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案后,我们如何共同生活:专访小灯泡妈妈律师陈孟秀

台湾“铁路杀警案”犯人一审遭判无罪,再度引发社会对于随机杀人、精神疾患与社会安全网的讨论。曾陪伴“小灯泡案”家属走过诉讼程序的律师陈孟秀,会怎么看待这些问题?
律师陈孟秀。
台湾 公共政策 心理 犯罪 社会

2019年7月3日,台湾发生一起铁路杀警案件。25岁的铁路警察李承翰在列车上调解补票纠纷时,遭一郑姓男子刺伤致死。案件经嘉义地方法院审理后,于4月30日宣判,判决中指郑男罹患思觉失调症(俗称精神分裂)而判无罪,并令入相当处所施以监护五年。此结果在台湾引起巨大争议,公众热烈讨论关于精神疾患、随机杀人与司法判决是否公允的问题。

2016年,台湾亦有过一起相当类似的案件,即知名的“小灯泡案”。患有精神障碍的凶嫌王景玉持刀于街道上杀害一名四岁女童“小灯泡”,案发当时,母亲王婉谕就正在案发现场。事后,小灯泡父母刘大经、王婉谕深觉社会相关体制仍有相当不足,遂投入相关改革运动,王婉谕并经时代力量提名,于2020年当选立法委员,盼能持续推动司法改革、补足社会安全网等工作。

律师陈孟秀与其他几位律师在小灯泡一案中接受王婉谕、刘大经的委任,与家属共同经历诉讼程序与四次精神鉴定的过程。判决出炉后,她接受《端传媒》独家专访,谈谈随机杀人事件中受害者家属可能面临的情况、现行法律体制与社会安全网的问题。

最后,我们不敢说关于王景玉这个人的每一件事情我们都知道了,但起码大致上了解一个轮廓了。

端 = 端传媒
陈 = 陈孟秀

:你曾陪小灯泡爸妈走过诉讼的程序,谈谈你经历过的法庭精神鉴定是什么样的?

:在小灯泡的历审案件中,总共做了四次鉴定。有两次是针对是否适用台湾《刑法》19条(“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的问题,鉴定被告犯案时的精神状况;另有两次鉴定,是针对被告的“再犯可能性”与“教化可能性”。对我来说,我所看到的鉴定报告,其实也是去梳理被告的从小到大的生长脉络、发病历史。以其中一次鉴定报告来说,报告内容包括被告父母背景与成婚过程、个案过去在校成绩、如何解决性需求、药物使用、就业状况,一路到案发前后的精神状况等等,都有钜细靡遗的访谈与调查。

小灯泡父母非常想知道“他为什么会这样做?”他们很想知道被告的生命历程,想知道社会是在哪一个环节出了错,导致被告成为今天这个样子。当时,小灯泡爸爸在庭上陈述“我忍不住想问,究竟,该为悲剧负责任,除了凶手,他的父母至亲难道没有责任?每一个社会化的环节,包括凶手的友人、四邻、学校师生、职场长官同事乃至于相关社会机制,难道都没有责任?”

就我看到的来说,小灯泡的父母一直在问,除了很想理解凶手的生命历程、让凶手受到法律制裁之外,他们也很想知道,政府要如何回应家长关于儿童少年安全的需求?或者说,政府如何防治或有效降低无差别杀人事件的发生?如同我印象很深刻小灯泡爸爸在法庭上的一段陈述说,他在巨大的悲伤与愤怒之外,一直在寻找“司法在消除凶手之前,应该先问为什么整个社会在他坠落杀人之前没有接住他?”我们都好想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

在一、二审的时候,无论是法官、检察官、小灯泡爸妈、王景玉的律师及受小灯泡爸妈委任的律师们,都很想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也很愿意促成鉴定,好解答这困惑。对我来说,小灯泡案当时所做的鉴定是相对完整的,鉴定结果也某程度可以回应“被告为何会犯下这种犯行?”的问题。最后,我们不敢说关于王景玉这个人的每一件事情我们都知道了,但起码大致上了解一个轮廓了。

小灯泡妈妈王婉谕。
小灯泡妈妈王婉谕。

一般人可能都没想过,万一有一天,你成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时,你在程序上被叫做“告诉人”,你并不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当事人”。

端:在一个随机杀人事件中,被害人家属在诉讼过程中会经历什么?

