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案後,我們如何共同生活:專訪小燈泡媽媽律師陳孟秀

台灣「鐵路殺警案」犯人一審遭判無罪,再度引發社會對於隨機殺人、精神疾患與社會安全網的討論。曾陪伴「小燈泡案」家屬走過訴訟程序的律師陳孟秀,會怎麼看待這些問題?
律師陳孟秀。
台灣 公共政策 心理 犯罪 社會

2019年7月3日,台灣發生一起鐵路殺警案件。25歲的鐵路警察李承翰在列車上調解補票糾紛時,遭一鄭姓男子刺傷致死。案件經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後,於4月30日宣判,判決中指鄭男罹患思覺失調症(俗稱精神分裂)而判無罪,並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五年。此結果在台灣引起巨大爭議,公眾熱烈討論關於精神疾患、隨機殺人與司法判決是否公允的問題。

2016年,台灣亦有過一起相當類似的案件,即知名的「小燈泡案」。患有精神障礙的兇嫌王景玉持刀於街道上殺害一名四歲女童「小燈泡」,案發當時,母親王婉諭就正在案發現場。事後,小燈泡父母劉大經、王婉諭深覺社會相關體制仍有相當不足,遂投入相關改革運動,王婉諭並經時代力量提名,於2020年當選立法委員,盼能持續推動司法改革、補足社會安全網等工作。

律師陳孟秀與其他幾位律師在小燈泡一案中接受王婉諭、劉大經的委任,與家屬共同經歷訴訟程序與四次精神鑑定的過程。判決出爐後,她接受《端傳媒》獨家專訪,談談隨機殺人事件中受害者家屬可能面臨的情況、現行法律體制與社會安全網的問題。

最後,我們不敢說關於王景玉這個人的每一件事情我們都知道了,但起碼大致上了解一個輪廓了。

端 = 端傳媒
陳 = 陳孟秀

:你曾陪小燈泡爸媽走過訴訟的程序,談談你經歷過的法庭精神鑑定是什麼樣的?

:在小燈泡的歷審案件中,總共做了四次鑑定。有兩次是針對是否適用台灣《刑法》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的問題,鑑定被告犯案時的精神狀況;另有兩次鑑定,是針對被告的「再犯可能性」與「教化可能性」。對我來說,我所看到的鑑定報告,其實也是去梳理被告的從小到大的生長脈絡、發病歷史。以其中一次鑑定報告來說,報告內容包括被告父母背景與成婚過程、個案過去在校成績、如何解決性需求、藥物使用、就業狀況,一路到案發前後的精神狀況等等,都有鉅細靡遺的訪談與調查。

小燈泡父母非常想知道「他為什麼會這樣做?」他們很想知道被告的生命歷程,想知道社會是在哪一個環節出了錯,導致被告成為今天這個樣子。當時,小燈泡爸爸在庭上陳述「我忍不住想問,究竟,該為悲劇負責任,除了兇手,他的父母至親難道沒有責任?每一個社會化的環節,包括兇手的友人、四鄰、學校師生、職場長官同事乃至於相關社會機制,難道都沒有責任?」

就我看到的來說,小燈泡的父母一直在問,除了很想理解兇手的生命歷程、讓兇手受到法律制裁之外,他們也很想知道,政府要如何回應家長關於兒童少年安全的需求?或者說,政府如何防治或有效降低無差別殺人事件的發生?如同我印象很深刻小燈泡爸爸在法庭上的一段陳述說,他在巨大的悲傷與憤怒之外,一直在尋找「司法在消除兇手之前,應該先問為什麼整個社會在他墜落殺人之前沒有接住他?」我們都好想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在一、二審的時候,無論是法官、檢察官、小燈泡爸媽、王景玉的律師及受小燈泡爸媽委任的律師們,都很想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也很願意促成鑑定,好解答這困惑。對我來說,小燈泡案當時所做的鑑定是相對完整的,鑑定結果也某程度可以回應「被告為何會犯下這種犯行?」的問題。最後,我們不敢說關於王景玉這個人的每一件事情我們都知道了,但起碼大致上了解一個輪廓了。

小燈泡媽媽王婉諭。
小燈泡媽媽王婉諭。

一般人可能都沒想過,萬一有一天,你成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時,你在程序上被叫做「告訴人」,你並不是《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當事人」。

端:在一個隨機殺人事件中,被害人家屬在訴訟過程中會經歷什麼?

