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香港法庭:黎智英案辩《苹果》采编原则、同志遗产案终极胜诉等|Whatsnew

47人案判刑;反恐第二案控方作开案陈词;反恐首案被告判监禁最高达23年10个月
2020年9月3日,被控一项刑事恐吓罪的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获裁定罪名不成立,他离开法院时被传媒追访。摄:陈焯煇/端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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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黎庭上作供称反对“港独”、否认指示《苹果》编采

壹传媒(已停运)创办人黎智英及《苹果日报》相关的三间公司分别被控《港区国安法》下“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及“串谋刊印、发布、邀约发售、分发、展示及或复制煽动刊物罪”,黎智英于11月20日、即该案第93日聆讯起首次在庭上作供。

黎智英首日作供,辩方大律师关文渭主要围绕控方制作的一张“国际联系图”提问,包括前港督彭定康(Chris Patten)、“香港监察”负责人罗杰斯(Benedict Rogers);美国时任总统特朗普(Donald Trump)、副总统彭斯(Mike Pence);台湾时任总统蔡英文、中华文化总会副会长江春男等。

黎作供时表示不认识特朗普,从未跟对方会面,也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接触。至于彭斯,黎称2019年原本计划在华盛顿与美国国会议员会面,抵达美国后才知彭斯希望会见他,因此与对方见面。辩方问到黎在该次会面上有否要求美方为香港做任何事,黎回答称自己“不会胆敢要求美国副总统做任何事”,当时只向彭斯介绍香港情况。

另外,关文渭问及《苹果日报》的办报方针和核心价值时,黎指出《苹果》的核心价值包括法治、民主自由、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而《苹果》的核心价值就是“长期生活在英国体制下”的香港人之核心价值。黎解释,《苹果》没有编采政策,但反对任何形式的暴力,也反对提倡“港独”。

黎进一步指出,自己认为提倡香港独立的人是想将人们引入陷阱,因为“港独”从来不现实、太疯狂,他也因此认为该种主张是一种“阴谋”。他强调,自己从来不允许任何员工或报章内容提及“港独”。关续问《苹果》选择邀请写手时有否“港独”、“台独”等考量。黎称,他不容许写手有那样的主张。

2024年11月20日,壹傳媒黎智英及《蘋果日報》3間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黎智英出庭作供。早上黎由囚車押送到法庭。

接下来数天审讯,辩方曾围绕《苹果》的编采政策作出提问,包括黎有否如几位从犯证人(前壹传媒行政总裁张剑虹、前《苹果》副社长陈沛敏、前《苹果》主笔杨清奇等)所述般“指示”报章的编采方针。黎提到“7.1 立法会冲突”当天曾向陈沛敏发出讯息,提议集中报道年轻人的想法。他续指,可能有人主观认为那是“指示”,但那只是建议、而非编采指示,希望通过表达年轻人想法,以争取香港人的同情。他解释,他觉得年轻人犯了错就要作出解释,才可以获得大众的理解和同情,才有望避免破坏抗议运动。他重申自己反对暴力,因此才会在发给陈的讯息中提到“我们希望他们以此为鉴,往后以更和平手法抗争下去”。

此外,辩方围绕黎被指煽动的一篇专栏文章〈成败乐一笑〉发问。黎否认该文意图引起市民对香港政府的憎恨、藐视和不满,强调自己只鼓励公众上街,以及预测政策若然生效会发生甚么事,而且文章很多内容已经发生。

庭上谈及《苹果》推出英文版,黎承认此举是想令外国关注香港、为香港发声,例如通过外交渠道跟中方沟通、为港人提供政治保护等。不过,黎否认这是为了寻求外国干预。黎还提到,希望借此打破《南华早报》的垄断,向外国人提供在《南华早报》看不到的负面中国新闻。

关于《苹果》英文版的口号“每日一苹果,假新闻远离我”,黎指口号跟《苹果》1995年创报时的标语一致。黎称,他认为公信力来自报道真相,而非平衡报道。他回应辩方提问时,表明即使报道真相可能会煽动他人憎恨政府,依然会这样做,但若知道属于违法便不会报道,因为《苹果》一直依法行事。

