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夏天,相信所有对社会正义和香港有所关怀的朋友都忧心忡忡。尤其在十月四日,香港政府宣布透过《紧急法》来订立《蒙面法》这一笔者认为极其错误的政治判断后,我们看到被激起的民愤所导致的局势升温——武力抗争的手段与范围都进一步扩展。
在政治理论中,很多理论家(包括在公民抗命理论中被广泛引中的罗尔斯),都认为即便法律不公,都不等于公民没有义务遵守。但大部份的政治理论家都认为,当法律明显否定个体的自由与平等的地位时,去遵从这些法律的政治义务便不再存在。戴密斯(Candice Delmas)更进一步提出,“对正义的义务”(the duty to justice)除了指我们应当服务公正的法律及体制外,更指当公正的法律和体制不存在时,我们有道德义务去积极协助建立它们。建立公正的法律和体制包括反抗现存的不义法制,而可接受的反抗手段包括和平及武力的手段。
戴密斯指,建立公正的法律和体制包括反抗现存的不义法制,而可接受的反抗手段包括和平及武力的手段。
合符道德并且正义的反抗方式包括武力抗争,但这不等同于所有武力抗争都能在道德上被证成 (justifiable)。能在道德上被证成的,只能是有原则性的(principled)武力抗争,而这些原则背后都需要有充份的理由去说明。本文将提出一些初步的想法以供讨论。
义战理论
假若连战争都有相应的道德原则规范,那么这些原则至少也应部份适用于抗争之中。
在武力抗争的原则上,我们不妨先参考华沙(Michael Walzer)的经典《正义与不义之战》(Just and Unjust Wars)里面所提出的义战理论(Just War Theory)。我并无意指抗争与战争相同,而是想指出,假若连战争都有相应的道德原则规范,那么这些原则至少也应部份适用于抗争之中,去区分道德上站得住脚和站不住脚的勇武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