年4月,那时周泓旭尚在台就读硕士班,王炳忠则忙于选举,两人在竞选活动场合结识。2016年9月,周泓旭取得政大学位后,返回中国,2017年2月,再度以“台湾咏铭国际公司”董事身份申请来台,3月就被捕。
周泓旭在狱中时,王炳忠曾进入看守所探视,对外更不讳言两人是好友,多次发表文章声援周。
但台湾检调单位认定,周、王之间的“好友”关系,是发展组织,进行谍报工作的上下线。起诉书中指称,2014年5月起,周泓旭陆续认识王炳忠、林明正、侯汉廷。2014年12月,四人受国台办政党局副处长崔赵辉、上海市对外联络办公室官员赵超的指示,共同组成“新中华儿女学会4人核心决策小组”与“星火秘密小组”,在台发展组织。
检调单位表示,调查局从周泓旭的电脑复原出相关资料:“星火秘密小组”是由王炳忠、林明正、侯汉廷、周泓旭共同成立,别名分别为“卜正”、“明正”、“远山”、“甫辰”;也用代称“一号”、“二号”、“三号”、“四号”。
“星火T计划”计划书中载明:“宗旨原则:为配合完成中央整体规划,经上级机关指示,星火小组准备实施有计划、分步骤的以台军现役官兵为主的心战行动,代号:T计划。”“为了更好的实现小组对军方思想渗透与物色发展重点对象的职能,小组对现有军方人脉资源进行梳化整理,预计以网路数据库挖掘、现有人脉的深化、军武主题活动、学术研究报告四大活动为主。”
前述计划里的“中央”和“上级机关”,究竟所指为何?根据台北地检署起诉书,四人发展组织的思想心得、工作企划、预算与其他“成果”,皆由“窗口”周泓旭向“国台办政党局”及“上海市对外联络办公室”汇报。
重要物证之一,是检调认定为周泓旭所写、一份署名“甫辰”的“2015年终工作总结报告”。报告提及,“建议举办核心小组集体的受戒仪式,以思想层面团结大家,促进合作,也为具体的各个平台分工合作赋予更高层次的精神意义。并以此为契机,充分赋予核心小组在岛内发展组织,开展独立斗争的自主性。“从中央对台大规模政治、军事斗争的战 略高度出发,培养一支‘平时可用、战时管用’的统派核心力量,确保反独促统斗争的实质进展。”
回应检调的指控,周泓旭受访时对记者称,自己不识崔赵辉,但的确透过王炳忠认识了赵超。“我见过他(赵超)三、五次。”他回忆,王炳忠在2014年选举过后,开了一个团去大陆玩,带了一些王炳忠的义工和朋友,当时在台湾就读的周泓旭放寒假,也应邀前往,“大家认识一些大陆的朋友,吃一顿饭,陪玩一个下午,这很正常。”“赵超就跟大家见了几次,印象中有加微信。”
至于检调从他电脑中复原出的“2015年终工作总结报告”等文件,周泓旭受访时仅仅简短重复三句话:“不是我写的。”“我没看过。”“都是在调查站第一次看到。”
但周泓旭又主动提及:“我的电脑曾被拿去当播PPT的公用电脑……。”“我三月就被抓了。检方能不能解释,三到五月之间发生了什么?”记者追问,此话是否暗示电脑中的资料来源可疑?他爽快答:“对。我觉得我是被栽(赃)的。”“有可能是别人跟我交往过程放进去(电脑)的。”
“不是我写的。”“我没看过。”“都是在调查站第一次看到。”
对于周泓旭电脑中,有一份学经历看似与王炳忠相仿的“入党志愿书”,周泓旭重复与他无关,并如此辩解:“我入过(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是要手写的。没有人在用打字的。”至于被问及起诉书里表示,周泓旭曾以“bill”档名,汇整90余名新党青年军交付的青年与支持者名单与会面纪录,周却反问记者:“bill?什么是bill?我不知道。那是excel表格吗?”