在第99天审讯中,辩方展示2020年5月28日从犯证人陈梓华与黎智英的一段通讯对话,显示陈向黎发送连结,内容关于美国政府对香港即将实行《港区国安法》的回应,黎回复陈“刚看到,特朗普将实施更严苛的制裁,希望在本周末”。黎在庭上确认,他当时希望特朗普通过制裁中国阻止《港区国安法》生效。辩方问到,制裁如何阻止《港区国安法》通过。黎回答:“这是唯一可能性,所以我说是我的希望。”法官李运腾问黎所指的“希望”,是否指希望制裁会来临。黎同意。

《遗产条例》、房屋政策排除同性配偶,终院裁定政府一方“终极”败诉

香港一名男同志(男同性恋者)因担心在未有订立遗嘱之下离世,在英国结婚的丈夫将无法按《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继承其财产,遂提出司法覆核,早前获判胜诉。另一方面,两名同志因房委会拒绝承认他们的家庭成员身份,分别未能申请公屋和入住居屋,遂提出司法覆核,早前同样获判胜诉。港府就三案提出“终极上诉”,至11月26日终审法院颁布裁决——5位法官一致驳回港府上诉,兼判港府支付讼费,同志一方于三案维持胜诉。

就《遗产条例》一案,终院判词指出,由于海外同性婚姻是在法例规管下公开作出的、具排他性的承诺,无异于异性婚姻,因此海外缔结的同性婚姻伴侣跟异性夫妇具有同等的密切关系。就港府一方在审讯期间关于婚姻状况、生前赡养责任和法例定义一致性的陈词,判词逐一反驳。

就婚姻状况,港府一方陈词指《基本法》第37条有关婚姻自由的条文,订明“婚姻”定义仅限于异性婚姻,推论只有异性婚姻受宪法保障。判词指相关论点存在根本缺陷,即政府一方以婚姻地位解释差别待遇,论点所依赖的理由正是其所作出的差别对待,因此是循环论证,令人反感。

判词指出,《遗产条例》之立法目的是将死者财产分配予亲属,当中不取决于婚姻状况,逻辑上死者的“亲密人际关系”可成为受益人,包括尚存同性配偶。

2024年11月26日,香港同志居住权/遗产权案终极胜诉,申诉人 Nick Infinger 在判词颁发后在法院外手持彩虹旗。摄:林振东/端传媒

至于生前赡养责任,港府一方陈词指香港《家事法》和《财产继承法》只规定异性已婚人士有生前赡养责任,而同性伴侣缔结婚姻的海外司法管辖区未必要求他们负起生前赡养责任,因此《遗产条例》排除同性伴侣没有不妥。

然而,判词指上诉庭已经驳回了这个论点,认定同性婚姻伴侣跟异性夫妇没有任何实质差异。判词指出,《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对“有效婚姻”的定义包括了外国婚姻,相关定义下未有附带任何要求,另一方面《遗产条例》订明的遗产受益人可以包括父母、兄弟姐妹、侄子和侄女、祖父母、叔叔和阿姨等,这些关系之间不一定存在生前赡养责任。因此,判词认定港府一方论点同样是循环论证,即港府一方错误理解涉案《遗产条例》之立法目的,强调条例并非建基于赡养责任。

关于法例定义一致性,港府一方陈词指“有效婚姻”一词的定义在婚姻相关法例中必须保持一致,即香港采取“一夫一妻制”,相关定义在争议未结束前应仅限于异性婚姻和异性配偶。就此,判词指出《婚姻条例》中的“婚姻”的确是指获法律承认、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但《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和《财产继承法》订明的“有效婚姻”不仅包括《婚姻条例》对“婚姻”的定义,还包括“在香港以外地方,按照当时当地施行的法律举行婚礼或缔结的婚姻”。判词续指,《遗产条例》对“有效婚姻”一词的定义,跟其他婚姻相关法例采用的定义本身就有差别,不存在一致性。

