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台风“杨柳”和香港今年的第5个黑雨,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被控两项“串谋勾结外国势力案”、一项“煽动罪”等案件,在2025年8月进入结案陈词阶段。开庭日不乏变数,先是因黑雨取消、延期至翌日,令数十名市民冒雨排队等候而无果;第二天开庭时,又因庭上与控辩双方讨论黎智英的健康状况,而在约半小时后再度休庭。
在开庭之前,黎智英的健康状况引发担忧——其大儿子黎崇恩在8月接受BBC访问,指父亲至今被关押近5年,单独囚禁在一个没有自然光的囚室内,且温度可达40摄氏度,患有糖尿病的黎身形消瘦,恐“时日无多”。“保护记者会”、“无国界记者协会”亦发表声明,指黎在狱中去世的风险增加。香港政府对此予以驳斥,指单独囚禁是黎智英的个人意愿,黎智英在狱中一直获得适切治疗和待遇。
结案陈词首日,辩方申请黎毋须在这阶段出庭,并透露他出现心悸,“有几次觉得自己快要崩溃了”。然而黎智英本人希望外界不要过多关注他的健康状况,法庭亦指被告一般须在审讯时出庭。法庭又指关注黎的身体状况,在法院已配备有医疗人员的情况下,让黎先遵医嘱佩戴“动态心电图”监测仪,再出席聆讯。

最终,黎智英佩戴监测仪出席了共9日的结案陈词。陈词先由控方进行,控方围绕五大要点,欲证明黎智英从头到尾秘密协议(secret agreement)串谋勾结,并提出黎的证词不可信;辩方则始终强调人权理念,提醒法庭应严肃看待辩方所提证据的合理影响范围为何(draw resonable influence),并一度质疑辩方先假定有罪再倒推理据。
8月28日辩方结束陈词,辩方大律师彭耀鸿最后询问法庭,“⋯⋯想斗胆请问,大概何时会有裁决日期?”法庭未有决定,仅表示“会尽快通知各方”。
阅读中或需反复查阅《港区国安法》第29条“勾结外国势力罪”的法律条文,读者可点击此处展开
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包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动战争、严重阻碍特区或中央政府的政策制定与执行、操控或破坏特区选举、发动制裁封锁等,以及透过非法方式引发香港居民对中央政府或港府的憎恨),均属犯罪。
“串谋协议”的控辩观点?
香港特区律政司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为控方代表,他首先就辩方早前提出“《国安法》前的协议随《国安法》实施后已失效,需要新的证据”进行反驳。结合《法庭线》整理,控方的主张有以下重点:
1、有关串谋的“协议”(agreement),即便在《国安法》生效前未违法,在《国安法》生效后则违法;只要证明被告有意图(intention)、串谋各方(parties)在《国安法》实施后仍有(carry on/continue)持续“协议”,罪名便可成立;不需要另外订立新的协议;
2、控方毋须界定串谋协议具体在什么时候出现,亦毋须证明被告知道所有的协议内容,只须证明(串谋)各方依循协议(持续)行事。
辩方曾指出,按照香港的《合约法(合同法)》,在《国安法》实施后,协议自动失效(frustrated)。但控方主张《合约法》并不适用本案,本案是刑事罪行,《国安法》的出现是导致原来的协议违法,而非失效。
控方引用大量法理、案例进行论证,其中包括47人案。去年的47人案判词中,法庭认为串谋协议在《国安法》生效前已存在,且通过35+、各方会议、《墨落无悔》等落实;若能够顺利推行,将对政府和宪政造成巨大冲击;认定串谋“并非一个空想”。

