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去年12月“复核王”郭卓坚向香港法院提请司法复核,质疑新界原居民“丁权”合法性。乡事派在法庭上指出,原居民的自由建屋权能追溯至清朝、1972年实行的丁屋政策是殖民政府对原居民的补偿,回归后受基本法保障。
民间智库本土研究社研究员黄肇鸿的观点与乡事派相悖,他翻查约150份来自1900年代初至1980年代有关丁屋政策的解密文件,了解政策出现及发展历史。其结论是丁屋政策只是临时性房屋政策,为政府鼓励村民善用乡郊农地的利民措施,他透过1906年、1969年及1971年的解密文件,阐述观点。
去年12月,一宗挑战“丁权”的司法复核案件在香港高等法院审结,预料下月宣判。无论宣判结果如何,丁权争议和丁屋政策引起的各种问题,将继续受广泛关注。
在丁权复核案中,代表新界乡议局(下称乡议局)的大律师称,丁屋政策有深厚历史渊源,《基本法》第40条列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证明了丁屋政策是受宪法保障的“传统权益”,政策虽歧视其他没有丁权的香港人,但无损其合法性。律师又指,新界原居民一向拥有土地的“永业权”(freehold)-地契没有年期和用途限制;但英国人于1898年租借新界后,将制度改为承租权(leasehold),透过发出“集体官批”(Block Crown Lease),设下租期和指明土地用途,损害了原居民的“自由建屋权”。经过乡议局多年争取,政府终于在1972年实行丁屋政策,理顺了原居民在其农地建屋,毋须向政府补地价的安排,局部补偿了原居民“失去”的传统权益。
借起草《基本法》,“追认”丁屋政策为传统权益
在乡议局多年的渲染下,“补偿论”成为了支持丁权合法性的支点,然而,这说法忽略了丁屋政策制定过程的历史脉络。“丁屋等于补偿原居民失去的传统权益”的说法何时开始流行,成为市民普遍的认知?
本土研究社翻查文件,发现乡议局1980年代才开展“论述战”,“补偿论”或类似的观点,在1970年代、丁屋政策酝酿时鲜有提及。时值香港前途问题浮现,乡议局著手联络北京,在1983年更成为了第一批上京试探中方对港态度的港方人士。后来《中英联合声明》签署,中方展开《基本法》草拟过程,代表乡事派权益的乡议局前主席刘皇发成为基本法草委之一,对九七后香港宪制发展有一定话语权。乡议局把握这个黄金机会,将原属房屋政策的丁屋,重新论述为原居民的“传统权益”,以便将“丁权”在九七后的香港“永续”下去。
刘皇发在1986年7月25日,向基本法草委会提交题为“新界原居民合法权益及传统习俗之历史渊源”的文件,首次将1972年实行的丁屋政策追认为“传统习俗”:
“在1898年之前,新界仍受中国政府管辖时,土地持有人有关土地之地契,并无限制土地使用之条款。港府在1898年接管后,也是采取慎重的政策给予新界特别待遇,尽力保持新界原居民的传统习俗……….。惟1905年港府单方面订立了新界集体官批,限制土地用途,新界原居民对于在其土地上建屋之自由,业已受到侵蚀…..后经乡议局据理与港府交涉,始于1972年12月1日施行‘新界乡村小型屋宇政策’,规定新界原居民在其一生中,可以获一次兴建一所面积700方呎高25呎的乡村小型屋宇。”
不过,社会对上述“补偿论”众说纷纭,其他基本法委员对刘皇发的立场亦没有明确表态,这也解释了为何乡议局力争将丁屋政策写进《基本法》第40条,但最后仍徒劳无功,可见“丁屋等于补偿原居民失去的传统权益”的观点,或许只是乡议局的一厢情愿。
翻查官方文件,港英政府对于丁屋政策的态度明显是另一回事。
港英政府不曾在土地行政上区别新界与香港九龙的土地(注1),亦未曾表明过因要补偿新界原居民“失去”的地权而制定丁屋政策。那么,我们该如何了解政策的出现?