王炳忠并在被起诉后,对媒体发布声明,认为检调所言皆为“各种穿凿附会”,例如新党青年军成立的燎原新闻网、新中华儿女学会、台大中华复兴社等,应属宪法保障的正当结社。他更强调,中华民国宪法“和平统一、保障台湾”的理念,是受宪法言论自由的保障。
二、发展组织或收集机密,几乎都有金钱交付,本案的“金流”在哪里?
在检方公布的事证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金流。台北地检署在记者会上公开展示所查扣的外币,折合新台币共1525万余元(折合港币约393万,或人民币328万),被认定是“中国资助”王炳忠等人在台湾发展组织的证据。周泓旭则被控“协助提供组织所需资金”给王炳忠。
起诉书指出,王炳忠2015年起收取国台办、上海市对外联络办公室的资金并负责管理、分配运用。北检襄阅主任检察官周士榆指出,通讯纪录可以佐证,王炳忠等人在收取运用资金过程中,皆给予币别代称。王炳忠以“书”、“本”分别作为币别及以“万”为单位的暗号。比如:“美国书”指的是美元,“香港书”即为港币;而“美国书一本”就是“一万美元”。
周泓旭坦言:“(金额)比我想像中的多。”他又两次强调:“这些钱统统跟我没关系。”
起诉书并指,取款模式方面,王炳忠出境前往中国收取外币现钞,将所收的外币现钞携带返台,再指示父亲王进步和曾姓会计向地下换汇业者“同泰精品公司”换汇,换成新台币后,由王炳忠个人运用。其中,部分款项被用来购置“燎原新闻网”组织据点,以及支付房屋贷款、架设网站、维护网站、稿费等开支,其余款项则被存入“中华代天文教拓展协会”帐户。而王炳忠的父亲王进步,正是该协会理事长。
针对检调公布金流和金额,周泓旭坦言:“(金额)比我想像中的多。”他又两次强调:“这些钱统统跟我没关系。”
至于是否知悉共产党资助王炳忠?“这个故事我没有听过……。他们父子交谈都讲台语,我听不懂。”过了一会儿,他又说,“他(王炳忠)的钱,我统统不知道。即便是真的(有拿陆方的钱),我也要为他辩护。他主张统一,去大陆赚点钱,怎么了?”
为什么要替王炳忠辩护?周泓旭振振有词:“大陆谍报部门拿钱给炳忠破坏中华民国,或赵超如果拿钱给炳忠认识军人、让他颠覆中华民国这是一回事。但如果大陆支持赞成统一的人士,赞同他理念,拿一些资金支持、让利一些给你,那(王炳忠)有罪吗?”谈到发展组织,周泓旭又说:“搞政治的,在台湾就是要发展组织啊。”
三:除了电脑档案,这起案件还有哪些“成文证据”?
王进步同是“南鲲鯓代天府板桥玉旨代天堂”负责人,他开设的代天堂,供奉了一尊“王爷”,常有信徒来问事。王家人自己遇有疑难杂症,也会请示“王爷”。
在早先对周泓旭案的报导中,端传媒曾经披露“王炳忠和家人被搜索的当天,先前累积在王进步照看的庙宇中的王爷案前“问事单”都被调查局带走了。也包括王炳忠先前频繁“问事”,关于大陆创业的“咨询纪录”。这些“问事单”,会否也成为共谍案的关键卷证?”
而据北检目前公开的信息,王炳忠父子向“王爷”问事的纪录,如今果真成了检调彻查王炳忠、周泓旭与中共官员之间关系的钥匙:
检调在厚厚一叠问事单中,赫见王炳忠亲笔写下如下字句:
“弟子日前在厦门,和上海赵超见面谈到成立公司构想,赵超(上海市对外联络办公室官员)先是觉得完全登记许芝会(王炳忠中国籍女友)名字最好,后又觉得有弟子名字,也能用来作为弟子有一定营利收入或金钱流动的正当理由。请问王爷怎么看?日后此公司成立,是否可作为上海赵超方面资助学会运作的金流管道?”