陳:就我擔任小燈泡父母律師的經驗來說,受害者與家屬常常是在事件發生的驚嚇都尚未平復時,就要面臨一連串的司法程序,這些程序時間非常冗長,在正式委任律師之前,沒有人好好跟你說明這些程序會如何進行、何時可以結束。

舉例來說,小燈泡案發生當天,小燈泡爸媽一直在派出所進行冗長的筆錄,沒辦法陪伴其他小孩、也無法待在小燈泡的遺體旁。在那一天,這家人的情緒是沒有得到任何陪伴與安撫的。

接下來,這種重大刑案,必須對死者遺體進行解剖。這對很多被害者家屬來說,都是很難度過的關卡。尤其台灣傳統習俗講求大體完整,會對於解剖的必要性產生懷疑,且在「被告知要解剖」到「真正進行解剖」之間可能還有時間差,這段時間對家屬來說,心裡十分煎熬。

當然,在司法程序上,調查、解剖都是必要的。但我們能不能更細緻地向被害者家屬解釋、讓家屬明瞭整個過程的必要性?並可以預期這些程序到底還有幾個步驟、何時可以結束?讓他們可以好好跟亡者告別,進入「辦後事」的階段,而不是在巨大的悲傷之中,獨自面對他們所不熟悉的司法程序。

不過,真正的難關,是訴訟開始之後。一般人可能都沒想過,萬一有一天,你成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時,你在程序上被叫做「告訴人」,你並不是《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當事人」。《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這是什麼意思呢?就是說,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能夠聲請證據調查、詢問證人、提起上訴的只有檢察官跟被告,作為被害者家屬,其實很多時候是「沒有戲份」的,常常是在每次開庭的最後,才問你有沒有意見要陳述,或者比較是扮演「目擊者」或「證人」的角色。這個過程,其實會讓受害者家屬感覺非常困惑、無力。

即便有律師陪同,讓未知的狀況好一點,但在訴訟中能夠做的也是有限。傳統刑事訴訟制度上的設計就是如此,整個程序目的其實在於確認「國家對被告的刑罰權」,所以被告(也就是一般所稱的兇手)、法官與檢察官才是主角,被害人功能是來提供證言,並不是所謂的訴訟主體。

被害者家屬很容易感受到自己在法律程序上是「無力者」,這不完全是律師盡心陪伴就可以解決的問題。被害者家屬其實可以清楚感覺到,即便他們失去摯愛,但他們從頭到尾仍不是警察、檢察官跟法院所關注的重點。我認為真正的改革方向,其實是要承認「案件也是被害人的」,家屬不該只是配角、有權積極參與及表示意見,並要求法院形成判決時,納入斟酌與考量。

法院綜合這些案發前的經過、相關事實、證詞與專業意見之後,才認為他不是裝瘋。

端:就你看判決的結果,能不能為我們說明,一審法官為什麼判決台鐵殺警案的鄭姓犯人不必入獄?

陳:就判決內容看來,法官是引用台灣的《刑法》19條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這是《刑法》中關於「不罰」的規定。《刑法》在討論國家是否要處罰一個人時,我們預設這個人是一個「可以辨識自己在做什麼」的人,而不能辨識自己在做什麼的人,法律處罰他沒有意義。

例如說,一般而言,對於犯法的青少年,我們會認為他還沒有長成一個成人的樣子,他如果犯罪,就不是走一般《刑法》路徑,而是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來處理。我們要刑法要處罰一個人,就是我們認為他應該對自己行為負責,責任能力就是「可以負責的能力」。在行為當時,他是否可以控制自己?是否可以辨識自己的行為在做什麼?