终院判词重申,《婚姻条例》与《遗产条例》追求不同的法定目的,前者旨在制定“有效婚姻”,后者涉及分配遗产,立法机关没有充分理由去限制受益配偶是根据《婚姻条例》结婚的人。判词续指,即使香港尚未承认同性婚姻,但海外同性婚姻明显适用于《遗产条例》。

另外,港府一方在审讯期间提出论点,指政府和立法机关比法庭更适合评定异性婚姻伴侣和同性婚姻伴侣的可比性,因此法庭应该给予政府和立法机关较大弹性。终院拒绝接纳此论点,强调两者的可比性是法律问题,必须交由法院客观定夺,而非由政府或立法机关评定。

就房屋政策两案,终院判词指出,政策下“一般家庭”类别包括配偶、兄弟姐妹、父母与子女等,这些关系均在同一队伍轮候公屋,可见异性配偶从来没有独享以家庭名义申请公屋的权利,法例也没有保障他们的平均轮候时间。同样地,购买居屋也非异性配偶的独有权利。因此,终院认为允许海外同性配偶申请公屋和居屋不会剥削异性配偶的权利。

就房委会一方争议现行政策可以鼓励生育,终院判词反驳指房委会政策的首要目标应该是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屋需求,而政策本来就没有区分一些没有生育能力和生育计划的异性配偶,也不会考虑他们是否已过生育年龄,也没有说明公屋和居屋住户中有多少人育有子女,更没有考虑同性配偶也可以收养孩子或以人工方式受孕。判词还重提亲子、兄弟姐妹、祖孙等关系,指出这些关系之间不会有生育潜力,但跟配偶关系一样在“一般家庭”类别下轮候公屋;这些关系的共通点是亲密家庭关系和具有住屋需要,同性配偶应该符合这一类别条件。

终院判词指出,现时同性配偶只能以个人名义申请轮候公屋,轮候时间较长,而且不能加入配偶的名义同住,申请居屋也有类似情况,意味同性配偶不能在公屋或居屋中共享家庭生活。此外,现行政策也剥夺了有住屋困难的同性配偶在同一屋簷下生活的权利,政策存在排他性质。

47人案:美国务院谴责香港法庭判刑

47名泛民主派人士于2020年立法会选举前组织或参与“35+ 初选”,事后被控涉嫌干犯《港区国安法》下的“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

11月19日,45名罪成被告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暂代高等法院原讼庭)被判刑,被指是“首要份子”的戴耀廷被判监禁10年,另外三名“首要份子”区诺轩、赵家贤及钟锦麟分别被判监禁6年9个月、7年及6年1个月,其余被告被判监禁4年2个月至7年9个月不等。

截止11月底,本案共有5名不认罪被告就定罪和刑期提出上诉,分别是邹家成、黄碧云、杨雪盈、余慧明及何桂蓝。

2024年11月19日,“47人案”判刑,各国驻港领事到法院旁听。摄:林振东/端传媒

香港法庭就“47人案”判刑后,美国国务院于11月20日发表声明,指45名被告是因为参与受《基本法》保障的和平政治活动而遭起诉和判监,判刑“不公”。

美方就判刑作出强烈谴责,并且宣布针对多名负责执行《港区国安法》的香港官员实施签证制裁。美方敦促港府立即无条件释放45名被告及其他案件的政治犯,强调严苛刑罚有损外界对香港司法系统的信心,也对香港的国际声誉造成破坏。

美方还要求中国政府和香港政府捍卫香港司法独立,停止使用《港区国安法》打压和平表达政治想法的人士。

另据《南华早报》引述消息报道,有欧洲议会议员因应香港法庭对“47人案”的判决,要求欧盟撤销对香港的特殊关税地位待遇,并且针对香港驻欧盟经济贸易办事处的地位展开审查。

反恐第二案:控方作开案陈词

2020年初,警方分别在明爱医院、深圳湾口岸公厕、罗湖港铁车厢发现爆炸品,事后7人被控联合国《反恐条例》下的“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1人被控“企图制造炸药罪”。8人否认控罪,案件于11月21日在高等法院开审,审期预留100天。