“弟子日前在厦门,与赵超在房里密会,赵超对弟子提到,国台办政党局局长王育文和他说,觉得弟子与林明正、侯汉廷的团队工作太分散了,这样下去未来不确定是否再支持弟子,赵超则对他解释我们是各自用不同方式发展,但仍会呼应同一方针,且弟子是团队的核心。”
甚至,问事单里,还涉及中共官员对新党青年军瑜亮情结的“关切”:
“赵超告诉弟子,侯汉廷想要自己单飞做媒体人,还向他要求补助他自己成立网站。但侯也表示了他走自己的路,不会和炳忠争领导权。赵超建议弟子,不用硬要把侯抓在身边做部属,也不用与侯争媒体人气,而是表演好弟子才是路线制定者、情势分析定调者的角色,抓住这个角色,侯最后宣传的成果还是可以为弟子收割。”
接著王炳忠请示了三个问题:“1、请示王爷:国台办政党局是否的确对弟子的支持有所动摇?2、赵超的策略是否可行?3、如何处理侯的关系?”
6月13日,北检记者会结束后没多久,王炳忠、侯汉廷、林明正就在新党召开记者会,反击北检。但当媒体问及证据包括向王爷问事等纪录,王炳忠如是回应记者:“他现在这么讲,我没有看到那个原件……,所以我没办法直接回答他指的是什么。”他也反问:“我们向神明祈福的东西,也能成为破坏国安的罪证吗?”
他并称,同泰公司汇兑案与国安法案是被“恶意混在一起”,中华代天文教拓展协会原本就有经费收入,与地下汇兑无关,并非中共党政军资助之“组织经费”。至于所谓来自中方的资金,王炳忠口径始终一致:“从未有中共党政军机关给予本人任何资金。”
四、王炳忠等人被起诉,这和周泓旭前一案有什么关系?
2017年3月,周泓旭在台北市的住处遭搜索、被捕;9月,被北检指控受中共“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上海市委员会连络部副部长李彬指示,前往台湾接触外交官“A男”,承诺每季给A男1万美元报酬,建议A男自行前往新加坡、日本交易情报,再安排中国官员与他会面。但A男出面检举,周泓旭任务失败,吸收谍员未遂,遭台北地方法院宣判违反国家安全法判处1年2月徒刑。
2017年12月,周泓旭被羁押于在看守所期间,检方大动作搜索王炳忠等新党青年军住处,原因是检调从周泓旭随身硬碟里,复原出12份文件,发现他曾企图吸收王炳忠等三人,证据包括搜集台湾军方方人士个资、订定分级奖金制度的“价目表”等。
检调去年12月查出周泓旭涉嫌吸收新党青年军王炳忠等人,认为该案与周泓旭吸收外交官“A男”未遂一案有“裁判上一罪”的关系,移请高院并案审理。不料,高院于今年4月裁定驳回,理由是周泓旭涉及的“接触我国官员”和“欲透过新党青年军在台发展组织”两案的“上线”不同,犯罪时间、模式亦迥异,认定后案是新案,与“A男”事件无关,并不存在“裁判上一罪”关系,退回北检另行侦办。高检署认为周泓旭历审均否认犯行,又涉吸收新党青年,1年2个月判太轻,向最高法院上诉,现由最高法院审理中。
今年5月8日,周泓旭刑满后被释放,法院依刑事诉讼法规定应撤销羁押。高院裁定周泓旭限制出境、出海、住居,且责付给律师,须每天向信义分局六张犂派出所报到。
五、如果周泓旭和新党青年军是共谍,那么谁是“上线”?
北检认为,周泓旭涉及的案件目前共分两部分:
第一部分,接受李彬指示,意图接触台湾外交部官员。
第二,周泓旭被控同时受到国台办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外联络办公室的指示,发展新党青年军成为他的下线、并提供金流,在台发展组织。
从检调目前资料来看,他至少替三个“上线”办事:台盟、国台办、上海市人民政府。
这三个“上线”中,较不为人知的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外联络办公室”,检调披露,这是隶属于中共人民解放军“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对外联络局”,负有搜集台湾政治军事情报、策反国军、对国军宣传“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的任务。
但对于检调认定的这种“上下线”关系,台湾前国安局退休上校李天铎说得直接:“我不认为他们(大陆)会笨到让国台办做情报发展工作。”他解释,中国大陆视情报为高度专业,庞大的情报机器中,又大致划分为军方和国安部系统,“我很少听说国台办要做情报。对专业情报员来讲,这是一个基本sense:他(国台办)明明是做交流的,如果大陆希望顺利交流,怎会让国台办做种事呢?”