黎智英被控两项串谋勾结,一是以《苹果日报》为平台、透过文章提议制裁中国;二是与重光团队(SWHK)串谋勾结外国势力。控方主张,第一项串谋于2019年4月开始,包括黎曾赴美进行游说、持续寻求美国支持及寻求国际对中国施压,涉案的161篇文章亦从这个月份开始;第二项串谋最早于2019年8月成立,从重光团队的“G20”登报广告开始;最迟则于2020年1月,相关人士与黎智英在台北会面时开始,并在当时提出4步骤,以引起国际关注为起点,以推动制裁、推翻中共为终点。
控方指 Mark Simon 是串谋各方的串连点;又引述黎与 IPAC 创办人裴伦德(Luke de Pulford)等人的 WhatsApp 对话,以及SWHK的陈梓华证词,指黎在 IPAC 成立之前,已“知悉”此组织及SWHK;并且有“压倒性”证据证明,黎智英在协议中是主谋(mastermind);在《国安法》生效后,黎智英继续发布文章,亦继续与重光团队人员有信息来往,且并未要求陈梓华停止国际游说,说明与重光团队的协议持续进行。
对此,辩方代表彭耀鸿大律师始终主张:
1、所谓“协议”在《国安法》生效后已自动失效;被告没有在明知会触犯法律的情况下继续刻意犯罪,这也是人之常情;
2、需证明有新的协议存在、或是黎智英在《国安法》后继续同意非法行为,才能入罪;
3、至于与SWHK的串谋,即便协议存在,黎智英也没有参与。
针对第一项指控,辩方也在稍后几天回应指,若法律改变,使得之前未被列为非法的行为被视为非法,那么新法律下要有新的协议,或是追认(ratification)旧协议。辩方始终强调,控方在本案须有肯定证据,证明《国安法》后有形成新的违法协议,或是黎同意非法行为。
针对第二项指控,辩方指,即便陈梓华证词属实,黎智英曾在《国安法》前鼓励制裁,但《国安法》后黎没有直接呼吁制裁,控方也并未提出相关证据;而SWHK成员的行为属出于个人意愿的举动,黎也没有责任提醒他们不要犯法。
在自辩阶段,黎智英多次在庭上表明事先并不知道如从犯证人陈梓华与SWHK有关,在检控期间亦不知道SWHK其他人物的背景与身分。控方在结案陈词中指出,黎智英的自辩存在多处自相矛盾、甚至欺骗法庭的情况,认为黎智英的证词不可信。相对地,辩方后来亦在陈词中提出,陈梓华是“连环骗子”,证词不可信。

“勾结”罪名中,“请求制裁”、“敌对行动”的控辩观点?
对于“勾结”罪名的定义解读,法条有诠释空间。
辩方早前提出,按照勾结罪名的定义,“请求”必须有传达并被对方接收(it must be communicated to and received by a foreign country),且对象应该是国家(state)而非官员(official),“敌对行动”则应指发动战争。
结合《法庭线》报导,控方在结案陈词中主张,请求外国(request)与“向外国提出请求”(request to)有分别,并且只要提出了请求就是犯罪;“请求”不仅涵盖“明确和直接的诉求”,也应包括透过评论或赞同制裁、封锁及敌对活动。此外,制裁对象必然包括官员,因为官员代表国家行事;而“敌对行动”则包括经济贸易制裁(economy and trade and bargos)。
控方曾欲引用前中联办主任张晓明2020年一则关于“勾结”的发言来论证“勾结”的定义,但遭法官李运腾反驳,李运腾指,张晓明与《国安法》的起草无关,他的发言仅属意见、不适用;后来,控方又通过包括张晓明发言在内的一系列官方发言,指勾结罪名是针对香港国安风险而“度身制定”,并且《国安法》是在美国发布能够制裁官员的《香港人权民主法案》之后生效,因此立法意图必然包括保护香港官员。
控方指控黎智英“请求制裁”的案例,包括在《国安法》生效前一个月——2020年5月——《苹果日报》推出“一人一信救香港”行动,虽然没有明确要求制裁,但属公开要求美国干预香港事务;在《国安法》生效后,黎继续在公开言论中对中国及共产党作出“虚假描绘”,提出“香港已完蛋”,并鼓励美国撤销香港特殊地位。控方认为,这些言论即使不是公开呼吁,也已构成勾结罪内“请求”制裁、封锁。

