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讼法庭终于在全国人大对香港《基本法》104条的解释(下称“该解释”)的阴霾之下,颁下了梁游宣誓案的判词(下称“该判词”)。 两日以来,虽然已经有不少学者、政界及法律界人士就该判词发表了看法,但还是听到颇多声音,表示对该判词感到难以理解,甚至怀疑该案法官的判决有否受释法压力所左右。
作为律师,我尊重法院的判决,我也相信,该案的法官区庆祥是独立自主地作出政府胜诉的决定。尽管如此,公众对于原讼法庭的判决有没有受到该解释的影响,还是有一定程度的疑问。拙文针对此问题略作评述,还请同行专家不吝指正。
区官在该判词前段完整引述该解释,并引用终审庭“庄丰源”案,表明香港法庭有责任依循该解释,还说“除非另有注明,本判决任何地方提到《基本法》104条的释义,即为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的释义”。从表面上看,似乎法院对该解释是照单全收。然而,到了该判词后段,法官却说,不论有无参考该解释,本案的结果是一样的。
为什么会这样呢?我们先来看看梁振英及律政司的主要立场:要求法官宣布梁游当日的宣誓因不符合《基本法》104条和《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的要求,所以无效,并要褫夺两人的议席;他们还要求法官判定立法会主席无权允许梁游再次宣誓。
针对这样的要求,区官并没有直接引用该解释,而是循普通法的原则,直接阐释《宣誓及声明条例》的相关条款,并赋予其刚好符合该解释的内容和框架。区官再根据这些内容和框架,判定梁游的宣誓具体而言违反了《宣誓及声明条例》,是以两人并没有完成基本法104条对立法会议员的要求,宣誓所以无效,议席必须悬空。由于区官不需要引用该解释而达致这些结论,所以才会有“不论有无参考该解释,本案的结果是一样的”这样的说法。
判决避开司法机构的尴尬
或许,从表面上来看,区官的做法无可厚非,因为这样等于说,相关的本地法律框架其实和该解释并没有冲突:就算没有释法,法院亦应作如是观。如此某程度上或可以避免法院受外界压力,司法独立被破坏的非议。如果本地法律框架真的和该解释并没有冲突、如果有关的法律本来就是如此,我们当然还可以说:“其实释法是没有必要的,因为结果并没有因此改变!”
但实际上真的是这样吗?也许是,但我们不能排除如果没有释法,法院可能会作出不一样决定的可能性。也许区官会某程度上接受梁游的抗辩立场:第一,基于三权分立下的不干预原则,法院不应该干预立法会内部程序;第二,根据《基本法》77条,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两个立场的结论都是法院对梁游的行为没有管辖权。
如果没有释法,区官也许会同意,就算法院对梁游的行为有管辖权、法院有最终权力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来判定立法会议员的宣誓是否合宪,但基于三权分立下的不干预原则,法院未必愿意直接就立法会的直选议员该如何宣誓就职指指点点,或以《宣誓及声明条例》打击立法会透过《基本法》79条,经三分之二出席会议议员谴责某行为不检议员并使其丧失资格的权力。最低限度法院或许不致赋予《宣誓及声明条例》如此宽松的定义──如在宣誓过程中辱骂中国或提出港独主张,就等于“拒绝”效忠“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就客观上等于不承认“一国两制”宪制模式。
这就是释法的破坏力。从公众视线看来,法院之所以抑“不干预原则”,而扬其对于立法会的“管辖权”,又对《宣誓及声明条例》作出刚好符合该解释的内容和框架,或许只是一种策略,目的是毋须处理人大常委会透过释法僭建本地法例的指责,避免了司法机构的尴尬。
但有了释法,就算区官在该判决中作出的解释和裁决完全符合法理,也难逃法院有可能受到该释法影响的非议。从这一点来说,该解释在区官颁下裁决之前作出,确是陷香港法院于不义。
需要补充的是,区官在判决中还留下了一条尾巴。当资深大律师戴启思陈词指出该解释实际上等于修改了《基本法》,逾越了《基本法》158条下对人大常委会释法的限制,区官表示由于他并没有依赖该解释作出判决,他毋须在本案中处理相关的问题。尽管区官不忘提醒我们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终极的解释权力──人大常委会大可解释《基本法》158条下的所谓“解释权”到底该如何理解──该解释实际的法律效力还有待法院将来根据适当的案例再做厘清。
(吴宗銮,执业大律师、“法政汇思”核心成员)
有時自己看一下原材料是更好的。最大分歧在於判決早就表明議員在宣誓前並非議員及言論不被77條所保障,為何要在此扭曲判決
我不清楚,三权分立下的不干预原则是法律吗?这个原则岂不是就成了尚方宝剑,那么其他的法律规范都成了白纸咯。立法会议员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我没看过基本法,但我想誓言应该不是发言,发言也肯定不包含行为,我不知道这作者是谁,但如果这篇文章我都觉得无法信服,那我觉得还是释法听起来正常点,更合理。。。
是否不一樣,已經不重要啦。兩位年青議員政治智慧不足呢。
這大律師的意思就是,排除人大釋法,法官可以判二人輸,也可以判二人勝,而且不管判輸還是勝,都是合理的!也都是合法的!
大律師講的我明白,但我有點暈!
原來,法官可以對法律作完全相反的解釋,只是按照他需要的方式去解釋!原來這就是法治!
總之這是依照法律的判決。而且是照著英國的普通法的法律制度的判決。
喜不喜歡都得因有道理而接受。
判決後,再釋法。有心人又有一套批評。如果不釋法,就形成先例,只會愈來愈離譜,更加敗壞。臺灣島內,就是前車之鑑。用屁股對國父宣誓,對燈火宣誓,對海洋宣誓….。岩理正男和扁時代縱容,但香港本來是守規矩,不需要釋法,就是這支那男女之類毀了香港的法治,才不得不釋法。
法治变人治
無可厚非 指說話做事雖有缺點 但還有可取之處 應予講解 褒義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