“这三个(机构)的主要任务、工作对象和隶属关系,北检也没搞清楚嘛,”李天铎指出,情报工作最大忌讳就是横向联系,“你如果是上海第七办公室的人,就不能跟国台办走在一起;你是国台办的人,就不可能跟台盟在一起。”
“真正的派遣,上级单位不可能重复。”李天铎分析,情报工作皆讲究“单一、直线”的联系管道:情报员只能和自己的直属上、下线联络。这种“行规”的脉络在于,唯有单线联系能确保情报员安全;出任务时,若有不明人士前来接触,代表身份可能暴露,能立即反应、回报上线,中止或转换任务。
“我查过共谍案。那是前前后后查,当时连大陆报纸曾经写他(共谍)的任何新闻,都调出来看。”他回忆,数十年前侦办共谍案,当时将对方隶属的单位、拥有的军阶、入职时间、受训科目、曾出过的任务、曾和谁人见面,乃至于所有经手过的金流,都查得一清二楚。
台湾军事情报局退役少将、前军情局副处长陈虎门的看法与李天铎一致。
“如果情报员同时接受两边派遣,那被发现的话,那这个人的忠诚度就有问题了。通常会有一边要断掉(联系)。”
陈虎门指出,一般而言,国台办不做统战工作,“台办不是直接做(情报),他也不能直接做。”他解释,被安插在各外馆的军事武官、情报局派遣人员的确被允许进行情报搜集,但在使馆里,正式的外交人员“绝对不能做这个”。他并提及,中共军方在各军区有各军区的情报组织,政战部在各地有自己的办公室,另外国安部也有自己的部署——这些人才是真正的情报员。
至于“多重上线”的情况,陈虎门指出,几乎不可能有情报员同时接受两个单位的指挥。“假如我是国安部,我用你,别的单位就不能用。如果你同时接受两边派遣,那被发现的话,那这个人的忠诚度就有问题了。通常会有一边要断掉(联系)。”
陈虎门分析,若王炳忠等人真的拿了“两个单位”的钱,还有一种“赞助”的可能——新党主张两岸统一、旗帜鲜明,中共见其与之统战目的相符,以资助名义私下金援,则不无可能——而这种“赞助”,难以直接和谍报画上等号。
“王炳忠的资金来源,具体上是要用来做什么?我们也很想知道。”李天铎认为,就现有资料看来,也不排除“被赞助”的可能。但他认为检调应该提供更明确的方向:“国台办和上海局的资金,到底和新党有没有关系?更具体来说,钱是给新党?还是给王炳忠个人?”
“一个‘谍’能有三个上线,这当然可能!”中央警察大学公共安全系教授董立文与前述两位专家看法不同,认为中共进行对台工作时,每个单位都有绩效压力,抢绩效、互相“踩线”的可能性高——这里的“踩线”,指的是不同单位吸收到同一人作为谍员。
“这单位吸收的人,不会跟另一单位讲,就会发生踩线。”他解释,这种情形在各国情报工作都很普遍,若被发现一人有两个以上的“上线”,高层会出面进行内部协调,评估该谍员的作用和价值。可能出现的结果有两种,第一,谍员主动与其中一方断绝联系;第二,上级机关砸更多钱,俗称“抢线”。
“一个‘谍’能有三个上线,这当然可能!”
他又说,不只是“抢线”,情报工作中甚至存在双面谍、甚至三面谍的状况。两岸之间亦然,“不只是不同系统用同一个人,还曾有‘同一个人同时被两岸政府所用’。”“这是一个秘密的世界,什么都可能发生。”
六、王炳忠等人被国安法起诉,专业情报人员认为还有什么疑点?