对此,辩方强调回到语境中解读。
比如,所谓黎智英“鼓励美国撤销香港特殊地位”,是当时他在直播节目中回答观众提问,而非事先安排“请求”,彭大律师并强调做直播节目是一个流动的状态(dynamic flow);“取消特殊地位”则只是回到普通地位,“不做朋友”并非“成为敌人”,不是“敌对”,亦不构成“制裁”(That’s not hostile, but not being friends, it is different with being an enemy)。
辩方主张,黎智英“内心或许希望实施制裁”,但他毕竟没有采取行动,只是在媒体和公开平台发表个人观点和意见,而向政府施压、提倡改变也并非违法。辩方指,控方和法官提到的多个认为黎智英表态同意制裁的案例,在具体分析后,都可被视为黎内心有制裁渴望(desire),但渴望与意图(intention)不一样,即一个人想要做某事,不代表做了某事。
辩方又打比喻指,黎智英的许多言论只是观点、评论,而非“请求”,如黎智英认为“习近平下台才能解决问题”,这种言论在茶楼、茶餐厅都会出现;一些看起来具有煽动性、说坏话的言论,也是观点或时政评论,或希望继续引起外国注意,而非“请求”。
至于控方所谓黎智英与国际人士“串谋”,辩方指合理推论是黎智英和结交多年的朋友谈论香港及国际时政,“就像我们饮茶讨论法律”;质疑控方是先假定了黎智英勾结外国势力再倒推理据,那么看起来当然可疑。
对此,法庭迅速打断,指法庭“严正拒绝”有罪推论。
另外,法庭认为,黎智英直播节目是向公众公开的,所有人都可以看到,所以跟“两个老人饮茶聊天”不一样,质疑黎在节目中散播恐惧;法庭也指出,发表评论意见与请求制裁是两回事,流露对黎智英的怀疑态度。
至于制裁对象应否包括“官员”,法官指应考虑立法的时代背景,但辩方指法律条文已经写明是“国家”,不应再有其他诠释。

161篇文章,举证比例、煽动与言论自由的控辩观点?
辩方律师用了大量时间与法庭辩论161篇文章的影响范围、以及新闻媒体的责任。
因控方认为,《苹果日报》上的文章具有煽动意图,且不少由黎智英本人撰写,并且是在知情下发布,即便黎智英本人并不具备煽动意图,只须证明涉案文章具煽动意图,即属违法。指控的重要依据是发表在《苹果日报》上的 161 篇文章。
辩方彭耀鸿大律师指,控方列为证据的文章,在被控时期内仅属《苹果日报》发布文章中的少数,而且都是陈述事实的“新闻报道”,质疑控方举证不足。他先提出3篇被控文章,将它们逐篇读出,并就控方指控进行回应,主张这些文章都是在公众利益相关的报导。法庭质疑辩方只是选取了161篇中较为温和的,因有其他文章内容更刺激(more exicting),彭大律师表示同意,但也颇有自信地指出,如果法庭有需要,他可以逐篇分析。
彭律师指,在被控期间,《苹果》上共发表了40800篇文章,161篇在其中仅占0.39%,“平均每5天不到1篇”,认为这数量不足以推断串谋;彭律师也强调要回到当时的背景、把《苹果》视为一份报纸去整体理解;亦重申《苹果》作为传统媒体,有责任令公众知情、监督当权者,“享有更大程度言论自由”。
对此,法庭多次表示“不是在玩数字游戏”。法庭的观点可总结为两点:1、在涉案文章中,有部分属煽动便足够,不需要论证每一篇文章、所有文章都是煽动;2、法庭在判断时不是只考虑161篇文章,还考虑整体的、其他所有证据,包括Twitter、“Live chat”节目等。
法庭亦认为,“言论自由并非绝对”,英美亦有抓捕支持巴勒斯坦的示威者,可见重点并非能否表达意见,而是表达的程度。法官杜丽冰指法律诠释不可“la di da(装模作样)”,“言论自由不违法”并非绝对。