陈:就我担任小灯泡父母律师的经验来说,受害者与家属常常是在事件发生的惊吓都尚未平复时,就要面临一连串的司法程序,这些程序时间非常冗长,在正式委任律师之前,没有人好好跟你说明这些程序会如何进行、何时可以结束。

举例来说,小灯泡案发生当天,小灯泡爸妈一直在派出所进行冗长的笔录,没办法陪伴其他小孩、也无法待在小灯泡的遗体旁。在那一天,这家人的情绪是没有得到任何陪伴与安抚的。

接下来,这种重大刑案,必须对死者遗体进行解剖。这对很多被害者家属来说,都是很难度过的关卡。尤其台湾传统习俗讲求大体完整,会对于解剖的必要性产生怀疑,且在“被告知要解剖”到“真正进行解剖”之间可能还有时间差,这段时间对家属来说,心里十分煎熬。

当然,在司法程序上,调查、解剖都是必要的。但我们能不能更细致地向被害者家属解释、让家属明了整个过程的必要性?并可以预期这些程序到底还有几个步骤、何时可以结束?让他们可以好好跟亡者告别,进入“办后事”的阶段,而不是在巨大的悲伤之中,独自面对他们所不熟悉的司法程序。

不过,真正的难关,是诉讼开始之后。一般人可能都没想过,万一有一天,你成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时,你在程序上被叫做“告诉人”,你并不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当事人”。《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本法称当事人者,谓检察官、自诉人及被告。”

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能够声请证据调查、询问证人、提起上诉的只有检察官跟被告,作为被害者家属,其实很多时候是“没有戏份”的,常常是在每次开庭的最后,才问你有没有意见要陈述,或者比较是扮演“目击者”或“证人”的角色。这个过程,其实会让受害者家属感觉非常困惑、无力。

即便有律师陪同,让未知的状况好一点,但在诉讼中能够做的也是有限。传统刑事诉讼制度上的设计就是如此,整个程序目的其实在于确认“国家对被告的刑罚权”,所以被告(也就是一般所称的凶手)、法官与检察官才是主角,被害人功能是来提供证言,并不是所谓的诉讼主体。

被害者家属很容易感受到自己在法律程序上是“无力者”,这不完全是律师尽心陪伴就可以解决的问题。被害者家属其实可以清楚感觉到,即便他们失去挚爱,但他们从头到尾仍不是警察、检察官跟法院所关注的重点。我认为真正的改革方向,其实是要承认“案件也是被害人的”,家属不该只是配角、有权积极参与及表示意见,并要求法院形成判决时,纳入斟酌与考量。

法院综合这些案发前的经过、相关事实、证词与专业意见之后,才认为他不是装疯。

端:就你看判决的结果,能不能为我们说明,一审法官为什么判决台铁杀警案的郑姓犯人不必入狱?

陈:就判决内容看来,法官是引用台湾的《刑法》19条规定,“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这是《刑法》中关于“不罚”的规定。《刑法》在讨论国家是否要处罚一个人时,我们预设这个人是一个“可以辨识自己在做什么”的人,而不能辨识自己在做什么的人,法律处罚他没有意义。

例如说,一般而言,对于犯法的青少年,我们会认为他还没有长成一个成人的样子,他如果犯罪,就不是走一般《刑法》路径,而是用《少年事件处理法》来处理。我们要刑法要处罚一个人,就是我们认为他应该对自己行为负责,责任能力就是“可以负责的能力”。在行为当时,他是否可以控制自己?是否可以辨识自己的行为在做什么?