1970年代以前,港英政府的乡郊房屋政策混乱且不协调,为何却在1970年代突然大刀阔斧改革,推行丁屋政策?如果港英不是为确认“传统权益”而订立政策,那么政策方针逆转的契机和政策脉络是什么呢?一批来自英国政府的解密文件,或许能带来一点启示。
密件揭香港六七暴动促成丁屋政策出现
1967年香港发生左派暴动,矛头直指英国殖民统治。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部一份1969年的密件(注2)显示,英国政府在67暴动后,展开了一个名为“香港:长远研究”(Hong Kong: Long Term Study)的讨论,探讨英国在随时被逼撤出香港的背景下,应该在1997年新界租约完结前改变对港政策,其中一个方针要求港府全力改革社会政策。
1971年上任的港督麦理浩(Murray MacLehose)来港前是英国外相的首席私人秘书,亦对刚拟定的新治港方针知情。他上任后,即向外交及联邦事务部香港司阐述他对改革社会政策的想法——以西方标准全面发展香港,背后的原由是,如香港与中国社会发展差距扩大(注3),便能令中国更难接管香港,借此增加英国与中国就香港前途问题的谈判筹码。麦理浩在1972年5月致函英国外交部远东司,进一步解释了他的想法:在未来10至15年,推行全方位改革:从教育、交通、社福、文化发展、房屋,至改善市区及乡郊环境,终极目标为建立公民意识,抵抗来自中方的影响,这个新治港策略得到英国政府的支持(注4)。
丁屋政策源于七十年代的“十年发展计划”
针对房屋以及乡郊环境,港府亦早于1971年7月拟备“新界发展策略”(Strategy for Development in the New Territories),成为后来麦理浩力推的“十年发展计划”(Ten-year Development Programme)行动纲领之一。
“十年发展计划”对香港自1970年代起的城市发展举足轻重。它分为四个纲领,较多人认识当中的新市镇计划,而忽略它也有发展乡郊的元素(注5):
- 扩展现有市区
- 扩展/兴建新市镇
- 扩展新界墟镇及乡村
- 发展乡郊地区
“新界发展策略”配合“十年发展计划”的第三和第四个纲领,小型屋宇政策,即丁屋政策因此出现。
由丁屋政策推手,时任新界民政署长黎敦义(Denis Bray)在1971年撰写的文件,阐述了发展新界墟镇和乡郊地区的理据和目标。黎敦义表示,新界乡郊寮屋处处、居住环境恶劣,是欠缺完善规划所致(注6)。港英政府在1971年在新界进行大规模的建筑物调查,发现永久屋宇只占所有新界乡郊建筑物百分之七,简陋村屋、合法临时建构物及非法寮屋达114,000间,在恶劣环境居住的新界乡郊居民接近40万。
黎敦义明言,扭转过往数十年的“临时性建筑思维”(temporary mentality),是解决乡郊乱象的唯一方法。正因为新界缺乏整体的城市规划策略,私人发展变得混乱无序,村民唯有先自行盖屋或临时搭建物,再向政府申请临时牌照,无论建筑质量和设计都欠佳,更无规划可言。为处理乡郊乱象,黎敦义认为须透过制定规划蓝图(layout plans),有序地发展墟镇和建立新乡村,以改善整体乡郊居住环境。然而,规划蓝图未能一朝一夕伸延至鞭长莫及的乡村。在这些偏远乡村,必须推出中短期措施“应急”,鼓励村民改造村屋为质素更佳的永久建筑物(注7):
“长远来说,解决乡郊规划乱象的方法是建立新乡村和墟镇,然而那不是一朝一夕间能做到的。因此中短期内我们必须改革对乡郊小型屋宇(即后来的丁屋)政策,好让政府回应村民的不满。”(注8)
这就是丁屋政策诞生的背景:它是一个过渡政策,旨在新界有一套整体的规划前,改善新界乡村的居住环境,相关讨论成为了行政局在1972年审批丁屋政策时的基础。
