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一審不判離」:中國基層法官的釋法考量如何阻礙離婚自由

法官們似乎更傾向於將要求離婚的女性和家暴行為人送回家,或者強制她們把自己藏起來,而非准許她們想要逃出不幸婚姻的司法訴求。
2020年11月11日,河北省邯鄲市一對夫婦在婚姻登記處領取結婚證書。
大陸 家庭 親密關係

1984年,在中國政府正式簽署並批准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的四年後,中方代表向聯合國提交了國別報告,婚姻自由是報告的核心議題之一。而這也是各國對中方報告的主要質問領域。「能否更全面地解釋一下婚姻自由在中國是什麼意思?」這一問題,在1984年4月2日的紐約聯合國會議室中不斷被提出,代表中國出席會議的張忠安(音譯)女士一再表明,中國政府在婦女問題上將與國際社會主流規範保持一致。

但當時間快進至今日,具體到中國大陸基層法院對於離婚案件的受理情況時,各地政府與法官的態度卻似乎一反其在性別平等、離婚自由方面的呼籲:在所有的訴訟離婚案中,基層法官一貫堅持的是「一審不判離」的處理標準。一方面,這構成了對當事人透過司法渠道實踐離婚自由權的阻礙;另一方面,對以家庭暴力為訴訟理由的女性當事人來說,「一審不判離」為其通過訴諸司法擺脱自身被配偶暴力侵害的嘗試增添了制度性障礙,這無疑背離了中央層面相關律法保護女性的初衷。

去年9月份,發表於《美國社會學期刊》(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的一篇論文《脱鈎:婚姻暴力與在中國離婚的艱難》(Decoupling: Marital Violence and the Struggle to Divorce in China),對所謂「一審不判離」的司法實踐如何與中央政府的性別平等倡導相脱鈎(decoupling)進行了研究。

「一審不判離」的釋法考量——家庭觀念、基層負荷與司法績效的三重屏障

隨着習近平作為國家領導人在不同場合對捍衞家庭這一政治意識形態的反覆背書,這種保衞家庭的意識形態,不僅影響着司法決策,還直接將貫徹此種意識形態的壓力轉移至基層法院。

研究者擇選了2009至2016年間河南、浙江兩省高院所公示的離婚案件判決書,並對其中初次離婚訴訟案的法院判決結果進行了集中量化分析。分析發現,自2000年中期以來,中國大陸基層法院在受理離婚訴訟案時,以「一審不判離」為判決方法的情況越加明顯。

研究者認為,中國語境下的離婚訴訟,頗為矛盾地融合了兩類制度性邏輯。其一是離婚自由、男女平等這一類通行於國際的法律規範,其二是各級政府堅持貫徹的維穩至上、追求司法效率這一類功利家長制的治理觀念。而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後者又很大程度地消解了前者。

在研究者看來,「一審不判離」的做法——即無論具體案情,徹底地駁回第一次離婚訴訟,但在後續訴訟中又准許離婚的司法實踐——是三種制度性因素直接作用的結果。這三種因素分別是:強調「捍衞家庭」的政治意識形態、基層案件的沉重負荷、鼓勵法官擁抱政治考量的績效體系。

2020年10月25日,四川省眉山市舉行一個金婚紀念日的活動。
2020年10月25日,四川省眉山市舉行一個金婚紀念日的活動。

隨着習近平作為國家領導人在不同場合對捍衞家庭這一政治意識形態的反覆背書,自2015年開始,全國範圍的審判改革逐步將「捍衞家庭」與「調解不和諧」置於為婚姻政策的核心,並將具體的實施工作交予社工、心理諮詢師與女性法官。與此同時,對於離婚冷靜期的討論與試點也逐漸興起。河南省的一份官方報告稱,「為調解可能的衝動離婚案設置3至6個月的離婚冷靜期,挽救了22000個處於解體邊緣的家庭」。在研究者看來,這種保衞家庭的意識形態,不僅影響着司法決策,還直接將貫徹此種意識形態的壓力轉移至基層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在家庭暴力的情景中,男方往往是施暴者,且會更經常地威脅「如果離婚就殺死對方」,這使得法官在採用「一審不判離」的處理辦法時,更輕易地將女性受害者推回家暴的環境當中。

研究者接下來對基層法院的行政能力進行了考察,發現在基層法院當中,工作負荷與法官人數嚴重不對等。「案多人少」的行政體系狀況,對法院運轉效率與法官結案效率提出了現實要求,使得法官在離婚訴訟這類更易發揮自由裁量權的案件上更傾向於快速結案,無力花更多時間對當事人的主張(尤其是以家暴為訴訟理由的當事人)進行更貼合國際與國家層面法律規範的司法考量。

同時,中國司法績效體系所採用的評估邏輯,歷來以法官遵守主流政策與意識形態的程度為標尺,對法官施行獎懲,以約束其審判行為。基層的法官們因為要滿足這一審判責任體系,不得不與國家或國際層面的法律承諾相博弈。在這一審判責任體系中,除了結案量與結案效率,法官稱不稱職,還要看判決結果是否保證了社會穩定。