就判决初步看来,法院审理之后,认定郑男杀人的时候,虽然知道自己正在杀人,但却是误以为这位警察要伤害他、自己在正当防卫。根据法院的调查,被告是在7月3日犯案,但在7月1日就出现幻想症状,包括了被害妄想、关系妄想、被跟踪妄想等。例如,被告声称,他的一位卯姓朋友要为了保险金要对他不利,但他的这位卯姓朋友明明就相当关心他,甚至还安排他去庙里收惊,被告失踪时也前往关切。

法院认为,从这个卯姓朋友的故事可以看到,被告已经不能正确认知他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有很严重的被害妄想。被告甚至在犯案当天早上,还去派出所报案,说除了这位卯姓朋友之外,还有廖姓、吴姓朋友都要一起谋害他,但别说卯姓朋友根本无此意,廖姓朋友甚至是一个“不存在的人”,是被告自己幻想出所有的故事与剧情。

法院在判决中提到,从7月1日到7月3日晚上八点犯行时,有非常多迹象可以显示他是发病状态。7月3日他除了到警局报案说自己将被迫害,还去找保险公司讨论他的保单是否会被诈领、认为自己手机被监听、还去议员服务处陈情、去台南市社会局,最后才去买刀。他买刀的原因,是因为觉得要自我保护,按照判决结果来看,可以说被告已经不跟我们一般人在同一个现实时空中。

法院也有调查被告的服药状态。根据法院的调查,被告从2010年开始在奇美医院精神科就诊,该年12月因为呈现明确的被害妄想、听幻觉、外出游荡的行为,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思觉失调症),但因为病识感不佳,所以服药不规则,2017年2月3日最后一次就诊后,就此失联。而鉴定人沈医师提供意见说“思觉失调症患者,目前没有药物可以根治,病人需要终身服药控制,没有例外,若停药会导致病情恶化,而一年内如果没有治療,90%都会发病,二年内的话,几乎100%会发病。”

法院综合这些案发前的经过、相关事实、证词与专业意见之后,才认为他不是装疯。其实,在实务审判上,要讨论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告是否适用《刑法》19条时,法院一定会调查“被告到底是不是在装病?”但在本案中,法院除了被告本人的说法、精神鉴定结果之外,也询问了7月3日他接触过的所有人,包含警察、议员、朋友、家人都被调来问,综合考量之下,才做出这个决定。

就我看来,不管大家是否认同这个判决,法院其实花了很多精力去理解被告到底发生什么事情,看起来不是随便做出决定。

律师陈孟秀。
律师陈孟秀。

假设杀人是一种恶,我们在他奔向恶之前,应该有很多机制可以阻止他,但我们这次终究没有做到这件事。

端:作为律师,看过这次台铁杀警案判决之后,你最大的感想是什么?

陈:看了判决,我强烈感受到,我们的社会安全网没有办法接住一个这样的被告。假设杀人是一种恶,我们在他奔向恶之前,应该有很多机制可以阻止他,但我们这次终究没有做到这件事。

譬如说,既然已经知道思觉失调症只要超过一年没有治疗,就有很高机率会发病,那在他超过一年没看医生的时候,他的身边的支持系统有没有资源可以正确认知到这个现象(没去就医)的危险性?他明明就有长期就医的纪录,为什么我们的体制仍然漏接他?是预算不足、机构资源不足、个案管理人才不足、还是整合不足?

我其实觉得很遗憾。从这个判决看起来,被告这次相关症状最严重的时段,至少是7月1日开始、到7月3日犯行为止,在这关键的三天之内,他其实不是没有跟人接触、也不是没有跟相关机构接触,可是不管是家人、朋友与相关单位,好像都只能束手无策,没有更积极的途径可以协助他。包括犯案当天早上,他主动去报案的派出所也知道他精神状况异常,但只是通知家人把它接回,好像没有办法引入其他资源来协助,没办法在这个关卡更积极地协助一个“生病的人”。

