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北市雙和醫院(編按:位於新北市中和區,設有防疫專責病房)爆發一起確診患者,於隔離治療期間持刀砍傷三名護理師的慘劇,引起軒然大波。防疫期間最辛苦之前線人員,竟還受到民眾的暴力威脅,本身已然驚世駭俗;而這起案件更是自成大體循師傷害案件(編按:2018年成大醫院體外循環師林光宇因認為遭職場霸凌,持刀刺傷組長與護理師)以後,情節最為嚴重的《醫療法》106條「妨礙醫療業務」案件,自是引起輿論炸鍋。
現行台灣對於防治醫療暴力的作為,總歸來說可分為四部份,一是社會輿論的建立,透過政令宣導及官方呼籲,建立民眾對於醫療暴力刑責的警惕;二是透過法規與醫院評鑑,落實醫療機構的暴力防治及事件發生以後的通報責任;三是中央及地方各自訂立法規或作業原則,確保警察機關第一時間介入與排除醫療暴力事件,以及事後予以偵辦、起訴;四是對於妨礙醫療業務行為,包含言語侮辱、強制或恐嚇行為的處罰,手段包括行政(罰鍰)與刑事(罰金或有期徒刑)。
值得一提的是,近幾年醫療暴力事件有逐漸「爆料化」的趨向,醫療暴力事件由媒體爆料、社會大眾公審以後,正義才能夠實現,然而,受影響之社會大眾依然未必清楚法規、通報流程或醫療機構責任等複雜議題。這或許體現了如今制度的建立仍不足以令醫療人員信任,又或者擔憂循體制內路徑走有息事寧人之風險,而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
上述的「四管齊下」,在法規與政策著墨的力道都逐漸增強,舉若干例如下。中央主管機關必須建立屬於醫療糾紛的單獨通報管道,與其他的醫療異常事件(如:病人逃跑、住院患者跌倒)分開統計;例如修法加重妨礙醫療業務的刑責,取消拘役的選項,讓法官最低從2個月開始判刑;例如將緊急醫療救護員(Emergency Medical Technician,EMT)也加入妨礙醫療業務行為的包涵對象之中。
縱使有諸多修法,近幾年來我們卻沒有觀察到醫療暴力事件顯著的下降。主觀感受來看,由於每一次醫療暴力事件在媒體、社群上的轉載密集度皆多於以往,在社群普及與意見領袖推波助瀾的效應下,醫療人員並沒有免除對於醫療暴力的惶恐。客觀數據來看,每年成案的妨礙醫療業務行為刑事判決日漸增多,每年約有300多件且穩定成長,雖然筆者傾向認為這是通報數據增多、隱匿案量減少所帶來的效果,但距離醫療暴力的「清零」,還有相當遙遠的距離。
本次雙和醫院護理師遭砍事件,又讓我們必須直面這個難解的問題,關於我們該如何看待社會的異常失序,對於非以理性所能控制或理解的脫序行為,社會制度的建立有何遏制作用,又有什麼侷限?踩在基本人權灰色地帶的、對於個人的限制性作為,例如強制註記暴力行為紀錄(隱私權)、取消健保身分(健康權、經濟權)、公布姓名與身分資料以供公審(隱私權、個人名譽)是否真能帶來效果?有什麼副作用?
對於上述問題,我有以下幾個回答。
提高醫療暴力刑責?曾經火紅的解方,如今退燒
現行妨礙醫療業務罪,最高可判處3年有期徒刑,最低則應處2個月有期徒刑,同時可額外判處罰金。但觀諸近幾年的醫療暴力判決,多屬輕罪輕判,法官幾乎不會判處4個月以上的罪刑,且除了少數累犯案件以外皆為可易科罰金的範圍(每日徒刑折抵新台幣1000元)。
這樣的刑責顯不足以撫慰社會大眾的不滿,而統計結果背後的原因有以下幾項:一、更嚴重的罪行,在台灣法律另有傷害罪、殺人未遂、性騷擾防治法等可用來懲罰。二、事件多屬衝動判決,絕大多數犯後態度改正,有道歉取得當事人原諒或給予受害者一定程度的賠償。三、台灣的矯正資源不足,沒有那麼多空間來關犯人。
過往幾次醫療暴力事件發生以後,修法加重量刑都成為主流,但幾年過去以後,並沒有看見犯罪量顯著下降,反有增多趨勢;民眾對於法令的認知未與時俱進,衝動暴力犯罪並無法因為增加了兩個月的徒刑而在發生當下被理性壓抑;加上目前刑法傷害罪早已修改的比妨礙醫療業務罪還要更重,此時再討論醫療法是否應拉高刑期,已經沒有角色。
對於暴力傷害醫護者,我主觀認為,現行判決確實算是「從輕發落」,但也深知法律的判決僅是事後的懲罰,是為了安撫被影響族群的報復行為,要能做到犯罪預防,社會工程不僅僅是庭上的法槌所能達到。
透過民主的方式決定將誰劃出制度的保障之外,原因是他觸犯某些既定的默契和規則,這與古希臘的「瓦片流放制」有有何區別呢?