“王炳忠、周泓旭到底有没有接受任务?我们也不晓得。”陈虎门认为,以目前的物证、人证来看,证据仍然不足。人证部分,他认为,尚待厘清的是“星火小组”具体吸收了哪些成员?进行了哪些训练?训练时是否说了“效忠共产党”等言论?“如果王炳忠训练时说出‘效忠共产党’,这就是证据了。”
“周泓旭是外围的、被中共情治单位运用的。这有可能。”
金流方面,陈虎门指出,检调大可安排周泓旭和王炳忠等人当场对质,厘清周泓旭是否担任上线,参与金流的进出。“如果承认了,他们就跑不掉了。”他并质疑,为何检调至今不公开审判?
“工作计划在谁手上?”这是另一处陈虎门认为不符专业情报手法的地方:“假设我们今天在泉州要建立一个工作据点,我们要提计划。完整计划是在后方、中央的人所掌握的,不会是执行者订定的……。”“全世界都一样,从实际运作到谍报片、电影也好,这种‘计划’是握在后方的的人手上,派遣的(间谍)只有执行。你有看过执行(间谍任务)的人手上握有完整的工作计划吗?”
“他(周泓旭)是外围的、被(中共)情治单位运用的。这有可能。”陈虎门就现有信息推测,中共国安部、各军区人员等“基本同志”如今已不敢直接来台,“被运用”的人才在台湾。这些人没有军阶,甚至未必受过完整训练。
李天铎曾在接受端传媒访问时,提出共谍的“构成要件”。包括:谍员是谁派来的?来台的目的?主要通联方式?如何回报消息和情资?接触的对象是谁?接触对象之后,要求对方搜集何种特定情报?是否掌握确切对价关系?对价关系是否落实?
至于就周泓旭、王炳忠案目前看得到的信息,这些要件是否具足了?
李天铎说:“具体的证据还是弱了一点!”例如,检调指称国台办和上海对外联络办公室支持王炳忠等人在台的计划,那么,已经“实际接触”了多少人?既然有计划,就一定有施行细则;那么细则是什么?给的年度工作经费是多少?目前出现了金流,这笔钱确实来自中国的话,确切拿来做什么?“我不认为周泓旭是一个受过很好训练真正的间谍。”综上所述,他如此总结。
“路线、对象、接触目标一定要很清楚,”李天铎举例,若组织给予的目标是“查出台湾中科院三所里面所有的编制,现阶段他们在做什么?成员有谁?他们发展的飞弹对大陆威胁到哪而?薪资多少?”便是明确的谍报目标。
中共把情报发展重点放在四大领域:国防、高科技、学术界、商界。
外界关切,未来王炳忠等人会不会被判有罪?董立文说:“(机率)一半一半,不好推测。”从现有金流来看,他认为证据仍不够显示“钱是国台办直接给的”。但反过来说,王炳忠坚称这笔钱是出版书籍的费用,那也必须提出确切、金额吻合的证据,“如果检方、辩方各执一词,却都没有确切证据,会造成法官判定时出现困难。”
董立文并援引美国FBI、CIA已公开的案例和报告指出,过去20年内,中共发展情报组织是“全方位”进行:任何可能性、所有社会阶层都不放过。其中,中共更把情报发展重点放在四大特定领域:国防、高科技、学术界(包含学生)、商界。
董立文指出,针对台湾,前述中共对美情报作业的逻辑显然适用——周泓旭先前的陆生身份,让他成了中共“被运用人员”,但不至于成为受过训练的正规情报员。周泓旭在台行径过于粗躁,看起来更像中共情治机关让外围人员“乱枪打鸟”的结果,很容易被破获。
一名不愿具名的法界人士则说,就目前已知信息,周泓旭尚不能算是共谍,“他顶多就是个买办,而且还是个失败的买办。买办训练成这样,还第一次出手就出包,能有什么能耐?”至于“买办”的标的是什么?这名人士说:“两岸交流这么密切,多少人想要买卖人脉,从中捞一些好处?”