就判決初步看來,法院審理之後,認定鄭男殺人的時候,雖然知道自己正在殺人,但卻是誤以為這位警察要傷害他、自己在正當防衛。根據法院的調查,被告是在7月3日犯案,但在7月1日就出現幻想症狀,包括了被害妄想、關係妄想、被跟蹤妄想等。例如,被告聲稱,他的一位卯姓朋友要為了保險金要對他不利,但他的這位卯姓朋友明明就相當關心他,甚至還安排他去廟裡收驚,被告失蹤時也前往關切。

法院認為,從這個卯姓朋友的故事可以看到,被告已經不能正確認知他與人之間的關係,而且有很嚴重的被害妄想。被告甚至在犯案當天早上,還去派出所報案,說除了這位卯姓朋友之外,還有廖姓、吳姓朋友都要一起謀害他,但別說卯姓朋友根本無此意,廖姓朋友甚至是一個「不存在的人」,是被告自己幻想出所有的故事與劇情。

法院在判決中提到,從7月1日到7月3日晚上八點犯行時,有非常多跡象可以顯示他是發病狀態。7月3日他除了到警局報案說自己將被迫害,還去找保險公司討論他的保單是否會被詐領、認為自己手機被監聽、還去議員服務處陳情、去台南市社會局,最後才去買刀。他買刀的原因,是因為覺得要自我保護,按照判決結果來看,可以說被告已經不跟我們一般人在同一個現實時空中。

法院也有調查被告的服藥狀態。根據法院的調查,被告從2010年開始在奇美醫院精神科就診,該年12月因為呈現明確的被害妄想、聽幻覺、外出遊蕩的行為,被確診為精神分裂症(思覺失調症),但因為病識感不佳,所以服藥不規則,2017年2月3日最後一次就診後,就此失聯。而鑑定人沈醫師提供意見說「思覺失調症患者,目前沒有藥物可以根治,病人需要終身服藥控制,沒有例外,若停藥會導致病情惡化,而一年內如果沒有治療,90%都會發病,二年內的話,幾乎100%會發病。」

法院綜合這些案發前的經過、相關事實、證詞與專業意見之後,才認為他不是裝瘋。其實,在實務審判上,要討論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告是否適用《刑法》19條時,法院一定會調查「被告到底是不是在裝病?」但在本案中,法院除了被告本人的說法、精神鑑定結果之外,也詢問了7月3日他接觸過的所有人,包含警察、議員、朋友、家人都被調來問,綜合考量之下,才做出這個決定。

就我看來,不管大家是否認同這個判決,法院其實花了很多精力去理解被告到底發生什麼事情,看起來不是隨便做出決定。

律師陳孟秀。
律師陳孟秀。

假設殺人是一種惡,我們在他奔向惡之前,應該有很多機制可以阻止他,但我們這次終究沒有做到這件事。

端:作為律師,看過這次台鐵殺警案判決之後,你最大的感想是什麼?

陳:看了判決,我強烈感受到,我們的社會安全網沒有辦法接住一個這樣的被告。假設殺人是一種惡,我們在他奔向惡之前,應該有很多機制可以阻止他,但我們這次終究沒有做到這件事。

譬如說,既然已經知道思覺失調症只要超過一年沒有治療,就有很高機率會發病,那在他超過一年沒看醫生的時候,他的身邊的支持系統有沒有資源可以正確認知到這個現象(沒去就醫)的危險性?他明明就有長期就醫的紀錄,為什麼我們的體制仍然漏接他?是預算不足、機構資源不足、個案管理人才不足、還是整合不足?