我们今天不是要责怪警察单位说“你为什么没有阻止他?”我们相信,警察、消防人员也没有足够的资源与训练去面对一个这样的患者。根据《精神卫生法》32条,如果一个病人有伤害他人或自己或有伤害之虞者,应通知当地主管机关,并视需要要求协助处理或共同处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即护送前往就近适当医疗机构就医。

这是什么意思,白话意思就是说:一个病人如果已经出现可能伤害自己、或伤害别人,或看起来“有伤害自己/他人的危险性”时,警察要去“协助处理”或“共同处理”,还要护送病人到医院去。等于警察、消防是要第一线贴身去“处理”这个病患。可是我们的警察跟消防有机会去受专业的训练与教育去“处理”精神疾病的患者吗?政府给警消的支持系统够吗?

就我们所知,警察跟消防的人力其实原本就有不足、平日执勤的装备也常常不够,更别提要如何面对精神疾病的患者。譬如说,有时候面对患者,可能必须避免在语言或行动上刺激他、让他突然反应很大,但警察跟消防没有受过相关训练,就会导致执勤风险很高。

我还是想要去问,我们的政府投入了大量经费说要做“社会安全网”、说了这么多年,却仍然无法接住这样的个案。就连这个被告已经展现出很多失常的现象,就好似一个警铃、已经嗡嗡作响很多天,但听到警铃的人都束手无策,只能眼睁睁地等待最坏的事情发生。我们的社会安全网能不能做得更好、积极补足现有的漏洞?

而且,我注意到,就判决写到,这个被告其实有过婚姻,前妻罹患重度忧郁症,且尾椎受伤无法工作,他们有两个孩子,都还是念大学的年纪,经济状况不佳。7月3日当天,加害人因为妄想而进派出所报案时,甚至还是他孩子来派出所带他回去的。我边看边想,这样的事件对两个孩子有什么影响?我们能不能好好协助他的家人?如果我们真的希望悲剧不要再度发生,这些都是必须要考量的问题。

不能只有在每个悲剧发生时不断遗憾,得要整个社会一起去接住这些即将下坠的人们。

台南高等法院。
台南高等法院。

端:法院最后让郑再由以五十万交保,看起来像是“交了钱就可以被放出来”,请问真的是这样吗?法律上所谓“羁押”的功能是什么?

(编者按:一审判决后,嘉义地院原裁定郑男以台币五十万交保,舆论哗然。地院后将全案卷证及被告移二审,台南高等法院法官在侦讯后,以“有再犯及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裁定羁押。)

陈:我觉得大家可能有点混淆了“羁押”的定义,它跟正式“处罚”是不一样的概念,虽然物理上看起来都是“把犯人关起来”。犯人犯下罪行后,警察逮捕他,会开始进行笔录,做完笔录后,会有两种情形:一是“函送”、二是“移送”,前者就是,犯人可离开警局,警察把相关笔录交给检察官,让检察官调查后决定是否要起诉;如果是后者,警察会把人犯跟笔录一并押解到地方检察署,交由检察官在24小时内做出是否声请“羁押”的决定。

羁押,其实目的不是处罚,而是限制被告人身自由,原则上是认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为了防止他逃亡、串供、灭证,不能让他离开,必须送他去看守所,而看守所并不是监狱。

有时候,检察官认为状况没有羁押的必要性,就会斟酌犯罪情况、被告资力,订出相当金额作为“具保金”,在被告缴纳之后,就可以被释放。所以,并不是说“交钱就可以不用被关”,这是一笔“保证金”的概念,防止被告未来不到法庭。到这里为止,跟被告会不会被判刑、被判几年,都没有绝对关系。

在这个案子中,其实犯人犯案后到法院判决前,一直都被羁押在看守所。而在判决之后,法院引用鉴定报告,认为防止他再犯的关键,是让个案规律就医及服药,“建议可借由司法要求个案于服刑或监护期满后之一定期间需规则返诊及服药,以加强病患之病识感及服药顺从性。”最后才做出这样的决定。

