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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不判离”:中国基层法官的释法考量如何阻碍离婚自由

法官們似乎更傾向於將要求離婚的女性和家暴行為人送回家,或者強制她們把自己藏起來,而非准許她們想要逃出不幸婚姻的司法訴求。

2020年11月11日,河北省邯郸市一对夫妇在婚姻登记处领取结婚证书。

2020年11月11日,河北省邯郸市一对夫妇在婚姻登记处领取结婚证书。摄:Hao Qunying/VCG via Getty Images

鲁莱

刊登于 2020-12-17

#离婚#中国法院#评论

1984年,在中国政府正式签署并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的四年后,中方代表向联合国提交了国别报告,婚姻自由是报告的核心议题之一。而这也是各国对中方报告的主要质问领域。“能否更全面地解释一下婚姻自由在中国是什么意思?”这一问题,在1984年4月2日的纽约联合国会议室中不断被提出,代表中国出席会议的张忠安(音译)女士一再表明,中国政府在妇女问题上将与国际社会主流规范保持一致。

但当时间快进至今日,具体到中国大陆基层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受理情况时,各地政府与法官的态度却似乎一反其在性别平等、离婚自由方面的呼吁:在所有的诉讼离婚案中,基层法官一贯坚持的是“一审不判离”的处理标准。一方面,这构成了对当事人透过司法渠道实践离婚自由权的阻碍;另一方面,对以家庭暴力为诉讼理由的女性当事人来说,“一审不判离”为其通过诉诸司法摆脱自身被配偶暴力侵害的尝试增添了制度性障碍,这无疑背离了中央层面相关律法保护女性的初衷。

去年9月份,发表于《美国社会学期刊》(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的一篇论文《脱钩:婚姻暴力与在中国离婚的艰难》(Decoupling: Marital Violence and the Struggle to Divorce in China),对所谓“一审不判离”的司法实践如何与中央政府的性别平等倡导相脱钩(decoupling)进行了研究。

“一审不判离”的释法考量——家庭观念、基层负荷与司法绩效的三重屏障

随着习近平作为国家领导人在不同场合对捍卫家庭这一政治意识形态的反复背书,这种保卫家庭的意识形态,不仅影响着司法决策,还直接将贯彻此种意识形态的压力转移至基层法院。

研究者择选了2009至2016年间河南、浙江两省高院所公示的离婚案件判决书,并对其中初次离婚诉讼案的法院判决结果进行了集中量化分析。分析发现,自2000年中期以来,中国大陆基层法院在受理离婚诉讼案时,以“一审不判离”为判决方法的情况越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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