我其實覺得很遺憾。從這個判決看起來,被告這次相關症狀最嚴重的時段,至少是7月1日開始、到7月3日犯行為止,在這關鍵的三天之內,他其實不是沒有跟人接觸、也不是沒有跟相關機構接觸,可是不管是家人、朋友與相關單位,好像都只能束手無策,沒有更積極的途徑可以協助他。包括犯案當天早上,他主動去報案的派出所也知道他精神狀況異常,但只是通知家人把它接回,好像沒有辦法引入其他資源來協助,沒辦法在這個關卡更積極地協助一個「生病的人」。

我們今天不是要責怪警察單位說「你為什麼沒有阻止他?」我們相信,警察、消防人員也沒有足夠的資源與訓練去面對一個這樣的患者。根據《精神衛生法》32條,如果一個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

這是什麼意思,白話意思就是說:一個病人如果已經出現可能傷害自己、或傷害別人,或看起來「有傷害自己/他人的危險性」時,警察要去「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還要護送病人到醫院去。等於警察、消防是要第一線貼身去「處理」這個病患。可是我們的警察跟消防有機會去受專業的訓練與教育去「處理」精神疾病的患者嗎?政府給警消的支持系統夠嗎?

就我們所知,警察跟消防的人力其實原本就有不足、平日執勤的裝備也常常不夠,更別提要如何面對精神疾病的患者。譬如說,有時候面對患者,可能必須避免在語言或行動上刺激他、讓他突然反應很大,但警察跟消防沒有受過相關訓練,就會導致執勤風險很高。

我還是想要去問,我們的政府投入了大量經費說要做「社會安全網」、說了這麼多年,卻仍然無法接住這樣的個案。就連這個被告已經展現出很多失常的現象,就好似一個警鈴、已經嗡嗡作響很多天,但聽到警鈴的人都束手無策,只能眼睜睜地等待最壞的事情發生。我們的社會安全網能不能做得更好、積極補足現有的漏洞?

而且,我注意到,就判決寫到,這個被告其實有過婚姻,前妻罹患重度憂鬱症,且尾椎受傷無法工作,他們有兩個孩子,都還是念大學的年紀,經濟狀況不佳。7月3日當天,加害人因為妄想而進派出所報案時,甚至還是他孩子來派出所帶他回去的。我邊看邊想,這樣的事件對兩個孩子有什麼影響?我們能不能好好協助他的家人?如果我們真的希望悲劇不要再度發生,這些都是必須要考量的問題。

不能只有在每個悲劇發生時不斷遺憾,得要整個社會一起去接住這些即將下墜的人們。

台南高等法院。
台南高等法院。

端:法院最後讓鄭再由以五十萬交保,看起來像是「交了錢就可以被放出來」,請問真的是這樣嗎?法律上所謂「羈押」的功能是什麼?

(編者按:一審判決後,嘉義地院原裁定鄭男以台幣五十萬交保,輿論譁然。地院後將全案卷證及被告移二審,台南高等法院法官在偵訊後,以「有再犯及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裁定羈押。)

陳:我覺得大家可能有點混淆了「羈押」的定義,它跟正式「處罰」是不一樣的概念,雖然物理上看起來都是「把犯人關起來」。犯人犯下罪行後,警察逮捕他,會開始進行筆錄,做完筆錄後,會有兩種情形:一是「函送」、二是「移送」,前者就是,犯人可離開警局,警察把相關筆錄交給檢察官,讓檢察官調查後決定是否要起訴;如果是後者,警察會把人犯跟筆錄一併押解到地方檢察署,交由檢察官在24小時內做出是否聲請「羈押」的決定。

羈押,其實目的不是處罰,而是限制被告人身自由,原則上是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為了防止他逃亡、串供、滅證,不能讓他離開,必須送他去看守所,而看守所並不是監獄。

有時候,檢察官認為狀況沒有羈押的必要性,就會斟酌犯罪情況、被告資力,訂出相當金額作為「具保金」,在被告繳納之後,就可以被釋放。所以,並不是說「交錢就可以不用被關」,這是一筆「保證金」的概念,防止被告未來不到法庭。到這裡為止,跟被告會不會被判刑、被判幾年,都沒有絕對關係。

在這個案子中,其實犯人犯案後到法院判決前,一直都被羈押在看守所。而在判決之後,法院引用鑑定報告,認為防止他再犯的關鍵,是讓個案規律就醫及服藥,「建議可藉由司法要求個案於服刑或監護期滿後之一定期間需規則返診及服藥,以加強病患之病識感及服藥順從性。」最後才做出這樣的決定。