模糊「人權」的邊界,形同打開潘朵拉的箱子
不少民眾及醫護人員在本次事件後,倡導健保卡註記醫療暴力紀錄,並且有取消健保資格的聲浪。我認為這些作為都相當有懲罰的作用,或許比之重刑峻法,更有助於遏止蓄意傷害醫療人員者。
對於這些介入措施的效果,民意已經有了回答,沒有太多好解釋,我想討論的是副作用。首先,註記、貼標籤,一定會影響到醫療人員對於處置病患的態度和作法;取消健保身分,一定會影響到當事人的就醫意願,並對其健康產生影響,或者傷害其經濟利益。
過往透過健保及醫療福利措施,普及的保障民眾的作法,其實不僅僅是對特定族群的政策買票,背後的出發點是來自保障經濟穩定性及受薪階層健康,有助於消弭社會因為貧富、階級問題所產生的動盪,確保國民能夠持續有恆地提供有價值的勞動力。由此觀之,限制個人健康權的作為,從來便不是「讓個人為了自己的罪行負起責任」這麼簡單。
曾有人問我,贊不贊成限制某些特定族群的健保使用身分,我回答說,我恨不得現在立刻實施,但除了醫療暴力實施者以外,還有:對醫護人員予取予求出言不遜、經濟無虞但濫用醫療資源、屢次酒駕危及社會大眾安全利益的駕駛人,要不要乾脆把這些人一起被放到「限制健保資格」的範疇裡?
而一旦我們將健保這樣的社會福利制度,開始以「資格論」的方式限縮部分人的使用權,誰來負責畫出那條限制的紅線?透過民主的方式決定將誰劃出制度的保障之外,原因是他觸犯某些既定的默契和規則,這與古希臘的「瓦片流放制」有有何區別呢?
打在醫療人員身上的,何只是可見有形的暴力?
有一個論題非常值得玩味,雖然《醫療法》內針對有緊急危難的患者,醫療機構不能夠拒絕救治,但在另一部《職業安全衛生法》當中,也規範了醫療人員作為勞工的「退避權」,也就是說,在勞工認定雇主未提供完整職業安全保障的情況下,有拒絕提供勞務的權利;但雇主當然也可以堅持「已提供必要保障」而要求員工續服勞務,或者懲處拒絕提供勞務的員工。
雖然在暴力事件發生以後,輿論一面倒對於施暴病人問責,但卻也容易使的我們輕忽了在其中的雇主責任。在工會常見申訴案件當中,其中不少是對於雇主的保護作為不足感到不滿者,只是台灣的勞資勢力不對等、工會組織貧弱,恐怕縱使作為醫院的雇主作為不彰,也難有牽制效果。
法規只是給了員工反抗的依據,實際上要建立在法規之上,強迫雇主提供必要的協助,倚靠的仍然是協商。而協商不可能僅有個人單打獨鬥,沒有組織化的力量,嗣後一切的憤恨不滿,都將混合在「雇主與勞工站在一起對暴力病人究責」的溫情裏消散。
醫療人員作為勞工,沒有任何反抗的餘地,這難道不是影響更加深遠的,無形的暴力嗎?
睜開眼睛,看看我們對醫療暴力做了什麼
作為結論,我想說的是,我認為如今的法令規範已經走到盡頭,徒有嚴刑峻法不足以克制醫療暴力犯罪者;全民健保作為一「好過頭」的社會保險,其保護力是否成為對於濫用公有財者的溺愛,反而影響到公眾利益,值得被詳加檢視;而長久且組織化的力量,才有可能和醫院管理階層、政府單位鼎足而立,確保醫療工作者的安全。
同時我也要對於政府給出建言,如今對於醫療暴力事件的案件數量、量刑輕重、潛在犯罪因子,不僅完全沒有分析,甚至幾乎無法在網路上看到公開資料。難道是覺得這些資訊一點都不重要嗎?難道我們對於醫療暴力防治的作為信心爆棚,覺得一點都不需要回頭檢視隨著法規制定與社會演進,犯罪型態的不同嗎?
如果我們只是蒙著頭,靠著自以為是的信心,用推測起來應該有用的方式,恫嚇幻想中的潛在犯罪者,再安慰醫療工作者已經有充足的防範措施,那我們只是準備週期性地迎來又一樁醫療暴力悲劇,以及越來越多對體制失望的醫療工作者黯然離場。
(作者為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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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社会也有这种事情?
雇主的责任确实经常会被忽视。作为要和隔离病人直接接触的一线医护人员,他们需要更多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