然而,近数十年城市化伸延至新界乡郊,地价升值,政府无视政策漏洞,结果催生了非法的“丁权”买卖(即“套丁”),将原属临时性质的房屋政策,变成地产商与村民合作发展低密度豪宅屋苑的机会,加上政府执法不力,使涉嫌“套丁”的情况日趋严重,偏离了改善村民居住环境的初衷。政府或乡议局多年没检讨丁屋政策,又指政策“行之已久”及“问题复杂”,使问题越滚越大。根据本土研究社研究,截至2017年,全新界有近四分一、即约10,000栋丁屋,涉嫌以“套丁”手法得来(注9),足见情况严重。
“免补地价政策”源于城市发展而非权益概念
代表乡议局的大律师认为,丁屋政策只是政府履行《基本法》第40条列明的原居民“传统权益”的其中一种方式,即使政府明言丁屋政策属过渡性质政策,亦不代表政府否认原居民的“传统权益”的存在。亦有论者(注10)引述政府文件,声称政府曾确认新界原居民拥有“自由建屋权”。然而,本土研究社翻查相关解密政府档案后,得出相反的结论。
1950至60年代,新界居民对时常改动的乡郊建屋政策无所适从,尤其不满在农地建屋时需向政府申请并须补地价的政策。原居民虽有土地却难以申请建屋应付增加的人口,官民矛盾激化。因此乡议局曾于1956年向港督葛量洪(Alexander Grantham)陈情(注11),认为政府在某些情况下,仍要求村民向政府补地价后才能建屋,等同“强夺民产”、违反租借新界时对新界居民所作的承诺。
解密档案显示,政府在接过乡议局的陈情书后,从土地行政和法律角度有过一个甚为深入的研究,结果认为要求村民建屋须向政府补地价,原则上并无不妥,亦无侵犯原居民权益。一份由时任新界民政署长彭德 (K.M.A. Bernett)在1956年7月向辅政司署汇报乡议局陈情一事的备忘录(注12),解释了在不同时期主导著港英政府的“免补地价”政策的五项因素:
收取补地价的原因:
- 透过向地主收取补地价,控制土地用途
- 收回城市发展成本,如道路、渠道及其他设施的建设费用
- 与地主分享发展土地所带来的升值
不收取补地价的原因:
- 为避免村民反对,继续维持免补地价政策
- 提供经济诱因,鼓励原居民发展乡郊地区
彭德认为,要求村民建屋时透过向政府补回地价,有其理据,就第二和第三点而言,因为政府出资铺桥搭路,为偏远乡郊提供交通及基建配套,例如供水、照明和排污设施等,居民在这些乡村农地建屋后,其土地价值必然上升,政府因而有理由收回发展成本、与地主分享土地升值。彭德又认为,这政策依据可追溯至清朝时的土地政策,由于清政府没有在乡村兴建公共设施,故没理由要求村民补回地价。因此,港英政府在偏远乡村实施免补地价安排,只是萧规曹随。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的政策逻辑,完全源于城市发展的考虑,与“尊重”或“确认”原居民的“自由建屋权”相去甚远。本土研究社认为,港英政府以建屋时能享用免补地价为诱因,鼓励住在偏远乡村的原居民发展新界乡郊(第五点),而由于丁屋政策仅属中短期措施,当规划蓝图伸延至乡郊、若城市发展的巨轮来临,这项“优惠”也应终止。(编注:现行丁屋政策,原居民在私人农地上可免补地价兴建丁屋)
若然丁屋属原居民的传统权益,那么作为一种权益,它在新界应有其普遍性。根据乡议局的逻辑,所有1898年英国租借新界前已存在乡村,政府都应承认其男性原居民拥有“丁权”,谁失去了“丁权”就是被剥夺传统权益。然而,在1898年根据《展拓香港界址专条》租借给英国的“新九龙地区”如九龙城、观塘、九龙塘、深水埗及荔枝角一带,由于较接近市区,在1898年后被纳入市区管辖,故此位于新九龙的乡村,根据彭德的逻辑,亦未能受惠于免补地价政策及丁屋政策。然而,乡议局不单没有积极为这些乡村的原居民争取“丁权”,2016年“新九龙”内有一条拥有600多年历史的围村“衙前围村”面临清拆,当时亦未见乡议局为受影响村民争取“传统权益”。
政府曾承认丁屋为原居民的“风俗习惯”?