這個案子的訴訟程序還沒有結束,依法還可以再提起上訴,或許二審法官會做出不一樣的決定,我們也不知道。我並不是這個案子的律師,不會對案情去做過多的評論。以上,是我看過判決之後所理解到的內容。

讀者評論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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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福柯在解释现代刑法制度的时候,指出某种意义来讲,现代刑法制度之目的,归结到底是对统治权力的一种展现。
    文中提到关于“小灯泡”案件可能刚好可以说明这一情况。诉讼过程中的主角都是检察官、法官,而家属与律师却有一种局外人的感觉。社会管制的权力通过司法体系中的检察官、法官的量刑裁决得以体现,因为他们是属于社会管制权力体系中的一个环节,而家属与律师是被排除在社会管制权力体系之外的,这也意味着他们没有权力,所以才会有“无力感”。
    从这个角度理解,倘若需要平衡民间情绪对于此类案件的不满程度,活化公民的司法参与度,一定程度的分解传统司法权力的结构,是否会对情况有所改善,说到这里不免想到在英美的海洋法体系中,民意陪审团角色的意义所在。

  2. @tevolina,因為死刑只能解決有問題的人,不能解決問題。如果沒有解決問題,這個問題就會繼續留在環境中,伺機纏上下個倒楣鬼與受害人。
    而我認為在這件事情中,”有沒有意識到存在於環境中的問題”是我認為民智是否開的依據(至少我是這樣判斷的)。

  3.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應該是刑事訴訟法第3條,而非第2條。

  4. 5月29日下午4時通姦罪是否除罪化,大法官會做出釋憲結果 @Liuhuiming

  5. 死刑最多只能解決個案,無法預防下一個案件
    用死刑與其說民智未開,我覺得更像是逃避問題,投降認輸。

  6. @fuson為什麼死刑=民智未開?

  7. 很棒的文章,還算關心這類的議題,所以真的有被感動到。
    在恐懼蔓延時,依舊保持那份理性與關懷的善,或許這就是真正的強大。

  8. 就像通姦除罪化二十年仍只能在討論階段,不是律師或誰沒能阻止什麼的問題。我們、律師、法官、醫師,受害者家屬、病患⋯都是有七情六慾的人不是神,是群體中有著不同位置且相互平等的一員。如果今天社會仍無法達成共識,任何一方強行一步到位,只會遭致更強烈的反彈。在廢死之前更重要的是我們看到問題了,隨機殺人的導因與有沒有死刑無關,那麼是否更應該朝精神疾病環節去改善?失能的家庭、社會觀念、醫療輔助、社工輔助、對低收入家庭除了財務以外的協助等⋯這些都需要社會長期投入大量人力物資去做改善,且成效不是短期能見。問題得到改善,廢死才可能為社會所接受。小民如你我他,也能成為改變的力量,與他人尤其是孩子討論這樣的議題,關心需要幫助的人,像漣漪一樣去改變社會觀念,該發聲時發聲,不要怕受攻擊,讓社會只剩一種聲音。

  9. 感謝端在重要的時刻推出此篇文章,一點小錯誤提醒
    包括犯案當天早上,他主動去報案的派出所也知道他精神狀況異常,但只是通知家人把「它」接回
    —>他才對

  10. 是,可是她還是阻止不了死刑,還是阻止不了民智未開的台灣

  11. 謝謝本篇採訪及陳律師的分析,重大案件屢傳,但我們的社會跟體制卻始終無力承接。大眾在憤怒情感以外,生活及想法沒有改變;體制為了提供現有的服務已精疲力竭,更別說要擴展推進…….只能仰賴在環節中的哪個個人的警覺去察覺個案嗡嗡作響的求助訊號
    太難了真的,工作的界線又該劃到什麼程度呢?
    另外有關錯字:
    「…..而一年內如果沒有”治廖”,90%都會發病,二年內的話,幾乎100%會發病。」應為”治療”。
    在端傳媒看到的錯字頻率似乎有點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