七、一般国家处理类似案件,大都是以“内乱”、“外患”或者“间谍”等罪名论罪,为什么王炳忠、周泓旭依据“违反国安法”起诉?
回顾台湾近年来的类似案件,不同时期和身份人士以不同的法律追诉:台湾军官罗贤哲被对岸吸收变节,是依照《陆海空军刑法》“为敌人从事间谍活动罪”判处无期徒刑。但中国大陆籍人士镇小江在台湾发展间谍网,他自己和被吸收的台湾退役将领则是以《国家安全法》2-1条“意图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为大陆地区行政、军事、党务机构发展组织”论罪,和王炳忠等人被控罪名相同。
前法务部长马英九:“两岸关系上,敌友关系不确定,好像忽敌忽友、时敌时友、亦敌亦友,状况很混沌。”
而中华民国刑法中确实订有“内乱”、“外患”罪,但尴尬之处是依照中华民国法律体系,由中共统治的中国不是“外国”,因此来自中国大陆的间谍行为,并不触犯“‘外’患罪”,而必须另订法律处理,也就是《国家安全法》。而在1995年倡议订定《国家安全法》2-1条
的,就是后来出任总统的马英九。当时他担任法务部长。
当时这项条款被媒体、立委称为“间谍条款”;马英九说自政府解除戒严之后,《惩治叛乱条例》及《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相继被废,国内对于为中共当局搜集、交付“国防秘密”以外的“公务秘密”行为,已无法律依据可供起诉、判刑。提出《国安法》修法,是为了要把法律漏洞“补起来”。
1995年10月18日,立法院内政、国防委员会联席会审查通过“国家安全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当时的这项草案,对于一般的“匪谍”行为,做了较清楚的定义:“帮大陆地区党、政、军等机构,刺探、搜集、交付或传递公务秘密,或发展组织,意图危害国家安定或社会安定者,将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新台币100万元以下罚金。”
翻开立法院公报,1995年10月18日,马英九在立法院被立委邱连辉问道:“请教部长,目前中华民国的敌人是谁?”“如何让国人在实际情况上分辨双方何时是敌?何时是友?”
马英九答:“(前略)……在两岸关系上,敌友关系不确定,好像忽敌忽友、时敌时友、亦敌亦友,状况很混沌。……订这条文(国安法2-1条)就是要画出一条线来。你说去一趟大陆就是亲共、出卖台湾,这未免太严重了。若真的为中共搜集情报、发展组织,而说未危害我们的安全,那就要调查了解了。订此条文的好处及在分清楚敌我,画出一条较明确的界线。”
马英九也说:“有此条文后,我不敢说所有的漏洞、盲点和死角皆可补起来,但至少会比现在的情况好,因为至少我们已经掌握的某些行为在到达某种状况时,我们就可处理了,否则只有眼睁睁的看著他而无法处理。”
20多年前,马英九的一句“眼睁睁的看著他而无法处理”,似乎预告了台湾检调如今的处境。
1995年参与这场委员会、曾与马英九有一番攻防的的民进党籍前立委林浊水表示,国安法的立法,其实是“正常法理和国民党意识形态的一种折衷”。
林浊水回忆,马英九当时所提出“违反国家安全”,精确定义其实就是间谍行为,“他(马英九)当时不使用‘间谍罪’这名词,与他自己的意识形态有关。另外他应该是怕对两岸产生负面影响吧!”
“请问替中共当间谍应该算‘内乱’还是‘外患’?”
