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亮甫:疫情期间又见医疗暴力事件,健保卡注记能解决问题吗?

台湾疫情紧绷,新北市疫情热区“双和医院”却发生确诊者砍生医护人员事件,医疗暴力事件如何解?第一线医师怎么看?
2021年3月22日台湾台北,一名医生在接种阿斯利康疫苗前将一件白色外套挂在架子上。

日前新北市双和医院(编按:位于新北市中和区,设有防疫专责病房)爆发一起确诊患者,于隔离治疗期间持刀砍伤三名护理师的惨剧,引起轩然大波。防疫期间最辛苦之前线人员,竟还受到民众的暴力威胁,本身已然惊世骇俗;而这起案件更是自成大体循师伤害案件(编按:2018年成大医院体外循环师林光宇因认为遭职场霸凌,持刀刺伤组长与护理师)以后,情节最为严重的《医疗法》106条“妨碍医疗业务”案件,自是引起舆论炸锅。

现行台湾对于防治医疗暴力的作为,总归来说可分为四部份,一是社会舆论的建立,透过政令宣导及官方呼吁,建立民众对于医疗暴力刑责的警惕;二是透过法规与医院评鉴,落实医疗机构的暴力防治及事件发生以后的通报责任;三是中央及地方各自订立法规或作业原则,确保警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与排除医疗暴力事件,以及事后予以侦办、起诉;四是对于妨碍医疗业务行为,包含言语侮辱、强制或恐吓行为的处罚,手段包括行政(罚锾)与刑事(罚金或有期徒刑)。

值得一提的是,近几年医疗暴力事件有逐渐“爆料化”的趋向,医疗暴力事件由媒体爆料、社会大众公审以后,正义才能够实现,然而,受影响之社会大众依然未必清楚法规、通报流程或医疗机构责任等复杂议题。这或许体现了如今制度的建立仍不足以令医疗人员信任,又或者担忧循体制内路径走有息事宁人之风险,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上述的“四管齐下”,在法规与政策着墨的力道都逐渐增强,举若干例如下。中央主管机关必须建立属于医疗纠纷的单独通报管道,与其他的医疗异常事件(如:病人逃跑、住院患者跌倒)分开统计;例如修法加重妨碍医疗业务的刑责,取消拘役的选项,让法官最低从2个月开始判刑;例如将紧急医疗救护员(Emergency Medical Technician,EMT)也加入妨碍医疗业务行为的包涵对象之中。

纵使有诸多修法,近几年来我们却没有观察到医疗暴力事件显著的下降。主观感受来看,由于每一次医疗暴力事件在媒体、社群上的转载密集度皆多于以往,在社群普及与意见领袖推波助澜的效应下,医疗人员并没有免除对于医疗暴力的惶恐。客观数据来看,每年成案的妨碍医疗业务行为刑事判决日渐增多,每年约有300多件且稳定成长,虽然笔者倾向认为这是通报数据增多、隐匿案量减少所带来的效果,但距离医疗暴力的“清零”,还有相当遥远的距离。

本次双和医院护理师遭砍事件,又让我们必须直面这个难解的问题,关于我们该如何看待社会的异常失序,对于非以理性所能控制或理解的脱序行为,社会制度的建立有何遏制作用,又有什么局限?踩在基本人权灰色地带的、对于个人的限制性作为,例如强制注记暴力行为纪录(隐私权)、取消健保身分(健康权、经济权)、公布姓名与身分资料以供公审(隐私权、个人名誉)是否真能带来效果?有什么副作用?

对于上述问题,我有以下几个回答。

2021年6月3日台湾台北,戴着防护口罩的行人走过一家医院外搭建的帐篷。
2021年6月3日台湾台北,戴着防护口罩的行人走过一家医院外搭建的帐篷。

提高医疗暴力刑责?曾经火红的解方,如今退烧

现行妨碍医疗业务罪,最高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最低则应处2个月有期徒刑,同时可额外判处罚金。但观诸近几年的医疗暴力判决,多属轻罪轻判,法官几乎不会判处4个月以上的罪刑,且除了少数累犯案件以外皆为可易科罚金的范围(每日徒刑折抵新台币1000元)。

这样的刑责显不足以抚慰社会大众的不满,而统计结果背后的原因有以下几项:一、更严重的罪行,在台湾法律另有伤害罪、杀人未遂、性骚扰防治法等可用来惩罚。二、事件多属冲动判决,绝大多数犯后态度改正,有道歉取得当事人原谅或给予受害者一定程度的赔偿。三、台湾的矫正资源不足,没有那么多空间来关犯人。

过往几次医疗暴力事件发生以后,修法加重量刑都成为主流,但几年过去以后,并没有看见犯罪量显著下降,反有增多趋势;民众对于法令的认知未与时具进,冲动暴力犯罪并无法因为增加了两个月的徒刑而在发生当下被理性压抑;加上目前刑法伤害罪早已修改的比妨碍医疗业务罪还要更重,此时再讨论医疗法是否应拉高刑期,已经没有角色。

对于暴力伤害医护者,我主观认为,现行判决确实算是“从轻发落”,但也深知法律的判决仅是事后的惩罚,是为了安抚被影响族群的报复行为,要能做到犯罪预防,社会工程不仅仅是庭上的法槌所能达到。

透过民主的方式决定将谁划出制度的保障之外,原因是他触犯某些既定的默契和规则,这与古希腊的“瓦片流放制”有有何区别呢?