這意味着,出於維穩的考量,法官在審判上會更易受到當事人的掣肘:如果原告為了達成離婚意願而威脅自殺,那麼法官便更可能批准她的訴訟;又或者離婚案被告因為不同意離婚而威脅要謀殺原告,那麼法官便更可能駁回原告的離婚請求。

「他說如果你跟他離婚,他會殺了你……如果我們批准了你離婚,我們無法保證你的人身安全……我們之所以讓你們調解,都是為你好」——研究者在論文中引述了法官勸解當事人改走調解婚姻程序的原話,用以說明法官緣何在審判離婚案時更願遵循「不判離」的司法慣例。

值得注意的是,在家庭暴力的情景中,男方往往是施暴者,且會更經常地威脅「如果離婚就殺死對方」,這使得法官在採用「一審不判離」的處理辦法時,更輕易地將女性受害者推回家暴的環境當中。即使是訴訟雙方都同意離婚,法官也很可能在財產分割與子女監護權上態度遊移,並堅持駁回第一次的離婚訴訟。

可見,在協助法官快速結案、給予訴訟雙方額外時間去協商後續離婚主張的基礎上,「一審不判離」的循例原則不僅減輕了法官的負荷,還提高了其結案量與工作效率,更降低了惡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這種做法對法官來說顯然「更安全、更可靠」,還能「提高對於法官個人業務表現的績效分數」。

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門外。
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門外。

「雙方感情未徹底破裂」——破裂主義的制霸和法官對性別的認知偏見

破裂主義指的是,哪怕婚姻關係的一方存在「重大過錯情況」,若有一方不同意離婚,則表明夫妻關係仍未破裂,法院更應該採信於不願離婚的那一方。

如果上文所述是「一審不判離」的外在誘因,那麼其實際的施行則還需要一套內生的話術,用以向當事人以及全社會合理化「為什麼法院一審不判離」。這一套內生的法律話術,在《脱鈎》一文的分析中緊緊圍繞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展開,被基層法官頻繁應用於離婚案件的審判中。

12月11日,陝西延安的一起離婚訴訟引發了社會關注:年近七十的妻子婚後遭丈夫打罵將近40年,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認為「夫婦雖因瑣事發生矛盾,但並不足以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因此駁回了原告的離婚請求。

核心的問題是:基層法院在處理離婚訴訟時,到底是更看重「夫妻間是否存在重大過錯」,並會以此為理由幫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從婚姻中脱離出來呢;還是會以最嚴格的標準遵奉「夫妻感情未破裂」——就像在上述例子中,哪怕已有四十年的家暴史,法院仍會在最微末之處給予施害者更多的信任空間——最終駁回受害者們的離婚訴求呢?

這一問題的答案,分別對應着過錯主義(faultism)與破裂主義(breakdownism)這兩種司法考量。

過錯主義指的是,一場離婚訴訟案中,若某一方存在「重大過錯情況」比如家暴,哪怕ta不同意離婚,受害者的家暴主張也應該更加重要;

破裂主義指的是,哪怕婚姻關係的一方存在「重大過錯情況」,若有一方不同意離婚,則表明夫妻關係仍未破裂,法院更應該採信於不願離婚的那一方。

為了驗證中國基層法院到底遵循上述哪一種司法考量,研究者運用平均邊際效應(AMEs, Average Marginal Effects)的量化辦法,對河南、浙江兩省各計五萬餘件的「夫妻間初次離婚訴訟判決書」進行了分析:

研究者發現,百分之九十四的初次離婚判決書中,法官在判詞中均使用了「雙方感情」一詞,只有百分之四的初次離婚判決書中出現了諸如「暴力」、「惡習」、「過錯」等詞彙。可見對法官而言,「感情」而非「過錯」是一審判決中最為重要的思考框架。在這一框架下,「穩定」、「文明」、「和諧&和睦」等詞彙頻繁出現,在河南與浙江的樣本中分別達到了百分之二十五和百分之十三的比重。

顯然,中國語境下的離婚論證,破裂主義要優先於過錯主義——「破裂主義為王,過錯主義實際無關緊要」。

2020年1月22日,武漢一名女士在婚紗店前經過。
2020年1月22日,武漢一名女士在婚紗店前經過。

男性的初次離婚請求遠比女性的初次離婚請求更易被准予,且女性原告更容易比男性原告遭遇配偶的蓄意阻撓、更難讓配偶同意離婚。

緊接着,研究者通過數據分析發現,男性的初次離婚請求遠比女性的初次離婚請求更易被准予,且女性原告更容易比男性原告遭遇配偶的蓄意阻撓、更難讓配偶同意離婚。

同時,在公告離婚的情境中——公告離婚指的是婚姻關係的一方被宣告失蹤後,另一方起訴離婚,法院通過公告的方式解除其婚姻關係的情況——有將近兩倍於女性的男性原告通過這種方式在初次離婚訴訟中得到了法院的允准。