这个案子的诉讼程序还没有结束,依法还可以再提起上诉,或许二审法官会做出不一样的决定,我们也不知道。我并不是这个案子的律师,不会对案情去做过多的评论。以上,是我看过判决之后所理解到的内容。

读者评论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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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福柯在解释现代刑法制度的时候,指出某种意义来讲,现代刑法制度之目的,归结到底是对统治权力的一种展现。
    文中提到关于“小灯泡”案件可能刚好可以说明这一情况。诉讼过程中的主角都是检察官、法官,而家属与律师却有一种局外人的感觉。社会管制的权力通过司法体系中的检察官、法官的量刑裁决得以体现,因为他们是属于社会管制权力体系中的一个环节,而家属与律师是被排除在社会管制权力体系之外的,这也意味着他们没有权力,所以才会有“无力感”。
    从这个角度理解,倘若需要平衡民间情绪对于此类案件的不满程度,活化公民的司法参与度,一定程度的分解传统司法权力的结构,是否会对情况有所改善,说到这里不免想到在英美的海洋法体系中,民意陪审团角色的意义所在。

  2. @tevolina,因為死刑只能解決有問題的人,不能解決問題。如果沒有解決問題,這個問題就會繼續留在環境中,伺機纏上下個倒楣鬼與受害人。
    而我認為在這件事情中,”有沒有意識到存在於環境中的問題”是我認為民智是否開的依據(至少我是這樣判斷的)。

  3.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應該是刑事訴訟法第3條,而非第2條。

  4. 5月29日下午4時通姦罪是否除罪化,大法官會做出釋憲結果 @Liuhuiming

  5. 死刑最多只能解決個案,無法預防下一個案件
    用死刑與其說民智未開,我覺得更像是逃避問題,投降認輸。

  6. @fuson為什麼死刑=民智未開?

  7. 很棒的文章,還算關心這類的議題,所以真的有被感動到。
    在恐懼蔓延時,依舊保持那份理性與關懷的善,或許這就是真正的強大。

  8. 就像通姦除罪化二十年仍只能在討論階段,不是律師或誰沒能阻止什麼的問題。我們、律師、法官、醫師,受害者家屬、病患⋯都是有七情六慾的人不是神,是群體中有著不同位置且相互平等的一員。如果今天社會仍無法達成共識,任何一方強行一步到位,只會遭致更強烈的反彈。在廢死之前更重要的是我們看到問題了,隨機殺人的導因與有沒有死刑無關,那麼是否更應該朝精神疾病環節去改善?失能的家庭、社會觀念、醫療輔助、社工輔助、對低收入家庭除了財務以外的協助等⋯這些都需要社會長期投入大量人力物資去做改善,且成效不是短期能見。問題得到改善,廢死才可能為社會所接受。小民如你我他,也能成為改變的力量,與他人尤其是孩子討論這樣的議題,關心需要幫助的人,像漣漪一樣去改變社會觀念,該發聲時發聲,不要怕受攻擊,讓社會只剩一種聲音。

  9. 感謝端在重要的時刻推出此篇文章,一點小錯誤提醒
    包括犯案當天早上,他主動去報案的派出所也知道他精神狀況異常,但只是通知家人把「它」接回
    —>他才對

  10. 是,可是她還是阻止不了死刑,還是阻止不了民智未開的台灣

  11. 謝謝本篇採訪及陳律師的分析,重大案件屢傳,但我們的社會跟體制卻始終無力承接。大眾在憤怒情感以外,生活及想法沒有改變;體制為了提供現有的服務已精疲力竭,更別說要擴展推進…….只能仰賴在環節中的哪個個人的警覺去察覺個案嗡嗡作響的求助訊號
    太難了真的,工作的界線又該劃到什麼程度呢?
    另外有關錯字:
    「…..而一年內如果沒有”治廖”,90%都會發病,二年內的話,幾乎100%會發病。」應為”治療”。
    在端傳媒看到的錯字頻率似乎有點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