支持“丁权”一方另一重要理据是,政府早已认同原居民享有“自由建屋权”,所以丁屋政策并非“恩恤性”房屋政策(即免补地价安排,目的不是补偿原居民的损失,注13)。此外,亦有文章引述1980年新界民政署检讨丁屋政策的文件,证明官方曾确认“丁权”为传统权益(注14),该文章指,政府承认丁屋为原居民的“风俗习惯”;以及行政局于1959年10月“正式认可”丁权,并成为了1972年推出的丁屋政策的基础,故此推断丁屋为政府承认、并正式认可的“风俗习惯”。然而,这或是源自对文件的片面解读。
翻查该文章引述1959年、标题为“土地行政政策”(Land Administration Policy)行政局文件(注15),该文件处理的事宜为港岛、九龙及新界的土地行政政策,例如卖地、地契修订、换地政策的运作情况有否改善空间,并订立原则,将审批权力由行政局下放至各政府部门。
在这个政策脉络下,政府确认继续沿用1957年时订立的村民建屋免补地价政策(注16),整份文件没有提及需尊重“传统权益”。但1980年的丁屋政策检讨文件似乎没有详细参考1959年的文件内容和其政策脉络,直接将其理解为丁屋政策的“源头”,并解读为政府“正式认可”的“习俗”。此后,这份检讨文件之后成为支持“丁权”的重要依据;然而,我们不可忽略此文件的来龙去脉。
该文件是由时任新界民政署的总地政主任(Chief Land Executive,仅属执行政策的高级公务员)撰写,以供新界民政署内部调研渐被滥用的丁屋政策应该如何走下去。检讨文件勾勒1972年起丁屋政策的演变、控制丁屋扩散的措施成效、如何遏止“套丁”和讨论丁屋政策的未来发展,讨论范畴多属技术性层面,例如厘定乡村范围、补地价措施等,没证据显示“传统权益”的考量如何影响政策的实施状况。全文唯一提及丁屋属“习俗”的内容,只有开场白一句短短数十字,后续的讨论没有再提及和援引。
值得注意的是,此文件为新界民政署内部参考文件,经手人全为处理丁屋申请的地政主任职系人员,他们不参与政策制定,显然该文件并非决策文件。文件复述的政策内容,未经政府决策层复核和确认内容准确性,其参考价值和可靠性与1957和1959年由港督审批的政策文件不能相比。现阶段亦未有政府解密文件显示,1957年至1980年间,政府对“传统权益”有过明显态度转变。基于1980年文件的性质和内容,我们有理由相信,此文件所述内容并非权威官方立场,这误会或源于该总地政主任的无心之失,其参考价值值得商榷。
新界原居民建屋前须申请,“自由建屋权”不曾存在
此外,有论者指清朝时,新界原居民的祖先可自由改变土地用途,毋须政府批准,即可在农地建屋,久而久之成为“风俗习惯”(注17)。他们援引一份1906年殖民地部文件指,时任助理总登记官金文泰(Sir Cecil Clementi,亦是后来的港督),确认这个“风俗习惯”的重要性,以此证明政府早已承认原居民的“自由建屋权”。本土研究社翻查该1906年的殖民地部文件(注18),发现这是另一断章取义的解读。金文泰在讨论清朝农地建屋政策如何在英国统治下的新界延续时,如此写道:
“清朝时,村民们在其农地自行建屋没有向政府报告。久而久之,他们自以为现在也有权自行建屋。我认为他们的确有权如此做——如果他们在建屋前向我报告并得到我的批准。”
金文泰确认的,只是村民有权向政府申请在其农地建屋,政府可根据规划限制等因素,不批准村民建屋。有人挪用了金文泰“我认为他们的确有权如此做”的半句大造文章,说政府早已确认“自由建屋权”云云,而故意不提及紧接下来的后半句 “如果他们在建屋前向我报告并得到我的批准”。
综合上述发现,“自由建屋权”在港英治下的新界中从未被承认、“免补地价政策”亦只是源自城市发展概念,丁屋政策与“传统权益”关系薄弱。
本土研究社翻查了约150份来自二十世纪初起至1980年代,有关新界乡郊建屋政策的政府解密文件,亦得出相近结论:政府制定乡郊屋宇政策以至后来的丁屋政策时,是将其置放于城市发展和规划的框架下考虑,它不是一项基于尊重、补偿原居民的所谓损失的“转型正义”政策。支持“政府早已承认丁权”的两大核心论据,可谓穿凿附会。
丁屋政策已完成历史任务
我们从解密档案看到,六七十年代中港间的地缘政治,催生了重大的社会政策改革,而丁屋政策,只是这波社会改革中的一小项临时性房屋政策,将其吹捧成“自有永有”的“传统权益”,是1980年代起的事情。
丁屋政策早就结束:现时,新界乡郊地区已有整体规划蓝图,除了1990年代初规划署将《城市规划条例》扩展至新界,在偏远乡郊制定规划大纲图外,更有各式各样的新市镇计划,如洪水桥及新界东北等——政府应考虑丁屋政策应否继续下去。
然而,因为乡议局的政治压力、以及在中英谈判时港英政府需极力争取乡绅支持,政府自1980年代起逐渐将政策松绑,不但放宽丁屋审批、甚至对“套丁”问题采取消极态度。今天,乡议局手执政治权力,甚至有权投票决定谁是特首,在此权力结构下,丁屋问题多年未获得妥善处理,这次丁权复核案,或许提供了一个解决这个困扰香港近半世纪的“老问题”的绝佳良机。
(作者为“本土研究社”研究员,专研房屋土地问题)
注1:1899年颁布的新界敕令
