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深度逃犯条例

吉汉:暴力抗争先天有道德包袱吗?

如何理解暴力抗争手段与社会运动的关系?“和理非”是否是社会抗争的唯一原则?为什么暴力抗争手段先天就要背上道德包袱,只有在“死士”的说辞下才可以被理解、被容忍?

2019年7月1日,示威者占领立法会。

2019年7月1日,示威者占领立法会。摄:陈焯煇/端传媒

刊登于 2019-07-03

#吉汉#七一游行#逃犯条例#香港#评论

香港7月1日抗议者冲击立法会后,不管是港府和北京政府的官方表态,还是坊间的多数舆论,都异口同声地谴责抗议者“极端暴力”。官方的表态自不必说,当然是寻找、利用一切机会抹黑任何挑战官方权威的抗议行动;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奉行“和理非”(和平、理性、非暴力)原则的泛民人士、社运人士,也认为社会运动中只要出现了暴力行径、只要打破了“和理非”原则,就是一件在道德上不可容忍的事情。

当然,坊间舆论也有不少为抗议者辩护的声音。这种声音认为,抗议者之所以采用暴力手段,实在是被逼无奈、迫不得已,是在穷尽了一切和平手段而依然得不到港府任何回应之后,出于极度绝望、愤怒之后做出的行为。这些声音大都表示,虽然不支持抗议者采用暴力手段,但可以理解抗议者的极度绝望和愤怒。

然而,需要商榷的是,这种声音实际上和谴责抗议者的声音共享了同样的预设:“正常”的社会运动中,不该出现暴力行为,只有想死的人、极度绝望的人,才会使用暴力——换句话说,暴力依然是一件“出格”的事。这种思维方式,与对抗议者的谴责一样,都是把暴力抗争的行为排除出“正常”社会运动的范畴,从而进一步加重了社会运动中暴力抗争揹负的道德污名。

香港还有另一种辩护声音,vandalism,即伤物不伤人的说法,其实也还是停留在道德二分法上。这样的辩护,虽然是出于对抗争者的强烈的同理心,在众口谴责“暴力”的情况下,是一件吃力但未必讨好的事。但这种辩护也模糊了一系列更深层次的问题:如何理解暴力抗争手段与社会运动的关系?“和理非”是否是社会抗争的唯一原则?为什么暴力抗争手段先天就要背上道德包袱,只有在“他们是准备好要死的人”的说辞下才可以被理解、被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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