控方开案陈词指出,本案首7名被告被控的首控罪“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及交替控罪“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财产的爆炸罪”牵涉三宗爆炸案,首两宗已经发生(2020年1月27日明爱医院爆炸案及2020年2月2日罗湖港铁站爆炸品案),第三宗未发生(控方指原本计划是于2020年3月8日在将军澳尚德邨停车场外放置炸弹,警方于3月8日拘捕7名被告)。

控方指出,各被告在大角咀两个商住单位储存爆炸品原材料,制造、试炸炸弹,以及计划串谋爆炸案的事宜。控方指,单位内的煎锅验出爆炸品原材料硝酸钾,而大厦闭路电视片段显示各被告不时出入单位,也验到其中两名被告的指纹。

控方还引述大量社交软件 Telegram 上的讯息,指被告分别曾经提到“烟弹,明天放”、“旧野好似爆唔到”(“那块东西好像没能炸”)等。此外,明爱医院爆炸案发生后,Telegram 频道“九十二签”发出信息承认放置烟雾弹,并警告“及后将会放置真正的炸弹,真正的武力”,指行动目标是迫使医护人员罢工,进而迫使港府因应疫情而“封关”。控方指,在其中一名被告的电话发现了“九十二签”的这段讯息,另有被告在群组讨论是否应就明爱医院事件再向医护道歉。

关于第三宗未发生的爆炸案,控方指被告原本计划在尚德邨停车场外悼念科大生周梓乐处放置炸弹。控方引述 Telegram 讯息,显示被告曾经商讨调配化学品的比例、采购炸药原料、人手分配、安排车辆逃走等,另有监视警员目击被告购买硫磺、角铁等物品。警方在被告电话内查获多段测试爆炸品的影片,指被告在大角咀一个单位内试爆。

2019年12月8日,民阵发起国际人权日游行,游行人群举起“抗议警暴”主题的横幅前进。摄:林振东/端传媒

反恐首案:7名被告被判监禁5年10个月至23年10个月不等

香港警方于2019年12月8日“国际人权日大游行”前夕搜出手枪、子弹等大批武器,律政司其后首次引用联合国《反恐条例》下的控罪起诉14人,外界称之为“反恐首案”。11月14日,高等法院对6名认罪被告及1名定罪被告判处监禁,刑期介乎5年10个月至23年10个月。

其中,被指是案中“主脑”的吴智鸿被判监禁23年10个月。自称“屠龙小队”队长、转任控方证人的黄振强被判监禁13年6个月。自称担任“枪手”、转任控方证人的苏纬轩被判监禁12年。

法官张慧玲判刑前覆述认罪案情,指被告策划于2019年12月8日的港岛公众游行期间使用枪械和炸药杀害警员,计划是先在两处放置一大一小炸弹,由“屠龙小队”作破坏引诱警员到场,然后引爆小炸弹,另一方面由枪手在高处以长枪射击警员,逼使警员转移到放置大炸弹的地点,伺机引爆大炸弹,造成警员死亡或严重受伤,再捡拾警员佩枪为己用。

法官提到6名认罪被告的个别行为,其中吴智鸿负责采购枪械和弹药、跟枪手联络、组装炸弹等;黄振强为“屠龙小队”队长,曾跟吴商讨放置炸弹的地点。

法官续指,本案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联合国《反恐条例》提出起诉,没有量刑指引和先例。法官提到“叶继欢案”,指叶被判囚18年,而叶在案中管有的 TNT 炸药份量是两公斤。

吴智鸿一方辩称本案炸药威力不如 TNT;法官不同意,指必须考虑涉案两个炸弹的威力和伤害,还指叶为求钱财而犯案,是与社会为敌,但本案情节更为严重,被告意图杀警以颠覆政府,因此量刑起点应该超过18年监禁。法官提到,案中三名从犯证人都给出了真实口供,获得50%刑期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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