注2:Ministerial Committee on Hong Kong paper K69(1) Hong Kong: Long-term study. Note by 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Foreign and Commonwealth Affairs, in CAB 134/2945 Ministerial Committee on Hong Kong: Meetings 1-2(1967); Papers 1-5(1967); Papers 1-3(1968); Paper 1(1969); Paper 1(1970)
注3:Remarks by Sir Murray MacLehose, quoted in letter dated 29 November 1971 from E O Laird to Sir L Monson, in FCO 40/329 Guidelines for Governor of Hong Kong
注4:Despatch dated 5 May 1972 titled “Hong Kong in the new Sino/British dialogue Summary”, in FCO21/1023 Future of Hong Kong
注5:Land Development Planning Committee Paper No. 322 dated 29 October 1971, “Ten-year Development Programme”
注6:Memo dated 7th July 1971 from District Commissioner, N.T. to Hon. Director of Public Works, “Strategy for Development in the New Territories”, in HKRS 1402-1-97 Strategy for development in the New Territories
注7:Memo dated 18 September 1971 from District Commissioner, New Territories to Hon. Colonial Secretary titled “Small Houses in the New Territories” in HKRS 1402-1-97 Strategy for development in the New Territories, Hong Kong Public Records Office.
注8:原文:“…the only satisfactory way to deal with this problem will be by new villages and market town development. That will take time but in the interim I believe we can re-shape our policy on small houses to meet many of their complaints”
注9:《丁不厌诈:新界套丁研究报告2017》,本土研究社(2018年)
注10:2018年9月28日 明报观点版 郑世亮:与本土研究社商榷——殖民地政府承认丁权是传统权益
注11:《一九五六年五月十日新界乡议局上港督葛量洪爵士呈文》
注12:HKRS 934-7-68 “Conversion Policy”
注13:2017年2月2日 端传媒 李芄紫:丁屋确属新界传统权益,解决出路不在否定丁权
注14:HKRS 511-1-12-1 “The New Territories Small House Policy”
注15:Memorandum for Executive Council for discussion on 27 October 1959, “Land Administration Policy”, X.C.R. No. 343/59
注16:Memorandum for Executive Council for discussion on 9 April 1957, “Land Conversion in the New Territories”, X.C.C. 27
注17:2017年10月31日 香港01博评 新界原罪民 原居民为何拥有“丁权”?从一段被忽略的新界历史说起
注18:Minutes of 11 January 1906 to Colonial Secretariat in CSO 1906/807, HKRS58-1-34-25 “Land, New Territories- Conversion of Agricultural to Building Lots
香港丁權案判決罔顧原居民權益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61989
有理有据,令人信服
文章有理有據,寫得真好。
十分複雜政治考量。英國人來了,大清沒了,國民黨來了,日本人來了、走了,共產黨來了,英國人都走了。都無損他們的土地擁有權。整個中華大地,只有他們真正實現了「自古以來原住民的土地都是原住民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千古佳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