在研究者的敘述中,這並不是因為真的有更多妻子擅自離開了她們的丈夫。在近十萬份研究樣本中,「幾乎從沒有發生過這樣的情況。」換句話說,男人們的話就是更容易被法官相信,他們可以通過謊報自己妻子失蹤了,來規避破裂主義的審判原則,直接完成離婚手續。

在爭議十足的杜少華離婚案中,這位億萬富翁便偽造了妻子失蹤的證據。直到十年後,杜少華的妻子起訴離婚,才發現自己早在十年前便被「公告離婚」了。諷刺的是,研究美國離婚案的學者們發現,更多的人仍然認為女性才是會為了侵佔財產、撫養權或與情人私奔而偽造伴侶失蹤的那一方。這種性別歧視對美國女性的離婚訴訟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響。

詭譎的結果形成了:當「保衞家庭」的政治語象大行其道、基層的業務負擔過於沉重、司法績效聽令於維穩工程的號召,中國的基層法院便有十足充分的外部動機採納「一審不判離」的司法實踐。

這一實踐體現在司法判決的過程中,則通過破裂主義得到了論證。基層法院根據破裂主義的原則,只要夫妻雙方顯現出任意一丁點感情未破裂的跡象,哪怕在家暴的情景中,當事人(女性佔絕大多數)的家暴主張也不會對初次判決產生多大影響。反之,丈夫若想離婚,則可以通過類似公告離婚的手段,更為輕鬆地獲得他想要的結果。

整體而言,法官們似乎更傾向於將要求離婚的女性和家暴行為人送回家,或者強制她們把自己藏起來,而非准許她們想要逃出不幸婚姻的司法訴求,這反過來逼迫一些想要離婚的女性編造自己遭受家暴的故事,以期增加自己離婚案勝訴的可能。

面對上述種種荒誕,研究者在《脱鈎》一文中不禁問道:

「對法官來說,婚姻的維持比婚姻的解體更好嗎?」

「誤信一名為了離婚而惡意誇大其詞的女性,與違背受虐婦女意願、延長其婚姻而使其遭受持續虐待,這兩種司法錯誤哪一個更嚴重?」

讀者評論 10

會員專屬評論功能升級中,稍後上線。加入會員可閱讀全站內容,享受更多會員福利。
  1. 中国没有女人,只有生育工具。

  2. 闻到了新儒家的腐臭味

  3. 這只是反映了中國司法不公義的其中一個面向罷了。

  4. 接楼下,自问自答一下吧, google了一下preup(婚前协议)的有效性。
    婚前協議書之適法性視各地法律而定。
    在台灣,婚前協議書之內容若有損善良風俗,或與其他法律有所牴觸,則不具效用。此外,因為結婚被視作一種應永續經營的關係,所以以「有什麼行為(賭博喝酒等)則可申請離婚」來作協議內容,亦可能被判無效。但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可以在結婚前,以契約就法律所規定的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作為未來要適用的夫妻財產制。[查證請求]。
    除分居協議書以外的婚姻協議書,包括婚前協議、婚後協議,在香港都沒有法例與其相關,法庭亦不會視這類協議書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庭在離婚案件中,如須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第7(1)條處理涉及附屬濟助及分配財產的事宜時,會考慮「案件的情況」及雙方的「行為」,婚姻協議(分居協議除外)的內容可成為考慮之列,法庭可能會採納部分或全部內容。法庭決定是否依從婚姻協議書發出相應命令時,公平原則將是重要的考慮因素。[2]
    律政司司長於2010年12月15日在香港立法會會議上回應謝偉俊議員時表示,政府當局尚須研究最高法院(指英國最高法院)的判詞(關於婚前協議的案例)。 他又表示,在現行法律下,婚前協議未獲認可。在決定應否對現行法律作出任何改動之時,當局不單須考慮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經驗,亦須考慮香港社會對這方面的社會價值觀。[3]
    以上内容来自维基百科,港台地区似乎都不完全承认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看来这个解决办法行不通。

  5. 楼下下说的婚前协议是preup吗?在律政题材的美剧里倒是看过很多和preup有关的案件,大多数是关于财产分割的。不过很好奇,preup的条款在内地的司法体系下是否能够真正有效实行呢?

  6. 因征戰耕作對人口的需求,中國自古就有“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的講法。當家庭被看作生產小韭菜的作坊,那麼公權力加以強制干涉是自然而然之事了。

  7. 在国内如果結婚前就先和对方商量好离婚的可能性与准备好处理方法,这样说不定好一点。也就是决定结婚那必须先有离婚的准备

  8. 鬼國的司法不叫司法,叫奴隸制

  9. 總括來講,在中國不生兒不結婚就最安全

  10. 感谢作者深入地分析了这个制度性的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