不过,《端传媒》检视海外关于英美抓捕的报导及评论文章,可见许多对于英美政府的批评,不少意见担忧言论自由受损;具体到不同案件中,示威者被捕的罪名、性质、可反对及斡旋的空间,亦与黎智英案不同。
法庭一度质疑,在反修例事件中,公众被媒体误导;亦指本案争议的是黎有否参与协议提倡制裁,与新闻自由无关。辩方强调,社会不应只有单一立场,又指黎本人没有直接提倡制裁,控方亦无证据;至于文章性质,法庭须考虑《基本法》及《国安法》所保障的言论及新闻自由。
辩方亦主动提出《苹果日报》对“屠龙小队”的报导,指新闻媒体采访危险份子也有价值,并补充对《苹果》的理解应放到对香港媒体的整体环境中去,既然有《大公》《文汇》的立场,那么也就会有《苹果》的立场,大家都是为社会提供多样的观点。
辩方以《苹果》主笔之一杨清奇的“擦边球”(edge ball)时评文章作比方,指打擦边球的目的是打入界内、而非打入界外,因此即便有几篇文章“出界”,也不能证明串谋存在。(⋯⋯playing edge ball is to have it in, not to have it out)
控方曾指出,黎智英将《苹果日报》描述成香港人核心价值的代表,但承认反共、只发布“黄观点”,实际上与港人价值无关,只是一个背叛国家利益和安全的平台。
彭大律师主张,因当时社会强烈反对但政府仍推修例,媒体是指出政府犯错;公众虽然可能有误解,而如果担忧公众被媒体误导,更需要媒体提供资讯;《苹果》是当时持有特定立场的媒体之一,它是公众讨论的其中一个组成。
总括而言,辩方同意“新闻自由非绝对”,但强调法庭应给予传媒更大言论自由;当被控文章被认为涉及“制裁”,法庭应考虑文章是否属新闻报道,以及考虑香港法律对言论及新闻自由的保障;辩方并引用“谭得志煽动案”判词指,即使有人对这些媒体文章感到不满,但除非文章严重削弱政府威信,否则难言“煽动”。

社会、人与人权
在与法庭的辩论中,辩方一度回应指,媒体可以促进公众讨论,社会上亦不能只有一个立场、只说政府是对的。
辩方亦主张,评估黎智英证词的可信性时需“带著公正和同理心”,须考虑其年纪。
彭大律师的抗辩风格属慷慨激昂,在辩方结案陈词首日,他甫上场即用洪亮如钟的声音,藉多个“It is not wrong”的排比句式表达对本案中人权问题的关注。他说:
“支持言论自由没有错,支持人权没有错,反对警暴没有错,关心影响香港人生命的立法也没有错,尝试说服政府改变施政没有错,不热爱政府甚或国家也没有错,因为你不可把想法强加于他人身上。而希望政府因内部检讨、建议,或因应境内外压力而改变政策,不是犯罪。以前从来不是,现在也不是。我们必须将这些牢记于心,因为控方似乎贬低了这些概念。”
结案陈词中,黎智英毋须发言,他多数穿著白色长袖风衣,坐在法庭最后方的犯人栏内。以往,出席正庭庭审的公众,通常会跟被告高声打招呼、送生日祝福、招手示好等,法庭过往亦允许这些互动。数月前黎作供期间亦如是。
但这9天中,法庭工作人员每每在开庭前向庭内公众反复诵读一纸要求:
法庭上要保持绝对安静(absolute silence),不允许有评论、祝福语、个人感受及声音的表达,也不可以挥手。法庭将记录所有细节(will record the details)。
注:彭大律师发言的英文原版:
It is not wrong to support freedom of expression. It is not wrong to support human rights. It is not wrong to be against police brutality. It is not wrong to be concerned about legislation which may affect Hong Kong people’s lives. It is not wrong to try to persuade the government to change its policy. Nor is it wrong not to love a particular administration or even the country, because you can’t force someone to think in one way or another. Nor is it wrong to hope that the government would change its policies, whether through its own internal review or through suggestion or even pressure, whether from inside Hong Kong or out, to hope that the government would change, is not a crime. It has never been and it is not even so now. We must bear that in mind because it seems to me from the prosecution, that this seems to be denigrating all these basic concep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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