林浊水指出,任何国家之间都可能有间谍工作,世界各国大使馆都有武官,大部分武官从事情报工作;就算友好如美国、以色列,也常有间谍相互潜伏。“美国在台湾也派了武官,日本、北京都有间谍在台湾;但日本间谍的危险程度当然不如北京!”他强调,间谍罪嫌的刑度理应依照“政治实体的敌意强弱”来区分;但在台湾,却因国家认同问题,来自中方的间谍长久不能适用刑法外患罪,仅以现行的国安法加以轻判,“明知中共对台造成最大的危害,他们的间谍却得判得最轻。这很怪异、不符比例原则。”
“请问替中共当间谍应该算‘内乱’还是‘外患’?还是这种行为甚至不算间谍?这问题至今讲不清楚。”林浊水建议,共谍罪适用《刑法》外患罪或制定《反间谍法》,都应是未来的立法方向。但他更建议直接将共谍行为列入《刑法》外患罪。至于“外”的定义,他说:“国民党不愿说中共是‘外国’,那就把定义放宽:‘涉外’或‘台湾以外的政治实体’,都能称为‘外患’。”
“最根本的关键还是在于我们国家的法律不够明确,尤其‘什么叫发展组织?’”“法律写得根本不清楚,搜证过程会非常辛苦!”一向疾呼台湾应制定《反间谍法》的董立文指出,现有版本的《国安法》里,唯一触及间谍罪嫌的部分,仅有2-1条文;以周泓旭、王炳忠案来看,法律定义的不明确,足以造成举证的争议。“新党青年军和周泓旭大家约一约、请客吃饭,这是交朋友呢?还是发展组织?”
“美国、中国都有《反间谍法》,人家都写得仔仔细细;澳大利亚国会去年也审查《反间谍法》与《外国不当干预法》,”董立文呼吁,台湾身为民主国家,受到专制和敌对国家的真实威胁,应秉著民主法治精神捍卫国安。具体作法方面,他建议政府参考美国、韩国等民主国家的经验与反间谍法条,制定更严谨、明确的法律。
台灣身為民主政體卻因為國族問題而無法成為正常的國家,非身在其中可能就無法理解那種意識狀態。容許集黨結社,但偏偏這群人公開宣稱最大的潛在敵國才是宗主,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之際卻又要捍衛憲法所賦予他們的所有權利,身為一個台灣人,這是很尷尬又很悲哀的。所以端這題才帶出特別是面對中國,你國家安全和憲法人權的界線在哪,這點是連被認為是統派的馬英九都認知到的。
另外,新黨和統促黨之流在台灣社會早已淪為笑柄或類賣國者的角色,民間對他們是毫無同情。能理解對岸網友對他們懷有期待,但台灣民間主流統獨意識我認為這幾年來已有定論了,有機會可以來走一趟逛一圈
給雨農軒主人
諜有多種等級,有走狗到高階如汪精衛般,文中有說明周僅是買辦 手法粗糙的買辦。
你請如法炮製,找一位中國解放軍官,說願意一季給他一萬美元,委託交付軍中資訊予台灣公部門,再跟端友人們說說你會不會被中國法院告……………..我猜測沒到法院前,你就會消失於地球
給樓下中國人,就是法治社會,無罪推定。所以周才被放出來,只是禁止出境。
在三審定讞前,周都可以上訴。
建議了解一下別國司法制度吧。
新党那几个在台湾非主流的年轻人竟然可以当间谍,那我要说共产党太幼稚好呢,还是台湾相关部门的人蠢好呢?要当间谍,也不能是这几个统派的人好吗,最起码也应该在民进党内部当间谍啊。这就好比见到黑社会就打的人跑到黑社会当卧底,这个逻辑很凌乱啊。这么明显政府铲除异己的举动都说得这么一套一套,我还真看不出这跟共产党有什么区别。法治社会的无罪推定原则呢?把人抓了这么久,屁都没查出来就放了,还好意思说民主法治人权?嘴不软么?
多看就會懂啦,至少比英文容易吧。端友人都很好的,一一解惑也不是什麼難事。
邱立自己就是共谍
可以拍个纪录片了。
但如果大陸支持贊成統一的人士,贊同他理念,拿一些資金支持、讓利一些給你,那(王炳忠)有罪嗎?」談到發展組織,周泓旭又說:「搞政治的,在台灣就是要發展組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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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國法律 統一只有中華民國收復大陸這種形式
宣傳討論其他種形式的 某種程度上算是…….?
我看得很凌乱,很多表述台湾的和我们的都不一样。语言系统需要重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