模糊“人权”的边界,形同打开潘朵拉的箱子

不少民众及医护人员在本次事件后,倡导健保卡注记医疗暴力纪录,并且有取消健保资格的声浪。我认为这些作为都相当有惩罚的作用,或许比之重刑峻法,更有助于遏止蓄意伤害医疗人员者。

对于这些介入措施的效果,民意已经有了回答,没有太多好解释,我想讨论的是副作用。首先,注记、贴标签,一定会影响到医疗人员对于处置病患的态度和作法;取消健保身分,一定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就医意愿,并对其健康产生影响,或者伤害其经济利益。

过往透过健保及医疗福利措施,普及的保障民众的作法,其实不仅仅是对特定族群的政策买票,背后的出发点是来自保障经济稳定性及受薪阶层健康,有助于消弭社会因为贫富、阶级问题所产生的动荡,确保国民能够持续有恒地提供有价值的劳动力。由此观之,限制个人健康权的作为,从来便不是“让个人为了自己的罪行负起责任”这么简单。

曾有人问我,赞不赞成限制某些特定族群的健保使用身分,我回答说,我恨不得现在立刻实施,但除了医疗暴力实施者以外,还有:对医护人员予取予求出言不逊、经济无虞但滥用医疗资源、屡次酒驾危及社会大众安全利益的驾驶人,要不要干脆把这些人一起被放到“限制健保资格”的范畴里?

而一旦我们将健保这样的社会福利制度,开始以“资格论”的方式限缩部分人的使用权,谁来负责画出那条限制的红线?透过民主的方式决定将谁划出制度的保障之外,原因是他触犯某些既定的默契和规则,这与古希腊的“瓦片流放制”有有何区别呢?

2021年5月16日台湾台北,一线工作人员在医院外排队接种疫苗。
2021年5月16日台湾台北,一线工作人员在医院外排队接种疫苗。

打在医疗人员身上的,何只是可见有形的暴力?

有一个论题非常值得玩味,虽然《医疗法》内针对有紧急危难的患者,医疗机构不能够拒绝救治,但在另一部《职业安全卫生法》当中,也规范了医疗人员作为劳工的“退避权”,也就是说,在劳工认定雇主未提供完整职业安全保障的情况下,有拒绝提供劳务的权利;但雇主当然也可以坚持“已提供必要保障”而要求员工续服劳务,或者惩处拒绝提供劳务的员工。

虽然在暴力事件发生以后,舆论一面倒对于施暴病人问责,但却也容易使的我们轻忽了在其中的雇主责任。在工会常见申诉案件当中,其中不少是对于雇主的保护作为不足感到不满者,只是台湾的劳资势力不对等、工会组织贫弱,恐怕纵使作为医院的雇主作为不彰,也难有牵制效果。

法规只是给了员工反抗的依据,实际上要建立在法规之上,强迫雇主提供必要的协助,倚靠的仍然是协商。而协商不可能仅有个人单打独斗,没有组织化的力量,嗣后一切的愤恨不满,都将混合在“雇主与劳工站在一起对暴力病人究责”的温情里消散。

医疗人员作为劳工,没有任何反抗的余地,这难道不是影响更加深远的,无形的暴力吗?

2021年1月26日桃园,医院内身穿防护服的医务人员。
2021年1月26日桃园,医院内身穿防护服的医务人员。

睁开眼睛,看看我们对医疗暴力做了什么

作为结论,我想说的是,我认为如今的法令规范已经走到尽头,徒有严刑峻法不足以克制医疗暴力犯罪者;全民健保作为一“好过头”的社会保险,其保护力是否成为对于滥用公有财者的溺爱,反而影响到公众利益,值得被详加检视;而长久且组织化的力量,才有可能和医院管理阶层、政府单位鼎足而立,确保医疗工作者的安全。

同时我也要对于政府给出建言,如今对于医疗暴力事件的案件数量、量刑轻重、潜在犯罪因子,不仅完全没有分析,甚至几乎无法在网路上看到公开资料。难道是觉得这些资讯一点都不重要吗?难道我们对于医疗暴力防治的作为信心爆棚,觉得一点都不需要回头检视随着法规制定与社会演进,犯罪型态的不同吗?

如果我们只是蒙着头,靠着自以为是的信心,用推测起来应该有用的方式,恫吓幻想中的潜在犯罪者,再安慰医疗工作者已经有充足的防范措施,那我们只是准备周期性地迎来又一桩医疗暴力悲剧,以及越来越多对体制失望的医疗工作者黯然离场。

(作者为医师)

读者评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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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主社会也有这种事情?

  2. 雇主的责任确实经常会被忽视。作为要和隔离病人直接接触的一线医护人员,他们需要更多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